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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09:30:31  浏览:85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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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一月十三日






武汉市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明晰产权,完善投入机制,理顺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是指总容积在10万以下的塘堰、拦水坝、机井、水窖等蓄水工程,单机功率在155kw以下的固定排灌泵站和配套排灌渠系及其附属工程。水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将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门资金支持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区人民政府是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辖区内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应当加大对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的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市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本区域内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农业、民政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结合本区实际,拟订本区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情况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农田水利建设总体规划。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全市农田水利建设总体规划和区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开展。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跨乡镇(街道、场)以及区级重点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跨村(农场大队)以及乡镇(街道、场)级重点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其他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受益农户按照自愿原则,通过依法组建农村合作管水组织,或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决策、自主建设。
  鼓励、引导、扶持社会组织、个人参与建设、经营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市级财政对全市重点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以奖代补”。申报市级财政“以奖代补”的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区财政、水务部门拟订申报项目并编制申报文件联合上报市财政、水务部门。申报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区财政、水务部门对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审查意见和区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其他资料。
  市财政、水务部门联合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区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予以批复。
  农业基本建设、土地整理、新农村建设等专项资金应当积极支持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其管理方式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八条财政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待投资计划下达后,由申报主体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工程投资在50万元以上项目,应当通过招标选定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工程投资在20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所有项目均由区财政、水务部门向受益区农民实行公示。
  项目法人负责编制竣工决算并由区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工程竣工后由区财政、水务部门主持验收,市财政、水务部门进行复验。验收后的工程移交给工程管理单位,由管理单位负责工程的运行和维修养护工作。
  第九条全市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国家、部(省)、市颁布的技术规程规范实施。
  第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
  第十一条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区水务、国土、财政等相关部门对辖区内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进行清理登记,明晰产权和管理主体。
  第十二条区和乡镇(街道、场)所辖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设立管理机构和配备管理人员。
  公益性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非公益性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实行自收自支,财政可给予适度补助。
  第十三条村组集体所有的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应当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来明确管理方式和管理责任人,签订管理合同,制定各项运行管理制度;或者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管理”的原则,由受益农户通过组建合作管水组织实行管理,其费用由受益农户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部(省)、市颁布的技术规程规范,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维修养护工作,确保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产和生态用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管理,禁止非法引水、截水和侵占、破坏、污染水源。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工程管理单位开展维修养护工作。
  第十五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水费征收、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农业水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征收。征收的农业水费必须全部用于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行和维修养护。
  第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年度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下年度投资计划挂钩。
  第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奖惩制度。对在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没有完成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目标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鼓励通过合作经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和拍卖等方式实施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使用权转让。
  第十九条禁止下列破坏、侵占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
  (二)盗窃和故意损毁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设备;
  (三)向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
  (四)向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污泥等废弃物。
  第二十条对破坏和非法侵占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造成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损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对擅自占用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盗窃中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设备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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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2008〕9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卫生局联系。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梅州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鼠、蚊、蝇、蟑螂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应当坚持如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原则;



(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原则;



(三)专业队伍与群众防治相结合原则;



(四)治本为主、标本兼治原则;



(五)改造环境、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为主,药械控制为辅原则。



第五条 病媒生物防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消除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



第六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病媒生物防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各级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病媒生物抗药性测定、密度监测、消杀药械应用效果评估和防治技术指导工作,并及时将辖区的病媒生物密度监测等情况和相关疫情通报同级爱卫办。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病媒生物防制活动。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把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病媒生物防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公共环境的病媒生物防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单位和居民住户的病媒生物防制费用由各自负担。



第八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制定辖区病媒生物防制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活动,加强检查、监督,并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第九条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一)发改部门负责把爱国卫生事业中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财政部门应做好病媒生物防制经费的保障工作,为病媒生物防制提供必要的专项经费;



(三)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除害灭病的技术指导、科学研究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爱卫部门负责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和绿化带等城市公共区域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四)建设和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的病媒生物防制。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应同时规划建设病媒生物防制卫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主体工程与配套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和验收、同时投入使用。逐步将明沟渠改造为暗沟渠,密封下水道,沙井口应当设置防蚊闸;



(五)公用事业(环卫)部门负责垃圾运输工具、容器及填埋场、中转站、公厕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负责城市主次干道、街巷、桥梁、地下通道、公园、公共广场和绿化带等城市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环境治理工作;



(六)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农田灭鼠工作;



(七)教育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卫生设施的完善、开设“四害”防制知识课和组织学生参加病媒生物防制活动;



(八)工商部门负责监督完善城乡集贸市场、集市摊点场所病媒生物防制设施;



(九)宣传和文广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全民健康和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



(十)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负责车、船、飞机、车站、码头、机场的废弃物收集处理、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和环境治理;



(十一)本市驻军和武装警察部队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病媒生物防制活动,支援地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参加社会卫生综合整治;



(十二)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源的监测和保护,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十三)水利部门负责农村人、畜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工作;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配合卫生部门控制地方病、寄生虫病的传播。



第十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工责任制。



(一)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户办公、经营场所,由相关单位及个体经营户负责;



(二)城市小街巷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城镇的街道由所在地镇政府负责;



(三)实行物业服务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尚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居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四)建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产权人负责。在建工地由承建单位负责,建设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拆迁工地由拆迁单位负责,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



(五)风景名胜区、公园等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化粪池、储粪池,由产权单位负责;



(七)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所在地的办事处或镇政府负责;



(八)责任不明确的区域,由所在地爱卫办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人。



第十一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按照病媒生物孳生、消长规律,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场所等活动,每年统一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不少于2次。



第十二条 宾馆、酒楼、食品加工、食堂、集贸市场、医院、学校、屠宰场、建筑工地等场所是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重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其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除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同时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对易招致或孳生病媒生物的行业和场所,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严格控制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



(二)采取各种防鼠、灭鼠措施,用堵洞、器械捕捉、毒杀等办法消灭老鼠;



(三)妥善处理垃圾,严禁随地倾倒、堆放,垃圾盛装容器应加盖,日产日清;采取诱捕、拍打和毒杀等办法消灭成蝇;



(四)整治各自责任范围内的蚊虫孳生地,采取生物、物理、化学等办法消灭幼虫和成蚊,防止水体和积水中孳生蚊幼和蛹;



(五)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蟑螂栖息场所,积极采取各种方法杀灭蟑螂;



(六)宾馆、旅店、饮食以及食品生产、销售单位应当设置合格的防鼠、防蝇和防蚊设施;



(七)屠宰场、养殖场、饲养场、市场三鸟档等应当采取环境综合治理措施,及时清理禽畜粪便等有机废料,经常冲洗场所,定期进行药物喷洒,不孳生病媒生物,不污染周围环境。



第十四条 设立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或增加此类经营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药械。严禁生产、配制、销售和使用国家禁用和伪劣的灭鼠和卫生杀虫药物。



第十六条 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收费应当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予公示。



第十七条 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将每年提供服务的对象、工作方案、消杀情况和药械进销、使用情况书面报当地爱卫办备案。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控制本单位管理范围内或者住宅内的病媒生物密度,提供病媒生物防制有偿服务的机构应当确保病媒生物防制质量。



第十九条 市及县(市、区)爱卫办聘任病媒生物防制监督员。监督员应当由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担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依据本办法对辖区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宣传病媒生物防制知识,指导病媒生物防制检查员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街道和镇爱卫会设立病媒生物防制检查员,由县(市、区)爱卫办聘任,并报市爱卫办备案。检查员职责如下:



(一)在病媒生物防制监督员指导下,检查、督促本辖区单位、住户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二)协助监督员处理违反本办法的事件。



第二十一条 对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粤府令第16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已经2012年6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9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2012年7月11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一、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79项)

原实施机关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备 注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1 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格核准  
2 需要上报国家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审核 直接转报国家主管部门
3 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初审 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初审及现场审查”实施
4 国防军工骨干单位和重点培育单位认定
5 百强民营企业评定
6 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认定
7 省技术创新优势企业认定
8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税初审 直接转报国家主管部门
9 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10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初审 直接转报国家主管部门
11 办理原材料工业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2 办理电力工业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3 办理消费品工业产品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4 办理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5 办理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6 办理装备工业产品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7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许可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取消实施该许可,并入质监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实施
省教育厅 18 省属中等职业学校间学生转学核准 改为事后备案
19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备案  
20 中等职业学校目录外专业设置备案  
21 高等学校高职专业(不含特殊专业)备案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审核、审批”的子项
省科学技术厅 22 全省性科技民间团体设立、变更及注销审核  
23 在省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变更及注销审核  
24 科技出展审批  
25 省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审核  
26 省农业科技创新中心认定  
27 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  
28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  
29 省级特色产业基地认定  
30 省双转移技术科技对接服务中心设立审批  
31 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32 承印境外宗教出版物审核  
33 在省属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审批  
34 在省属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审批  
35 在省属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  
省公安厅 36 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核发 由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审批
37 外省爆破器材调入我省审批 由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38 专职消防队设立、撤销审批  
39 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单位资格证总量审批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核发”的子项
省公安厅 40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机构等级认定   
41 余刑1年以上罪犯留看守所服刑的审批
省监察厅 42 省直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定编审批  
43 国有、集体企业用车定编审批  
44 中央和外省驻粤单位公务用车定编备案  
45 微型厢式车定编审批  
省民政厅 46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47 全省性社会团体、涉外社团和省内跨地市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改为事后备案
48 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49 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初审  
50 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备案初审  
51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初审  
省司法厅 52 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准  
53 律师资格档案调取审核
54 律师执业档案(经历)调取审核
55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变更备案  
56 仲裁员审核备案  
省财政厅 57 省级财政周转金和有偿资金的呆账核销和收回审核  
58 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审核  
59 省属单位会计从业人员调入、调出登记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60 外省驻粤劳务办事机构设立审核  
61 外商常驻机构中方雇员就业证核准  
62 省级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备案审查 改为事后备案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63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的审核 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及离退休费统发审核”实施
64 经费来源相同事业单位之间或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向非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审批(不涉及户口迁移)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省直和中央驻穗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审批”的子项
65 省直和中央驻穗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 含公开招聘方案核准和公开招聘人员聘用审批。改为事后备案
66 省直和中央、部队驻穗单位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  
67 省直和中央驻穗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审批  
省国土资源厅 68 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农地转用审核 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农地转用审核”实施
69 省、市级基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核准  
70 外省地勘单位资质备案  
71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备案  
72 地质调查备案  
73 矿产资源勘查合作合同备案审查 其中,国家出资勘察项目的合作合同改为事后备案
74 省级矿泉水年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75 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资格认定  
76 房屋平面测绘机构资质证书核发  
77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省交通运输厅 78 外商投资的道路运输企业开业审查  
79 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  
省农业厅 80 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 并入行政许可事项“饲料生产许可证核发”实施
81 兽药GMP检查验收初审 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兽药生产许可证审核”实施
省林业厅 82 在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审核
省林业厅 83 在林业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审批  
84 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审核  
85 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审批  
86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年度经营利用指标限额核定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87 省属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签发  
88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投资者名称、法定地址变更审批  
89 无专项规定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内分公司和进口作为出资的设备清单审批  
90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年审  
91 口岸开设、关闭、迁建或调整审核  
92 粤港澳直通客运车辆指标审核 审批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办理新增指标审核
93 国内公司赴国外参展、办展审核  
94 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  
95 省文化、软件等特定行业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评选  
96 援外合资合作项目管理和基金审核  
97 外省直通港澳运输车辆指标登记备案  
98 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  
99 省外经贸部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自主国际知名品牌认定  
100 派驻、替换港澳劳务管理人员审核  
省文化厅 101 拓印内容涉及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的古代石刻审批  
10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审核  
省文化厅 103 设立冠以“广东省”的博物馆审批  
104 艺术考级机构获得收费许可备案  
105 艺术考级机构发放艺术考级证书名单备案  
106 艺术考级机构考级简章备案  
107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备案  
108 艺术考级机构开展考场在省会的考级活动备案  
109 艺术考级机构有关事项变更备案  
110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的延续审核  
111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备案
11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核准  
省卫生厅 113 新生儿疾病筛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  
114 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核发 并入行政许可事项“血站执业、单采血浆站许可证核发”实施
115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初审  
116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17 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审批  
省地方税务局 118 土地使用税应征税额减免审批 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实施
119 省属企业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120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并入行政许可事项“有线广播电视站许可证核发”实施
121 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影视节目进口审查 并入行政许可事项“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审核”实施
122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审核 并入行政许可事项“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核发”实施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123 省级行政区域范围或者跨省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核 并入行政许可事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核、审批”实施
124 50瓦(不含)以上广播电视转播、发射台的设立审核 并入行政许可事项“广播电视转播、发射台的设立审核、审批”实施
125 港澳台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活动审核 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境外人员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审核”实施
126 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剧名、制作机构、集数变更审核 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审批”实施
省体育局 127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128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129 专门从事航空体育运动资格审核  
130 各市体育运动学校设立审核  
省统计局 131 统计资料公布备案  
省物价局 132 两碱外工业盐供应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价格和收费”的子项。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执行
133 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
134 省内宾馆、饭店和招待所代办电信服务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价格和收费”的子项。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执行
135 违章车辆拖车费的制定与调整
136 省级救灾化肥的入库和出库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137 机动车强制保养及服务费的制定
138 出租车挂靠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制定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39 商品展销会登记  
140 经纪人备案  
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 141 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审核 并入行政许可事项“出版物总发行、全国连锁经营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核”实施
142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设立、变更许可
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 143 非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图书、电子出版物进口备案 行政许可事项“境外出版物进口备案”的子项
144 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分销企业设立、变更审核 并入行政许可事项“出版物总发行、全国连锁经营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核”实施
省海洋与渔业局 145 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 行政许可事项“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核发”的子项
146 600马力以上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核 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大型(441千瓦以上)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许可审核”实施 
147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  
148 工程建设项目对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影响评估报告审核  
149 无公害水产品认证的审核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50 政府实施的特种设备法定定期检验[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151 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  
152 新产品标准化审查  
153 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  
154 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备案  
155 产品标识备案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56 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的子项
157 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扩建)资格审查  
158 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159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  
160 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机械等行业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省旅游局 161 旅行社星级评定  
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162 省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与变更审批”的子项。改为事后备案
省粮食局 163 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  
省监狱管理局 164 罪犯日常会见、顾送物品审核  
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 165 配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会见探视审核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66 非处方药目录审核  
167 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变更备案  
168 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人员备案  
169 抑制粉刺类化妆品备案  
170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A级单位的首次评定  
171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机构备案  
172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备案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民防办公室) 173 大、中型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 改为事后备案
174 人民防空工程装修审批
175 人民防空工程转租或者转让审批
176 人民防空科研计划审批及项目撤销批准  
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 177 广东建筑企业进沪登记、信息变更、合同备案  
省事业单位改革服务局 178 事业单位法人年检  
省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 179 流动渔民申请入户、转户(港、澳地区渔民)审核 分别由深圳、珠海、惠州、汕尾、阳江、台山市政府审核

二、省政府决定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55项)

原实施机关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备 注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1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2 软件企业认定  
3 省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  
4 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认定  
5 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保护和发展基地认定  
6 广东省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  
7 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  
8 中华老字号认定审核  
省教育厅 9 高中省一级学校和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等级评估审批  
10 “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省一级幼儿园”评估  
省科学技术厅 11 国家级新产品计划审核  
12 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集团)认定  
13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14 专业镇认定  
15 国家级创新型产业集群申报审核  
16 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认定  
17 省重大科技成果登记核准  
省民政厅 18 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19 社会工作师登记注册  
省司法厅 20 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认定  
21 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省财政厅 22 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核发  
省财政厅 23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核发  
24 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基本信息报备  
省国土资源厅 25 执业注册测绘师注册审查  
省环境保护厅 26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27 环评机构考核评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8 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核发  
29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核准  
30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  
省交通运输厅 31 水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二级)评定  
32 道路客运站站级的评定  
33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及发证  
34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乙丙级)评定  
省水利厅 35 水利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发证  
省农业厅 36 《广东省拖拉机教练员证》核发  
37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38 电影院星级评定  
省体育局 39 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审批  
40 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联赛俱乐部准入条件审查  
41 一级裁判员审批  
42 一级运动员审批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核审批”的子项
43 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单项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基地命名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44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认定  
45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  
省海洋与渔业局 46 广东省名牌产品(渔业类)评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47 特种设备节能审查  
48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  
49 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资格核准  
50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核发  
51 技术标准评审专家资格审查  
52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  
53 使用采标标志企业备案审查  
54 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  
省地震局 55 地震安全性评价人员执业资格核准  

三、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115项)

原实施机关 序号 项 目 名 称 下放实施机关 备 注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1 监控化学品用户审核与备案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 中央下拨民族经费项目审批 县级政府  
省公安厅 3 外国人短期来华口岸签证审批 公安口岸签证部门 含外国人从中国过境签证审批和国际航行船舶在港口停泊时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签证审批
4 外国人入境后申请延期、变更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5 大型活动(A级)烟花爆竹燃放许可 地级以上市政府  
6 粤港澳流动渔船雇用渔工证核发 深圳、珠海、惠州、汕尾、阳江、台山市公安边防部门  
7 三级、未定级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单位资格证核发 地级以上市政府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核发”的子项
8 外国人、港澳居民、台湾居民遗失护照、通行证等旅行证件出境申请核准 地级以上市政府  
9 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审核 地级以上市政府  
10 《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深圳、珠海市公安边防部门  
11 边防警戒区内建设项目审批 深圳、珠海市公安边防部门  
12 200万-500万元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及其工程竣工验收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民政厅 13 非公募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地级以上市政府 行政许可事项“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子项
省财政厅 14 市、县工商机关登记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行政许可事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的子项
15 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对市、县工商机关登记企业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行政许可事项“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的子项
16 市、县收入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政府非税收入减免审批”的子项
省财政厅 17 省级以下社会团体、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审核 县级以上政府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审核”的子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8 市县属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行政许可事项“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的子项
省国土资源厅 19 省级矿泉水注册登记 县级以上政府  
20 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核 地级以上市政府
21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 地级以上市政府  
22 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审核 地级以上市政府
23 丙、丁级测绘作业证核发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环境保护厅 24 省管权限拟退役关闭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核准 地级以上市政府  
25 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含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审批;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交通、水利、农业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除外);纳入已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专项规划或区域性开发规划的建设项目审批;销售、使用IV、V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III类射线装置审批;不跨市行政区域的110、220千伏送(输)变电项目审批;广播电视发射台、无线电台、雷达系统等按要求编制环评报告表的电磁辐射项目审批
26 部分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报告超过5年的审核)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环境保护厅 27 部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含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地级以上市政府 含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交通、水利、农业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另有规定的除外);纳入已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专项规划或区域性开发规划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销售、使用IV、V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III类射线装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不跨市行政区域的110、220千伏送(输)变电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广播电视发射台、无线电台、雷达系统等按要求编制环评报告表的电磁辐射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28 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审核 县级以上政府  
29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核定及评估验收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0 中小型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 地级以上市政府 行政许可事项“省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子项
31 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二级资质核发 地级以上市政府 行政许可事项“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的子项
32 消防设施、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资质核发 地级以上市政府
33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资质核发 地级以上市政府
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二、三级资质核发 地级以上市政府
35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地级以上市政府  
36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交通运输厅 37 Ⅶ级(含Ⅶ级)以下航道上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审批 区域航道局
38 占用、挖掘非高速公路国省道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含跨越、穿越公路修建工程设施;在公路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埋设电缆、管线等设施;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审批;封闭半幅以上路面施工
省交通运输厅 39 省管非高速公路国省道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40 经营省内水路旅客及液货危险品运输业务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41 外商投资经营港口业务的备案初审 地级以上市政府  
42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水利厅 43 省十大堤围穿堤建筑物建设方案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44 省级立项的占地20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20万立方米以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45 装机2000-5000千瓦且附属水库为小型及以下的小水电站技术改造、中型机电排灌工程、中型灌区(1-30万亩)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46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年度资金项目计划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农业厅 47 进口兽药通关单开具 口岸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  
48 受理向广东从化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 广州市政府  
省林业厅 49 养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收购、经营单位的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50 进入林业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 县级以上政府  
51 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县级以上政府  
52 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审批 县级以上政府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53 由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广州市政府  
54 省属企业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地级以上市政府  
55 软件出口合同登记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文化厅 56 市县级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的子项
省卫生厅 57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 地级以上市政府  
58 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 地级以上市政府  
59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县级以上政府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60 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地方税务局 61 资源税减免核准 地级以上市税务部门  
62 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的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核 地级以上市税务部门  
63 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契税减免审核 地级以上市税务部门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64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县级政府  
65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县级以上政府  
省物价局 66 非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地级以上市、县级政府部门主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部分) 县级以上政府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价格和收费”的子项,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执行
67 省内糖蔗收购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地级以上市政府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价格和收费”的子项,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执行
68 除省内生产企业直销给用户以及由省属民爆器材经营企业销售以外的民爆器材的流通费用标准及销售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地级以上市政府
69 非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地级以上市、县级政府部门主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依法实行政府定价部分) 县级以上政府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70 省管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注册 地级以上市工商部门 行政许可事项“企业登记注册”的子项
71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登记 地级以上市工商部门  
72 食品流通许可 县级工商部门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73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准登记 地级以上市工商部门  
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 74 省内报刊在本省设立记者站(除广州、深圳外)审批 地级市政府 行政许可事项“设立报刊记者站审批”的子项
75 电子媒体非卖品、计算机软件复制核准 地级以上市政府  
76 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审批(出版物印刷企业除外) 地级以上市政府 行政许可事项“出版物印刷企业及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审批”的子项
77 各地级以上市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地级以上市政府 行政许可事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包括:含宗教内容的;中央驻粤、省属单位;珠三角9市以外地区申请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的子项
78 市属及以下报纸变更开版、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报纸变更开版、期刊出版增刊审批”的子项
79 市属及以下期刊、报纸变更刊期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期刊、报纸变更刊期审批”的子项
省海洋与渔业局 80 建设禁渔区线内侧的人工鱼礁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81 省管权限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的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行政许可事项“省管权限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活动的审批”的子项
82 渔业船舶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的证书核发 地级以上市政府
83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与发证 地级以上市政府  
84 渔业航标的设置审批 县级政府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85 验配眼镜、摩托车乘员头盔、橡胶制品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 行政许可事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的子项
86 助力车生产许可证核发 广州、深圳市质监部门
87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 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  
88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  
89 二、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 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90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核发 地级以上市政府  
91 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92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含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县级政府
93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94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审批 县级政府
95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认定(除省直和中直单位以外) 地级以上市政府 行政许可事项“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子项
96 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核发 地级以上市政府  
97 省管权限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旅游局 98 导游证核准 地级以上市政府  
99 出境旅游领队证核发 地级以上市政府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出境、赴台旅游领队证核发”的子项
100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空白名单表核发 地级以上市政府  
101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审核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102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审批(变更名称、组织形式、跨市变更公司住所、调整业务范围、分立或者合并) 地级以上市政府 行政许可事项“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与变更审批”的子项
103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04 出具药品出口销售证明 地级以上市政府  
105 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中医药局 106 省管权限内中医医疗机构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许可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中医药局 107 省管权限内中医医疗机构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执业许可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民防办公室) 108 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地级以上市政府  
109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县级以上政府  
110 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许可 县级以上政府  
111 人民防空工程改造审批 县级以上政府  
112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时的保障措施审批 县级以上政府  
省国家保密局 113 市属及以下国家秘密及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销毁定点审批 县级以上政府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国家秘密及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销毁定点审批”的子项
114 市属及以下涉密计算机﹑办公自动化设备定点维修维护审批 县级以上政府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密计算机﹑办公自动化设备定点维修维护审批”的子项
省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 115 粤港澳流动渔船雇用渔工作业证审核 深圳、珠海、惠州、汕尾、阳江、台山市政府  



四、省政府决定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5项)

实施机关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受委托机关(单位) 备 注
省教育厅 1 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省司法厅 2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 地级以上市政府 行政许可事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的子项
3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登记 地级以上市政府 行政许可事项“司法鉴定人登记”的子项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民防办公室) 4 500万元以下人民防空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由省人防办按程序报国家人防办备案
5 小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的中、小型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审批”的子项。由省人防办按程序报国家人防办备案

★备注:除另有规定外,顺德区政府享有下放或委托地级以上市政府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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