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广播电影电视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6:38:23  浏览:94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播电影电视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0号)


  根据国家对电视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条款,制定《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艾知生
                        
一九九四年二月三日

      广播电影电视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视台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视台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及与境外合(协)拍的电视节目,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节目,是指我国从外国及台、港、澳地区购买、交换或由对方赠送的供电视台播出的专题节目、动画节目、电视剧(含电视录像带、激光视盘等--下同),以及境内影视机构与境外影视机构或其他机构合作摄制的供电视台播出的各类节目。


  第四条 引进境外电视剧的单位由广播电影电视部指定。引进、播出境外电视剧(含合办栏目中的境外电视剧)、合(协)拍电视剧,应由引进单位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


  第五条 电视台引进的少儿、动画、科技、专题节目,只购买本台播映权的,由本台自审自播;购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播映权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购买全国播映权在全国交流的由播出该节目的电视台所在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第六条 引进境外电视剧和合(协)拍电视剧的交流,由省、市两级电视台现有的节目交流网络及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认定的发行机构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其交流活动由承办单位提前报广播电影电视部社会管理司批准。


  第七条 引进境外电视剧、合(协)拍电视剧必须严格按照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的播出范围交流、播出。播出时应在片头标出批准文号。


  第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社会管理司作为广播电影电视部下设的对境外电视剧、合(协)拍电视剧引进、审查、交流、播出的管理机构,每年年初,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及其申报计划,对全国用于地方电视台播出的境外电视剧、合(协)拍电视剧的数量作出分配和规划。


  第九条 各电视台每天所播出的每套节目中,境外电视剧不得超过电视剧总播出时间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黄金时间(18时至22时)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十条 凡属下述情况之一的节目,禁止在电视台播出:
  (一)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的境外电视剧及合(协)拍电视剧;
  (二)未获得本台电视播映权的境外电视节目;
  (三)无大陆播映权的合(协)拍电视节目;
  (四)仅作资料参考用途的境外电视节目;
  (五)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可用于电视台播出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境外录像制品及只供有线电视台播出的电视节目;
  (六)从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直接接收的外国及台、港、澳地区的电视节目;
  (七)违反我国宪法及法律的外国及台、港、澳地区的电视节目。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由广播电影电视部或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取消境外电视剧引进权;
  (四)罚款;
  (五)停播自办文艺节目;
  (六)撤销电视台。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拒不接受通报批评,在被通报批评后又继续违反第十条所列条款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二、三、五款者,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违纪播出节目所获利润额的三倍予以罚款。


  第十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境外电视剧引进权:
  (一)拒不接受罚款处罚;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四款情节严重。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者,给予停播自办文艺节目的处罚。


  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撤销电视台的处罚:
  (一)拒不接受停办文艺节目,在停播期间擅自开播文艺节目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六款、第七款情节严重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对该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视台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关于进口电视剧管理的暂行办法》(广发地字〔1985〕962号)及《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海外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定》(广发地字〔1990〕817号)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含经理,下同)负责制,正确评议厂长任职期间的实绩,健全企业领导人的更替制度,深化企业改革,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或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县级以上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任期届满或任期中间离任的,都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的厂长,企业主管机关和干部管理机关不得办理连任或调动工作的手续。
第三条 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任免权限,分别由省、市、地、县(市)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大中型企业所属的企业,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企业内部的审计机构负责。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的对象,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各级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企业主管机关的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组织负责审计。审计报告应当报送委托的审计机关审定,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进行抽查或复审。
第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考虑企业深化改革的实际情况,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厂长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五条 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主要是:
(一)任期目标或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目标完成情况;
(二)国家资财是否完整,有无损失浪费;
(三)各项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规定,盈亏是否真实,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四)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五)各项基建、措施贷款项目的资金使用、归还和效益的实现情况;
(六)横向经济联合中的投资方向、效益分配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问题。
第六条 厂长任期经济责任时间的计算。从企业主管机关批准任期责任目标或按承包经营合同所规定的时间起,到任期届满止(任期中间离任的,依企业主管机关或干部任免机关批准离任的时间为止)。
第七条 企业主管机关、干部管理机关,在委任或批准、任命厂长时,应将任期的起止时间和任期目标合同或承包经营合同副本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厂长上任时,应将接管的财务决算报表、资产清册等资料报送审计机关。
第八条 厂长任期中间离任时,企业主管机关或干部管理机关,应于离任前三十天书面提请同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第九条 厂长在任期届满或中间离任前,应向审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一)任期目标或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目标项目及完成情况;
(二)任期终止时企业财务决(概)算报表、资产清册;
(三)企业产品成本与利润分析;
(四)新产品开发与技术改造成果;
(五)横向经济联合情况及效益;
(六)其它需要审计的资料。
第十条 各级审计机关接到有关部门审计提请后,应在七日内派出审计组或委托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就地审计。审计实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五日。审计结束时,应向审计派出机关或委托机关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须经被审计的厂长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各级审计机关收到审计报告后,应在十日内做出审计结论,并分送企业、企业主管机关、干部管理机关和被审计的厂长。
企业、企业主管机关,可以向职工代表大会宣读审计结论。
第十二条 被审计的厂长对审计结论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审计结论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上级审计机关应在接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审,并有权纠正下级审计机关不适当的审计结论。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照常执行。复审结论为终审结论,应书面通知申请
复审的厂长,并抄送原审计机关、企业主管机关、干部管理机关和企业执行。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分别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一)企业主管机关、干部管理机关和企业提供的审计资料严重不足时,应暂停审计,并责令其限期补齐;
(二)对隐匿、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阻挠审计的,应通知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三)被审计厂长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或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偷税漏税以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由审计机关立案审计或提请有关部门立案查处;
(四)企业严重违反财政法规的,由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当事人和领导人给予纪律处分。
在上述行为中,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审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被审计的厂长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审计机关有权向企业主管机关、干部管理机关提出嘉奖或连任的建议。
第十五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建立健全厂长任期经济责任或承包经济责任审计档案,做好任期、承包期内的阶段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审计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要从严查处。
第十七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可参照本办法,由企业主管机关或干部管理机关提请审计机关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11月11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2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2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2002年2月27日)

教职成〔2002〕1号


  2002年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招生工作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五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三个代表"要求,从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出发,进一步明确中等职业教育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整个教育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及作用,坚持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方针,保持普通高中与中职招生在高中阶段教育中的合理比例结构,力争各类中职和普通高中招生数大体相当,做到高中阶段中职和普通高中教育相互协调发展。要继续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00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2000]教电237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1]6号)精神,同时,要针对近年来中职招生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从职业教育的办学特点及社会需求的实际出发,在招生计划、录取办法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加强招生管理,简化招生程序,减轻学校和考生的负担,更好地指导中职招生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招生计划  

  从2002年起,建议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计划部门招生前原则上不下达中职招生事业计划,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并下达各中职学校招生指导性生源计划,以便指导考生报考中职学校。中职招生规模由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基本办学条件及生源情况自主确定。招生结束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以学校实际招生人数进行当年中职招生数统计汇总。

二、 招生录取办法

  各类中职招生学校可根据各自的办学特点采取提前招生、自主招生、推荐注册入学、集中录取、多次录取等招生形式,实行灵活多样的招生录取办法。实行统一集中录取的地方,应允许各类学校在招生过程中按照考生志愿同时开展录取工作。要扩大中职招生自主权,允许学校在招生过程中自主确定或调整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并可按专业大类招生。中职可以招收高中毕业生(包括往届生和进城务工在职人员),应主要对他们进行专业教育,根据专业需要学习时间以一至一年半为宜,并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弹性学习制度,学生完成规定的专业课程并成绩合格者,发给中职毕业证书。

三、其他有关问题

关于五年制高职招生问题。凡职业技术学院招收初中毕业生,实行五年一贯制,或三、二分段培养,其招生计划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计划部门根据当地实际需要确定,从初中毕业生参加高中阶段教育升学考试的考生中优先录取。对职业技术学院与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五年制高职统一教学方案联合进行三、二分段培养的,其高教阶段必须由相应的职业技术学院举办,中职自身不能单独举办高职。国家级重点中职升格为职业技术学院后,可以继续保留中职招生,进行多层次、多形式办学。
关于跨省招生问题。国务院部门(单位)直属学校跨省招生办法不变。积极鼓励、支持东部沿海地区及大城市所属重点中职学校面向西部地区招生,为西部地区培养各类专业人才,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招生、收费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其跨省招生原则上由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与生源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求相互协商确定,教育部宏观指导协调。
关于收费问题。中职收费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当地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严禁乱收费。在招生过程中可根据招生实际情况自行下调。学费是学校经费重要来源,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挤占和挪用。
关于招生宣传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部门要精心组织各中职学校做好招生宣传工作,规范招生宣传行为,增强招生宣传实效。要充分尊重考生对各类中职学校招生的知情权。要坚决制止和纠正有意不向考生提供中职招生信息以及虚假不实宣传的行为。同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广泛深入地宣传有关中职招生政策,对中职招生学校要在媒体上进行公示,要宣"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人才观,吸收更多的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引导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
关于积极开展职业培训问题。中职要全面开展对城乡未能升学并准备从事某种岗位工作和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进行职业培训;同时,要面向企业,广泛开展岗前、转岗和在岗提高等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以适应加入WTO后企业对高素质劳动者的需要。这是进一步调整中等职业教育结构,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多种形式发展职业教育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
关于招生管理问题。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中职招生管理和指导工作,要切实加强对高中阶段教育各类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成立高中阶段教育招生领导小组,统筹安排高中阶段教育各类学校招生工作,统一组织实施。要为招生学校提供公平、有序的招生环境和优质服务,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要坚决制止招生无序的混乱现象,统筹安排地方各类职业教育资源,杜绝在招生过程中出现的地方保护倾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查处高中阶段教育招生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认真研究上述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予以落实,切实加强对高中阶段教育各类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