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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目标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推进“三化”联动统筹城乡发展考评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7:43:44  浏览:83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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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目标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推进“三化”联动统筹城乡发展考评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遂宁市目标管理办公室


遂目办发〔2008〕3号


遂宁市目标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推进“三化”联动统筹城乡发展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级三园区,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遂宁市推进“三化”联动统筹城乡发展考评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七日


遂宁市推进“三化”联动统筹城乡发展
考 评 办 法

根据《中共遂宁市委关于推进“三化”联动统筹城乡发展努力走出丘区全面小康新路子的决定》(遂委发〔2008〕1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区县、市级三园区。
二、考核内容
区县考核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方面指标,市级三园区考核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方面指标。
三、指标设置及权重
(一)新型工业化方面:区县、园区主要考核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增幅、工业承接产业转移项目数、主营业务收入及实现利税、综合能耗下降、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指标,区县占40%权重,园区占60%权重。
(二)新型城镇化方面:区县主要考核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及增幅、城市管理、城镇化水平、中心镇建设、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建设与经营等方面指标,占30%权重;园区主要考核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及增幅、城市管理、城镇化水平、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建设与经营等方面指标,占40%权重。
(三)农业现代化方面:区县主要考核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增幅、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土地规模经营面积、农业项目招商引资、标准化规模养殖生猪出栏、农产品加工转化率、畜产品安全化抽检率等方面指标,占30%权重。
四、考核评价方式
“三化”联动考核实行100分制。区县、园区“三化”联动工作成效由市目标办每半年通报一次,年底由市目标办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对区县、园区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汇总,按得分进行排序并向社会公布。
五、附则
本办法由市目标办负责解释。











区县“三化”联动考核评价指标
序号 项目 内 容 目标
1 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
(40分)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 绝对额(亿元) 5
增幅(%) 5
工业承接产业转移项目数(个) 8
主营业务收入(亿元) 5
实现利税(亿元) 5
综合能耗下降(%) 7
人力资源开发利用 5
2 大力
推进
新型
城镇化
(30分) 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绝对额(元) 3
增幅(%) 2
城市管理 5
城镇化水平(%) 5
中心镇建设 2
商贸流通 服务业增加值 绝对额(万元) 1.5
增幅(%) 1.5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绝对额(万元) 1.5
增幅(%) 1.5
限额以上流通企业个数(个) 绝对额(万元) 1
增幅(%) 1
基础设施建设 5
3 大力
推进
农业
现代化
(30分) 农民人均纯收入 绝对额(元) 3
增幅(%) 2
农业投资 绝对额(元) 1
增幅(%) 1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3
土地规模经营面积(万亩) 3
农业项目招商引资(亿元) 3
标准化规模养殖生猪出栏(万头) 5
农产品加工转化率(%) 4
畜产品安全化抽检率(%) 5
园区“三化”联动考核评价指标

序号 项目 内 容 目标
1 大力
推进
新型
工业化
(60分)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 绝对额(亿元) 10
增幅(%) 5
工业承接产业转移项目数(个) 10
主营业收入(亿元) 10
实现利税(亿元) 10
综合能耗下降(%) 10
人力资源开发利用 5
2 大力
推进
新型
城镇化
(40分) 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绝对额(元) 7
增幅(%) 3
城市管理 7
城镇化水平(%) 5
中心镇建设 5
商贸流通 服务业增加值 绝对额(万元) 1.5
增幅(%) 1.5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绝对额(万元) 1.5
增幅(%) 1.5
限额以上流通企业个数(个) 绝对额(万元) 1
增幅(%) 1
基础设施建设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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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已经1999年10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市长 林树森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发挥留学人员的专长和对外联系的作用,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留学人员包括:
  (一)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取得国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到国(境)外进修或作为访问学者工作两年以上,在某些领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员。


  第三条 留学人员来穗工作的方式包括:
  (一)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职或兼职。
  (二)创办、承包、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三)以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资金等形式向各类企业入股。
  (四)应聘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五)来穗开展科研合作、技术开发等活动。


  第四条 留学人员来穗工作,遵循来去自由、出入方便、学用一致、人尽其才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综合管理留学人员来穗工作的主管部门。
  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是专门为留学人员提供综合服务的机构,具体负责留学人员来穗工作的联系、接待、咨询、资格认定以及提供信息交流、协助申报、代办手续等全方位服务。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用于改善来穗工作留学人员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以及对留学人员短期回穗服务、讲学、技术支持、成果推荐、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资助。该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接收留学人员的单位,如受编制、用人指标、工资总额限制的,可分别向市编委和市人事、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予以追加。


  第八条 留学人员出国前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计算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计算连续工龄。


  第九条 留学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不受岗位职数、评聘时限和指标的限制。


  第十条 留学人员的人事行政关系可免费挂靠在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原有的身份可在档案中保留,工龄连续计算,并按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办理定级、档案工资调升、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出国(境)政审和社会保险等事宜。


  第十一条 来穗定居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凭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并给予适当的安家补助。
  留学人员本人不在穗定居,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按《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申请入户广州。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的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就近安排,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在考试录取方面,参照归国华侨子女入学的规定给予最优惠条件;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的随归子女,3年内参加中考,享有加分优惠。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拨款购置留学人员周转公寓,为来穗工作留学人员提供短期居住房源。
  用人单位对来穗工作的留学人员应优先解决居住问题。短期内无法解决的,可申请租用留学人员周转公寓,租用期限不超过两年。
  留学人员可优先购买安居工程住房。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夫妻两地分居的,两年之内,用人单位应解决其本人或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每年一次来往两地的双程旅费。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一定经费作为留学人员科技创业资金,用于留学人员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的前期资助。该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以自己持有的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在广州创办的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经市科委认定后,优先进入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或市级高新技术孵化基地,并享受减免租金等优惠政策。每个进入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或孵化基地的项目,可从留学人员科技创业资金中获得10万元以上的资助,该资金委托创业园或孵化基地管理和安排,专款专用,作为留学人员的项目启动资金。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经市科委推荐,优先获得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的支持。


  第十九条 留学人员以持有的科技成果投资入股的,可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投资各方协商认可并出具书面协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科技成果作价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不受限制。


  第二十条 留学人员可用护照(中国护照和外国护照)作为申办企业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一条 接受留学人员引进专利技术或重大科技成果的单位所支付的中介服务费,凭合法凭证允许在税前列支,但在支付时应按税法的有关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取得外籍的留学人员在穗取得的合法收入,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并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同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外汇,通过指定银行汇出国外,或凭有关部门出具的外汇携带许可证携带出国。


  第二十三条 来穗工作的留学人员可根据需要给予优先办理一次审批半年内多次往返港澳的证件和多次出国有效批件。


  第二十四条 留学人员在穗工作期间如与用人单位发生人事争议,可向市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印发《关于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发〔2003〕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关于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八日

关于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市政府的形象和权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市政府名义颁发证照、作出行政审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人事任免、奖惩等内部具体行政行为除外。
第三条 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遵循事实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的原则。
第四条 吉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核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清理工作;
(二)对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单位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有关部门、单位拟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核,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因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的办理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
(二)经市政府书面文件授权的;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
第六条 任何部门、单位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非经市政府书面文件授权或经市政府批准,不得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七条 市政府关于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授权文件,须明确具体行政行为的适用范围、程序,确保该行为合法合理。
第八条 市政府按下列程序制定关于授权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授权文件:
(一)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可行性报告;
(二)以本部门文件或本单位文件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出具书面意见或建议;
(三)由提交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四)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有关部门、单位拟以市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准备相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材料;
(二)递交拟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的论证报告;
(三)草拟该行政处理决定;
(四)以本部门、单位文件将上述材料提交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五)市法制办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六)报经市政府批准;
(七)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相应行政处理决定;
(八)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有关部门、单位提交的论证报告、事实证据等材料应加盖本部门、单位印章,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市政府关于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授权文件或者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印发施行前,提交部门、单位未将相关材料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的,市政府领导不予签发,发文机关不得制发文件。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认为不宜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授权或其它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将有关材料返回提交部门。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单位未按本规定程序擅自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或者隐瞒事实证据、弄虚作假导致市政府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前以市政府名义颁发证照、作出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理决定的部门、单位应按本规定第九条(八)项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以本级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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