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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如何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夏德忠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32:49  浏览:82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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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如何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夏德忠 王雷都
  

  法律程序风险概述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及其家庭享有的医疗照顾、生活保障和经济赔偿,由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统筹安排。旨在减轻工伤职工所受经济上的损害,并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办法》详细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可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的责任: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法律实务中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还是经常存在的,因此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时,为了推卸责任,想尽各种办法,为此经常因工伤保险待遇引起劳动争议。为此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进而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律师同时提醒,因工伤保险待遇提起诉讼,成本较高,耗时较长,动辄2年以上,才能最终拿到相关费用,而且该程序较为复杂,非一般人能完成,因此为了您的合法权益,建议你聘请律师为您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风险层级:★★★★★
  合规操作程序表
  一、医疗待遇
  1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
  2转院治疗。
  
  风险提示:
  1.情况紧急到非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2.伙食费、交通费、食宿费单位报销。
  3.工伤治疗费、辅助器具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停工留薪
  1.向单位提出停工留薪的要求。
  2.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风险提示:
  1.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保留好书面文件,以便后日诉讼。
  2.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为了劳动者利益,应该不同意。
  3.劳动者应慎重签署私了协议。
  4.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慎重。
  
  三、伤残补助金
  一级补助金:24个月本人工资。
  二级补助金:22个月本人工资。
  三级补助金:20个月本人工资。
  四级补助金:18个月本人工资。
  五级补助金:16个月本人工资。
  六级补助金:14个月本人工资。
  七级补助金:12个月本人工资。
  八级补助金:10个月本人工资。
  九级补助金:8个月本人工资。
  十级补助金:6个月本人工资。
  
  风险提示:
  职工伤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但职工可以提出并解除。
  1.一到四级伤残,用人单位及职工均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2.五到六级伤残,职工可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七到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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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每个中国人投你100元?或每个股民投你1300元?

刘军 liujun@51lawyers.com

平安公开发行股票与债券按照100元每股计算,须募集资金1400多亿,除以中国13多亿人口,人均100多元。而截至2007年三季度,平安的净资产仅1200多亿,平安有再造一个平安的嫌疑。有媒体称平安狮子大开口丝毫不为过,平安如此大规模的融资,股东大会得以通过,不能不佩服平安攻关的技巧。不管最终是否获得监管层的批准,笔者认为,都很有必要从法律上分析平安融资是否符合有关证券发行的要求。

1、平安融资的数额和使用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
《办法》第十条规定: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平安2008年1月21日公布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称:募集的资金“用于补充公司资本金以及/或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投资项目”。现在的问题是,平安补充资本金需要多少?投资项目需要多少?是否超过项目需要量?遗憾的是,平安未明确告知1400亿其中有多少是用于补充资本金。不过,可以肯定的是,不会都用于补充资本金。因为平安的净资产才1200多亿,补充1400多亿的资本金等于再造一个平安,而且平安经营状况很好,并不缺钱,即使为了补充资本金之目的,也不能要求每个中国人都奉献100元。可以肯定的是,平安有意进行大手笔的收购。问题就在于,这样大手笔的收购,平安必须向股东说明项目的资金需要量,项目的回报率,同时要指出项目的风险,在此基础上,由股东开会讨论是否同意公司的大手笔融资。

遗憾的是,平安以“用于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投资项目”予以搪塞。平安的逻辑是:请每个中国人投我100元或者说每个股民投我1300元,请让我去投资,投资的对象嘛,不要问,反正我会向尚主席(保监会?)汇报的,他们不点头,我也不会投。回报率多少?是否有风险?放心,我的名字就是中国平安嘛。

2、基金公司的职业道德?
笔者查阅了有关基金公司投资的相关规章文件,尚未发现就平安投资事项须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持有人大会决议进行表决的规定。不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除《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外,基金合同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约定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合同等其他事项。”问题是如何解释“重大影响”,难以有一个定量的标准。就平安融资事项,是否通过董事会的决议必然对重仓平安的基金净值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对持有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基金公司在表决之前,最起码要知道平安巨额融资再投资的风险与回报,对如此巨额的融资在未得知融资的具体项目时,基金公司居然表决予以通过,只能理解为基金公司缺乏最起码的职业道德。遗憾的是,持有人尚无相关保护自己权利的法律救济渠道。持有人只能用脚投票——赎回基金。

作为一个法律人,平安融资闹剧足以引起大家对资本市场的游戏规是否公平、公开、公正的进一步思考。作为投资者,如果投资基金,建议选择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任、操作相对透明的基金公司的产品;如果投资股市,建议选择尊重股东,至少能向股东说明白公司在做什么的上市公司。至于那些只知道从股民手中获取而很少给予回报,甚至做什么都遮遮掩掩的公司最好予以慎重,除非真的对公司的管理层充分信任,以至于根本不需要知道管理层在做什么,都放心把血汉钱交给他们的话,那你就投他也未尝不可。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9月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3〕10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厦门、深圳、宁波市分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为增强保险公司外汇资金的流动性,提高保险公司外汇偿付能力,经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允许保险公司开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具有“外汇同业拆借”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中资保险公司总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总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直接在境内设立的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进行境内外汇同业拆借。其他的境内保险公司(包括上述保险公司在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得从事外汇拆借活动。

二、保险公司参与境内外汇同业拆借必须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进行,拆借对手应为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签约的境内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不得与境外机构开展外汇拆借活动。 

三、保险公司办理的外汇同业拆借业务,其期限不得超过4个月。拆入资金总额和拆出资金总额均不得超过公司外汇资本金的50%。单笔拆入资金不得超过公司外汇资本金的10%,单笔拆出资金不得超过公司外汇资本金的15%。  

四、经核准具有“外汇同业拆借”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从事外汇同业拆借业务,应当持列有“外汇同业拆借”业务资格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签订“拆借中介服务协议”,然后,方可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办理外汇同业拆借业务。参与境内外汇同业拆借的保险公司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同时,遵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有关操作规程。  

五、从事外汇同业拆借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季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保险公司外汇资金运用统计表”(见汇发[2003]27号)。  

六、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应当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为保险公司提供外汇同业拆借的中介服务,严格监督保险公司的外汇同业拆借活动,并按月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保险公司办理外汇拆借的情况。  

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外汇资金开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及受保险公司委托开办保险公司的该项业务,比照前述规定办理,并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八、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本通知发布实施前已申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且该证尚在有效期内的保险公司,可以按照《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增加“外汇同业拆借”业务资格,并按规定换领新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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