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自来水水源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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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自来水水源保护规定
杭州市自来水水源保护规定
杭政〔1985〕291号
正文:
为了加强自来水水源的保护,不断提高供水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水污染防治法》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城市(镇)自来水厂水源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杭州自来水公司各水厂的水源管理,分第一防护地带(戒严地带)和第二防护地带(限制地带)。
一、第一防护地带:
1.贴沙河———从中河闸口小桥头至下游铁路桥(金衙庄)。
2.西塘河———从祥符桥水厂起南至星桥土坝,北至勾庄。
3.钱塘江———从上游“四五排灌站”至下游第一码头江面。
二、第二防护地带:
1.贴沙河———铁路桥至艮山门会安坝。
2.西塘河———勾庄至宦塘锁条桥。
3.钱塘江———第一码头至木材厂江面。
第二条 在水源防护区域内进行下列内容管理。
一、第二防护地带内:
1.在沿河两侧不得新建排污口。本规定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其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现行标准的应限期治理;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排污口,环保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直至限令单位搬迁。
2.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有毒有害废液。
3.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有害物的车辆和容器等。
4.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其他可溶性剧毒物的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埋入沿河两岸地下。
5.河道两岸禁止堆放影响水质的废渣、废物及放射性物品;禁止设置有毒化学物品、废物仓库和堆栈;不准设立装卸垃圾、粪便和剧毒物品的码头。本规定公布前设置的要按轻重缓急限期关、停或搬迁。
6.禁止在河道内洗涤衣服、废料、回收品(包括塑料、麻袋、油桶和油回丝等)和冲洗马桶、痰盂。
7.禁止向河内倾倒垃圾、填土种植和搭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河道。沿河两侧六十米内不准设置厕所、粪缸、粪窖和牲畜饲养圈,已设置的限期搬迁。
8.禁止跨河架设便桥、浮桥、涵洞等阻塞水流的构筑物。特殊情况需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和杭州市自来水公司允许,办理审批手续。
9.禁止在贴沙河沿岸两侧五十米内,在西塘河勾庄至星桥沿岸两侧各五百米内,施用有机汞、有机氯、有机砷等剧毒和积累性农药。
二、第一防护地带内:
1.执行第二防护地带内各项规定。
2.不准在杭州市港水域内(钱塘江大桥至第一码头),排放压舱水、舱底水和冲洗船只。
3.不准在中河闸口小桥头至贴沙河金衙庄段河道内游泳、洗澡。
4.不准在中河闸口小桥头至贴沙河、艮山门会安坝及西塘河勾庄至星桥河道范围内停放木材、浸淹络麻、毛竹和养殖水草等其他影响水质的物品。在这两个范围内从事养殖,不准投放粪便等污染性饲料。
第三条 贴沙河、西塘河、钱塘江水源管理河道,除清泰门立交桥至金衙庄段由市自来水分司自行管理外,其余河道均由所在区区政府和余杭、萧山县有关乡政府按行政辖区自行组织力量管理。费用由自来水公司适当补贴,在城建计划中统一安排。市各职能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责范围,进行检查监督。在水源防护地带范围的沿河各区、乡政府,以及各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厂矿企业、水利部门等单位,应将此项工作作为经常性的卫生工作内容之一,进行督促检查,教育群众互相监督,协助搞好水源管理工作。市自来水公司负责业务指导,有权对整个水源保护区,进行检查,提出要求,并定期向城乡建委作专题报告。 第四条 珊瑚沙水库保护。
一、珊瑚沙水库是杭州市抗旱和抗咸期间供水的备用水库,其使用和管理属杭州自来水公司。
二、珊瑚沙水库堤坝脚外一百米范围内由自来水公司设立标志,禁止开挖捞沙等作业,以保证水库安全。
三、为了保证水库水质不受污染及设施的正常运行,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进入水库防护区内。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乡镇企业如要从中河闸口小桥头至艮山门会安坝,西塘河勾庄至星桥土坝取水时,需向杭州自来水公司申报,征得同意后方可取用。如遇枯水、污水倒灌等情况,自来水公司有权通知取水单位暂停抽水或减少抽水。
第六条 如有违反本规定,污染和破坏水源引起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并按国家《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杭州市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及《杭州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自来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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