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打造律师的业务能力/赵宏瑞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2:11:16  浏览:86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打造律师的业务能力

赵宏瑞 徐海凌 王晋刚


心理学家马斯洛把人类各种各样的需求分成五类:生理、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其实,企业的法律需求也可以分类。在企业发展的各个发展阶段,企业会根据不同的利益结构产生方方面面的法律需求。
三个利益层次
一般而言,企业的利益可以分成三个层次:核心利益、重要利益以及一般利益。事关企业存亡的关键决策所涉及的利益就是企业的核心利益,例如需要董事会决议解决的经营危机、政策性风险等;重要利益就是涉及到企业中赢利能力的重大决策,例如调整商品价格、划分产品市场等;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所牵涉的就是企业的一般利益。企业决策者首先要考虑的是企业的核心利益,然后才是重要利益和一般利益。
三类法律服务需求
基于以上三个层次的利益划分,企业对律师的法律服务会产生三类法律需求。企业最需要律师解决的就是涉及企业核心利益的法律服务,例如企业上市、融资借贷、合并购买等,这方面的法律服务数量不大,但对律师的能力是绝大的考验。根据经验,这一类的法律服务只占律师服务总量的1%,但却能消耗优秀律师99%的精力。因为事关企业生死,至少也事关企业的重大变革,所以企业都会选择律师中的精英分子。企业对律师法律服务的第二大需求是基于企业重要利益的法律顾问服务。这一类需求占整个律师法律服务总量的29%,没有这一层次的法律服务,企业的发展壮大就会发生问题。占总量70%的律师法律服务都属于日常法律服务,需要的是严谨细密的律师工作。这一类工作如拟定和修改合同,解决劳动争议,追索欠款等等。
三大业务能力
三个层次的利益产生了三种法律服务需求,三种法律服务需求又向律师事务所提出了三种律师业务能力要求。“理和律师”将这三种业务能力总结为:核心利益的危机防范能力、重要利益的保驾护航能力、日常管理的善事利器能力。

正如印尼“海啸”、“中航油”危机、“霸菱银行”的破产,任何企业在运行中的某一阶段,都可能发生关乎生死存亡的危机。总的来讲,此种危机的发生机率似乎仅有1%,但是,
该1%的危机在性质上,往往具有根本性和致命性。某些情况下,采用法律方法事先防范、建立预警机制、事后及时补救,都是必要的、必须的、甚至是唯一的选择。在进行这样的危机处理和风险防范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基本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应用,甚至涉及到基本的法律原理。这时候如果没有资深法律专家的把关操控,就有可能出现原则性错误,违反现代企业的经营原则,“失之毫厘,谬以千里”,越努力吃劲越每况愈下,最后会像项羽渡乌江时地概然兴叹:“此乃天意,非战之罪也”,还不知道自己早已违反了现代企业经营的大忌。“理和律师”认为,优秀的专家型律师必须具备帮助企业进行风险防范的能力,在企业生死存亡关头“拔剑而起”,快刀斩乱麻,拔企业于惊涛骇浪之中,将企业引渡到和谐平安的彼岸。
追求利润最大化,是绝大部分企业的生存目的。每个企业主流业务中的重大利益合同、重要客户维系、重大资产安全等工作,以及企业经常进行的构建、修补、实现其重大利益渠道的工作,都是企业的重要利益所在。对于这一类企业的重要利益,需得到专家型、顾问型律师的专业服务,有时甚至是需要律师们发挥创造性思维的专门服务。这里,律师必须实现“保驾护航”的服务目标。企业是航母,律师事务所就是护卫舰。在利益的海洋上征战角逐时,企业不可避免地会碰到礁石和风暴,如果没有专业律师的专业意见,企业就有可能因小失大,铸成大错。所以,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必须具备对企业重要利益的“保驾护航”能力,满足企业29%的法律服务需求。律师作为企业的“外脑”,我们常常感到为此类目的进行的律师工作,往往有助于企业建立起更安全、更可行、更稳定、更高效的企业核心竞争力。
无论是为了追求最大利润、还是防范经营风险,每位优秀企业家会在其企业内部动员出一切的力量和资源,创造出最大的企业利润,这体现在企业日常管理的每一项工作中。企业日常的财税管理、人事管理、资产管理、流程管理、直到企业理念建设的文化管理,从律师的角度看,都可以是日常的“涉法事务”。所有律师最大量的工作就是帮助企业处理这类日常经营管理中的法律业务。这些法律服务非常基础,也比较简单,需要的更多是严谨的法律工作。“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善事”,就是使涉法的事务处理得更加完善;“利器”就是要企业的经营能力变得更加灵活有力。如果这些基本的法律服务工作做得到家,企业的日常运转就不会出大的纰漏,企业的重大利益和核心利益也能得到保障。我们感到,不论是改制重组型的创新企业、成熟稳定型的基础产业、还是具有远大发展志向的重新创业型的新设企业,似乎都在秉承“工于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的传统发展观,从开始、从现在、
从一点一滴的日常管理工作上就开始寻求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以便其迅速凝聚起优异的企业竞争力。律师必须满足这样的需求,提供“善事利器”的法律服务供给。
总括以上三种法律服务能力,“理和律师”总结出成功的律师事务所必须具备的三种法律服务之“道”:危机防范之道,保驾护航之道,以及“善事利器”之道。用这三种“道”来御各个法律服务领域的无数的“术”,就可以满足企业的三种法律需求,保护企业的三个层次的法律利益,使企业的经营环境达到“和谐”的状态。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批转市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廉租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廉租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4〕0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廉租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廉租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做好2004年市统一安排建设廉租住房的配租管理工作,妥善解决城市拆迁中生活、住房“双困户”的住房问题,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配租条件

  申请配租廉租住房的对象,原则上应是市内六区2004年1月1日以后实施拆迁的拆迁户,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

  (三) 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含7.5)平方米。

  二、配租标准

  (一) 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

  (二) 3人以下(含3人)的家庭,原则上配租一居室单元住房;3人以上的家庭,可配租二居室单元住房。如3人家庭为三代同居一处或3人家庭有年满16周岁异性大子女的,也可配租二居室单元住房;单人家庭可按间配租廉租住房。

  已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三、配租对象和住房使用面积的确定

  (一) 配租对象居住区域以户口簿记载为准。

  (二) 配租对象家庭人口,原则上按其所持民政部门颁发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记载的人口确定;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人口,以持证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人口为准。

  (三)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以民政部门核发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为准。

  (四) 租住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计租面积计算;居住私有住房和住房已拆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拆迁协议”)记载的住房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计算。建筑面积换算为使用面积的系数为:平房1.2;多层楼房1.4。住房实际使用面积小于按上述办法计算的,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配租对象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四、租金标准和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物价局制定。2004年度,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每套住房实际租金按住房地段、楼层、朝向等调剂因素,参照《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进行评定。

  物业管理费按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四级收费标准计收,平均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35元,由物业管理单位在收取廉租住房租金时一并收取。

  五、配租程序

  (一) 制定计划,核定指标。各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区生活和住房“双困户”档案记载情况、拆迁计划等,提出申请指标计划。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根据各区申请计划,制定配租方案,并向各区下达指标。各区应按照配租指标将本区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划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指定的银行专户。2004年度,区负担的补贴资金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400元。各区交纳的补贴资金将根据住房配租实际情况多退少补。

  (二) 申请。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将廉租住房基本情况、配租政策等,通过街道办事处在拆迁现场等进行告示,各房屋拆迁单位应积极配合。

  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户主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房屋尚未拆迁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开具的房屋拆迁证明;房屋已拆迁的,需提供“拆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拆迁协议”已交回房屋拆迁单位的,拆迁单位应向申请人提供“拆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在审核后退回拆迁单位。申请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费须全额缴存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

  (三) 初审。街道办事处收取要件复印件,查验申请人相关证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天津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并在5日内会同区房管局等部门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人,并退回所报材料。

  (四) 公示。街道办事处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中申请人相关情况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在《天津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连同要件及复印件一并送交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对公示中申请人相关情况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在5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 复核。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查验街道办事处送交的材料,结合生活和住房“双困户”档案进行复核,于5日内完成复核工作。经复核合格的,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在《天津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建立配租对象管理档案。经复核不合格或群众举报查实的,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在《天津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注明原因,退回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 分配。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根据各区申请配租廉租住房的实际户数,进行综合平衡后调整指标,向各区分配廉租住房。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配租对象进行分配。当房源不能满足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需求时,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采取摇号方式,确定配租对象入围人选及轮侯顺序。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应将廉租住房分配结果予以公布。

  确定的配租对象将拆迁补偿安置费全额缴存至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指定账户后,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向配租对象开具《天津市廉租住房配租通知书》,同时,完善配租对象管理档案,并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备案。

  配租对象缴存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由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按户建账,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当配租对象退出廉租住房时,拆迁补偿安置费本金由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退还本人。

  (七) 签约。廉租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并准许交付使用后,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在10日内通知配租对象,配租对象应自接到通知60日内持《天津市廉租住房配租通知书》和拆迁补偿安置费缴存凭证,到廉租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签订《天津市廉租住房配租协议》,确认《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廉租住房承租人公约》内容,办理入住手续。在60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配租对象,须重新进行廉租住房申请。

  六、廉租住房的管理

  (一) 管理部门。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廉租住房配租工作。建设、规划、财政、民政、公安等部门及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街道办事处各负其责、协同实施。廉租住房配租对象暂继续在原区、街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定期定量补助或定期抚恤金。

  (二) 租赁管理。廉租住房由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管理。配租对象须按配租协议约定按时交纳租金、合理使用房屋。配租对象不得拆改房屋结构或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转借他人或改变房屋用途,对违反规定或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房租的,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应将该住房收回,未交纳的房租从拆迁补偿安置费本金中扣除。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比照我市公有住房有关规定免征房产税。

  (三) 物业管理。廉租住房实行物业管理,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按择优原则确定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成立有廉租住房承租人代表等参加的小区管理委员会。小区管理委员会监督物业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支持物业管理单位正当的管理活动,听取和反映承租人的意见,维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协调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关系。

  园林、市政、环卫、供热、公安等部门应对廉租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给予大力支持,减免有关收费。房屋和设施设备由物业管理单位代为进行日常养护、维修,费用从廉租住房租金中列支。廉租住房小区经营性公建原则上只租不售,租金收入可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和房屋维修等费用的不足。

  廉租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建设单位应将有关建设项目档案和资料全部提供给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由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建立廉租住房管理账册,记载廉租住房享受承租人变更、租金使用等情况。

  (四) 日常管理。配租对象在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基本情况变化时,应主动告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或物业管理单位。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应定期会同民政、公安、街道办事处和物业管理单位,对配租对象的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建立跟踪审查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在配租对象家庭人口变动等情况下,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视实际情况,可以对配租对象住房进行调换,并重新签订配租协议。

  (五) 退出机制。对不再具备配租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含在承租期限内的家庭),应在接到退出通知后的6个月内腾退住房。对不能按时腾退的,从次月起按届时配租租金的200%收取房租,如在第12个月内仍未腾退的,从次月起按届时配租租金的300%收取房租,如在第24个月内仍未腾退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责令其退房,对拒不退房的,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家庭在腾退住房时,所欠缴的房租和物业管理费等有关费用,应予以补缴,拒不补缴的,应从其拆迁补偿安置费本金中扣除。

  七、监督检查

  (一) 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复核、分配等程序,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应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二) 廉租住房申请人虚报、瞒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一经查实,取消其配租资格,对已经骗租的廉租住房,由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收回;对情节恶劣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的复核、摇号、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诉。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OO四年六月十日


甘肃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甘肃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已经1996年3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张吾乐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对省内各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州长(专员)、市长、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维护预算的法律严肃性,促进本级部门、单位及下级政府严格执行预算法,充分发挥财政预算在我省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
发展。
第三条 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当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级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有利于促进各级财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有利于实现全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
化;有利于提高各级财政预算管理水平,更加有效合理地分配使用各项财政资金。
第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本级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按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各级财政、地方税务局等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部门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本级各项税收收入、企业上缴利润、专项收入和退库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预算收入的情况;
(三)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的情况,以及按实际需要融通和调度本级预算资金的情况;
(四)各级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补助和还下级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五)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本级国内外债务还本付息情况;
(六)各级财政、地方税务局等直接管理执行预算机关及有关银行、金库等参与组织执行预算部门,为完成收支预算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
(七)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八)地方金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本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九)省长、州长(专员)、市长、县(区)长授权审计的本级某些依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财政收支情况。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政府、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本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二)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
第七条 为了做好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工作,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预算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分配使用上级财政补助地方支出资金和地方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关系财政工作全局的问题,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八条 根据审计法有关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规定,省审计厅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对上年度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及省级各部门管理、组织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就地审计,对预算执行中的特定事项,应当及时组织专项审计调查。各级审计部门每年在实施预算执
行情况审计中,对本级各部门的抽审面不低于30%。
省审计厅应当于每年四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对上一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并于每年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上一年度省级财政决算草案前,根据省人民政府委托,提出对一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地、县审计机关也应当于每年
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本级上年度财政决算草案前,结束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就地审计工作,并按要求完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本级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根据政府委托,向人大常委常委会提出对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
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九条 省内各级财政、地税部门和本级其他部门,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本级预算和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的预算,地方税务局的年度征收计划,本各部门向所属单位批复的预算或财政资金使用分配计划;
(二)各级财政部门、地方税务局有关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季报、决算和年报,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情况;
(三)综合性财税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四)本级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第十条 以各级财税部门和本级其他部门在组织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预算法或者其他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各级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具审计意见或者作出审计决定,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对各级财税及其他部门为贯彻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颁发的财政规章制度和办法,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其他不适当之处,应当纠正或完善的,审计机关可以提出 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决定,重大问题由省审计厅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执行情况审计中,对本级各部门的抽审面不低于30%。



1996年3月25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