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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9 09:17:41  浏览:83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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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网站的管理,保证其安全、有效、可靠地

运行,发挥政府网站在电子政务运行中应有的作用,根据《互联网信

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网站包括市政府设立的门户网站《延安

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和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市

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建立的网站。

  第三条 政府网站的宗旨是“宣传延安、构架桥梁、公共服务、

资源共享、辅助决策”。

  第四条 政府网站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展

示延安形象,加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民、政府与政府的沟通,推

动电子政务建设工作的开展。


二、组织机构


  第五条 市政府是政府网站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政府网

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政

府网站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的日常工作。市政府网络运行管理中

心(以下简称网管中心)设在市信息办网络运行管理科,会同有关部

门具体负责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六条 市信息办根据政府门户网站的栏目设置,明确各栏目的

维护责任单位;各部门应明确相应科室负责本部门网站的日常管理工

作(包括上网内容的收集、整理、审查、更新和网站日常维护工

作),确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本部门网站的管理,并确定专人负责与

网管中心联系。各部门应把主管领导和联系人名单及有关变动情况及

时报市信息办和网管中心。

  第七条 从事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一

定的专业技术素质,并定期接受网管中心组织的相关培训和指导。


三、网页内容和形式


  第八条 政府网站发布、转载新闻信息应当按照《互联网站从事

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以及本市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政府网站网页严禁将虚假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

定的不良信息(包括暴力、色情、法轮功等内容)上传至互联网。

  第十条 政府网站网页内容以政务信息为主,信息选择以有利于


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开展网上办公等为原则。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要及时更新上网内容,坚持实事求是的态

度,确保所上传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各部门面向社会公

众的服务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要建立相应的上网信息审批制度,部门主管

领导负责上网信息的审批。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应在其主页的醒目位置放置政府门户网站的

网站标志。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初创和改版的方案要报政府主管领导审批,

并报市信息办审核、备案。新版推出后如有重大修改,也应履行相应

的审核程序。


四、网站运行维护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的域名规范为:

  (一)政府门户网站的域名为www.yanan.gov.cn,代表延安

市人民政府;县区政府网站的域名为WWW.XXX.yanan.gov.cn,

代表县区人民政府,其中xxx为各县区政府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

合。
  (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域名为

WWW.sxxx.yanan.gov.cn,其中s代表市级,xxx为各单位汉语拼

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第十六条 网管中心为各部门提供的电子信箱,电子信箱的开

设、维护和撤消,统一由网管中心负责。电子信箱供各部门或工作人

员使用。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非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系统管理人员和信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

料,也不允许私开用户信箱。

  第十八条 根据政府网站发展规划的需要,网管中心为用户提供

虚拟主机和主机托管服务,负责网站安全运行、网络管理和虚拟主机

用户的信息发布。

  第十九条 政府网站必须依托市政府网络平台,运行维护应当遵

循如下规定:

  (一)采用虚拟主机方式的,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信息的整理、编

辑及上传工作。各部门要经常检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

网管中心联系。各部门落实专人(即网络管理员)负责本部门信息的

上传工作,网络管理员注意保管好本单位的上传密码等信息。网络管

理员发生变更,应当及时通知网管中心,由该部门负责更改相应的用

户上传信息,以保证网站的安全运行。

  (二)采用主机托管方式的,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由各部门负

责,托管主机内只准上载政务信息内容。

  (三)采用本地管理方式的,应设置网络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

网络的安全运行。网管中心要经常监测这些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

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解决。


五、网站安全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当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并健全网络信息

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在网站建设中要根据实际需要加强安全技术

和手段的应用,如采用访问控制技术和信息加密技术,对信息系统的

安全进行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

等,必须建立增加网站系统备份及数据快速恢复机制。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界定上网内

容。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

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政府网站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

全。


六、奖罚措施


  第二十四条 政府网站建设、维护情况作为各部门年终目标考核

的一项重要内容和考核依据。各部门内部要将网站建设、维护情况和

上网内容的及时更新情况作为考核网络管理员的依据。市信息办根据

各部门网站的建设、维护情况在政府网站上予以表扬或批评。市信息

办定期组织网站优秀建设单位的评选,并将评选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

上发布。

  第二十五条 政府网站违反本办法的,市信息办将予以通报批评

并责令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七、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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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中国旅游日”活动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国家文物局 教育部等


关于组织开展“中国旅游日”活动的通知

旅发〔201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文明办,教育厅(局),民(宗)委(厅、局),文化厅(局),广电局,体育局,文物局、总工会,共青团,妇联: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起,每年5月19日为“中国旅游日”。设立“中国旅游日”,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的具体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旅游发展的高度重视,体现了社会各界对旅游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人类文明健康的广泛认同,体现了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对旅游生活的新期待。为认真做好“中国旅游日”的宣传和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开展“中国旅游日”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广泛深入宣传和组织开展丰富多样、特色鲜明、注重实效、利民惠民的“中国旅游日”系列活动,不断提高公民旅游意识,激发人民群众旅游热情,充分发挥旅游业在扩大内需、促进就业、传承文化、提升素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关注旅游、参与旅游、支持旅游、推动旅游的良好氛围。
  二、活动原则
  组织开展“中国旅游日”活动要坚持和突出以下原则:一是广泛参与。注重发挥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有关企业、新闻媒体和广大游客参与“中国旅游日”活动的积极性,突出活动的大众化、群众性特点。二是公益惠民。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措施,推出各类旅游公益惠民措施,使“中国旅游日”活动更多地惠及民生、惠及百姓。三是突出主题。紧紧围绕“中国旅游日”年度主题策划开展活动。四是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根据自身资源和条件等开展富有特色的活动。五是节俭高效。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厉行节约工作的要求,在举办相关活动中崇尚简朴、厉行节约、务实求效,力戒形式主义、奢华浪费。
  三、活动主题
  “中国旅游日”活动将每年推出一个主题。各省区市可结合实际,深化主题,提出特色鲜明、具有广泛感召力的宣传口号。2011年“中国旅游日”的活动主题是“读万卷书、行万里路”。
  四、活动时间
  每年5月19日为全国集中组织开展“中国旅游日”活动的时间,各省区市可在“5·19”当日及前后相邻时段,组织开展相应活动。
  五、活动内容
  (一)深入开展旅游日宣传活动。在“5·19”当日及前后时段,深入开展“中国旅游日”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国家设立“中国旅游日”的目的意义,宣传旅游“寓学于游、寓乐于游、寓健于游”的功能。全方位、多视角报道各地组织开展“中国旅游日”活动情况,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广泛受益的生动事例和各地推出的公益惠民举措,形成浓厚的舆论宣传氛围。
  (二)精心组织主题活动。围绕 “中国旅游日”的年度主题,积极谋划,广泛发动,大力宣传,精心组织好5月19日当天主题活动。各省区市可结合宣传推广及相关工作并应充分利用现有活动资源开展活动。鼓励旅游企业针对不同人群特点,组织开展文化旅游、红色旅游、体育旅游、乡村旅游、生态旅游、民族风情旅游等群众喜闻乐见、主题突出、特色鲜明、参与性强的旅游活动,从多角度体现旅游在传承和发展我国优秀文化,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健康素质,提高生活质量、幸福指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广泛开展公益惠民活动。倡导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体育场馆免费或优惠向公众开放;倡导旅游景区景点、宾馆饭店、旅行社等旅游企业推出优惠措施,吸引更多人群参与旅游活动;有条件的企业可开展针对贫困家庭、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资助、免费或优惠的公益性旅游活动。进一步落实旅游景区对老年人、学生等特殊人群的门票优惠政策。各地和相关单位应将拟采取的公益惠民举措向社会公告。
  (四)深入开展优质服务活动。倡导旅游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推动旅游服务进社区、进校园、进乡村。重点推动旅游景区、旅行社、宾馆饭店、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咨询中心等窗口单位提供标准化、个性化旅游服务。鼓励旅游志愿者积极参与旅游咨询、旅游安保、旅游救援等工作。广泛宣传先进典型,激发旅游从业者自觉增强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游客的责任感、荣誉感、自豪感,营造良好旅游氛围。
  (五)积极开展旅游者文明旅游活动。结合深入实施“提升中国公民旅游文明素质行动计划”,在5月组织开展“文明旅游月”活动。要通过媒体广泛深入宣传《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及“文明旅游温馨提示用语”,旅游经营者要在服务窗口向游客发放国家旅游局和中央文明办联合发出的《文明旅游倡议书》,组织开展文明旅游活动,引导游客文明旅游、安全出游、理性消费、绿色消费。
  六、有关要求
  要深刻领会国家设立“中国旅游日”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中国旅游日”活动的组织协调,确保“中国旅游日”活动取得实效。一是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加强合作,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开展“中国旅游日”活动;二是各地旅游行业协会和工会组织可倡导和鼓励会员参与“中国旅游日”活动;三是各有关企业可将参与“中国旅游日”活动,并为游客提供优质、优惠服务,作为宣传企业形象、提升企业品牌的有利契机。共同将“中国旅游日”办出特色、办出影响、办出生命力,使其成为宣传日、推广日和发展日。
  今年“5·19”是第一个“中国旅游日”。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统筹协调,围绕“读万卷书、行万里路”活动主题,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请各省区市旅游部门于5月13日前将本地“中国旅游日”主要活动和公益惠民措施报国家旅游局。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中央文明办
                            国家民委
                            教育部
                            文化部
                           国家广电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文物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宁波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草案)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宁波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草案)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0〕1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局关于《宁波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草案)》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宁波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草案)

  市规划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和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规划区范围内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的各类经营性建设用地,涉及容积率调整的,适用本办法。工业、仓储及其他改扩建项目等的建设按相关规划及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容积率调整,是指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容积率基础上提高容积率。容积率的计算规则按《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规划条件编制和容积率调整的管理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容积率调整的相关管理工作及土地出让金补缴等工作,房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容积率调整后的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监察部门主要负责容积率调整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一经出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开发建设。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

  第六条 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容积率确需调整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面积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因拆迁等原因,延迟供地或导致已出让地块的面积及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第七条 建设项目符合第六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确需调整容积率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并附具当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相关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及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方案;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相关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对调整容积率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调整方案进行技术论证、评审,形成会议纪要,并将论证、评审的结果向社会公示,必要时组织听证;

  (三)经论证、评审、公示(听证)后符合调整条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附具相关书面材料报市政府批准。

  (四)申请调整容积率的项目经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调整后的容积率通报同级国土资源、房产、监察等部门并公告。

  第八条 建设项目符合第六条第(四)项情形确需调整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先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方可按上述程序申请调整容积率。

  第九条 经批准允许调整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有关规定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办理后续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条 经批准允许调整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有关规定补缴其它相关规费。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时,实测总建筑面积超出原规划许可确定的总建筑面积,或容积率超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容积率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行政处理决定未执行完毕的建设项目,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应与规划条件相符合。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更改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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