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银川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13:31  浏览:94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银川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大常委会


银川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条例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银川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条例》,于2008年10月23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2月1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银川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8年11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批准《银川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条例》,由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

2008年11月28日


银川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保证公共餐饮具卫生质量,防止传染病发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餐饮具的清洗、消毒、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银川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公共餐饮具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监督机构受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公共餐饮具卫生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餐饮业、公共场所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

第五条 餐饮业、公共场所为公众提供的公共餐饮具应当符合国家《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不得提供未经消毒或消毒效果达不到卫生标准的公共餐饮具。

第六条 餐饮业、公共场所自行清洗、消毒公共餐(饮)具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二)具有与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其地面、墙面应当防水、防潮,易于清洗,污水按规定排放;

(三)配备最大接待量3倍以上的公共餐饮具;

(四)清洗、消毒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当能够满足需要;

(五)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应当专用,水池应当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的无毒、防腐蚀材料。采用化学方式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当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六)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应当有温度显示和清洗消毒剂自动添加装置;

(七)设有专供存放消毒后餐饮具的保洁设施,其结构应当密闭并易于清洁。

公共餐饮具应当使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的,可以使用化学方法消毒。

第七条 集体用餐单位用餐人员自备餐具的,单位应当设置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区域,清洗、消毒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当能满足需要。

第八条 餐饮业、公共场所不具备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条件的,不得自行清洗、消毒餐饮具,应当使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或一次性餐饮具。

第九条 使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或一次性餐饮具的餐饮业和公共场所,应当设置专间(区)存放未使用的集中消毒餐饮具或一次性餐饮具;未使用时不得拆损包装,保证公共餐饮具不受二次污染。

集中式消毒餐饮具或一次性餐饮具,使用后不得自行清洗、消毒供公众使用。

第三章 集中式餐饮具消毒企业卫生管理

第十条 集中式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企业(以下简称餐饮具消毒企业)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餐饮具消毒企业应当在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集中式餐饮具的清洗、消毒、配送活动。

第十一条 餐饮具消毒企业办理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选址、内外环境、厂房、设施、设备及工艺流程应当符合《集中式餐饮具消毒企业卫生规范》的相关要求,《集中式餐饮具消毒企业卫生规范》由银川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

(二) 具有卫生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经过职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 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原料、辅助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具有能对产品进行卫生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具有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产用水。

第十二条餐饮具消毒企业为清真餐饮业提供集中式消毒餐饮具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专门的清洗、消毒车间或者生产线;

(二)有专门的配送、收集车辆;

(三)有专门的贮存间(区)。

第十三条 餐饮具消毒企业在从事餐饮具清洗、消毒、配送活动前,应当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核实工作,经审查合格的,予以颁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不合格,不予颁发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四条 餐饮具消毒企业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同意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原编号不变,有效期为四年。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第十五条餐饮具消毒企业自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日起每满一年,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检测。经检测达不到卫生标准的,不得继续从事餐饮具的清洗、消毒、配送活动。

第十六条餐饮具消毒企业在生产、贮存、配送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具有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厕所、垃圾堆放、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包装、贮存、运输和装卸餐饮具的容器、工具、设备及场所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三)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加工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四)生产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标准,对人体安全、无害。

第十七条 餐饮具消毒企业应当对消毒后的集中式消毒餐饮具进行密封包装,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外包装上应当有明显标识,标明清洗消毒单位名称、地址、消毒日期、使用期限等。

第十八条 集中消毒、配送的餐饮具应当符合国家《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每批次的集中式消毒餐饮具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十九条餐饮具消毒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后方可上岗从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的监督、检测和技术指导:

(一)负责公共餐饮具的检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二)监督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宣传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的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对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培训;

(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投诉举报案件;

(六)其他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事项。

第二十一条卫生监督工作人员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须有两人以上并出示工作证件。

卫生监督工作人员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有权向餐饮业、公共场所、餐饮具消毒企业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按照规定进行采样。当事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卫生监督工作人员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并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产停业:

(一) 餐饮业、公共场所供公众使用的公共餐饮具使用前未进行消毒或消毒效果达不到卫生要求的;

(二)用餐人员自备餐饮具的集体用餐单位,未设置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区域或未配备足够数量的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的;

(三)不具备公共餐饮具清洗消毒条件的餐饮业、公共场所自行清洗、消毒公共餐饮具的;

(四)使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或一次性餐饮具的餐饮业、公共场所,未设置专间(区)存放未使用的集中消毒公共餐饮具或一次性餐饮具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业、公共场所自行清洗使用过的集中式消毒餐饮具供公众使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具消毒企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集中式消毒餐饮具清洗、消毒、配送活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餐饮具消毒企业卫生检测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具消毒企业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收缴卫生许可证,处以一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具消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贮存、配送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消毒餐饮具包装材料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或包装上未标明清洗消毒单位名称、地址、消毒日期、使用期限的;

(三)配送的餐饮具不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的;

(四)未对每批次消毒餐饮具进行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出厂的;

(五)从业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从业的。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卫生监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吉林省政府第44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的审计监督,保护国家利益,维护企业、承包经营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稳定和完善,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审计对象是我省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承包方、发包方及企业经营者。
第三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以下简称承包经营审计)的主要任务是:监督承包方和发包方遵守国家法律、财政法规,认真履行承包经营合同;确认合同双方的经济责任;评议企业经营者的经营业绩;保障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 承包经营审计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依法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
第五条 承包经营审计,由审计机关和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按照企业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分级分工组织实施。大中型企业和地方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由审计机关负责审计,其他企业由其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审计,也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对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的承包经营审计事项,有权进行抽查或复审,并纠正其所作出的不正确的审计结论和决定。
第六条 加强审计机关和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对承包合同签订前的参与和签订后的监督。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兑现承包经营合同前,应由承包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工提请审计机关或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坚持“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
第七条 在审计机关和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进行承包期间、终结审计前,被审计单位应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和下列资料报送审计机关或部门内部审计机构:
(一)承包经营合同及其附件(包括年度资产清查情况和盘点表等有关资料);
(二)企业年度经营计划、财务计划;
(三)承包经营目标实现情况报告;
(四)财务决算及其说明书;
(五)企业经营者的述职报告;
(六)审计机关和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应按下列内容,定期对企业进行承包期间年度审计:
(一)年度财务收支、财务决算情况;
(二)年度经营目标实现情况;
(三)兑现合同的方案;
(四)执行财政法规的情况;
(五)审计机关和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确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承包方和发包方应当依照承包期间年度审计的结论和决定,处理有关事项。
第九条 承包经营合同终止(解除)或企业经营者在任期内因故离任,应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经营者提前十五日书面提请有关审计机关或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进行承包终结或离任审计。审计机关和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应按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一)第八条规定的审计内容;
(二)承包经营目标的实现情况和企业经营者的经济责任。
承包终结审计或离任审计的结论和决定,应作为审计对象按合同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承包经营审计工作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承包期间年度审计,由审计机关和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定期组织进行,一般应在收到企业季度或年度财务决算后十五日内提出审计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审计机关和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也可根据需要,在企业年度决算前组织预先审计。
承包终结审计,由审计机关和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提出审计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和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对承包经营审计中发现的下列问题,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通知有关部门或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一)承包合同的内容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二)损害国家资产、损失浪费、弄虚作假、盈亏不实等违法乱纪行为,损害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三)不能保证国家资产和企业资产增值;
(四)侵犯企业或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
(五)政策界限不清,需要研究或解决;
(六)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和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对认真执行国家政策和财经法规、经营成果显著的企业及企业经营者,可通报表扬或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承包方和发包方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对审计机关和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及社会审计组织需要检查的帐簿、赁证和有关文件、资料,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或隐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对阻挠、拒绝和破坏承包经营审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承包经营审计中查出的违反财政法规定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财政法规进行处罚。
对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责任人员,移送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对承包经营审计中查出的违反财政法规的问题,可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和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在承包经营审计工作中,必须坚持依法审计,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定性准确,处理适度。
审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机密,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依照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对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同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期间,原处罚决定照常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税务、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承包经营审计工作,协助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
第十八条 实行承包经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实行租赁等经营形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各市、地、州政府(行署)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月14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5〕85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六日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嘉兴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4〕79号),嘉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市物价局、市信息产业局牌子,为市政府组成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统筹协调、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调控部门,并主管区域合作交流、物价管理、推进信息化及信息产业发展工作。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除企业上市、事业单位改制国有资产处置职责交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外,原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其他职责全部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增加的职责。
1.负责电力发展和改革工作;
2.研究提出现代物流发展的战略、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
3.负责全市各类园区(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
4.组织协调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5.研究制订全市加强对口支援和国内合作交流工作的有关政策与措施建议,并组织实施;
6.负责全市第三产业发展的组织实施、协调工作。
(三)划出的职责。
根据嘉委办〔2003〕57号文件精神,原市计委承担的接轨上海(浦东)的有关协调服务工作,统一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建立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审核、评估调整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审批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
(二)负责全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标和政策,引导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推进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统筹发展;组织编制国土整治、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规划;提出市重点工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水资源供求年度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与管理。
(三)研究分析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监测、预警;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价格运行情况,研究提出全市运用财税、金融、投资和价格等经济手段进行调控的政策建议;研究编制全市企业债券的发行计划和政策措施,负责企业发行债券的审核、上报和监督实施工作,参与编制财政收支计划。
(四)根据国家、省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嘉兴实际,研究提出我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意见;组织综合性改革试点;负责前瞻性、全局性的重大改革课题研究;研究制订投资、计划、价格等体制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
(五)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提出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的规模和投向,并纳入投资计划管理,协调引导其他投资资金的投向;负责安排限额以内及市直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项目的管理;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管理,研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项目储备库;加强和改进对各类民间投资的宏观调控,牵头建立空间布局规划、资源许可利用、行业准入标准等。根据分工承担使用国内、国外资金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申报及政策协调工作。
(六)负责全市基本建设综合管理;编制全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咨询业的管理;负责全市铁路建设工作;组织和管理全市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我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与政策,承担全口径外债管理;负责安排和上报重大外资项目、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商业贷款项目和重大境外投资项目。
(八)负责全市重要农产品进出口、粮食等重要商品、物资储备的计划管理;研究指导全市市场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和总体布局;研究提出内外贸、现代物流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九)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衔接平衡;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等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政策的制定。
(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农村农业经济发展速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生产力布局的目标及政策建议;负责安排农村、农业限额以内重大建设项目;负责全市农业资源的综合管理;负责编制全市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参与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十一)研究提出并协调全市主要产业门类的调控目标及政策;指导和促进工业及高技术产业发展,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和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负责安排交通、能源、工业、高技术产业建设项目;负责电力发展改革和稀土开发应用;负责全市各类园区(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组织编制全市产业导向目录和发展规划,制定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推动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实施,负责协调全市循环经济建设的规划研究和有关政策的制定实施。
(十二)负责全市第三产业的综合管理,拟订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负责各种运输方式的衔接协调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全市招投标综合性政策,并做好相关指导、协调工作。
(十四)负责协调全市国内合作与交流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合作交流工作计划、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实施推进我市对口支援、山海协作和参与西部大开发等国内合作交流的政策措施;负责对区域经济合作组织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推进区域经济合作交流;负责国内招商引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衔接、协调本市与市外政府间的合作交流事项,负责友好城市政府间日常联络服务工作;负责市外企业驻嘉办事机构的管理工作和我市到外地设立办事机构的联络、协调服务工作。
(十五)主管全市物价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实施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改革和调整方案;研究提出价格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管理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受理价格行政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处理价格争议;指导全市性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
2.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审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的定期验审制度,监督收费执行情况。
3.管理、监督市场价格行为,规范和引导经营者定价行为;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低价倾销、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4.组织全市性的价格监督检查;依法对市级机关各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属企事业单位的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受理价格投诉、举报;指导社会价格监督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活动;组织实施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制度;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5.负责市场价格的监测、监审,调查分析市场价格变动趋势;指导全市建立健全价格调节基金和风险基金制度;负责全市工农业商品、公用事业的生产成本和流通费用及收费项目成本的调查分析;建立健全全市价格监测网络,及时向政府提供价格政务信息,定期发布市场价格信息。
6.负责对全市涉案物品价格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价格鉴证、价格认证机构开展涉案标的物价格评估、价格鉴证、认证、咨询、仲裁,以及拍卖公物的底价认证和财物拍卖等价格事务工作。
(十六)主管全市信息化推进和信息产业发展工作。
1.贯彻实施党和国家、省有关信息化发展的战略、方针和总体规划及法律法规,研究制订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起草有关信息产业(行业)管理办法。
2.审核协调本市信息基础网络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协调信息与网络安全工作。
3.根据产业政策与技术发展政策,引导、扶植信息产业的发展,推进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和通信业的技术创新工作,指导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指导企业的改革与发展;负责行业统计;贯彻国家、省有关信息产业行业技术标准,负责电子信息行业的产品质量监督与管理工作。
4.指导协调全市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和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工作;依法对信息服务市场进行监管;组织软件业企业和系统集成商等信息服务业的企业资质认证工作,并实施监管。
5.负责全市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批(或行政许可)工作。
(十七)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口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嘉兴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和实施办法,研究和改进口岸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口岸开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检查、督促、协商口岸外贸运输和国际旅客运送工作;协调境外交通工具在本市口岸临时出入境(过境)查验监管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1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建立健全委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实施和考评;负责文秘、督查、信息、财审、保密、档案、信访、宣传、保卫、电子政务、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负责委机关和委属单位的干部管理、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战略、方针和政策;研究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全局性、综合性重大问题;研究国内外经济形势对我市的影响;负责重要政策、文件和报告的起草;负责对外信息发布;跟踪分析经济运行、体制改革中重点问题和热点问题,对有关重大经济政策的实施进行评估;组织推进城市化发展的政策研究;组织委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参与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组织全委系统的调查研究、重大课题研究工作;统一归口全委法规工作,并对全市本系统法规工作进行指导;负责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法制监督、起诉应诉和普法工作;组织协调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承担市“信用嘉兴”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环境资源与地区发展处)
研究制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生产力布局规划;负责各类规划的审核衔接、评估调整等综合管理工作;指导部门和县(市、区)中长期规划编制工作;负责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的衔接;研究提出经济结构调整与产业发展的目标和政策;研究统筹区域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生态环境规划;负责生态市建设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综合利用计划;参与编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计划,提出市重点工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年度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实施计划;提出海洋开发、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处置和绿色援助项目;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参与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编制审核;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财政金融处、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协调和平衡各项专项计划;负责对全市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监测预测,提出经济形势分析报告;研究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价格等有关政策建议;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状况和财政、金融、保险、价格运行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研究提出我市直接融资的发展目标和政策建议;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编制上报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机构的审核工作;协调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有关工作。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固定资产投资处(基础产业发展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市中长期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提出市财政性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和投向,编制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投资计划,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和规划;负责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环保设施、能源、交通设施项目的审批和核准;负责限额内及市级单位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审批;会同市有关部门牵头编制全市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指导性计划,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负责安排市级单位基本建设项目;负责城建、政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基本建设项目的安排和申报工作;研究起草有关投资宏观调控政策;参与投资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民间投资登记备案和核准制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工作;负责工程咨询的监督和管理;研究提出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上报、审批电厂、电网建设和重大交通建设项目;负责热电规划及热电联产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负责石油天然气项目和成品油储运设施的规划、布局及项目管理;组织指导能源行业的节能、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衔接平衡能源、交通等行业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负责各种运输方式的综合平衡以及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监测、分析基础产业和发展状况、市场需求和项目布局;负责污水处理工程、电源(热电厂、核电站、输变电)建设工程、港口码头、轨道交通项目及其他重大项目的前期规划、项目论证和有关协调、服务等工作。承担市天然气利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基本建设综合办公室(重点工程办公室、市重点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负责全市基本建设的综合管理和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研究提出有关管理政策措施;指导和协调全市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审批权限内建设项目的招标发包方式和范围,及市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审查工程定额和费用,审定颁发建筑、安装工程预算价格、收费标准和建设指标参数;研究提出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考核和竣工验收、后评估工作;负责市重点工程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监理管理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全市招投标综合性政策。对国家、省和市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负责监督被稽察单位整改落实工作。承担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外资处
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总规模和投向;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借用国外贷款、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境外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指导和监督外资的使用;负责安排和上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商业贷款项目和重大境外投资项目;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引导全市外商投资导向;负责安排和上报外商投资重大项目;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根据分工承担使用国外资金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及政策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利用外资新方式的试点项目;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对外商转让的管理;负责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机构合作的有关事宜;组织国际经济交流活动。
(八)农村经济发展处(产业发展处)
研究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及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农口行业、部门和小城镇等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政府投资计划,审核审批农业、畜牧业、林业、水利、围垦、渔业、气象等产业、行业限额以内的重大建设项目;负责建设项目的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安排和申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项目;负责安排和申报农林水产基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计划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示范工程建设重大项目。研究提出工业各行业的产业发展战略,提出各相关产业总量平衡与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衔接平衡行业规划和政策,拟定相关产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负责各类园区(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负责全市稀土开发应用工作;负责规划重大工业项目布局,指导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负责工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或行政许可)、申报工作。
(九)社会发展处
研究全市社会发展战略,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各项社会发展事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申报向国家、省争取的社会发展项目;负责审批限额以下社会发展项目,审核上报限额以上项目;负责评价全市和县(市)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提出市级预算内社会发展投资项目建议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筹措社会事业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毕业生就业指导方针政策和学校新建、扩建、布局调整工作;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
(十)经贸流通处
负责对全市第三产业发展的组织、规划、协调、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第三产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负责编制全市第三产业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研究提出内外贸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现代物流发展的战略和规划;负责全市粮食等重要物资的宏观调控和储备,指导、监督其收储、轮换和投放,组织实施,重要商品国家储备设施建设规划;研究提出我市成品油(含燃料油)、化肥、农药等重要商品的供需总量平衡和计划管理,负责全市重要农产品进出口的计划管理;负责市场流通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布局和项目的审批工作;参与研究制定内外贸及重要商品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对外贸易进出口指导性年度计划;负责服务业(不含金融、文教体卫)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承担市第三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城乡体改处
负责统筹城乡发展中体制改革问题的研究,提出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的对策建议及相应的措施;组织、协调、指导县级和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和协调中心镇的改革工作;研究城市化及土地使用制度等改革;研究全市经济体制的发展态势;负责企业改革的指导协调工作;研究企业与市场相衔接的政策、措施,提出培育、发展各类市场和中介组织的相关对策;负责对外开放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中体制政策问题的研究,提出加入WTO后在接轨国际经济中的有关体制、运作机制、制度建设和加强外经、外资、外贸工作的对策建议及相应的配套措施;研究经济开发、开放区体制的改革。
(十二)社会体改处
负责研究宏观经济调节中体制改革问题,提出财政、税收、物价改革、金融市场培育发展、投融资体制、收入分配、就业政策、劳动保障等体制改革对策建议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研究制订计划、投资、流通、电力、交通等体制改革方案;负责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中体制改革问题的研究,提出科教文卫领域改革和加快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事业发展微观机制完善的对策建议及相应的配套措施;研究事业单位改革、公益性事业机构体制创新、社会事业社会办途径及制度,民办科技、教育、医疗服务等规范发展等问题;组织、协调、指导城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研究公共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十三)经济技术协作处
研究提出全市国内合作交流计划和政策措施,推进区域间和区域内的合作与交流;研究制订长三角合作,参与西部开发、中部崛起、东北振兴,实施“山海协作工程”等工作规划和实施意见;负责对区域经济联合组织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对四川、重庆、西藏和新疆等地区的对口支援工作;负责做好国内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友好城市间的日常联络;提出市代表团到友好城市、对口地区和国内合作交流地区学习考察计划;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口地区、友好城市以及经济技术合作代表团的来访接待工作;负责外地在嘉兴设立办事机构的登记备案和我市到外地设立办事机构的联络、协调服务工作。
(十四)口岸办公室
贯彻国家、省有关口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订地方性实施办法;研究改进口岸管理体制,负责编制全市一、二类开放口岸发展规划和口岸开放申报工作;组织协调口岸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负责口岸综合管理,指导口岸建设;组织开展口岸共建活动,推进口岸精神文明建设。
(十五)价格管理处(价格调控监测处)
负责对全市工、农商品价格和房地产价格的管理,国家和省下达的价格改革和价格调整方案在全市的实施;负责全市价格政策协调工作,组织市本级并指导全市建立健全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负责组织草拟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对价格分工审批权限内的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管理;负责房地产价格政策研究,审批有关房地产配套建设收费和房屋拆迁重置及相关价格,审定经济适用房价格;负责制订全市价格改革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市场价格的监测、监审,调查市场价格变动趋势,定期公布有关价格信息;负责受理价格行政复议和申诉;负责价格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市涉案价格认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对价格监测信息网络的监督指导;负责对物价管理、物价检查、价格认证、价格监测等工作的行政管理;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监审制度,指导和开展对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成本调查,指导全市性有关商品生产流通行业和经营性服务行业组织的价格协调工作。
(十六)收费管理处
负责对全市行政事业性和公益性服务收费实施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定期验审制度;指导和开展有关收费的成本、费用调查;参与清理整顿乱收费和减轻企业及农民负担工作,协调全市收费争议。
(十七)信息化推进处
负责编制全市信息化规划,制定全市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应用的规划、计划;负责贯彻、实施国家、省信息化发展水平评测工作;组织落实省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计划并协调本市项目的实施;审核全市重大信息化建设工程,规划、组织和协调审批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和基础网络建设项目;推进信息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监理,并实施监管;协调计算机信息网络和国际互联网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及互联网应用管理工作,负责基础电信运营业和增值服务业的协调工作,参与协调信息与网络安全工作;指导信息技术应用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负责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行业管理;组织推广IC卡应用;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信息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信息产业发展处(高技术产业处)
研究高技术产业、信息产业发展方向,提出发展战略和政策,衔接平衡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优化配置科技成果产业化扶持资金;组织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产业升级和产业化示范工程;对行业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和分析,负责电子发展基金项目上报并组织实施;指导产业投资导向,负责信息产业基本建设、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管理工作,指导省级信息产业园建设,指导企业技术创新,推进技术引进、消化和吸收,指导行业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软件产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全市软件产业发展和信息化中介服务机构建设,负责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和行业管理,以及相关企业、产业的资质认证和经营许可证审核、管理;贯彻国家、省产业技术标准;负责行业的产品监管;负责政府扶持高技术项目的调研、立项审批等管理工作;负责完成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企业信息化工程》建设目标任务,推进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安排高技术产业的重大项目。
四、人员编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编制从原市体改办划入6名,为46名(含纪检、监察、后勤服务、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人员编制),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科级领导职数25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1.市政府口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分别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口岸办公室和市信息产业局承担。
2.原划入的市电子信息行业管理办公室8名事业编制保留不变。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