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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5:58:57  浏览:99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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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综[2004]89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清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市财政局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60号)精神,加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经市政府同意,自2004年l2月15日起至2005年5月30日止,在全市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查目的

  摸清各部门、各单位资产底数,纠正资产占用单位在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资产处置程序,防止资产流失,为编制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提供资料,为科学、合理配置资源提供依据。

  二、清查范围

  市直机关部门、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不含已批准改制的事业单位)。

  三、清查内容

  各部门、各单位的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存在账账不符、账实不符、账表不符、账外资产(含小金库)及在固定资产标准以上但未入固定资产账等问题。

  四、实施步骤

  (一)自查阶段(2004年12月l5日至2005年3月31日)。各部门、各单位结合2004年财务决算和2004年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进行认真清理,对清查出的账外资产要及时入账;对以接受馈赠等方式形成的无法确认价值的资产,可经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确认价值后入账。

  (二)重点检查阶段(2005年4月1日至2005年5月15日)。市财政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自查情况,组织人员对部分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少于总户数的60%。

  (三)总结汇总阶段(2005年5月l6日至2005年5月30日)。市财政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自查及重点检查情况进行数据汇总和问题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形成分析报告,报市政府。

  五、清查要求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资产清查工作,主要领导要负总责,指定专人搞好清查工作。对清查出未入账的资产要及时入账;对待处理的资产,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二)各主管部门要组织所属部门和单位进行自查,并对其资产清查情况进行汇总,将清查出的问题及原因和处理结果形成分析报告,连同汇总表和各单位情况表一并于2005年3月31日前报市财政局。

  (三)对重点检查中发现的应报未报、应入账未入账等违纪问题,除进行通报批评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

  1.行政单位资产清查情况汇总表(一)
  [表格1:行政单位资产清查情况汇总表(一)]
http://www.harbin.gov.cn/hrbzfw/hrbnews_zb/display_form.php?formid=105
  2.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情况汇总表(二)
  [表格2: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情况汇总表(二)]
http://www.harbin.gov.cn/hrbzfw/hrbnews_zb/display_form.php?formid=106
  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账外资产情况表(三)
  [表格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账外资产情况表(三)]
http://www.harbin.gov.cn/hrbzfw/hrbnews_zb/display_form.php?formid=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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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4〕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金华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金华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2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基本范围:
(一)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及其产品;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及其产品;
(四)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五)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六)环境保护新技术及其产品;
(七)地球、空间与海洋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八)航空航天技术及其产品;
(九)核应用技术及其产品;
(十)在传统产业中应用的其他新工艺、新技术。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一)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一条所列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二)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一年以上,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健全规范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三)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重视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和使用。
(四)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5%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7%以上。从事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软件企业200万元以上),利税率10%以上,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之和占企业销售收入的50%以上。
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即经认定的市以上高新技术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省以上火炬计划项目产品、省软件登记产品或经市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评价其技术水平为国内先进的产品的销售收入。
技术性收入,即企业通过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获取的收益。
(六)企业上年度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与开发经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3%以上。
研究与开发经费,即企业在高新技术的引进、消化和创新及产品的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技术转让费、有关人员费、设备(仪器)费、能源材料费、设计试验费、信息费、会议调研费等费用。
(七)企业在产品研发、生产过程中,有防治污染的措施和设施,排污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三、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技行政部门初审、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市政府批准公布的基本程序。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工作常年受理、分批组织认定。
(二)申报企业向所在的县(市、区)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填写《金华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县(市、区)科技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初审后,上报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以下简称市高新办)。金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企业,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初审。
(三)市高新办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查,视情组织实地考核。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征询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发文公布,授予《金华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并发牌。

  四、市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或委托县(市、区)科技局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材料提交市高新技术企业评审委员会审定,经考核符合条件的企业继续保留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经考核不合格的企业,给予警告;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并收回牌匾。对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20号)执行。
市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企业经营情况半年统计报告制度。在每年的7月和次年的1月,企业应将其生产、经营的情况如期填报,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高新办。企业统计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列入动态考核内容。

  五、已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需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的,应及时向市高新办申请办理变更。

  六、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经查实即通报取消其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收回牌匾,在以后三年内不予受理有关认定申请。

  七、市高新技术企业是申报省高新技术企业的基本条件,申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可直接推荐。

  八、被认定为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在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时优先推荐立项;市区的在安排项目科技经费时给予优先支持,并一次性奖励5万元,县(市)可参照执行。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金华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金政发〔1997〕158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十堰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十堰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教字[2007]54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考点学校:

为确保十堰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全面体现考试的公平、公正,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全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工作的健康进行,市教育局特制定《十堰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十堰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十堰市教育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初中考试 责任追究 通知

抄 送:市委办、市政府办、市纪委办

十堰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7年5月23日印发

共印35份

附件:

十堰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以下简称初中学业考试)的政策的贯彻落实,全面体现初中学业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堰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全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工作。

第三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及考点学校的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对本辖区,本考点的初中学业考试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初中学业考试的领导作为主管责任人,要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的责任;招生考试机构要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参与初中学业考试的相关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条 对违反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及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对违规违纪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等部门,追究违规违纪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对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中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1、属于集体决策的,追究主要领导人责任;

2、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策的,追究有关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3、属于考试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有关当事者的责任。

第六条 对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工作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不按市教育局有关规定,对辖区内或考点组考管理不力的;

2、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考试工作正常秩序的;

3、参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4、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5、出现试卷保密与考试安全,师生及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6、任意泄露或公布考生信息、考试信息、评卷信息的;

7、擅自改动考生个人有关信息的。

第七条 县(市、区)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及有关考点学校应完善和建立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备案制度、直系亲属工作回避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初中学业考试的管理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八条 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招生考试部门开展工作,要针对初中学业考试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或行政监察建议。

第九条 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实行对招生考试部门及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严肃查处初中学业考试中的违法违纪案件。对本辖区、本考点学校工作不力或不履行监督责任的,以及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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