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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建立技术和设备进口信息管理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5:51:22  浏览:88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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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建立技术和设备进口信息管理制度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建立技术和设备进口信息管理制度的通知
1995年12月6日,外经贸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委、局):
为配合技术和设备进口管理体制的改革,实现政府职能从微观审批向宏观管理的转变,全方位掌握技术和设备进口信息,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依据,我部拟建立新的技术和设备进口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的建立旨在改变过去技术和设备进口信息不全的状况,在中央和地方技术设备进口
管理部门之间建立先进的计算机信息交换体系,实现对全国技术和设备进口合同信息的系统化管理,进一步推动我国的技术和设备进口工作的发展。
自1996年1月1日起全国技术和设备进口信息的管理将纳入新的软件处理系统,各地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委、局)管理的技术和设备进口信息应按照该系统的要求向我部上报软盘。该系统需在486机型(8兆内存)以上的电脑上运行。
为使各地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委、局)能尽快掌握该系统软件的操作,我部将于明年1月开始陆续在全国范围内分片开办培训班,向有关人员讲授这一套信息系统的知识(培训班的具体事项和要求另行通知)。
请在该信息系统建立起来以后及时上报技术和设备进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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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4]3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佛山市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佛山市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行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十一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粤府〔2002〕3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为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第三条 具备资质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或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成功,职业介绍机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现场招聘集市,免费为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提供择业服务的,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有关规定要求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第四条 职业介绍补贴标准:职业介绍机构每成功介绍1名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或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且用人单位(雇主)与被介绍成功者签订一年以上期限(从事家政服务的可半年期限)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的,补贴300元;职业介绍机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现场招聘集市,免费为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提供择业服务的,每人每次补贴5元。

第五条 职业介绍补贴每季申报1次,申报时间为季后10日内(节假日顺延)。申报职业介绍补贴应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免费职业介绍成功补贴

1、《职业介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和《职业介绍补贴人员名册》;

3、申领补贴人员《失业证》或免费求职登记证明复印件;

4、用人单位(雇主)加具录用意见的《职业介绍推荐信回执》原件及复印件。

(二)免费现场招聘集市择业补贴

1、《职业介绍机构免费现场招聘集市择业补贴申请表》;

2、失业人员或本市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本人登记并签名确认的《免费现场招聘集市择业求职人员登记表》。

第六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由就业转失业人员,可享受一次免费再就业培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各类定点职业培训机构面向以上人员开展免费职业培训的,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再就业等情况进行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有关规定要求给予再就业培训补贴。

第七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由就业转失业人员,可按不同的人员类别,凭下列证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免费再就业培训:

(一)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可凭《身份证》、《失业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报名;

(二)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可凭《身份证》、《失业证》、《职工社会保险手册》报名。

第八条 再就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个补贴期免费培训者参加培训后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率达80%,且再就业率达30%以上的,每人培训、鉴定补贴额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工种(专业)收费标准拨付。原则上,每人每期培训补贴额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对劳动力市场紧缺工种的培训补贴,可适当提高,但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130%;达不到以上培训合格率和再就业率标准的,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工种(专业)收费标准(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50%拨付。

第九条 再就业培训补贴每季申报1次,申报时间为季后10日内(节假日顺延)。申报再就业培训补贴应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社会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再就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和《再就业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

(三)申领补贴人员《失业证》和《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或《职工社会保险手册》复印件;

(四)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考核鉴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 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按下列程序审批拨付: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职业介绍机构和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补贴申请之日起20日内(节假日顺延),应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或《再就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连同有关申报资料(一式三份)送同级财政部门或再就业资金管理部门。

(二)财政部门或再就业资金管理部门收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送达的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节假日顺延),应完成补贴申请核定拨款工作,将补贴款项直接划入申请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并将有关补贴申请资料退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申请单位(各一份)。

第十一条 享受补贴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机构,必须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上报上年度工作总结,向同级财政部门上报有关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 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职业介绍或再就业培训补贴的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缴全部非法所得,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的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及领导的行政责任;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的,按照《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第三条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直接列支。其补贴标准和申领、拨付程序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佛山市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申报单位全称

体 制

职介许可证号

开业时间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工商登记机关

税务主管机关


注册登记证号

税务登记证号


开户银行

基本账户账号















本机构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共免费成功介绍 名本市失业人员和 名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登记名册附后),现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元。





申报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



申报日期 : 年 月 日



劳动

保障

行政

部门

审核

意见


经核实,申报单位共成功介绍

名本市失业人员和 名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同意职业介绍补贴 元。



审核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章)


再就

业资

金管

理部

门核

定拨

款意




同意从再就业资金中拨职业介绍

补贴 元。





审核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章)





说明:1、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填报此表,并附《佛山市职业介绍补贴人员(失业人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名册》和失业证或免费求职证件复印件、推荐介绍信回执复印件。

2、本表一式三份,经审核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一份,再就业资金管理部门存一份,退回一份填报单位。



佛山市职业介绍补贴人员(失业人员)名册

登记单位盖章:

登记

日期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失业证号码
成功就业日期(年月日)
推荐介绍信号码
成功介绍用人单位名称
劳动合同期限或用工期限
备注






















































































































































































注:1、登记日期、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失业证号码等栏在职业介绍时作记录;成功就业日期、推荐介绍信号码、成功介绍用人单位名称、劳动合同期限等栏在成功介绍后作记录。

2、凭此登记表及失业证和推荐介绍信回执复印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3、本表一式三份,劳动保障部门、再就业资金管理部门、申请机构各存一份。

佛山市职业介绍补贴人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名册

登记单位盖章:

登记

日期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免费求职

证件号码
成功就业日期(年月日)
推荐介绍信号码
成功介绍用人单位名称
劳动合同期限或用工期限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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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房改办关于湖北省直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及已售标准价住房向成本价过渡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房改办关于湖北省直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及已售标准价住房向成本价过渡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北省直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及已售标准价住房向成本价过渡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并报省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通过扎实细致的工作,把这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好事办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省直房改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单位按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及已售标准价住房向成本价过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出售范围和售房对象
第三条 省直单位现有成套单元式公有住房,除别墅式、庭院式住房和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外,经省直房改办审核批准后,均可按本办法出售。
第四条 具有武汉市城镇户口的省直单位职工,均可按本办法申请购买已承租的或由单位调整分配的自住公有住房。

第三章 成本价售房
第五条 省直单位按本办法出售公有住房,执行本地区统一的房改成本价和市场价。(见附表1、附表2)
第六条 住房建筑面积、控制面积、职工工龄的计算标准
(一)建筑面积的计算:购房面积包括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加应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之和。
(二)职工一户只能购买一处公有住房。职工购买现住房的职级控制面积标准按原规定执行,即:厅局级干部每户130平方米;处级干部每户100平方米;科级及科级以下职工每户75平方米,其中独生子女家庭在购买现住房时可放宽到80平方米。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三)职工工龄的计算:工龄计算时间从职工参加工作之日起至1992年为止。1992年前已离退休的职工,工龄计算时间从该职工参加工作之日起至办理离退休手续时止。
丧偶职工购房时,其配偶生前工龄可以计算;职工配偶无职业的,可按本人工龄的1.5倍计算。工龄计算办法按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折扣政策
(一)成本价售房,本年度按负担价给予3%的现住房折扣。
(二)按购房人夫妇双方核定的工龄之和给予工龄折扣,工龄折扣额为每年每平方米3.43元。
(三)具有教师资格证书,直接从事教学工作的职工,按教龄给予每年0.2%的折扣。双职工均从事教学工作,只按教龄长的一方计算教龄折扣。
(四)成本价按住房使用年限实行成新折扣,平均每年折旧率为2%。折旧年限为30年,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
(五)成本价售房根据住房所处地段、朝向、层次等因素给予调节。(见附表3、附表4、附表5)
(六)1999年底以前,职工按本办法购买公有住房,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可按基本房价给予15%的优惠。
第八条 公有住房的实际售价由基本房价、装修(单项设施)加价和超面积加价构成。
(一)基本房价=〔(成本价-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工龄和)×(1-年折旧率×已竣工使用年限)-负担价×(现住房折扣率+年教龄折扣率×教龄)〕×地段调节率×朝向调节率×层次调节率×控制标准内建筑面积
基本房价最低限价为200元/平方米。
(二)装修(单项设施)加价=装修(单项设施)单价×装修面积(单列项目数量)×(1-装修或单项设施折减率×使用年限)。房屋装修(单项设施)价格根据武汉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或实际价格确定。
(三)职工所购公有住房面积超过控制面积15平方米以内(含15平方米)按成本价计价;15平方米以外按市场价计价。
(四)实际售价=基本房价×(1-一次性付款优惠)+装修(单项设施)加价+超面积加价
例:省直单位某处级干部购买一套现租住的公有住房,该住房1994年竣工,钢混结构,六级地段,朝向为南,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未超标),本栋住房总层次为八层,该职工居住层为四层,夫妇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合计为30年,则该职工以成本价购房的价格为

基本房价=〔(1000-3.43×30)×(1-2%×5)-777×3%〕×74%×100%×105%×100=60923.02(元)
装修(单项设施)加价和超面积加价为零
该职工一次性付清房款,给予基本房价15%的折扣
实际售价=60923.02×(1-15%)=51784.57(元)
第九条 职工直接以成本价购买住房,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直房改办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购房抵押贷款。
第十条 售房款的管理
单位售房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售房款纳入省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房改办制定;其他单位的售房款仍按国办发〔1996〕34号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已购住房职工经单位统一安排调换住房的,原购住房按本办法规定过渡到成本价。换购时,原购住房和调换的住房均按换房年度成本价计算后,差价多退少补。

第四章 已售标准价住房向成本价过渡
第十二条 已售标准价住房,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向成本价过渡。
第十三条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向成本价过渡的方式为:按产权比例补交房款,并获得全部产权。1999年12月底以前,标准价住房未过渡到成本价的,今后再要求过渡,按届时政策办理。
(一)在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文,以下简称《决定》)前出售的标准价(含集资建房标准价)公有住房,职工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为60%,售房单位拥有的产权比例为40%。其补款公式为:
补交房款=原实付房款×(0.4/0.6)×(1+本栋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二)在贯彻《决定》后出售的标准价公有住房,职工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为70%,售房单位拥有的产权比例为30%。其补款公式为:
补交房款=(原实付房款-装修和单项设施加价-超面积加价)×(0.30/0.70)×(1+本栋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第十四条 职工取得住房全部产权后,所购住房的建筑面积(含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重新核定。

第五章 产权的确认、交易和办证
第十五条 职工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后,拥有全部产权,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易。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 取得全部产权后的公有住房交易,必须向省直房产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评估、交易、立契、权属登记、办证等手续。
第十七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时,应按国家有关税费管理规定缴纳税费。

第六章 维修基金的提取与管理
第十八条 为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的利益,公有住房出售后,售房单位都要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第十九条 职工购房时,单位从售房款中,按多层20%、高层30%的比例提取维修基金。
第二十条 维修基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按业主占有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多处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只能保留一处住房向成本价过渡,多购的住房必须退还原产权单位,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已撤消的,由省直房改办代为收回。
第二十二条 已按标准价购买的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暂不向成本价过渡。今后,按国家统一规划拆迁改造或由单位调整住房后,按标准价向成本价过渡的政策办理。
第二十三条 省直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和已购买了公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在与原有政策平稳衔接的基础上,发放住房补贴。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直房改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房改成本价格表
2、房改市场价格表
3、住房城区地段调节率表
4、住房朝向调节率表
5、住房楼层调节率表
附表1:
房改成本价格表
单位:元/平方米
----------------------------
| 房屋结构 | 房改成本价 | 负担价 | 抵交价 |
|------|-------|-----|-----|
| 钢混结构 | 1000 | 777 | 223 |
|------|-------|-----|-----|
| 砖混结构 | 800 | 577 | 223 |
|------|-------|-----|-----|
| 砖木结构 | 620 | 397 | 223 |
----------------------------
附表2:
房改市场价格表
单位:元/平方米
-----------------------------
| 市场价格 | 房 屋 结 构 |
| / |--------------------|
| 地段等级 | 砖混结构 | 钢混多层 | 钢混高层 |
|------|------|------|------|
| 一级 | 1391 | 1851 | 2442 |
|------|------|------|------|
| 二级 | 1391 | 1851 | 2442 |
|------|------|------|------|
| 三级 | 1391 | 1851 | 2442 |
|------|------|------|------|
| 四级 | 1365 | 1825 | 2415 |
|------|------|------|------|
| 五级 | 1339 | 1798 | 2389 |
|------|------|------|------|
| 六级 | 1313 | 1772 | 2363 |
|------|------|------|------|
| 七级 | 1286 | 1746 | 2337 |
|------|------|------|------|
| 八级 | 1260 | 1720 | 2310 |
|------|------|------|------|
| 九级 | 1234 | 1693 | 2284 |
-----------------------------
附表3:
住房城区地段调节率表
--------------------------------------------
| 地段等级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
| 调节率% |130|100|80 |78 |76 |74 |72 |70 |70 |
--------------------------------------------
注:地段划分详见《武汉市土地等级》
附表4:
住房朝向调节率表
--------------------------------
| 朝 向 | 朝东向 | 朝南向 | 朝西向 | 朝北向 |
|------|-----|-----|-----|-----|
| 调节率% | 95 | 100 | 90 | 85 |
--------------------------------
注:按主要卧室(最大的一间,或者面积相加大于其
他朝向的几间)定朝向,如果只有一个朝向直接计算;
如果有几个朝向则调节率直接按92%计算。
附表5:
住房楼层调节率表
单位:%
----------------------------------
| 楼房层数 | | | | | 八层及 |
| | 四层 | 五层 | 六层 | 七层 | |
| 居住层次 | | | | | 以 上 |
|------|----|----|----|----|-----|
| 一 | 97 | 95 | 95 | 95 | 95 |
|------|----|----|----|----|-----|
| 二 |100 |100 |100 |100 |100 |
----------------------------------

----------------------------------
| 楼房层数 | | | | | 八层及 |
| | 四层 | 五层 | 六层 | 七层 | |
| 居住层次 | | | | | 以 上 |
|------|----|----|----|----|-----|
| 三 |105 |105 |105 |105 | 105 |
|------|----|----|----|----|-----|
| 四 | 98 |105 |105 |105 | 105 |
|------|----|----|----|----|-----|
| 五 | | 96 |105 |105 | 105 |
|------|----|----|----|----|-----|
| 六 | | | 94 |100 | 100 |
|------|----|----|----|----|-----|
| 七 | | | | 92 | 95 |
|------|----|----|----|----|-----|
| 八层及以上| | | | | 90 |
|------|----|----|----|----|-----|
| 顶层 | | | | | 85 |
----------------------------------
注:八层以上有电梯的楼房,住房免费使用电梯
的,三楼以上均为105%,顶层85%;住房交电梯使
用费的,二楼以上均为100%,顶层85%;一层有架
空层的,有独用小院的,在主干道临街的,为
100%。三层(含三层)以下调节率为100%。



199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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