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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6:20:35  浏览:87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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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1〕5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计委、财政厅、卫生厅制定的《吉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区域卫生规划是促进我省卫生事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结合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把区域卫生规划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吉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试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本地区的区域卫生规划,经省区域卫生规划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各市州政府颁布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通过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努力实现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二○○一年二月八日

  吉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试行)

  省计委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

  (二○○○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合理配置并充分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卫生服务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指的卫生资源包括各级、各类所有制性质及军队对地方开放的卫生机构及其床位、人员、设备和卫生事业经费等。

  第三条 卫生资源配置的基本原则:加强政府对卫生资源配置的宏观调控,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卫生服务需求相适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促进医疗机构间的公平竞争;控制总量、调整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

  第四条 本标准以市州为规划单位,各级各类卫生机构按属地原则,由市州政府统一规划实施;承担跨地区卫生服务任务的卫生部门所属的部、省级医疗卫生机构,由省市共同规划实施。

  第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各市州制订区域卫生规划,以及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二章 卫生机构设置

  第六条 卫生机构是指医疗、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妇幼保健等机构。

  第七条 卫生机构设置的原则:

  布局合理,体现公平。考虑地域、人口、健康水平、疾病谱变化等因素,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合理设置卫生机构,体现卫生服务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职责明确,功能互补。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功能互补的卫生服务体系,改变卫生机构过于集中城市的现状。

  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注重内涵。突出社区服务、预防保健、农村卫生的重点,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严格控制总量,加强内涵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程度。城市卫生机构应重点发展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逐步调整卫生机构布局,引导卫生资源向基层流动。农村卫生机构以健全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为基础,突出经济重镇和中心卫生院建设,注意调整结构和功能,提高综合服务能力。

  第八条 城市卫生机构的设置。市州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可根据区域内主要卫生问题和需求设置。省、市州分别设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测检验机构各一所。有省级医疗机构的市州,应适当减少市州级医疗机构。

  城市原则上不设置区级医院,可以街道为单位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各地段派出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一)除省会城市外,其他市州城区不设区级疾病控制机构,各市州疾病控制机构可在各城区设置区级派出机构。(二)除省会城市外,其他市州所在地只设一所卫生监督机构。(三)各城区可设置一所妇幼保健机构。

  第九条 农村卫生机构的设置。

  以县(市)为单位,在县(市)政府所在地可设置同级综合医院、中医院、疾病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各一所,原则上不再设其他专科机构。

  以乡(镇)为单位设一所卫生院,重点建设中心卫生院,县(市)政府所在地不再设乡(镇)卫生院。

  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置一所卫生所,卫生院所在的行政村不再设村卫生所。

  第十条 其他卫生机构根据需要及可能设置。

  第三章 床位配置第十一条 床位是指各级各类医院、卫生院设置的正规病床,不含观察床、新生儿床、待产床和简易床。

  第十二条 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卫生院的床位配置数在区域床位总量控制范围内,由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疾病谱和发展需求等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原则上每床占用建筑面积:省级综合医院(中医院)不低于65平方米,省级专科医院不低于45平方米,市级综合医院(中医院)不低于50平方米,市级专科医院不低于40平方米。县级综合医院(中医院)不低于45平方米,县级专科医院不低于40平方米。原则上每床占用房屋使用面积:省级医院不低于6平方米,市级医院不低于5平方米,县级医院不低于4平方米。

  第十四条 床位配置标准(见附表)。

  第四章 人员配置

  第十五条 人员配置是指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和疾病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的配置。

  第十六条 疾病控制人员应具备与业务岗位相应的专业学历,数量根据区域人群疾病预防控制任务确定,原则上按人口10000:3配置,其中防病人员应占47%以上,检验人员应占18%以上,行政、后勤人员不超过25%。

  第十七条 卫生监督人员应具备与业务岗位相应的专业学历,数量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工作需要确定,原则上按人口10000:1.2配置。

  第十八条 妇幼保健人员应具备与业务岗位相应的专业学历,数量根据妇幼保健服务需求确定。县以上(含县)妇幼保健机构人员,原则上按人口10000:1配置,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应占75%以上,开展基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宣传、培训、指导的人员应占卫生技术人员的10%。

  第十九条 执业医师、执业护士配置标准(见附表)。

  第五章 医疗设备配置

  第二十条 配置的基本原则。

  分类、分级原则。根据不同类别地区、不同等级卫生机构配置不同的医疗设备。

  适宜、共享原则。根据卫生机构服务的实际需要和居民经济的承受能力,配置相应的医疗设备,提倡资源共享共用。

  成本效益、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控制总量、合理布局,注重成本效益,防止盲目发展、重复购置,避免资源闲置和浪费。

  第二十一条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卫生部规定列入国家直接审批配置的八种设备:CT、MRI(核磁共振)、直线加速器、X刀、咖玛刀、PRK(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PET(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UFCT(超高速CT),以及纳入我省统一管理的价格在200万元(25万美元)以上的大型医用设备。CT、MRI按人口比例配置。CT每百万人口可装备2台,省会城市每百万人口不得超过3台,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区域经省级有关部门审批后可适当增加标准;MRI每百万人口可装备0.3台,省会城市每百万人口不得超过0.9台。(CT、MRI配置标准见附表)

  X刀、咖玛刀、PRK、直线加速器:2005年以前,全省维持现有装备数量,原则上不再发展。

  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论何种资金来源,何种渠道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均须纳入统一管理,实行准入制度。

  第六章 经费补助

  第二十二条 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政府对卫生事业发展提供资金补助。

  第二十三条 政府财政补助范围根据政府管理卫生事务、行使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职责,以及公共卫生工作任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事业发展需要等确定。补助资金按照综合预算等方法核定,并结合公共财政的要求,重点用于卫生执法监督、公共卫生、社区卫生、农村卫生及中医事业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对于卫生事业投入水平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提高,原则上政府卫生投入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的执行期限为5年,从2001年到2005年。如遇特殊原因需要修正,由省政府进行修正,有关市州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由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市州政府要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区域卫生规划,经省区域卫生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各市州政府颁布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颁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标准不符的,以本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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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
-------理念篇


一.理念树立
希腊著名哲学家柏拉图主张:只有纯粹的普遍性具有价值,个体特征一无是处,甚至危害了更高层次的生活,且社会本位是最好的,人应该为社会而活,这是人区别于其他,人之为人,之所存在的唯一价值。
哲学家黑格尔解释:法的本质是一直自由和权利,精神(意志)是人类的第一天性,是一切之基础,甚至法的第二天性,也是从精神自身产生出来的,由人的意志所体现的精神世界,其产生基础易于理解。
综观二者,我们从其思想中清晰看出,柏拉图对个人意志(自由)进行了排除,较为忽视人自身,过于强调和绝对地坚持社会本位,“一个人应当做他的能力使他所处的生活地位中的工作”,这才是一种社会本位的正义。相反,黑格尔重视人的意志(自由),认其为人类之第一天性,即先天经验论,其认识和看出基础问题——自由,却忽视社会本位。
我们既不能坚持社会本位,也不能仅仅坚持自由的本位。过分的社会本位易于阻却社会发展和个人意志体现,而过度强调个人本位则无异于“人吃人”的野兽社会生活。据此,在与社会客观现实的影响,当代中国要和谐发展,必须进行一种综合的探索,两者兼容。
其实,人类社会到处充满了自由,我们思维中的影象发出后,与客观外在发出的影象一相符合,于是我们的一直即赋予客观外在。所以,我们易于从外在上发现价值,这就是意志的形成过程,我认为,自由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欲望,而是将社会移植入人的内心。欲望为基础,含义二基于第一层含义(主要针对其不良作用)。两者严格统一,构成本质———自由,人生的真正目的在于两者结合而来的完美幸福。
作为动物,人先天地具有动物诸如生存等欲望,正因此才带来了以欲望满足不断推动社会反之进步的功效。正如莱克斯.瑞思:“将个体特性视为人类作为的根源”,欲望是人类活动,社会存在与发展的权利,赋予他为追求而斗争。作为先天性的自由,任何人生来就应有最求欲望的权利,赋予他为为追求而斗争。作为先天性的自由,任何人生来都渴望来自内心的自由,痛恨奴役状况,任何对人先天自由欲望的不合理干涉都是违背我们黑理念的,因为我们渴望的自由是先天绝对性与后天理性作用的结合,我们渴望上帝般自由,认为应有光于是世界上就有了光……。这就是我们基本的自由——欲望。
天赋自由地追求欲望,在有时亦产生不良效果,最可能产生野兽行为,于是有了自由第二层次的限制,必须尽可能将社会移入人内心,寻求一种互益平衡。我们赞成个人通过行为满足欲望但是任何人不得取得大于其取得的权利,毕竟人性中有就恶弃善的一面。于此,尽可能考虑他人,社会,也是对个人期待欲望的一种更合理的将来满足方式。于此,一定程度地对人类控制,剥削他人欲望予以合理制约,对他人所得的合理要求应有的尊重是人类最重要的,更能带来深层次的满足感,最终利于实现作为自由基本的欲望。
只有树立正确理念才满足社会存在和和谐发展的需求,只有坚持自由理念,才是最佳选择。这不仅是一种完美理想境界,其实在实践中已取得各方面表现,如民法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理念的树立为我们的行为提供指导避免盲目。其实,判断道德,法律等存在标准只能来自我们自身,理念衡平,如请教思想“早年预防”个人努力,强至善。宗教强调“自为精进”,而非外部强加,只有从内心矫正方才至“善”;更为反对雅各宾派恐怖政策,法之第二天性产生与精神,由人自由所体现的精神世界的出发点和实体性就是意志,而意志的更本性就是自由,法的体系、就是通过人的意志体现出来的自由王国,法哲学就是关于人类自由学说的系统化,依次抹杀人意志的外部力量不值颂扬,只是实然性,而非应然性。据此,理念的树立才为关键,须以此为标准进行外在。
二.方法论探索
中国哲学乌鸦:“黎鸣”先生提出人类三大原精神之说,即:古希腊求知精神,古希伯来人信仰精神和古中国传统儒家文化仁爱思想。我认为其是一定合理性,欲基于对其改进以对自由理念进行一些方法论探索。
一,古希腊求知精神。其辉煌于古希腊和近代西方,创造了希腊文明和进到西方的持续性发展繁荣。它是一种自然的道德,而作为其发展的理性道德不具有自然道德(自然规律)的绝对性。求知精神是自然的绝对道德,是对基本自由的追求,正是人之先天性欲望存在基础对个人需要不断满足始生发展速效,这样的人才成为自己本能之应然性“主宰”。古希腊文明正是基于此种人自由欲望之外在表现——求知精神,人们的欲望得到了充分发挥空间,才有三次科技革命和西方社会在近现代的全球主宰地位;而我们的中国绝大多数人受封建的束缚,基本铲除了存在和发展土壤,更不欲为追求权利而奋斗,才有了国家的落后和屈辱史。可见求知精神从外在成为自由的第一层次最佳体现。
二,古希伯来人信仰精神。我们并非忠于宗教,更非忠于上帝,我们的自由理念是“上帝”,以自由理念为支撑与指导,我们取得我们所应该取得的权利,我们的欲望知识能满足自我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这种理念与自然的道德同源,以至高无上的“上帝”(自由)的绝对命令超越从现实相对客观问题感悟到的恐惧,从而使之成为人类内在的一种强有力的追求动力,成为其他的基础。于是,我们将与希伯来人共奉的“摩西十戒”!
三 中国传统儒家仁爱思想。任何对人的影响只能通过意志(自由)起作用,“失道德而后法律,失法律者,良心之薄而暴乱之身首。”法律应属于道德的范畴而较道德更具强力,立法宗旨应为通过道德实现理念。仁爱思想是后天性相对的理性道德,使人区别与野兽,基于自由欲望且作为其最佳实现方式,将其(社会)移入人的内心,有效实现个人欲望与社会移植思想的和谐同一。当然,这里的仁爱思想包涵了传统仁爱观之精髓,并对其进行了符合发展趋势的推进实践性地有效制止了中国人潜意识作恶的本能。仁爱精神有效地实现了自由之将社会移植如内心,以及从自然绝对性到社会相对性的兼容。
总之,求知、信仰、仁爱精神真正具有方法论意义,其三位一体和谐结合,形成了自由(意志)理念的方法论。以其作为人类实践的方法论指导!
三、构建和谐之浅谈
社的存在发展和谐性,涉及之根本在于理念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实现和构建和谐的过程,既是真确理念的树立和作用发挥的过程。以自由理念构建和谐,指导实践,方有效用!
我们为理念生存,将为“自由权利而奋斗”!






大学生犯罪之原因及对策分析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马驰)

内容摘要:针对近些年来大学生犯罪实际情况,本文从家庭、学校、社会三个方面对大学生犯罪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着重论述了如何更有效预防和控制大学生犯罪。
关键词:大学生犯罪;控制

近年,随着学校办学规模逐年扩大,办学层次多样化,招生人数逐年增加。学生成分复杂,学生群体文化层次各异,政治思想和道德水平差别大,学生素质参差不齐,呈下降趋势,因而导致大学生违法犯罪的案件呈上升态势。因此,如何预防和控制大学生犯罪的问题确实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
一、大学生犯罪之原因分析
(一)家庭对大学生犯罪的影响
家庭是大学生身心成长的摇篮,是社会的细胞,人从出生到青年期,多数时间是在家庭中与父母一起度过的,而这一时期正是人的社会化最关键的时期,父母在孩子的成熟历程中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因此,家庭关系对大学生犯罪有着深刻的影响。大量的有关青少年犯罪研究资料表明,家庭与青少年犯罪有着最直接的关系。
1、家庭教育的失当是青少年犯罪滋生的土壤。我国的家庭教育失当现象相当严重,主要存在着的教育方法有溺爱型、粗暴型、放任型。其中大学生家庭存在的溺爱型最为普遍。家长对孩子的教育容易出现两个极端,不是漠不关心,放任自流,就是过分保护与干涉;不是专制粗暴、惩罚严厉,就是偏袒和溺爱。这种极端化教养方式很难使青少年实现正常的社会化,往往形成不良的习惯和人格,而这些不良的习惯和人格正是犯罪的内在动因。[1]同时,家庭教育的失当还表现在教育的内容上,在高考指挥棒的压力下,家长关注的是孩子的分数,忽视孩子健康心理的发展、健全人格的培养和良好习惯的养成。
2、家庭结构的残缺也会影响大学生的成长。调查数据显示,单亲家庭(破裂家庭)出身的青少年犯罪高于正常家庭的孩子。家庭残缺使教育功能减弱,甚至失去家庭教育功能,一方面可能为了补偿而过分溺爱,另一方面又有可能造成对子女情感淡漠。在这种环境下的孩子往往孤独怪癖,一旦遇到挫折,无法找人倾诉,很容易走极端。单亲家庭中成长的孩子,因为缺乏父爱或者是母爱而在求学过程中遭受同伴的讥讽、排斥养成自尊心强、抗挫能力弱、爱面子、逃避、好强、心胸狭隘、嫉妒心强的个性。在内心里他们渴望和正常家庭一样享受父母的关爱,外表却装作冷酷无情让人难以接近。他们的心理年龄比一般同龄伙伴要偏大,在他们求学过程中,最害怕的就是别人的嘲笑和同情。一旦被同学当作取笑的对象,或者他人不小心损害了自己的利益,他们会报复对方,触犯法律。
(二)大学教育及管理对大学生犯罪的影响
1、大学教育体制存在缺陷
在当代大学教育中,学校相对重视专业教育,忽视德育教育和劳动教育;文化教育内容枯燥,形式单一,而品德教育又形式化,两者在一定程序上与实际脱节。虽然目前高校素质教育已开始启动,对教学课程的设置作了相当大的改革,但对教育和学生违法犯罪之间的密切关系仍未予以充分重视。法制教育流于形式,学生学习目的是考试及格,不要补考或重修;教师讲授限于完成教学工作量甚至带课费。究竟课堂教育效果如何,往往没有一套有针对性的科学的方法来衡量,因此学生心理和思想问题是否能够解决,可以解决多少也就成了很随意的事情。在这种教育模式下,部分大学生法制观念淡薄,人生观、价值观未能正确树立,对社会、人生产生错误的认识,最终导致道德沦丧,犯罪发生。
2、大学学生管理相当薄弱
首先,高校扩招使管理资源相对不足。2005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504万人,是1998年的4.7倍,高校在校人数达2300万人,规模位居世界第一。[2]随着高校近几年的飞速扩招,高校出现教育资源紧张、管理不到位、后勤服务保障能力不足等问题,并成为制约高校发展、影响教学质量的重要因素。
其次心理健康问题管理没落到实处。高等学校心理环境相对落后、高等学校心理调查工作滞后,心理干预无力。较忽视贫困学生、家庭特殊学生的心理需要,这在客观上放任了情绪丰富化、强烈化、心境化的大学生价值观的混乱,引发认知不协调,甚至导致部分大学生自我封闭、自我否定、怀疑人生。这些都造成高等学校心理环境相对落后的现状,有不少人也正是由于在这种环境下,心理问题不能解决,心理异常程度越来越严重,一旦遇有契机,很容易导致出现犯罪行为。
再次,为了确保学校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专门制定并颁布了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往往要受到诸多因素的干扰,最终使问题处理打大折扣。而长期有规无循,最终丧失威严,也令少数学生有恃无恐,不断做出违纪行为。管理力度不够的另一个表现是,对本为数不多的校纪处理,基于某些考虑,不能及时公布于众,使得他人从中受到警示。同时,由于教育目标追求功利,学校把一切工作都纳入量化管理,通过打分测评等方法评优,把一切管理手段和标准量化,把学生的一切行为都与分数挂钩,导致以利益相诱惑的恶性竞争。这种恶性竞争很容易导致学生心理的失衡。
(三)社会因素对大学生犯罪的影响
1、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表现在:由它带来的无序性引发了人们思想上的某种混乱,使得少数大学生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产生偏轨和倾斜。他们趋乐避苦、追求享受,当通过正当渠道不能达到目的时,其中一部分大学生就会采取犯罪的方法来实现。同时,物质利益成为现实生活的重头戏,许多大学生错误地以物质利益为尺度去评价个人得失,这诱发了一些大学生进行抢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市场经济带来的社会分配不公、消极腐败现象对大学生人生价值观也产生影响
2、不良媒体文化的诱惑。媒体的特征是给我们最快、但是不一定是最好的消息。但它给我们带来方便,让我们开阔视野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众多的诱惑。一些图书、音像制品中都包含着有关破坏和暴力以及淫秽的内容。这些非法版书刊、VCD光盘陆续涌向校园,使一些意志力差的大学生无不受其蛊惑,使他们沉醉于这些不健康的内容之中而不能自拔,直至走向犯罪之路。
二、大学生犯罪之对策分析
(一)家庭方面——建立家庭教育培训和指导体系
许多学者在论述如何从家庭方面预防和控制大学生犯罪时基本上都是从改善教育方式、注重道德、心理教育等方面进行论述,笔者对这些观点并不否认,并认为这些观点对于预防大学生犯罪有重要作用,但是,这些方法或对策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笔者提出质疑:这些方法或对策本身并没有问题,但是家长在教育子女问题上如何具体适用这些方法就成为问题。
在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下,许多家长都是初为人母、初为人父,对于如何正确地教育子女都没有清楚的认识;并且有些家长在认识到了家庭教育存在问题后,可能也寻求不到正确的家庭教育的方式,所以,通过某些途径给予家庭教育以正确的指导是实现正确家庭教育所必需的。其次,由于历史原因,目前许多家长的教育水平、思想素质等不是很高,他们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根本认识不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更不会主动采取正确的家庭教育。对于多子女的家庭,即使家长在较长孩子的教育过程中意识到了其教育的错误,在较小孩子的教育过程中的改正也不是很明显。因此,如何要让家长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教育存在缺陷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笔者建议在社会上建立家庭教育培训和指导体系。具体而言,在小学或是初中、高中建立家庭教育培训和指导机构,定期组织学校家长进行有关家庭教育的培训。由于各个家庭的具体背景不同,每个家庭所需要的具体教育方式、内容也有所不同,所以该机构还可以依据家长的请求有针对性的“下处方”。这样可以有效的解决家庭教育的问题,避免家长的盲目探索给孩子的成长造成的危害。同时,由于学校是育人的主要机构,拥有丰富的育人经验、理论和人力资源,通过学校的家庭教育培训和指导机构的活动,可以使家长获得更有效的信息。而且,这也是学校教育的一种延伸,并有利于对学校教育的配合,形成全方位的健康教育,避免对学生教育的错位而给学生造成的价值观、人生观、心理方面等的冲突,也有利于健全人格的形成。
除此之外,社区、基层司法机关、公益性的社会组织等组织都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利用自己的方便资源开展有关方面的培训和指导。
大学生的成长都要经历一个过程,其心理方面许多因素的形成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与其成长过程有密切的关系。因此,笔者认为解决大学生犯罪问题要从小抓起,否则只治标不治本。所以,建立家庭教育培训和指导体系,对于预防大学生或是整个社会的犯罪都具有不可忽略的意义。
(二)学校方面
1、建立大学生心理档案,密切关注有心理问题的大学生。大学生犯罪可能是由多方面原因引起的,对于进入大学校园之前所形成的导致大学生犯罪的因素比如学生心理存在问题、性格怪异等,校方可以通过建立学生心理档案的方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大学应当在学生刚进校时对所有学生进行一次心理测试,学校的对学生直接管理者(比如年级辅导员、班主任等)应当了解所管理的学生的心理测试结果。这样,一方面管理者在对有心理问题的学生管理时可以采取特殊管理方式,以免对该类学生进一步的刺激;另一方面,学校在以后的相关活动及教育过程中,可以有针对性地对该类学生采取有效的引导及矫正。而从我国目前高校现实来看,真正建立学生心理档案的寥寥无几,而建立档案的学校也只是有其形而无其实。因此,问题的关键不是这种方法是否被有关学者提出来,而是作为实施者的学校是否真正认真的在实践学者们提出的方法。笔者建议,将建立大学生心理档案变成学生入学时的一项必经程序,心理测试的进行应当像目前学生入校前进行的体检一样进行。
2、完善和落实大学生心理救援机制。大学与社会的联系非常密切。学生在校园里接触到形形色色的人和事,他们该如何分析、如何面对,怎样让学生拥有更为弹性的心态去对待生活,怎样更宽容地去面对他们面临的各种人生挫折,是各类大学函待解决的问题。学校要有意识地开展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帮助学生实现正确的心理迁移,让心理咨询走进课堂。其次,要将学校的心理教育切实落到实处,不要流于形式,采用案例教学,增加学生兴趣。再次,要建立以宿舍、年级、学校为单位的大学生心理健康网络管理中心,对学生进行心理测试和调整。学校应当有固定的心理咨询机构,使学生有了心理问题可以及时得到解决,避免心理的问题的积累酿成犯罪。同时,学校要大力向学生宣传学校的心理咨询机构,鼓励学生到该机构进行咨询,培养学生的健康心理。实践中,许多在校生根本就不知道学校的心理咨询机构在什么地方,还有些人并未正确地认识该机构,认为去该机构咨询就是心理变态或是不光彩的事情,这些都需要学校给予学生以正确引导。
3、丰富校园活动及社会实践,对学生进行正确引导,释放心理压力,正确认识社会。经历了高考后刚刚进入大学的学生最明显的一个感受是自主支配的时间增多了,大学的学生一般来说都是脱离了父母进入一个相对自由的空间。由于课余时间的增多,许多学生不知如何安排自己的生活,再受到一些不良习惯的影响,易产生堕落、腐化的生活习惯。因此,学校应当关注学生的课余生活,组织丰富的学校活动。一方面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可以转移学生对不良嗜好的注意力,释放心理压力;另一方面,通过丰富多彩的课余活动和社会实践教育,引导大学生正确交友,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消除对社会现状的片面理解和反社会情绪,放弃偏激和自卑心理,勇于面对挫折,敢于承担责任,保持稳定的情绪和健康的心理。
(三)社会方面
1、加强对大学周边环境的治理,减少对大学的侵扰。大学多数处于城郊结合地带,有的个体商贩在学校周边侵占道路、摆摊设点,甚至欺行霸市造成交通混乱,环境卫生差,治安问题突出,盗窃、学生被打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呼吁社会各界密切配合,加强对大学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对大学周边加大宣传打击刑事犯罪的力度,教育大家要遵纪守法的同时,加强大学周边的治安联防、治保等群众性自治体系,为大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2、司法机关的积极协助,法院可以适时发出司法建议。“近一个时期来,在校大学生违法犯罪有上升的趋势。我省近期已发生多起大学生在校外租房独居导致犯罪的恶性案件,应引起高度重视……”这是江苏高等人民法院日前就加强在校大学生管理,向省教育厅发出的一份司法建议。[3]由于近年来,在校大学生在校外租房独居的现象有增无减。由此引发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也随之增加,江苏高院在这份司法建议中建议省教育厅对此类问题及时调查,加强高校的法制、道德教育和居住管理,监督各校将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司法机关由于自身工作特点,对大学生犯罪有更及时、更直接的了解,可以为学生及学校提供相关信息,引起学生及学校的警觉,有利于犯罪的预防。
司法机关对已犯罪的大学生要根据情节实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大学校园宣传犯罪的危害,宣传法制思想,并根据以往大学生犯罪记录进行分析研究,制订一些有效的、能约束大学生犯罪倾向的措施和方法。
笔者认为,社会上诸多因素对大学生犯罪都会产生影响,而这些因素有些与社会发展有关,有些与国家政策有关,是不能在短时间内解决的问题,或是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因此,解决大学生犯罪的控制问题还是主要从家庭、学校方面着手,尤其是学校方面应当教育和引导学生如何面对社会上这些消极因素。当然,笔者并不否认社会在控制大学生犯罪上的作用。
对于大学生犯罪的控制与预防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家庭、学校、社会在这个工程中并不是孤立地存在,要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大学生犯罪就需要三者的相互联系与配合,这样才能形成一个立体式的控制与预防体系。

参考文献:
[1] 杨洪江.怎样正确认识资本主义的生命力?[N].解放军报2002年04月10日。
[2]沈颖.高等教育的高风险不容忽视[N].南方周末2006年5月25日。
[3]转引自:黄晓梅,胡元聪:当前大学生犯罪原因与预防对策[J]. 重庆教育学院学报200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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