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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2007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地方病防治项目技术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4:48:07  浏览:94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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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2007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地方病防治项目技术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2007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地方病防治项目技术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疾控处(地病办):

为如期实现《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目标,做好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地方病防治项目,2007年地方病防治项目资金已拨付到各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部、财政部联合制订并印发了《2007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方案》,以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为确保项目顺利进行,达到预期效果,我局组织编制了《2007年地方病防治项目技术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项目技术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技术指导,保质保量完成本年度的项目工作任务。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
2007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
地方病防治项目技术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做好2007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地方病防治项目,特制定本方案。
一、技术实施方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国家《项目管理方案》和《项目技术方案》要求,结合本地情况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一) 贫困地区燃煤污染型地氟病重点病区综合防治
1. 目的。在我国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重点病区,落实以改炉改灶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加快防制工作进程。
2. 选取防治工作现场的原则。选取领导重视,群众有改善生活环境和提高健康水平的积极性,并能主动配合防治工作的病区县,优先选取病情重、人口相对集中的病区村,提倡整村推进改炉改灶。
3. 工作内容。
(1)基线调查:组织开展在项目实施地区的基线调查,按要求详细填写调查表,指定专人审核调查表,确保填写信息准确无误。
(2)改炉改灶:在基线调查基础上,选定实施项目的病区范围,并严格按照管理方案要求完成改炉改灶任务。改炉改灶工作要在当地技术指导组或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确保降氟炉灶的质量,并建立炉灶管理卡片和电子档案,由病区县统一保管,将电子档案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要依照《政府采购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实行炉灶政府采购。必须保证招标采购的炉灶及烟囱等配件符合质量要求,要对参与竞标的生产厂家进行资质调查和论证,在供货时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组织验收,严把质量关。
各项目省要结合当地农业开发或其他项目,在落实以改炉改灶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基础上,结合沼气池建设,采取粮食、蔬菜自然晾晒或用烘干房干燥、改变主食结构,以大米代替玉米等措施。
(3)健康教育:因地制宜地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新闻媒体、举办培训班、开设中小学健康教育课、发放宣传画、张贴标语、人际传播等形式开展针对性较强的健康教育活动,使病区广大干部、乡村医生、教师、学生及居民了解高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及有效防治措施,广泛动员病区居民主动参与防治工作,自觉改变不利于健康的生活习惯。
通过健康教育,使病区中、小学校的学生地氟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到90%,家庭户主的知晓率达到80%,炉灶的正确使用率达到95%。考核验收时,在每个项目村至少抽取30名成年人和50名儿童,进行防治知识知晓率测评。
(4)建立项目管理档案:各级项目机构详尽收集、整理项目活动相关资料,并系统、规范地建立项目管理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培训组织、基线调查、改炉改灶招投标文件、项目实施现场资料、健康教育、督导验收等与项目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4. 技术要求。
(1)炉灶在设计上须符合“安全、卫生、节能、经济、实用”的要求。
(2)保证对热量的需要:要保证做饭、饲料加工、取暖等热量需求。热效率要高于旧式炉灶,节约燃料,上火快,可用火时间长。
(3)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降氟炉灶的修建必须符合农村有关建筑安全规范,不影响其他建筑构件与设施的安全,特别要符合防火要求。降氟炉灶能有效地将煤烟排出室外,避免煤烟所导致的室内空气污染。
(4)降氟炉灶的结构要求:材质要坚固耐用、经济易得;炉(灶)体要严密不漏,有符合要求的排烟设施,烟囱一定要出屋,最好高出屋脊(顶)0.5米以上,要有防雨、防倒风的烟囱帽。
(5)要加强农户使用和维护新改炉灶的技术培训,保证炉灶的使用寿命。
(6)制定降氟炉灶招标和验收相关文件,应结合各地情况,并参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关于《降氟炉灶结构与材料的基本要求》的通知”中地字[2005]1号文件。
(二) 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防治
1. 目的。调查掌握全国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的流行现况,评价改水措施的防病效果,为开展氟中毒病情监测和制定防治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2. 调查方法。
(1)抽样方法:在全国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采用分层抽样的方法调查。首先,各项目省将所有未改水地区水氟浓度的详细情况及已改水的历史病区详细情况填入表5-1。调查抽样以村为单位分成3个层次,第1层为水氟浓度>1.0mg/L的未改水村和已改水的历史轻病区村;第2层为水氟浓度>2.0mg/L的未改水村和已改水的历史中病区村;第3层为水氟浓度>4.0mg/L的未改水村和已改水的历史重病区村。在各层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抽取项目村。
(2)样本量:全国共抽取1937个村,其中第1层391个村,第2层773个村,第3层773个村,各项目省要根据病区分布情况,统筹安排调查,抽样村数见“项目省份抽样村数表”。
(3)调查内容:在未改水地区选取的调查村,按东、西、南、北、中随机采集5份水样,不足5个水源时全部采样,测定水氟浓度,计算平均值;在已改水地区选取的调查村,随机抽检3份末梢水样,并采集1份水源水水样测定水氟浓度,计算平均值。
在调查村对所有8-12岁儿童氟斑牙检出情况,并在各层随机抽取50%的调查村,每个村按年龄组随机抽检6人份的尿氟含量,共计30份,总数不足30人或各年龄组不足6人时,则全部检测。
在调查村对所有16岁及以上成人进行临床氟骨症患病情况检查,并在各层随机抽取30%的调查村,每村随机抽取男女各10人,共20人进行X线拍片,部位为包括膝关节的小腿和包括肘关节的前臂。
(4)有关标准:水氟测定采用地方性氟中毒病区饮水氟化物的测定方法(WS/T106);尿氟测定采用尿中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WS/T89);氟斑牙诊断采用Dean’s法,并记录牙齿缺损情况;临床和X线氟骨症诊断采用地方性氟骨症诊断标准(WS 192)。
3. 质量控制。
(1)抽样质量保证: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负责村级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并严格按照随机的原则抽样,各省在下发方案前,将抽样过程记录及抽样结果统一报送地病中心备查。
(2)培训:认真开展对相关人员的逐级培训,确保方法统一、技术规范和协调有序。从事水氟、尿氟检测工作的相关人员,须经省级培训、考核后,方可上岗;氟斑牙检查、临床氟骨症检查、数据录入技术由省级组织培训,受训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基层医疗或地方病防治专业机构从事X线拍片的人员,须经省级专家培训、考核和现场指导,省级专家负责统一阅片。
(3)督导评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要加强督导评估工作。对项目县的调查工作要至少进行1次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项目结束后要进行科学、严谨的质量评估。
督导评估的重点:执行方案的一致性,样本采集和抽样方法的科学性,检测技术和病情诊断的准确性。
(4)实验室检测: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负责对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检测水氟、尿氟实验室的质量考核;承担水氟、尿氟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在外质控考核合格后,才可开展检测工作;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根据外质控考核情况,统一安排样品检测任务。
市、县级疾病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在检测工作完成后,将5%的样品送往上级疾病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复检,经复检合格后方可处理样品。
项目省份抽样村数表
省份 合计 分 层
第1层 第2层 第3层
北京 10 6 4 0
天津 55 11 22 22
河北 161 28 64 69
山西 95 19 38 38
内蒙古 267 53 107 107
辽宁 85 17 34 34
吉林 90 18 36 36
黑龙江 97 19 39 39
江苏 40 8 16 16
浙江 10 6 4 0
安徽 198 36 79 83
福建 10 6 4 0
江西 10 6 4 0
山东 186 30 76 80
河南 306 54 124 128
湖北 10 2 4 4
湖南 10 2 4 4
广东 10 2 4 4
广西 10 2 4 4
重庆 6 6 0 0
四川 10 6 4 0
云南 10 2 4 4
西藏 5 5 0 0
陕西 97 12 39 46
甘肃 72 14 29 29
青海 10 2 4 4
宁夏 12 5 5 2
新疆 45 9 18 18
新疆兵团 10 2 4 4
合计 1937 391 773 773
(三)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防治
1. 目的。对全国农村潜在饮水型砷中毒病区的分布情况进行调查,基本完成我国水砷含量的筛查工作,为防治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落实降砷改水防治措施提供依据。
2. 高砷水源筛查。
(1)筛查地点的选择:各项目省份要在以往水砷筛查工作基础上,对本省份可能存在高砷饮水的地区进行全面筛查,通过筛查,基本掌握本省份高砷饮水地区的分布。水源筛查范围要侧重于:①已确定地砷病病区的周围地区;②以往调查资料已发现的高砷区的周围地区;③根据我国高砷区成因的地质资料选择;④江河两岸的冲沉积平原。
(2)调查方法:采取抽样的方法,在选定自然村的东、西、南、北、中5个方位,按总水源数的10%抽样,抽样水源数不足15个村(屯)时,则检测所有水源的水样。
(3)水样的检测:采用国家水质分析推荐的标准方法,由经培训合格的检测人员按操作规程定量测定水砷含量。
3. 质量控制。注意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包括采样和实验室检测。开展样品检测的实验室要进行实验室内质量控制,绘制质量控制图,每天对检测样品数的10%进行平行样分析,做回收率实验或标准样品分析。
(四)碘缺乏病防治
按照《关于印发〈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试行)〉的通知”卫疾控发[2007]197号》开展监测;有关碘缺乏病高危病区的划定,及对重点人群实施应急补碘措施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大骨节病防治
1. 目的。通过全国重点地区大骨节病病情调查,进一步掌握大骨节病的病情分布,为有效开展大骨节病病情监测提供依据;对重点病区的人群和现症病人给予预防干预和治疗。
2. 儿童大骨节病病情调查。
(1)调查点的选取:各项目省根据历史病情资料,以自然村为单位将病区儿童按照X线检出率进行排序,依据病情的轻重程度布设调查点,优先选取历史重病区。遇有自然村过于分散或人数过少时,可将自然村扩展到行政村。
(2)调查方法:在所选取的调查点对全部7-12岁儿童进行临床检查,从中随机抽取80人拍摄右手X线片,该调查村7-12岁儿童不足80人时,可另选其他病区村补足,并以村为单位分别统计。
(3)统计指标:临床Ⅰ度、临床Ⅱ度、临床Ⅲ度检出例数和检出率;X线阳性检出例数和检出率;干骺、骨骺、骨端、三联症的检出例数和检出率。
(4)诊断方法:按“GB16003大骨节病诊断标准”进行诊断。
3. 成人大骨节病调查。
(1)调查点的选取:各项目省根据历史病情轻重程度,结合任务量优先选定重病区乡,再从所选定的乡中,选取1个病情最重的自然村为调查点,对于自然村人数过少的个别病区,可将自然村扩展到行政村。
(2)调查对象:在调查点对所有16岁及以上的常住人口进行大骨节病的临床诊断,调查率应达到80%以上。
(3)统计指标:分年龄段(每5岁1个年龄组段)记录该村16岁及以上人口数,计算大骨节病检出例数和检出率,以及临床Ⅰ度、临床Ⅱ度、临床Ⅲ度检出例数和检出率;记录该调查点所在县全部病区村16岁及以上的人口数,估算该县病区成人患病人数和患病率。
(4)诊断方法:按“GB16003大骨节病诊断标准”进行诊断。
4. 病区人群补硒
(1)人群的选择及时间:以大骨节病病区,特别是活跃病区相对集中的乡或县为单位,病区人群实施硒碘盐预防干预的时间为1年。
(2)硒碘盐的加工: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硒碘盐中硒含量为3~5mg/Kg。在省级地方病防治机构的指导下,由碘盐定点生产厂家加工硒碘盐,加工后的硒碘盐须经指定的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确保硒碘盐的安全性。
(3)硒碘盐监测:硒碘盐供应6个月时,在项目乡或县按东、西、南、北4个方位,选择4个村,每村随机抽取30户家庭,采集家中盐样50g,每乡或县共采集120份盐样,进行盐硒检测。要求硒碘盐覆盖率达到90%以上。
5. 成人大骨节病病人治疗
各项目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大骨节病重点病区对病人治疗的实施方法,要求在当地医疗部门的参与下采用药物治疗。
(1)治疗原则:主要采取缓解症状、改善关节功能的治疗措施,禁用激素类药物,以免造成严重后果。本项目不安排手术治疗。
(2)治疗对象:在病区乡选I度特重病例和II、III度病例。
(3)诊断方法:按“GB16003大骨节病诊断标准”进行诊断。
(4)疗效评估:各项目省份选用以下2种方法之一评估疗效,或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对成人大骨节病病人治疗效果的评估方法。
国际骨关节炎的评分标准Lequesne指数:①膝关节休息痛:正常为0;轻度疼痛、不影响工作为1分;较重、不影响睡眠为2分;重、影响睡眠为3分。②膝关节运动痛:正常为0分;上下楼有症状、屈伸无影响为1分;上下楼有症状、下蹲疼痛为2分;行走时疼痛为3分。③压痛:正常为0分;重压时疼痛为1分;中度压力疼痛为2分;轻压疼痛3分。④肿胀:正常为0分;稍肿、膝眼清楚为1分;软组织肿胀、膝眼不太清楚为2分;膝眼不清、浮骸试验(+)为3分。⑤晨僵:正常为0分;屈伸僵硬但很快恢复(<10 min)为1分;僵硬、短时可恢复(10~30min)为2分;僵硬、较长时间才恢复(>30min)为3分。⑥行走能力:没有限制为0分;超过1 km,但受限制为1分;大约1 km或步行15 min为2分;500~900 m或8~15 min为3分;300~500 m为4分;100~300 m为5分;少于100 m为6分;使用单拐加1分;使用双拐加2分。
X线影像疗效评估:拍摄接受治疗病人双侧膝关节前后位X线片,评定药物的疗效。投药前拍片1次,8个月后拍片1次。利用刻度放大镜测量膝关节间隙狭窄变化程度,进行治疗前后比较,评定疗效。
(六)克山病防治
1. 目的。通过全国重点地区克山病病情调查,进一步掌握克山病的病情分布,为有效开展克山病病情监测提供依据;对重点病区的人群和现症病人给予预防干预和治疗。
2. 克山病病情调查。
(1)抽样方法:在全国克山病病区采用多阶段整群抽样的方法选取调查点,每个调查点由1个或数个病区村组成,抽样情况见“项目省份抽样表”。各项目省要将抽样过程相关资料报送地病中心备查。
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山东、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和甘肃10个省份,采用三阶段抽样。第一阶段:按照随机的方法抽取病区县;第二阶段:除内蒙古和重庆在每个选中的病区县中随机抽取2个病区乡外,其余8个省份在每个选中的病区县中随机抽取1个病区乡;第三阶段:在每个选中的病区乡中随机抽取1个调查点。
山西、辽宁、河南和贵州4个省份,采用两阶段抽样。第一阶段:辽宁省在全部病区县中各随机抽取1个病区乡;山西、河南、贵州3个省在全部病区乡中分别抽取2个病区乡;第二阶段:从每个选中的病区乡中随机抽取1个调查点。
湖北省直接从每个病区乡中随机抽取1个调查点。
项目省份抽样表
省份 病区县总数 抽取县数 调查乡数 调查点数
河 北 11 7 7 7
内蒙古 12 10 20 20
山 西 11 2 2 2
辽 宁 4 4 4 4
吉 林 33 18 18 18
黑龙江 67 20 20 20
山 东 19 15 15 15
河 南 3 2 2 2
湖 北 1 - 2 2
重 庆 9 5 10 10
四 川 53 20 20 20
贵 州 1 - 2 2
云 南 40 18 18 18
陕 西 29 19 19 19
甘 肃 28 19 19 19
合 计 321 159 178 178
(2)调查方法:以村为单位收集各调查点户籍人口与常住人口数据(常住人口是指每年在病区村居住不少于6个月的居民)。
每个调查点的常住人口数不少于600人,调查应答率须达到80%。当调查点涉及数个病区村时,依次调查每个病区村全部常住人口,调查至500人为止。
(3)调查内容:对调查对象进行以心血管系统疾病为主的临床检查,并描记心电图。可疑克山病患者须拍摄后前位2米距离胸部正位X光片,按“克山病诊断标准GB17021”,确诊克山病病例,排除疑似病例。
每个调查点采集10户主食粮食样品(在玉米、大米或面粉中,采集其中的一种主食粮),每户1份,每份50g,进行硒含量测定。
3. 克山病重点病区人群补硒。
(1)项目地区、人群的选择及时间:四川、甘肃、云南3个项目省,根据近年来发生亚急型克山病、慢型克山病以及地方性猝死等情况,对病区所在乡受威胁的农业人口,提供为期1年的硒碘盐干预。
(2)硒碘盐的加工:按《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硒碘盐中硒含量为3~5mg/Kg。在省级地方病防治机构的指导下,由碘盐定点生产厂家加工硒碘盐,加工后的硒碘盐须经指定的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确保硒碘盐的安全性。
(3)硒碘盐监测:硒碘盐供应6个月时,在项目乡或县,按东、西、南、北4个方位选择4个村,每村抽取30户家庭,采集家中盐样50g,每乡或县共采集120份盐样,进行盐硒检测。要求硒碘盐覆盖率达到90%以上。
4. 克山病病人治疗。
(1)患者的选择:根据调查资料,治疗对象为经过临床医生确诊的克山病患者,不包括危重病人,对治疗对象进行临床检查,确定治疗方案,建立病人档案。
(2)治疗原则:由卫生厅协调,在当地医疗部门的参与下,制定治疗实施方法,按医嘱采用强心剂、血管扩张剂、转换酶抑制剂、利尿剂或β受体阻断剂等药物对症治疗,以防止慢性心功能不全。
(3)疗效判定:用药6个月后,进行疗效判定。
(七)健康教育
1. 目的。在病区开展针对性的地方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提高项目实施地区群众对地方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增强保健意识,促进健康行为生活方式的形成,提高自我防病能力,自觉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地方病的危害。
2. 范围和对象。
(1)范围:按照《管理方案》的任务安排,结合本省地方病病种及其分布情况,选定实施健康教育的项目县。要求大众传播覆盖全县;学校健康教育,在每个项目县按病种选取3个乡,每乡在乡镇中心小学4至6年级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农村社区健康教育,每乡选择3个村由学校组织受训的目标学生深入农村社区,通过小手牵大手向目标妇女传播相关健康信息。
(2)目标人群:一级目标人群为育龄妇女(18-40岁)、小学生(四年级及以上);二级目标人群为各级相关部门领导、乡级卫生院院长、防保专干、小学教师、村干部和村医。
3. 组织实施。
(1)实施方案:各项目省根据国家《管理方案》和《技术方案》,制定本地区健康教育项目实施方案。
(2)人员培训:各项目省级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市、县级有关人员进行地方病防治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技术培训。
(3)基线调查:各项目省在实施本年度健康教育工作之前,对项目县的小学生地方病防治健康教育开课、相关病种防治知识知晓情况和行为转变情况进行基线调查。每个项目县按病种随机抽取5所小学,不足5所小学的病区全部调查。每所学校抽取五年级1个班的30名学生进行试卷调查,人数不足时,可从邻近班级或上年级补足,并在每所学校附近各抽取15名育龄妇女进行问卷调查。
(4)健康教育内容与活动: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作相关病种的健康教育传播资料(相关地方病防治知识核心信息、VCD或DVD光盘、公益广告、小学健康教育手册等),并逐级下发。传播材料力求科学、易懂、富有吸引力。
市、县卫生部门协调广电部门,在辖区内播放地方病防治知识科普片和公益广告3次,新闻媒体报道项目情况1次以上;协调教育部门在项目乡镇小学4至6年级的班级按病种上好1节地方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课,做到学校有安排、教师有教案;项目乡镇小学组织学生深入项目村开展传播活动1次,每位学生负责向自己的母亲和5户家庭的5名育龄妇女传播相关地方病防治知识的核心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在项目乡、村所在地书写针对性的地方病墙体标语2条;组织县级业务人员培训二级目标人群。
项目乡(镇)卫生院组织3期专题宣传栏;利用“赶集日”开展2次健康咨询活动。
项目村协助学校做好学生入户宣传活动。
(5)效果评价调查:在项目实施结束后,进行干预效果评价调查。
(6)大众传播效果评价:在县城抽取5个相关单位的30名机关干部,了解其是否收看过地方病防治相关科普片或公益广告;调查相关健康信息的知晓率;在每所项目学校抽取五年级1个班的30名学生进行试卷调查,人数不足可从邻近班级或上年级补足,并在每所学校附近各抽取15名育龄妇女进行问卷调查。
4. 项目监督与评估。
(1)各项目省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做好质量控制工作,对项目实施地区进行督导检查。项目期间,省级督导不少于2次,并填写督导工作记录表,了解工作进展和经费安排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
(2)项目实施地区小学地方病防治健康教育开课率达到100%以上。
(3)项目结束后,育龄妇女相关地方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要在基线调查基础上提高10%;小学4至6年级学生知晓率要达到80%以上。



注:问卷10-1、10-2中,第1、2、3题为知识题,可统计正确答案的知晓率,并作干预前后的对比;第4题是关于知识来源的问题,各地可自行统计,为有针对性地选择碘缺乏病知识传播途径提供参考;第5题为行为测试题,所提供的内容可为效果评估提供参考。
(八)人员培训
1. 项目实施人员培训。
各项目省根据国家《管理方案》和《技术方案》的具体要求,针对本年度项目工作、实施方法和技术关键问题,由省级项目执行单位组织开展对各级人员的项目培训,确保项目执行进度和完成质量。
2. 专业人员岗位培训。
(1)培训目的:为促进地方病防治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提高地方病防治专业队伍素质,组织开展地方病防治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岗位培训,重点加强地市级及以上专业骨干培训,强化师资队伍建设。
(2)培训对象:省级地方病防治业务管理、师资及专业技术人员;地市级地方病防治管理、专业技术骨干及师资。
(3)培训内容:流行病学现场调查技术、疾病监测理论与实践、项目管理、信息统计与分析、地方病诊断与实验室检测技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疾病控制技术规范等实用知识与技能。
(4)组织实施
①培训时间:根据培训内容、对象确定培训时间、方式,集中面授培训的每班培训时间,原则上至少安排5天40学时以上;2008年9月前完成所有培训。
②培训实施: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负责对省级业务管理、师资和业务骨干的培训;省级疾病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负责对本省专业技术人员及地市级业务管理、专业技术骨干和师资的培训。
③培训教材: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组织专家统一编写《地方病防治专业人员岗位培训教材》,并提供参考资料目录,由项目省统一选购。
④培训方法:各项目省根据所辖地区地方病流行状况,开展省级和地市级地方病专业人员岗位培训,按照培训内容设立不同种类培训班。采取互动式教学方式,要求理论与现场实践相结合,以案例分析为重点,强化专业技能训练,提高学员实际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流行病学现场调查、监测理论、数据管理与分析等实用技术培训,既要注重理论学习,又要充分结合实际案例开展教学;地方病诊断技术、技术标准等培训,要注重与现场实际相结合,确保培训效果;地方病实验室检测技术培训要尽可能安排在实验室进行,通过演示和实际操作,掌握各种样品检测方法。
培训效果评估:培训结束后,各项目省撰写培训工作总结报告,对学员掌握培训知识情况进行评估,统计学员培训合格率,并建立人员培训档案,包括:培训会议通知、培训教材、教学计划、日程安排、考试试卷、学员成绩单、学员反馈意见、培训班总结和学员考勤登记表等。
(九)能力建设
1. 碘缺乏病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试点。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开展信息管理系统试点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提出信息系统的建设方案、信息资源规划与需求分析及调研论证等工作。在内蒙古、云南、宁夏和新疆的125个县级地方病防治机构开展防治碘缺乏病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试点工作,每个县所属的地市级机构配套装备计算机和打印机等信息管理设备,用于地方病信息上报和统计的专用设备。
2. 地方病防治现场工作设备建设。根据大骨节病和克山病的病区分布,为部分西部省、区、市重点病区所在地市级地方病防治机构配置防治大骨节病和克山病现场诊断用的便携式X光机和心电图机各1台(套);另对未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省份的地市级地方病防治机构配置尿碘检测设备。
3. 加强独立地方病防治机构和重点省份的能力建设。全国现有6个省份(山西省地病所、内蒙古地方病防治中心、吉林省地方病第二防治所、山东省地病所、云南省地病所、陕西省地病所)设有独立的地方病防治机构,另有西藏、青海和新疆3个西部重点省份,地方病病情非常严重,其防治机构的工作任务相当严重,为此,这些省份的地方病防治机构的能力建设急需加强。本年度对这些重点省份的省级地方病防治机构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安排更新和补充防治地方病必备的仪器设备(所购仪器设备分配情况详见表3),为了避免重复购置,对于个别已有的设备,可调整购置其他与地方病防治相关的设备。
二、建立技术档案
通过完善制度、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强项目资料管理和利用,确保项目档案资料的准确性、系统性和完整性。档案内容包括:项目文件、实施方案、培训材料、进度总结报告、中期督导报告、现场调查与实验室检测结果、病情与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报告及原始数据库等资料。
三、督导检查和验收
卫生部将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目标完成情况、中央资金分配及使用情况、配套资金落实情况、项目实施情况,根据进度及时组织安排督导、评估和验收。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各项目省(区、市)须组织有关专家和项目管理人员定期进行督导;当年度项目结束时,开展验收工作。督导情况和验收结果应及时报送卫生部疾病控制局,并抄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
四、资料管理与总结
(一)各地要按期做好项目启动、培训、督导和总结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所形成的管理文件、工作总结等要及时报送卫生部疾病控制局;所形成的相关技术方案、技术报告、调查数据、资料等按要求及时报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及国家碘缺乏病参照实验室。
(二)本方案有关的数据库录入格式和相关资料将公布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网站上,请各有关单位自行下载。网站地址:http://www. hrbmu.edu.cn/ crcfedc/index.htm。













表1 2007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地方病防治项目时间进度表

活动内容 完成时间 承担者
1. 下发项目技术方案 2008年2月 卫生部疾病控制局、中国地方病控制中心
2. 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2008年2月 各省
3. 开展人员培训、抽样及后勤准备 2008年2-3月 各省
4. 项目实施督导 2008年3-9月底 各省
5. 资料汇总分析,撰写工作报告,有关材料上报卫生部,项目进展情况、技术报告及原始数据电子版报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 2008年10月 各省
6. 项目完成情况评估验收 2008年11-12月 卫生部、财政部


表2-1 2007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
地方病防治项目进展情况调查表

填报省份(盖章):                   填报人:
项目名称 燃煤污染型地氟病综合防治 地方性氟中毒病防治 地方性砷中毒病防治 碘缺乏病防治 大骨节病防治 克山病防治 专业人员岗位培训 健康教育 能力建设
补助经费应到位(万元)                  
实际到位经费(万元)                  
地方配套经费(万元)                  
经费到位时间(年、月)                  
经费使用情况 现场防治经费                  
人员培训                  
项目督导                  
其他                  
项目进展及完成情况 省级召开启动会月份                  
地市召开启动会月份                  
省级项目培训人次                  
地市级项目培训人次                  
是否开展实验室质量控制                
是否开展基线调查                  
完成基线调查月份                  
项目督导次数                  
项目督导人次                  
注:根据本方案中各子项目的具体要求,选择填写相关信息。
表2-2 2007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
地方病防治项目完成情况调查表

填报省份(盖章):                   填报人:
改炉改灶 地方性砷中毒防治
同期改炉改灶户数 改炉户数 改灶户数 健康教育户数 高砷水源筛查村数 采集水样份数 完成检测份数 超标水样份数 超标水样村数

地方性氟中毒防治
调查县数 调查乡数 调查村数 氟斑牙检查人数 氟斑牙检出人数 氟骨症检查人数 氟骨症确诊人数 水氟检测份数 尿氟检测份数

碘盐监测
碘盐监测县数 碘盐检测份数 非碘盐份数 合格碘盐份数 不合格碘盐份数

碘缺乏病高危地区监测 应急补碘
高危地区监测县数 高危地区监测乡数 高危地区监测乡人口数(万人) 高危地区监测甲肿检查人数 高危地区监测检出甲肿人数 高危地区监测儿童尿碘检测份数 高危地区监测成人尿碘检测份数 高危地区乡重点人群人数(万人) 投服碘油人数(万人)









表2-3 2007年度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
地方病防治项目完成情况调查表

填报省份(盖章):                   填报人:
大骨节病病情监测 大骨节病病区补硒
病情监测县数 病情监测乡数 病情监测村数 临床检查人数 临床I度以上检出人数 X线检查人数 X线改变检出人数 病区补硒人数(万人) 病人治疗人数
                 
成人大骨节病调查
成人大骨节病调查县数 成人大骨节病乡数 成人大骨节病村数 成人大骨节病临床检查人数 成人大骨节病临床I度以上检出人数
       
克山病防治
病情监测县数 病情监测乡数 病情监测村数 临床检查人数 临床确诊慢克人数 临床确诊潜克人数 急克、亚急克检出人数 补硒覆盖人口(万人) 治疗病人数

能力建设 人员培训 健康教育
碘缺乏病信息系统试点装备县数 克山病仪器装备地市数 大骨节病仪器装备地市数 碘缺乏病装备地市数 项目实施人员培训人次数 地市级岗位培训人次数 克山病县数 大骨节病县数 碘缺乏病县数 地方性氟中毒县数 地方性砷中毒县数









表3 省级地方病预防控制机构常规工作设备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设备用途 设备数量(台/套) 经 费(万元) 合 计
山西 内蒙古 吉林 山东 云南 陕西 青海 新疆 西藏
连续可调加样器 EPPENDORF 实验室 1 1.5 1.5 1.5 1.5 1.5 1.5 9
消解仪 室温-200℃ 尿碘测定 1 0.7 0.7 0.7 0.7 0.7 0.7 0.7 0.7 0.7 6
超级恒温水浴箱 室温-50℃ 尿碘测定 1 2.4 2.4 2.4 7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UV-1600 碘元素分析 1 1.2 1.2 1.2 1.2 5
纯水器 美国LAB- 实验室 1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2
便携式X线机及配件 X线诊断 1 29 29 29 29 29 29 174
动态心电分析系统 美国世纪 克山病监测 1 15 15 15 45
B超仪 日立-405 甲状腺检测 1 14 14 14 14 14 14 14 98
便携式彩色多普勒心脏超声诊断仪 开立SSI-2000 克山病诊断 1 35 35 35 105
合 计 48 86 35 58 72 48 46 46 32 471

贫困地区燃煤污染型地氟病重点病区综合防治

表4-1 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综合防治项目村级表

省 市 县 乡 行政村
村名(自然村) 全村户数 全村人口数 ≥16岁人数 8-12岁儿童数 8-12岁儿童氟斑牙人数 全村氟骨症人数 开始烧煤时间(年) 炉灶使用习惯 全村原改炉灶情况 全村新改炉灶情况
全村原改炉灶户数 全村原改炉户数 全村原改灶户数 全村原改炉灶正确使用户数 全村原改炉灶实际受益人口数 全村新改炉灶户数 全村新改炉户数 全村新改灶户数 全村新改炉灶检查验收户数 全村新改炉灶检查验收合格户数 全村新改炉灶检查验收正确使用户数 全村新改炉灶实际受益人口数















说明:炉灶使用习惯填1-3:1为以炉为主,2为以灶为主,3为炉灶混使用。

填表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填表人: 审核人:

贫困地区燃煤污染型地氟病重点病区综合防治
表4-2 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综合防治项目县级表

省 市
县 名 全县总村数 全县总户数 全县总人口数 病区总村数 病区总户数 病区总人口数 项目实施地区8-12岁儿童氟斑牙人数 项目实施地区氟骨症人 数 全县原改炉灶情况 全县新改炉灶情况 健康教育情况
项目实施地区原改炉灶户数 项目实施地区原改炉户数 项目实施地区原改灶户数 项目实施地区原改炉灶正确使用户数 项目实施地区原改炉灶实际受益人口数 全县新改炉灶户数 全县新改炉户数 全县新改灶户数 全县新改炉灶检查验收户数 全县新改炉灶检查验收合格户数 全县新改炉灶检查验收正确使用户数 全县新改炉灶实际受益人口数 健康教育前问卷抽查学生人数 健康教育前学生防治知识知晓率(%) 接受健康教育学生人数 健康教育后问卷抽查学生人数 健康教育后学生防治知识知晓率(%) 健康教育前问卷抽查成人人数 健康教育前成人防治知识知晓率(%) 接受健康教育成人人数 健康教育后问卷抽查成人人数 健康教育后成人防治知识知晓率(%)












填表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填表人: 审核人:
贫困地区燃煤污染型地氟病重点病区综合防治

表4-3 健康教育活动统计表

省份 活动方式 覆盖范围 受教育人数
县数 乡数 村数 学生数 成人数



















             












说明:采取的方式填1-8, 1、广播、电视、报纸, 2、培训班、会议3、入户访谈4、中小学生健康教育课 5、作文比赛6、宣传画、标语、黑板报7、文艺演出8、其他
每进行一次健康教育活动填写一行。

填表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填表人: 审核人:

贫困地区燃煤污染型地氟病重点病区综合防治

表4-4 改炉改灶登记表

省 市 县 乡 行政村
村名(自然村) 户主姓名 家庭人口数(人) 改炉灶情况(户)
新改炉 新改灶 新建烟囱 维修
             








             
             
             
             
             
             
             
             
             
             
             
             












             
             

填表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填表人: 审核人:
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防治
表5-1 各项目省份病区详细情况汇总表

省 市 县 乡 行政村
序号 村名(自然村) 人口数 未改水村 已改水村历史病区类型
水氟浓度(mg/L) 是否列入2010年前改水计划 轻病区 中病区 重病区
国家 地方
































注:水氟浓度一栏填写2004年以来准确掌握的筛查数据,历史病区类型填写已改水病区历史情况,为轻病区、中病区或重病区。

填表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填表人: 审核人:

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防治
表5-2 项目村8-12岁儿童氟斑牙调查表

省 市 县 乡 行政村 自然村
未改水村2004年以来水氟筛查结果(mg/L) ,或已改水村历史病区类型
未改水村本次水氟检测结果(mg/L)1:东: 西: 南: 北: 中: 均值:
已改水村本次水氟检测结果(mg/L)2:末梢水1: 末梢水2: 末梢水3: 均值: 水源水: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氟斑牙诊断(Dean’s) 尿氟(mg/L)3
正常 可疑 极轻 轻 中 重 缺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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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贯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建设部


关于学习贯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建质[2006]31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正式公布实施。为在建设系统认真学习贯彻《暂行规定》,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严惩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遏制重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暂行规定》的重要意义

  《暂行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政纪处分的部门规章,它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高度负责和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坚定决心。该规定是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案件的重要依据,是从源头上强化政府安全监管主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负责任的重要措施。《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强化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各项监管措施力度,控制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深刻领会全面掌握《暂行规定》的内容实质

  各地要认真学习《暂行规定》,深刻领会和全面掌握《暂行规定》的内容实质。一是领会立目的。该规定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提供了制度保证。二是明确处罚适用范围,即“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三是掌握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该规定界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七大类25种违法违规行为和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五大类18种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事业单位及中介组织出具虚假报告造成安全生产隐患的行为。四是明确政纪处分种类。该规定对应不同情节的违法违规行为,针对公务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及中介组织工作人员分别规定了相应处分种类。

  三、认真组织学习和培训《暂行规定》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包括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乡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本地区建设系统的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安全监督执法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城市市政公用行业企业等各类建设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以及有关中介组织的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暂行规定》。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制定学习和培训方案,把对《暂行规定》的培训作为今明两年安全生产培训的重点内容之一,并与其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培训结合起来,纳入安全生产培训的整体框架;同时,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在建设系统大力宣传《暂行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推动安全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的提高。

  四、坚持依法行政,全面履行政府安全监管职责

  《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既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提供了有力手段,也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要切实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一是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和指示,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二是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要求,依法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核准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严格许可条件和办事程序,并接受群众监督。三是要按规定进行事故处置工作,及时、规范上报重大事故发生情况,及时组织人员抢救等应急救援工作,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履行事故调查职责,切实执行事故处理决定,严肃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四是要认真遵守党政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遵纪守法,不得干预插手安全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执法和中介活动。

  五、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各类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企业必须在取得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进入建设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在被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不得擅自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是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同时,要依法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三是企业在发生事故后,要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真实上报,并及时组织事故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同时要认真落实和执行上级机关批复的事故处理意见。四是从事安全生产评价、培训、检测、检验等工作的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相关报告、文件和资料,坚决杜绝各类虚假和徇私舞弊行为。

  六、严肃查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全面地履行法定安全监管职责。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要严格按照《暂行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监察部门进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把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和腐败问题作为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内容和必要程序,并根据有关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处理决定,对事故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及时作出有关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人员执业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同时,要将查处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加大安全生产社会舆论监督力度。

  附件: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11号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6年10月30日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6日第2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李至伦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李毅中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与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颁发有关证照的;

  (二)对不具备法定条件机构、人员的安全生产资质、资格予以批准认定的;

  (三)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四)违法委托单位或者个人行使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权或者审批权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者审批行为的。

  第六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批准向合法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超量提供剧毒品、火工品等危险物资,造成后果的;

  (二)批准向非法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提供剧毒品、火工品等危险物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条件的。

  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的;

  (二)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或者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

  (三)干预、插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的;

  (四)有其他干预、插手生产经营活动危及安全生产行为的。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申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中组织审查验收的;

  (二)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四)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

  (二)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

  (三)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第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

  (二)违反规定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安全生产领域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本人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煤矿的处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三)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六)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四)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五)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六)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七)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二)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的。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对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承担安全评价、培训、认证、资质验证、设计、检测、检验等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报告等与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造成安全生产隐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企业、事业单位中除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外,其他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接收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中关村科技园区接收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2001年2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实施《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满足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新技术企业)接收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非北京生源的获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接收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应当遵循学用一致、人尽其才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非法牟利。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接收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应当向市人事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非北京生源毕业生进京审批表》一式二份;
(二)高新技术企业与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或者就业协议书;
(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所在学校校一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出具的推荐材料;
(五)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在校已修全部课程的成绩单。
第五条 对于材料齐全、符合《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规定条件的,市人事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为其开具《报户口介绍信》,到所在区、县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对于符合《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规定条件,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的,市人事局应当为其出具留京接收函,待其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后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市人事局办理非北京生源本科毕业生进京审批时间,至学生毕业年度的7月30日止;办理非北京生源研究生进京审批时间,至学生毕业年度的12月30日止。
第七条 被接收的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应当按照户籍管理规定落户;接收单位没有集体户口,又无法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北京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落集体户口。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在接收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牟利行为的,由市人事局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且取消其依照本办法接收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资格;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
第九条 在办理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进京审批手续过程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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