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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津贴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1:38:29  浏览:85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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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津贴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山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津贴实施细则(试行)

中府办[1997]124号


  第一条 根据《中山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住房津贴制度。办法实施后单位不得再购、建住房。领取住房津贴的人员应自行解决住房。

  第三条 凡在本市工作连续工龄满5年,未享受过各种住房优惠待遇的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均可按办法的规定领取住房津贴。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各种住房优惠待遇是指:

  (一)集资建房(公助私建)。由单位向职工资助资金(包括用地或建筑材料)建造住房,并以个人名义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购买解困房、廉价房。即由政府投资兴建,专门用于解决住房困难户和侨房腾退户的住房,以补贴价格形式出售给个人的;

  (三)购买配套价房。即经政府批准以成本价直接出售给个人的配套房(已向政府补交地价转为商品房的不在此限);

  (四)购买房改房。即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个人的公有住房;

  (五)享受住房补贴。即由单位发给职工个人,以现金兑现的住房补贴;

  (六)租住公房。即租住单位或房管部门的公产房(包括单位周转房、集体宿舍及生活设施不完备的住房)。

  第五条 退出租住公房且符合享受住房津贴条件的,从退出租住公房次月起,可申请领取住房津贴。

  第六条 夫妻双方符合条件的,双方均可分别按各自职级标准领取住房津贴。但夫妻一方只要享受过第四条所规定的任何一项住房优惠待遇的,双方均不能再领取住房津贴。

  再婚夫妻中的一方已享受过住房优惠的,另一方则不能领取住房津贴;领取住房津贴的一方,从再婚当月起,停发住房津贴。

  第七条 办理停薪留职手续的人员,从批准当月起,停发住房津贴。

  第八条 未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或间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不能向职工发放住房津贴。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每月按如下标准领取住房津贴:一般干部职工350元,科级干部400元,处级干部450元,厅级干部500元。津贴标准每年递增10%(详见住房津贴标准对照表)。农村镇区可根据实际适当调低津贴标准。

  第十条 被在职单位聘用的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经本市有关部门确认的政工师、工人技师等),可参照相应的行政职级的补贴标准,即初级职称350元,中级职称400元,高级职称450元。

  第十一条 部队师团级及以上级别转业干部,按转业时的职级标准领取住房津贴,营级(含营级)以下干部则按转业后的职级标准领取住房津贴。其从部队转入新单位前的军龄可作本市连续工龄计算。

  第十二条 在领取住房津贴期间,因职级发生变动的,从变动次月起,按新任职级标准领取住房津贴。

  第十三条 在领取住房津贴期间,因工作需要调动到本市其他实行住房津贴制度的单位时,应办理住房津贴转移手续,由新单位续发住房津贴;如调动到未实行住房津贴制度单位时,不能再享受其他形式的住房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领取住房津贴的时间从审批同意发放住房津贴当月起至满15年止。

  符合条件领取住房津贴的人员,可在批准领取津贴时一次过领取5年的住房津贴,余下的津贴按标准分10年逐月领取。

  一次过领取的5年住房津贴应按其本人在批准领取住房津贴之月前5年内的实际职级标准及任职期限分别计算。但不计算递增。

  第十五条 办法实施时已离退休的,可按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一次过领取5年的住房津贴,余下的津贴则按其离退休时的职级标准为基数每年递增10%,分10年逐月领取。

  未领足15年住房津贴而离退休的,可按其离退休时的职级标准为基数每年递增10%,逐月领取直至满15年止。

  第十六条 在领取住房津贴期间因离职(含自动离职)、被开除等原因离开工作单位的,从离开之月起,原单位应停发住房津贴;在领取津贴期间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单位停发住房津贴。

  第十七条 住房津贴的来源为单位的住房基金,不足部分按财政供给体制解决:

  (一)属市本级财政供给的,由市财政预算中列支;

  (二)属镇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由镇级财政收入中列支。

  第十八条 职工领取住房津贴,必须由其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填报《住房津贴申领表》。

  第十九条 执行办法的单位应对申领人的申请按照有关条件进行审查,确认资格后,在《住房津贴申领表》上加具意见,连同《发放住房津贴名册》送主管部门复核,再按住房津贴的财政供给体制呈报审批。属镇级审批的,应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住房津贴定向用于职工购买住房,不以现金方式直接发放给个人,由发津贴单位将应发之津贴按时存入在市住房基金公司开设的个人住房津贴专户内。银行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发利息,专户内本息为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十一条 银行向领取住房津贴的个人发放《住房津贴专用卡》,持卡人凭卡在市建行各个储蓄网点或柜员机查询津贴余额和办理支取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发津贴单位均应在市住房基金公司开设住房基金帐户。帐户内应有足够的存款发放住房津贴;余额不足时,应及时按应发津贴的数额存入帐户内。

  第二十三条 职工申领住房津贴经复核批准后,由市住房基金公司根据市财政部门开具的《住房基金转帐凭证》,将职工个人当月应领取的住房津贴从单位的住房基金帐户内分别划入职工个人的住房津贴专户内。

  第二十四条 执行办法的单位应每月按时向财政部门填报《发放住房津贴增减变动表》。

  第二十五条 领取住房津贴的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可申请支取使用个人专户内的住房津贴余额,未发放的津贴可从银行逐月领取:

  (一)以一次付款方式购买住房的;

  (二)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住房的;

  (三)租用私房的;

  (四)自建住房的;

  (五)其他办法自行解决住房的;

  (六)经批准离职或离退休的;

  (七)在领取住房津贴期间死亡的,可由其合法继承人一次过提取其本人津贴帐户内的全部余额。

  第二十六条 职工申请提取使用住房津贴时,应填报《提取使用住房津贴申请表》并附有关资料,由发津贴单位审批。

  第二十七条 职工领取住房津贴后,可申请政策性贷款购买商品房,有关银行可按规定提供住房抵押贷款。

  第二十八条 执行办法的单位必须对申请人享受住房津贴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职工个人在申领住房津贴时,必须如实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以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其他单位可参照办法制定具体的住房津贴方案,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市房改办批准施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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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一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一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废止以主任会议名义提请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议案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保留和取消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主体情况》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34件地方性法规中的82项行政许可规定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第一批废止的地方性法规中82项行政许可规定目录


┌──┬────────────────┬───────────────────┬──────────┐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 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法规 │ 实施机关 │

├──┼────────────────┼───────────────────┼──────────┤

│ 1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年度审核│《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 2 │从事计量器具安装、改装业务的资格│《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审查 │ │ │

├──┼────────────────┼───────────────────┼──────────┤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社会│ │ │

│ 3 │公正计量机构和计量检定机构的年度│《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 │审核 │ │ │

├──┼────────────────┼───────────────────┼──────────┤

│ 4 │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影响说明的申报│《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省、市、县环保局 │

│ │登记 │条 │ │

├──┼────────────────┼───────────────────┼──────────┤

│ 5 │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影响说明的审核│《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省、市、县环保局 │

│ │ │条 │ │

├──┼────────────────┼───────────────────┼──────────┤

│ 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填写单位资│《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省环保局 │

│ │格认可 │三条 │ │

├──┼────────────────┼───────────────────┼──────────┤

│ 7 │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转前的环保检│《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省、市、县环保局 │

│ │查 │十五条 │ │

├──┼────────────────┼───────────────────┼──────────┤

│ 8 │建筑施工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夜间作│《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省、市、县环保局 │

│ │业的审批 │ │ │

├──┼────────────────┼───────────────────┼──────────┤

│ 9 │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证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省环保局 │

├──┼────────────────┼───────────────────┼──────────┤

│ 10 │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中介活动经营资│《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经济信息管理│

│ │格审核 │ │部门 │

├──┼────────────────┼───────────────────┼──────────┤

│ 11 │地质勘查资格登记 │《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 │

├──┼────────────────┼───────────────────┼──────────┤

│ 12 │地质勘察单位资格年检 │《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省国土资源厅 │

├──┼────────────────┼───────────────────┼──────────┤

│ 13 │海域使用权出租审批 │《河北省海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

│ │ │ │部门 │

├──┼────────────────┼───────────────────┼──────────┤

│ │在城市建立经营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 │ │

│ 14 │的单位及其专用设备和专用车辆的批│《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准 │ │ │

├──┼────────────────┼───────────────────┼──────────┤

│ 15 │道路旅客运输业户的年度审验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 │ │ │行政主管部门 │

├──┼────────────────┼───────────────────┼──────────┤

│ 16 │道路客运班线(含高速公路客运班线│《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 │、旅游班线等)的年度审验 │ │行政主管部门 │

├──┼────────────────┼───────────────────┼──────────┤

│ 17 │汽车客运站年度审验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 │ │ │行政主管部门 │

├──┼────────────────┼───────────────────┼──────────┤

│ 18 │道路货物运输业户的年审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 │ │ │行政主管部门 │

├──┼────────────────┼───────────────────┼──────────┤

│ 19 │道路运输货物装卸业户的年审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 │ │ │行政主管部门 │

├──┼────────────────┼───────────────────┼──────────┤

│ 20 │汽车维修业户的年审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 │ │ │行政主管部门 │

├──┼────────────────┼───────────────────┼──────────┤

│ 21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年审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 │ │ │行政主管部门 │

├──┼────────────────┼───────────────────┼──────────┤

│ 22 │汽车维修检测从业人员上岗证的年审│《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 │ │ │行政主管部门 │

├──┼────────────────┼───────────────────┼──────────┤

│ 23 │设立卫生类民办教育机构审核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十二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 │

├──┼────────────────┼───────────────────┼──────────┤

│ 24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检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

│ 25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度检查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

│ │ │ │障行政部门 │

├──┼────────────────┼───────────────────┼──────────┤

│ 26 │绘制、印刷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河北省测绘条例》第十七条 │省测绘局 │

│ │线地图及出版物的审查 │ │ │

├──┼────────────────┼───────────────────┼──────────┤

│ 27 │需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河北省测绘条例》第二十条 │省测绘局 │

│ │版地图的初审 │ │ │

├──┼────────────────┼───────────────────┼──────────┤

│ 28 │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河北省测绘条例》第二十五条 │省测绘局 │

│ │果的审批 │ │ │

├──┼────────────────┼───────────────────┼──────────┤

│ 29 │煤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技术资格│《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局 │

│ │审查 │〉办法》第九条 │ │

├──┼────────────────┼───────────────────┼──────────┤

│ 30 │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安全技术资格│《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审查 │〉办法》第九条 │ │

├──┼────────────────┼───────────────────┼──────────┤

│ 31 │建筑安装施工单位安全资格审查 │《河北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

│ │ │ │部门 │

├──┼────────────────┼───────────────────┼──────────┤

│ 32 │人防通信设施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省通信行政主管部门 │

│ │准 │〉办法》第二十二条 │ │

├──┼────────────────┼───────────────────┼──────────┤

│ 33 │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审核 │《河北省旅游条例》第十二条 │省旅游局 │

├──┼────────────────┼───────────────────┼──────────┤

│ 34 │各类传播媒体报道具有重大影响的气│《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 │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同意 │法》第十四条 │ │

├──┼────────────────┼───────────────────┼──────────┤

│ 35 │进行人工增雨(雪)和防雹作业的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省气象主管机构 │

│ │准 │法》第十五条 │ │

├──┼────────────────┼───────────────────┼──────────┤

│ 36 │气象服务资格认证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省气象主管机构 │

│ │ │法》第二十三条 │ │

├──┼────────────────┼───────────────────┼──────────┤

│ 37 │省外考古单位、科研机构在我省境内│《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省文物局 │

│ │进行考古调查或发掘工作的同意 │ │ │

├──┼────────────────┼───────────────────┼──────────┤

│ 38 │考古勘探单位和考古勘探领队人员资│《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省文物局 │

│ │格认证 │ │ │

├──┼────────────────┼───────────────────┼──────────┤

│ 39 │全民所有的文物收藏单位的不够藏品│《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省文物局 │

│ │标准的文物和标本的处理 │ │ │

├──┼────────────────┼───────────────────┼──────────┤

│ 40 │到外省举办展览的审批 │《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省文物局 │

├──┼────────────────┼───────────────────┼──────────┤

│ │省专业主管部门制定本系统档案管理│ │ │

│ 41 │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需经省档案行│《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十条 │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 │

│ │政管理部门审批 │ │ │

├──┼────────────────┼───────────────────┼──────────┤

│ 42 │省专业主管部门制定本专业档案管理│《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十条 │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 │

│ │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 │ │

├──┼────────────────┼───────────────────┼──────────┤

│ 43 │机关、事业单位设置档案馆审核 │《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 │

├──┼────────────────┼───────────────────┼──────────┤

│ 44 │地方国家专门档案馆的档案接收和收│《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

│ │集范围的审定 │ │部门 │

├──┼────────────────┼───────────────────┼──────────┤

│ 45 │地方国家专门档案馆设置的批准 │《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省政府 │

├──┼────────────────┼───────────────────┼──────────┤

│ 46 │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认定 │《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 │

├──┼────────────────┼───────────────────┼──────────┤

│ 47 │省外单位在本省范围内承担地震安全│《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条│省或设区的市防震减灾│

│ │评价的资格验证 │ │主管部门 │

├──┼────────────────┼───────────────────┼──────────┤

│ 48 │颁发记者证 │《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第十八、十九│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 │ │条 │ │

├──┼────────────────┼───────────────────┼──────────┤

│ 49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公民举│《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

│ │行新闻发布会登记 │ │部门 │

├──┼────────────────┼───────────────────┼──────────┤

│ 50 │学校体育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批准│《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

├──┼────────────────┼───────────────────┼──────────┤

│ 51 │学校体育设施拆迁批准 │《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

├──┼────────────────┼───────────────────┼──────────┤

│ 52 │改变学校体育设施使用性质批准 │《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

├──┼────────────────┼───────────────────┼──────────┤

│ 53 │减少学校体育设施原有面积批准 │《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

├──┼────────────────┼───────────────────┼──────────┤

│ 54 │海上或内陆大水面收购水产品审批 │《河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

│ │ │ │部门 │

├──┼────────────────┼───────────────────┼──────────┤

│ │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科学技术管理部│《河北省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条例》第三十六│ │

│ 55 │门委托,对所属科技社团进行资格审│条 │设区的市以上科协 │

│ │查 │ │ │

├──┼────────────────┼───────────────────┼──────────┤

│ 56 │建立独立的全民或者集体所有制企业│《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

│ │性质的技术贸易机构的审批 │ │ │

├──┼────────────────┼───────────────────┼──────────┤

│ 57 │建立独立的全民或者集体所有制事业│《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

│ │性质的技术贸易机构的审批 │ │ │

├──┼────────────────┼───────────────────┼──────────┤

│ 58 │建立私营和个体技术贸易机构的审批│《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

├──┼────────────────┼───────────────────┼──────────┤

│ 59 │非独立技术贸易机构的审批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

├──┼────────────────┼───────────────────┼──────────┤

│ 60 │技术贸易机构变更、注销登记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原批准成立和注册部门│

├──┼────────────────┼───────────────────┼──────────┤

│ 61 │技术市场管理机构所设的技术市场检│《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 │

│ │查员的审批 │ │ │

├──┼────────────────┼───────────────────┼──────────┤

│ 62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审批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 │

├──┼────────────────┼───────────────────┼──────────┤

│ 63 │申办民营科技企业的审批 │《河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县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

├──┼────────────────┼───────────────────┼──────────┤

│ 64 │使用“科技开发”、“研究机构”等│《河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科技行政部门 │

│ │与科研有关的企业名称的审批 │ │ │

├──┼────────────────┼───────────────────┼──────────┤

│ 65 │民营科技企业合并、分立、转产、转│《河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

│ │让、迁移等注册登记事项的核定 │ │ │

├──┼────────────────┼───────────────────┼──────────┤

│ 66 │民营科技企业年度审验 │《河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科技行政部门 │

│ │ │条 │ │

├──┼────────────────┼───────────────────┼──────────┤

│ 67 │清真食品准营证、清真食品标识牌的│《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民族宗教行政│

│ │审批 │ │部门 │

├──┼────────────────┼───────────────────┼──────────┤

│ 68 │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识牌年检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县级以上民族宗教行政│

│ │ │条 │部门 │

├──┼────────────────┼───────────────────┼──────────┤

│ 69 │酒类展览展销活动审核 │《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 │省酒类监督管理局 │

├──┼────────────────┼───────────────────┼──────────┤

│ 70 │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年检 │《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省酒类监督管理局 │

├──┼────────────────┼───────────────────┼──────────┤

│ 71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年检 │《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各市、县(市)酒类监│

│ │ │ │督管理局 │

├──┼────────────────┼───────────────────┼──────────┤

│ 72 │对从事新能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十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能│

│ │登记 │条 │源管理机构 │

├──┼────────────────┼───────────────────┼──────────┤

│ 73 │对销售省外生产的新能源产品出具质│《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省新能源产品工程设施│

│ │量检测合格证 │一条 │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站 │

├──┼────────────────┼───────────────────┼──────────┤

│ 74 │对已办理登记的肥料产品广告的内容│《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省农业厅 │

│ │审查 │ │ │

├──┼────────────────┼───────────────────┼──────────┤

│ 75 │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 │

├──┼────────────────┼───────────────────┼──────────┤

│ 76 │《河北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年检│《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 │

├──┼────────────────┼───────────────────┼──────────┤

│ 77 │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中医学校、中医│《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第十三条 │省中医药管理行政部门│

│ │班审核 │ │ │

├──┼────────────────┼───────────────────┼──────────┤

│ 78 │设立中医临床科研机构审批 │《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二十一条 │省中医药管理行政部门│

│ │ │ │、科技行政部门 │

├──┼────────────────┼───────────────────┼──────────┤

│ 79 │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 │其产品经营许可 │条 │ │

├──┼────────────────┼───────────────────┼──────────┤

│ 80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引进的科技人│《河北省支持和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所在地人民政府 │

│ │员申报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审批 │展条例》第二十五条 │ │

├──┼────────────────┼───────────────────┼──────────┤

│ 81 │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经理的考核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

│ │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的决定》第十一条│行政部门、公安部门 │

├──┼────────────────┼───────────────────┼──────────┤

│ 82 │重新申办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和歌舞│《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

│ │厅安全合格证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的决定》第十六条│行政部门、公安部门 │

└──┴────────────────┴───────────────────┴──────────┘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的通知


2002-04-26

教基〔2002〕7号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落实《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配合从2003年起高考时间提前一个月的改革举措,我部组织部分专家对普通高中课程计划进行了调整,重新修订了《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修订版)》,调整了课时。现将《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希望各地认真组织对《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的学习、研究,全面落实课程计划精神。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加强管理,深化教学改革,做好师资培训、教学仪器设备的配备等工作,全面提高普通高中的教育质量。《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将由人民教育出版社印发单行本,供各地订购、使用。

附件:

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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