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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淘汰热轧硅钢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22:57:19  浏览:91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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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淘汰热轧硅钢片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34号

 

限期淘汰热轧硅钢片

  根据《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国家经贸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目录》)要求,2002年底前停止生产热轧硅钢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认真执行《目录》,2003年3月底前,机电产品生产单位不再使用热轧硅钢片作为原材料;2003年6月底前各类企业不再销售和采购含有热轧硅钢片的电器产品。各类热轧硅钢片生产、使用企业应及时根据各自情况抓紧做好产品结构调整工作。

  二、为做好用冷轧硅钢片代替热轧硅钢片工作,推荐以下电机制造企业作为试制单位: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北京毕捷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合电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大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贝得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华年电机有限公司、海宁永发机电有限公司、山东华力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电机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江晟机电厂有限公司、广州电机厂。

  三、试制用冷轧硅钢片等由以下单位提供: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四、有关生产、使用、研究单位应做好2002年底前废除所有涉及热轧硅钢片钢号、产品及工艺等相关标准的前期准备工作。

  五、采用冷轧硅钢片代替热轧硅钢片的有关问题,可与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联系。联系方式如下:

  通讯地址:上海市武宁路505号7号楼

  邮  编:200063

  电  话:021-62163904

  传  真:021-62163904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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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级机关小汽车配备、更新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机关小汽车配备、更新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00四年十二月二日

宁委办发〔2004〕69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市级机关小汽车配备、更新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市级机关小汽车配备、更新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不断地提高政务活动的透明度,体现服务型政府的公众意识,“中国南京”网站推出的“咨询服务台”栏目,旨在在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架起又一座方便信息到达的桥梁。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机关小汽车配备、
更新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00四年十二月二日

宁委办发〔2004〕69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市级机关小汽车配备、更新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市级机关小汽车
配备、更新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推进机关廉政建设, 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小汽车的配备、 更新和使用管理, 根据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 省级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 〉 的通知 》 ( 苏办〔2004〕35号 ) 和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 现就南京市市级机关小汽车配备、 更新和使用管理, 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现任市正职领导干部、 享受副省级待遇的原任市领导和省级离退休干部小汽车的配备和使用, 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现任副市级( 含 )以下领导干部不配专车。根据工作需要, 副市级领导干部和市级机关部委办局( 不含二级局 )现任正职领导干部, 可相对固定用车; 其他市局级领导干部保证工作用车; 离退休干部由各单位按有关规定提供用车。市级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配备、 管理。

  三、市级机关和其他财政拨款单位购置、更新车辆,要按照报废一辆更新一辆的规定,严格按审批程序办理。购置、更新的新车应是价格不超过25万元的国产小汽车,不准购买进口车,不准搞超过原配置标准的装修。市级机关各单位不再配备接待和商务用旅行车,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价格25万元以上小汽车或接待和商务用旅行车的,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四、市级机关车辆更新报废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汽车,5年之内不准更换;使用5年以上,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原则上不准带车,新单位能在现有车辆中调剂使用的,不准配备新车。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需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后方予办理报废手续。车辆处置,应严格按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公开、规范的操作。

  五、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实行人员编制定额管理。各部门、各单位按核定编制人数,每20-30人可配备一辆小汽车。现任市局级领导干部按实际人数每2人配备一辆小汽车。市局级离退休干部每4-6人、其他离退休人员每20-30人可配备一辆小汽车。机关内部处科室不得配备工作用车(警备、机要、消防、救护、抢险等特种车辆除外)。

  六、上级调拨或经批准接受捐赠及通过法律程序获得的小汽车,计入各单位车辆编制定额。各单位已转卖、出租、外借的车辆,在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之前,仍计入该单位的车辆编制定额。一套机构、两个名称的单位,按一个单位配车。兼职的市局级领导干部由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配车。

  七、市级机关各单位及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向下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服务对象调换、借用车辆。

  八、不准公车私用。因特殊情况私事用车时,需经批准,并按实际里程数计费。收费标准:小轿车1.00元/公里,旅行车1.30元/公里。车费由用车人直接向单位交付,收取的费用可用于弥补单位车辆维修经费。

  九、市级机关车辆由各单位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并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市级机关车辆的编制、配备、更新与报废管理工作,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十、车辆购置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申请超编制定额、超标准或未经批准购置车辆的,市财政不予安排资金。

  十一、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试行公务用车改革。改革方案需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小组,经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提倡各单位租用社会车辆。对节约车辆编制定额的单位,由市财政安排车辆节约奖励经费,标准为每车每年1.8万元。奖励经费作为单位公用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主要用于租车或油耗、维修支出。

  十二、本规定所称小汽车,指小轿车、旅行车、工具车、越野车。

  十三、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单位,将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四、市级事业单位和区县党政机关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五、本规定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唐山市职业技能考核实施办法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职业技能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鉴定工人的实际技术业务水平,逐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部颁发的《工人考核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工人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职业技能考核工作应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严格标准,保证质量。
第四条 职业技能考核实行证书制度。《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是独立开业和用人单位使用的依据。
第二章 考核科类、内容、方法
第五条 工人考核分为录用考核、转正定级考核、上岗转岗考核、本等级考核、升级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录用技术工人时,需经工人考核机构的录用考核,方能择优录用。
对按规定取得《毕业(结业)证书》和《技术等级(岗位合格)证书》的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班)的毕业、结业生,应优先录用。
第七条 学徒工(含培训生)学徒期满和工人试用、见习期满,需进行转正定级考核。经考核合格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能上岗独立操作。考核不合格的,可延期六个月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可解除劳动合同或调换其他工作。学徒见习期间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可提前进行转正定级考核,但提前的时间不得超过学徒、试用、见习期限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工人改变工种、调换新岗位或者操作新的先进设备时,应经过技术业务培训和上岗转岗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在精密稀有设备上工作或从事特种作业的工人,离开生产工作岗位一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的,应进行上岗转岗考核,并按考核成绩重新确定技术等级。
第九条 工人考核执行初级、中级、高级三个技术等级标准,且在本等级考核基础上进行升级考核,升级考核按照初级、中级、高级的顺序进行,考核不合格的允许在一年内进行补考。
第十条 优秀的高级技术工人可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申请参加技师任职资格考评(鉴定),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可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参加高级技师资格考评(鉴定)。考评(鉴定)合格者由省劳动厅颁发相应的《技师合格证书》或《高级技师合格证书》,作为用工单位确定聘用和待遇的依据。
第十一条 工人考核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
工人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主要包括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劳动态度。
工人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主要包括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解决生产、工作中技术业务问题的成果,传授技术、经验的成绩和安全生产情况。
工人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应按照《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或《岗位规范》进行技术业务理论(应知)和实际操作技能(应会)考核,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
第十二条 工人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应在车间、班组加强日常管理的基础上,采取现实表现考察与政治理论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工人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应在车间、班组加强日常管理的基础上,明确考核项目和标准,采取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工人技术业务理论考核以笔试为主,实际操作技能考核采用典型工件加工办法进行;群体作业、数字、仪表控制化程度较高或难以选择典型工件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的工种岗位,可模拟生产操作流程或生产作业项目,采取口试、笔试、答辩的方式结合进行。
技术业务水平考核评定采用百分制,六十分为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考核,按照国家颁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三项考核均合格的,为考核合格。
第三章 考核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全市工人考核工作由市劳动局进行综合管理,并负责制定有关办法,指导、协调全市工人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工会组织等成立工人考核委员会,工人考核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工人考核工作。各级各类工人考核委员会成立时,必须到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工人考核委员会,可按行业或工种、专业在用人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设立专业考核机构,具体负责工人技术业务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核认定。
专业考核机构中,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技术人员、技师和高级技术工人。
第十九条 各级工人考核委员会具体职责是:
市工人考核委员会根据省的统一部署,制定全市工人技术业务培训考核规划,审查各单位、各行业工人培训考核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工作;负责除特有工种外的“双证”制考核、学徒工转正定级考核、高级工考核以及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县(市)、区工人考核委员会和各专业考核机构,根据市工人考核委员会的安排部署制定本地区、本行业工人培训考核计划及实施方案,经市工人考核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本地区、本行业的初、中级工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劳动部规定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统筹规划,统一布局。凡列入职业技能鉴定范围的工种(专业),由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负责具体的鉴定工作。暂未列入职业技能鉴定范围的工种,由各专业考核机构负责具体安排考核(鉴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工作,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制定和完善用工制度,建立工人考核组织或配备专(兼)职考核人员,负责本单位工人的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岗位考核。
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以职业技能培训为目的的职业技术学校(班),其毕(结)业生需确定岗位资格、技术等级的,应经市工人考核委员会审核、批准,颁发《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资格证》方可申请开办。办学单位凭《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资格证》和《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招生广告审批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由国家劳动部统一印制,省、市劳动行政部门按规定权限进行核发。
《岗位合格证书》由企业主管部门及大中型企业统一制定、印刷,由负责考核的专业考核机构核发。各单位、各部门印制的《岗位合格证书》使用前需到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收录用技术工人的,劳动部门不予办理招工录用手续。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人考核组织成员、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工人考核、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对责任者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的核发办法和规定,滥发上述证书者,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当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集体所有制和个体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工人考核所需经费根据省有关规定由市劳动、物价、财政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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