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不得出版宣扬愚昧迷信和伪科学内容出版物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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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不得出版宣扬愚昧迷信和伪科学内容出版物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转发《关于不得出版宣扬愚昧迷信和伪科学内容出版物的通知》的通知
国中医药政宣〔1999〕112号
各中医药报社、出版社、期刊社:
现将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不得出版宣扬愚昧迷信和伪科学内容出版物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与政策法规司
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 〔2011〕 50 号
安全监管总局:
你局《关于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安监总管三〔2011〕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安全监管总局牵头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附件:
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经国务院同意,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国务院领导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掌握全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分析、通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指导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审议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建议,研究协调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督查。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7个部门组成,安全监管总局为牵头单位。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管总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的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成员单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在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国务院决定。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会议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孙华山 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
成员: 黄 明 公安部副部长
魏传忠 质检总局副局长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徐祖远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鲁培军 海关总署副署长
朱宏任 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工程师
关于印发《阜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阜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阜政发〔2009〕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阜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阜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第一条 为建设法治型政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给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建立学法制度,将学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政府领导同志带头学法,不断增强法律素养,提高依法行政、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市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活动,副秘书长及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列席常务会议。
第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活动,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以致用原则;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法,主要采取会前学法和专题法制讲座等方式进行。
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法每年安排2至4次。
第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的主要内容:
(一)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和有关文件;
(二)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与政府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涉及人民群众普遍权益和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法规;
(五)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
(六)市政府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七)新颁布实施的重要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年度学法计划,由市政府法制办商市政府办公室拟订,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定后实施。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的具体筹备工作,根据需要为市政府领导同志提供学习资料,选聘授课(讲座)专家、专业人员。涉及市直部门的,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八条 由市政府部门牵头实施的法律法规,需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内容的,由相关部门会同市政府法制办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人员应做好学习笔记,每年撰写1篇以上学法体会或法治建设理论调研文章。
第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领导班子学法制度。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9年12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