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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临街建筑装修审批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2:24:19  浏览:90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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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临街建筑装修审批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临街建筑装修审批办法
2001.06.08 南昌市人民政府

为规范我市临街建筑立面装修审批,美化南昌市容,优化投资环境,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南昌市市容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是临八一大道、阳明路、井岗山大道、中山路、胜利路、洪都中大道、洪都北大道、迎宾大道、沿江南路、沿江中路、沿江北路、北京东路、北京西路、南京东路、南京西路、象山南路、象山北路、站前路、站前西路、解放东路、解放西路、洪城路、孺子路、叠山路、民德路、永叔路、福州路、青山南路、青山北路、二七南路、二七北路、上海路、上海北路、朝阳中路、滨江北路、青山湖大道、高新大道、洛阳路、洛阳东路及广场、火车站周边的建筑立面装修审批按本办法执行。其它道路临街建筑立面装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行政区划范围审批。对于一个项目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区域范围装修审批由市城乡规划局审批。


二、临街建筑立面装修审批实行会审制度。
会审工作由市投资与建设项目审批办证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简称:办证管委会)组织,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市容局、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城管支队、市交警支队参加。联审会议由办证管委会主持,在市投资与建设项目审批办证服务中心(简称:办证中心)统一进行联审。办证管委会主要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临街建筑立面装修的审批和执法工作。规划部门主要负责受理牵头审批和发证工作。市容部门主要负责门面装修市容、市貌和垃圾清运的审批工作。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城管、市交警部门主要负责装修期间的占道审批。如有分歧,由市规划局裁决,重大问题报分管秘书长、分管市长裁定。


三、临街建筑立面装修项目的审批办法。
(一)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门(店)面租赁合同或建筑产权证明复印件一份;
3、装修前现状照片一张;
4、外立面彩色效果图二份;
5、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设计图。
(二)市规划局对具备会审条件的发给“临街建筑立面装修申请表。”
(三)每星期三上午定为集中会审时间,对确需现场勘查的项目,会审单位应在当天完成查勘工作并签署意见。超过时限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如今后在会审单位职能范围内发生问题,由该会审单位负责。
(四)市城乡规划局在会审单位签署同意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临街建筑立面装修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装修效果图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装修效果图,并确保装修质量和安全。


五、由市规划局、市市容局、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委托市城管支队执法检查,其他部门不得多头检查。装修产生的垃圾,应当委托市容环境专业队伍清运,不得乱倒垃圾。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批准的装修效果图进行装修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六、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根据《南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负责占道管理和收费。


七、会审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为政清廉、奉公守法、优质服务。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办证管委会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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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农渔发[2011]28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各远洋渔业企业,中国渔业协会远洋渔业分会:

  远洋渔业是高风险涉外性行业,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对于保障远洋渔业企业和船员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远洋渔业稳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和良好国际形象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远洋渔业企业是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企业远洋渔业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远洋渔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远洋渔业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对远洋渔业项目的执行、生产经营管理、渔船活动和船员行为负监管责任,渔船船东对其所有的渔船质量、设施配备及聘用的船员资质负责,船长对渔船海上航行、生产作业和锚泊安全负直接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远洋渔业生产、不依法实施渔船检验、不按规定配备安全设施、违规招聘或派出船员、违规作业、航行和发生涉外违规事件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根据《远洋渔业管理规定》暂停或取消远洋渔业项目和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远洋渔业企业,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远洋渔业项目,不得代理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远洋渔业生产;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船长要予以扣留或吊销职务船员证书,并追究企业法人、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远洋渔业企业要主动接受渔业、安监等有关部门监管,积极配合公安边防、海关部门做好赴境外作业渔船和船员出(入)境、运回自捕水产品监管等工作,在他国海域从事渔业生产的,要主动向我驻该国使(领)馆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指导。

  二、大力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远洋渔业企业要参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过程管理;全面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切实整改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安全和涉外事件发生;制定重大安全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建立重大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涉外事件时立即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开展调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定,根据评估情况对各项制度进行修改完善,不断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努力提高渔船装备现代化水平,增强防灾减灾能力

  远洋渔业企业要按照我部《远洋渔业管理规定》配备适航的远洋渔船,同时以“高效、节能、环保”为目标,积极新建、引进现代化、专业化远洋渔船,尽快更新、改造或报废现有老旧渔船。远洋渔船要配备卫星电话等通讯设备,为安全信息播发与接收、紧急遇险报警、搜救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在配备救生、消防等安全设施基础上,推广应用气胀式救生筏等装备,提高渔船抵御风险能力;安装、更新远洋渔船船位卫星监测设备,保持正常开机和船位调取;鼓励有条件的远洋渔船装备适用的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助航设备,提高防碰撞、防触碰能力;按照有关要求安装兼捕生物逃逸装置、海鸟惊吓装置、油污水处理、垃圾回收等野生动物保护和环保设备。从事公海远洋渔业的企业和渔船,要参照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国际渔船安全公约1993年议定书》要求,不断提高渔船和装备水平,尽快与国际接轨。各级渔业主管部门也要积极争取加大安全基础设施投入,支持和鼓励企业建造、引进远洋渔船,更新改造老旧渔船,采用先进的船用设备,提升远洋渔业装备水平和防灾减灾能力。

  四、切实加强船员管理,提高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大力组织开展远洋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远洋渔业从业人员特别是船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渔港监督机构要严格执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和持证上岗制度,严把船员的培训和考试关,重点加强船东、船长和新船员的培训教育,强化渔船安全航行、值班瞭望、防碰撞、防台风、防海盗、安全作业和自救互救技能等内容的培训和考核,着力提高船员专业技能和应对突发险情的处置能力。远洋渔业企业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职务船员,不得聘用未取得职务船员证书和专业训练合格证的人员作为远洋渔业船员,上船人数不得超过《国际渔船安全证书》核定的人数。远洋渔业企业要与其聘用的远洋渔业船员直接签订合同,依法办理保险,按规定为远洋渔业船员办理海员证;对派出的船员进行安全生产、外事纪律、法律知识、环保知识教育,强化安全意识、技术操作和风险防范技能;严格遵守入渔国法律规定、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管理措施和有关国际条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严禁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等违法乱纪和不道德行为;保障船员合法权益,合理改善船员福利待遇,加强船员心理疏导,关心船员疾苦、保障船员身心健康,促进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

  五、着力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全面治理安全隐患

  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分级管理、企业和渔船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和我部有关部署,切实强化对远洋渔业企业、项目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持之以恒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要监督进行整改并限期落实到位。渔船检验机构要认真研究并做好远洋渔船检验工作,特别是要强化老旧渔船的跟踪检验,做好救生筏等船用安全产品检验,加强渔船修造企业的资质管理,确保渔船和船用产品符合安全标准。渔政机构要将安全检查作为渔业执法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境、持无效捕捞许可证或伪造船名号出境以及非法从事公海作业等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渔港监督机构要重点强化对安全隐患较多、生产作业危险较大以及船员人数较多渔船的安全监管,加强渔船进出港签证管理,积极配合公安边防部门做好远洋渔船和船员出入境管理工作。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快速、妥善处理远洋渔业安全和涉外事件,维护远洋渔业企业和船员合法权益,促进远洋渔业稳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荷兰王国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的换文

中国 荷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荷兰王国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吴学谦先生阁下
阁下:
  参照本日签置的荷兰王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我荣幸地陈述下列事项:
  缔约双方同意,当双方均为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华盛顿开放签字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签字国或改变了他们关于国际调解和仲裁的作法时,缔约双方将为扩大缔约一方与缔约另一方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提交国际调解或仲裁的可能性开始谈判。
  如蒙复照确认贵国政府同意上述内容,我将不胜感谢。
  顺致崇高敬意
                           荷兰王国外交大臣
                           汉斯范登布鲁克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七日于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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