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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17:18:43  浏览:95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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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法[2001]383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
现将《烟草行业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烟草行业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行业信息系统技术管理,有效利用信息技术资源,根据国家有关信息化管理规定和《全国烟草行业信息化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烟草行业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基本准则,用于指导行业各级信息化工作部门加强信息技术管理,指导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稳定性,保障行业信息化工作健康发展。
  第三条烟草行业信息系统技术管理工作的原则是:加强行业信息化建设的系列化、标准化、通用化,保障行业信息系统建设的实用性、可靠性、先进性、经济性和完整性。消除信息垃圾和信息孤岛,保证信息的实时、可靠、真实、安全。
  第二章技术管理体系
  第一节组织机构
  第四条烟草行业信息系统技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各级信息化工作部门的技术管理工作接受上一级信息化工作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各级信息化工作部门应有专门科室或指定专人负责技术管理工作。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信息系统建设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信息技术工作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制定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负责信息系统硬件与软件的选型、配置、维护。
  (五)保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负责业务数据及其它重要数据的备份管理。
  (六)负责信息技术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七)负责技术资料的管理、归档。
  (八)研究、跟踪信息技术的发展动向,提供信息化建设的技术咨询。
  第二节人员管理
  第六条烟草行业信息技术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必备的计算机理论知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认真负责的服务意识。
  第七条定期对信息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者不得上岗。
  第八条关键技术岗位应进行严格审查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离岗时必须严格办理离岗手续,明确其离岗后的保密义务,退还全部技术资料并立即更换信息系统的操作口令。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九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加强烟草行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制定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广泛开展信息安全教育,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信息安全检查,保证系统安全运行;制定安全防范设施和安全保障机制,有效降低系统风险和操作风险,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和办法,严防不法分子利用计算机作案。
  第十条机房安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设备运行日志、操作记录及其它与安全有关的资料。
  (二)机房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三)定期检查安全保障设备,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建立并严格执行机房进出入管理制度,无关人员未经安全责任人批准严禁进入机房。
  (五)严禁将易燃易爆和强磁物品及与机房工作无关的物品带入机房。
  第十一条操作安全管理制度
  (一)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防止无关用户进入系统。
  (二)数据库管理系统和关键网络设备(如路由器、防火墙等)的口令必须由专人掌管,并要求定期更换。按分别管理、共同负责的原则,由不同人员掌管服务器操作系统口令、数据库管理系统口令和网络管理口令。
  (三)操作人员应有互不相同的用户名,定期更换操作口令。严禁操作人员泄露本人的操作口令。
  (四)各岗位操作权限要严格按岗位职责设置,并定期检查操作员的权限。
  (五)重要岗位的登录过程应增加必要的限制措施。
  (六)对数据备份和审计记录建立定期查验制度。
  第十二条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按《烟草行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规定》(国烟办[1998]305号)和《烟草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烟保[1999]373号)执行。
  第十三条建立信息发布与审查制度,审查工作由同级保密工作机构或业务工作机构根据有关专门规定负责执行。
  第十四条计算机病毒防范制度
  (一)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定期进行病毒检测,发现病毒立即处理并报告。
  (二)新系统安装前应进行病毒例行检测,禁止运行未经病毒检测的软件。
  (三)经远程通信传送的程序或数据,必须经过检测确认无病毒后方可使用。
  (四)采用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正版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软件版本。
  第四章硬件设施
  第一节机房
  第十五条机房建设应符合系统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六条机房应配备不间断电源设备,其容量应保证机房设备在断电情况下,能完成数据保护、设备正常关机等操作,以保证系统安全,重要系统要维持到后备电源供电。
  第十七条机房设置保证机房设备安全运行的接地与防雷系统。
  第十八条机房环境
  (一)机房的温度、湿度、洁净度应满足设备运行的使用要求。
  (二)机房应保证良好的人机工作环境,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便于设备维护。
  (三)机房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潮、防尘、防盗、防磁和防鼠等设施。
  第二节计算机、网络、通信设备
  第十九条服务器的数据处理能力应能满足业务需求,具有充分的可靠性,硬盘留有余量,具有一定的容错特性,可采用镜像、阵列、双机、群集等容错技术,应有备品备件。
  第二十条工作站应具有良好的性能及可靠性,重要工作站应有冗余备份。
  第二十一条 配备安全可靠的数据备份设备,重要业务数据的存储应采用磁带或光盘进行备份后异地存放。
  第二十二条各级机构计算机网络的建设须遵循《烟草行业计算机网络建设技术规范(试行)》(国烟办[2000]575号)的要求,确保行业网络的互联互通;网络布线系统设计可参照CECS72:97《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网络结构应合理可靠;网络设备应兼具技术先进性和产品成熟性。
  第二十三条全国烟草行业卫星通信网省级B类站的建设须遵循《全国烟草行业卫星通信网端站通信机房和电视会议室技术要求》(国烟信办[1999]43号)的要求;地市级C类站的建设须遵循《全国烟草行业卫星通信网C类站通信机房技术要求》(国烟信办[2000]25号)的要求;卫星通信速率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需要,卫星通信系统应有可扩展性;卫星通信设备具有防干扰、防截取能力,具有加密传输功能。
  第三节设备管理
  第二十四条设备的选型、购置、维修、报废等必须严格按规定手续办理,并应建立设备运行和维护档案。
  第二十五条选用硬件设备应遵循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的原则,必须经过技术论证,满足行业信息网络互联的要求,具备可靠性、安全性与兼容性。新购置的设备应经过测试,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定期对硬件设备进行专业维护保养,如有故障,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已开通运行的卫星通信端站,未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关机,不得进行中断性测试,严禁擅自改变设备参数。
  第五章软件环境
  第一节系统软件
  第二十八条系统软件主要指操作系统软件和数据库系统软件。
  第二十九条系统软件的选用应充分考虑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健壮性,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应使用正版软件。
  第三十条系统软件应具备如下功能:
  (一身份验证功能,防止非法用户随意进入系统。
  (二访问控制功能,防止系统中出现越权访问。
  (三)故障恢复功能,能够自动或在人工干预下从故障状态恢复到正常状态,防止造成系统混乱和数据丢失。
  (四)安全保护功能,对信息的交换、传输、存储提供安全保护。
  (五)安全审计功能,便于应用系统建立访问用户资源的审计记录。
  (六)分权制约功能,支持对操作员和管理员的权限分离与相互制约。
  第三十一条 数据库系统软件应具有第三十条所描述的功能要求,还应具有完整性、一致性及可恢复性保障机制。
  第二节应用软件
  第三十二条应用软件指管理信息系统、决策支持系统、电子商务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及其软件应用系统等。
  第三十三条应用软件系统应具有如下特性:
  (一)关键数据不以明码存放。
  (二)只能通过相应的应用程序界面查看或操作数据库。
  (三)系统管理与业务操作权限严格分离。
  (四)防止异常中断后非法进入系统。
  (五)具有超时键盘锁定功能。
  (六)业务数据在通信网络上能以加密方式传输。
  (七)应存储一年以上完整的系统运行记录。
  (八)提供系统运行状态监控模块。
  (九)提供数据接口,满足稽查、审计及技术监控的要求。
  (十)具有其它有助于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的功能特性。
  第三十四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须遵循《金叶信息系统工程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和国家局发布的行业信息分类与代码标准的要求。
  第三节软件管理
  第三十五条大型应用软件在开发或购买之前应报国家局正式立项,成立由技术人员、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的项目小组并建立软件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十六条 一般应用软件开发与购买应符合行业信息化工作的有关管理规定,避免重复开发,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应用系统对安全的要求,同步进行安全保密设计。
  第三十七条软件开发设计人员与操作人员必须实行岗位分离,开发环境和现场必须与生产环境和现场隔离。软件设计方案、数据结构加密算法、源代码等技术资料严禁流入生产现场、散失和外泄。
  第三十八条应用软件必须经过功能测试、试运行,确认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条规定软件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权限;软件使用人员应经过适当的操作培训和安全教育;应建立应用软件文档管理制度、版本管理制度及软件分发制度,防止软件的盗用、误用、流失及越权使用;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应用软件的非法修改。
  第六章数据、资料管理
  第一节系统数据
  第四十条系统数据主要包括数据字典、权限设置、存贮分配、网络地址、网管参数、硬件配置及其它系统配置参数。
  第四十一条制定系统数据管理制度,对系统数据实施严格的安全与保密管理,防止系统数据的非法生成、变更、泄漏、丢失与破坏。
  第四十二条设置系统管理员岗位,对系统数据实行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核对。
  第二节业务数据
  第四十三条业务数据主要包括统计、销售、生产、财务、烟叶、专卖等与行业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数据及其它相关数据。
  第四十四条建立业务数据管理制度,对重要业务数据实施严格的安全保密管理。
  第四十五条设置数据库管理员岗位,对重要业务数据实行专人管理。
  第四十六条数据备份
  (一)定期制作数据备份,保证系统发生故障时能够迅速恢复。
  (二)重要业务数据必须定期、完整、真实、准确地存储到不可更改的介质上,并要求集中保存。
  (三)备份的数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由信息技术人员按规定的方法同数据保管员进行数据的交接。交接后的备份数据应在指定的数据保管室或指定的场所保管。
  (四)数据保管员必须对备份数据进行规范的登记管理。
  (五)备份数据不得更改。
  (六)备份数据保管地点应有防火、防热、防潮、防尘、防磁、防盗设施。
第四十七条 数据保密
  (一)数据不得泄露,未经批准,不得外借。
  (二)数据应仅用于明确规定的目的,未经批准不得它用。
  (三)保密数据不得以明码形式存储和传输。
  (四)根据数据的保密规定和用途,确定数据使用人员的存取权限、存取方式和审批手续。
  第三节技术资料
  第四十八条技术资料是指与信息系统有关的技术文件、图表、程序与数据等。
  第四十九条制定技术资料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技术资料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借阅、复制技术资料应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重要技术资料应有副本并异地存放;报废的技术资料应有严格的销毁和监销制度。
  第七章技术事故的防范与处理
  第五十一条技术事故是指由于硬件故障、软件故障和操作失误等原因引起系统无法运行,经启动备用系统仍未恢复正常,导致系统中断并造成经济损失的事件。
  第五十二条技术事故的防范原则是:预防为主、处理及时,力争把事故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五十三条建立健全技术事故的防范对策,严格按本规范要求建设、维护信息系统的硬件设施和软件环境,定期进行事故防范演习,针对薄弱环节不断改进完善。
  第五十四条制定技术事故发生时的应急计划
  (一)应急计划应针对可能发生的故障制定紧急处理程序。
  (二)紧急处理程序应张贴在规定的地方。
  (三)对执行应急计划的全体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定期进行检查、测试。
  (四)根据测试结果不断完善应急计划。
  第五十五条发生技术事故后,应立即进行事故调查,提出书面调查报告,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鉴定,确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对调查中发现的技术薄弱环节,应限期整改。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对本规定的解释。
  第五十七条各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
                                 200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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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



省高等教育厅:
粤高教教〔1996〕44号文收悉。同意你们制定的《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请你们下发执行。


广东省高等教育厅下发


第一条 为鼓励高等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定、批准和授予工作由省高等教育厅负责。其中授予特等奖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办法》中所称教学成果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运用现代教育思想和教学手段,在开展课程、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第四条 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中专学校及其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和其他学术团体、社会组织或个人,均可依照《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五条 申请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须经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第六条 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标准:
特等奖: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实践上取得显著的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特殊贡献,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
一等奖:理论先进,实践上取得明显的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重大作用,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
二等奖:有先进的理论指导,在实践中取得明显的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较大的作用,在省内处于先进水平。
第七条 边远地区高等教育中形成的或有特色的教学成果,在同等水平下可优先获得奖励。
第八条 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过程中直接作出贡献的单位,可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
第九条 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并作出主要贡献的个人,符合下列条件,可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二)直接承担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和教学辅助工作。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
第十条 申请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者主要完成人,按其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一)普通高等学校和省属成人高等学校所属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向省高等教育厅推荐;
(二)省直属单位或者个人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向省高等教育厅推荐;
(三)各市所属单位或者个人,向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向省高等教育厅推荐。
第十一条 申请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由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组织评审并向省高等教育厅推荐。
第十二条 申请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须填写省高等教育厅统一制作的《省级教学成果奖申请书》,并提交该成果的总结材料或者在省级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出版的报刊上发表的论文。
第十三条 申请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须按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评审费。集体项目由主要完成单位负担,个人项目由申请人负担。
第十四条 设立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其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省高等教育厅负责聘任。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个评审组。办公室是评审委员会的(非常设)办事机构。
第十五条 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二)受理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申请并核查申请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提出核查意见;
(三)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疑点,要求推荐该成果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作出说明;
(四)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组织对申请评奖成果进行现场考察;
(五)评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评审组的职责是:
(一)听取办公室的工作报告,审定申请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格;
(二)初评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并向评审委员会推荐;
(三)评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听取评审组的工作报告;
(二)根据评审组的推荐,审定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必要时可向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者主要完成人提出质询;
(三)讨论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由评审委员会委员无记名投票产生;其中二等奖须有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1/2以上赞成;一等奖须有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2/3以上赞成;特等奖应从候选一等奖中产生,并须有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3/4以上赞成。
第十九条 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按本细则第二条规定报批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凡对获奖成果有异议(包括其科学性、合理性、权属性等),均可在公布之日起90日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对获奖成果的异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写明联系人的姓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并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并有本人的亲笔签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保密。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对成果的科学性、合理性有异议的,由评审委员会裁定;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由推荐该成果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组织核实并提出意见,依法裁决;涉及成果主要完成单位或者主要完成人名次排列顺序的,由推荐该成果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负责处理,并将
结果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没有异议的获奖成果在异议期结束之后即可授奖;有异议的获奖成果从公布之日起4个月仍未处理完毕,取消该成果的获奖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获得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由省高等教育厅授予证书和颁发奖金。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7年2月25日

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旅游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旅游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旅监管发〔201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根据2011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部署和2011年全国旅游监管工作会议要求,现将《2011年全国旅游监管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旅游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2011年全国旅游监管工作要点

2011年旅游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41号文件,围绕旅游业两大战略目标,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创新工作方式和工作手段,着力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着力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着力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着力提高游客满意度,努力实现“十二五”时期旅游监管工作的良好开局。

一、综合性工作(3项)

1、组织召开2011年全国旅游监管工作会议。

2、研究制定《关于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工作意见》并指导贯彻落实。

3、继续深入贯彻《关于加强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7项)

4、深入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

5、会同工商、物价、商务等部门开展旅游合同、广告、价格、购物等专项检查,重点查处违反合同约定强制消费、低于成本价宣传招徕、价格虚高、质价不符、旅游购物企业以高“回扣”揽客等行为。

6、建立旅游监管和旅游监察互动工作机制。

7、建立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诚信记录制度、重大旅游违法违规案件台账和督办及曝光宣传制度,深入推进旅游诚信体系建设。

8、继续治理旅行社“挂靠承包”。

9、开展重点城市“一日游”等周边旅游市场治理整顿。

10、查处假冒饭店星级、游船星级、景区等级等资质进行宣传招徕和经营服务等违规行为。

三、旅游质监执法工作(8项)

11、继续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旅游质监执法工作和质监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

12、完善旅游投诉受理和督办制度,畅通旅游投诉渠道。

13、编制并及时发布全国和各地区各城市年度及黄金周旅游投诉、导游员检查等信息通报。

14、继续组织发布旅游服务警示工作。

15、研究编制《全国旅游质监执法人员培训规划(2011—2015)》。

16、举办“旅游质监与投诉管理系统”操作人员和导游检查人员培训班、旅游质监执法人员骨干培训班。

17、推动旅游质监执法工作的协作和交流,发挥省级和城市旅游质监执法协作机制的作用。

18、就制定《旅游景区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开展调查研究。

四、旅游标准化工作(9项)

19、首批试点的11个省市区县、67个旅游企事业单位完成推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创新旅游标准化运行机制、培育品牌企业、形成旅游标准化体系等四项重点任务。

20、召开旅游标准化试点经验交流会议,组织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学习考察。

21、开展旅游标准化试点中期评估。

22、通过评估产生首批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省、示范市、示范区、示范县和示范企业及单位。

23、以旅游业优先发展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为重点,指导旅游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制定工作,进一步完善旅游业标准体系。

24、启动《旅游企业标准化工作指南》、《旅游饭店节能减排指引》、《饭店集团(管理公司)等级评定》等一批旅游标准的编制工作。

25、完成28项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发布。

26、组织开展新发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贯工作。

27、开展旅行社质量等级标准的调研、立项和制定工作。

五、旅行社和饭店管理工作(13项)

28、编制旅行社、星级饭店年度发展报告。

29、完善旅行社、星级饭店统计工作,及时发布统计公报,调查研究并调整旅行社排优排强方法和指标体系。

30、开展“全国旅行社团队管理服务系统”的软件编制、试点和推广工作。

31、继续宣传推行《团队国内旅游合同》、《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

32、研究编制《国内旅游委托接待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团队组接社合作合同要点》、《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33、就制定旅行社产品标准开展调查研究。

34、推动贯彻《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工作的通知》。

35、组织开展中外合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试点工作。

36、开展边境旅游、特种旅游的调查研究。

37、全面实施新版星级饭店国家标准。

38、加强星级饭店暗访检查,建立健全星级饭店评定复核监督检查制度。

39、组织开展国家级星评员换届和考察学习,完善国家级星评员、星评监督员队伍建设。

40、组织召开旅游饭店节能减排现场会,完成41号文件提出的星级饭店节能减排的任务分解,推进旅游饭店节能减排。

六、导游管理和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14项)

41、宣传贯彻全国导游工作座谈会精神。

42、举办全国导游大赛颁奖晚会。

43、完成全国导游大赛总结工作。

44、协调团中央、全国妇联和有关方面完成对全国导游大赛决赛获奖选手授予相应称号工作。

45、组织开展导游大赛获奖选手事迹、经验的宣传交流。

46、开展导游IC卡管理软硬件系统优化升级工作。组织开展导游IC卡操作员培训、考核和颁发证书工作。

47、完善导游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审制度。

48、宣贯实施新修订发布的《导游服务规范》国家标准。

49、指导、支持重点地区、重点城市导游体制改革和队伍建设工作。

50、继续就导游体制改革和修订导游管理法规开展调查研究。

51、会同中国旅游协会开展促进导游协会建设和发展的专题调研,并提出有关工作意见。

52、做好《中国导游网》维护和优化升级工作。

53、会同中央文明办、住建部和团中央开展文明旅游风景区、青年文明号的审核、命名表彰工作。

54、会同有关部门宣传贯彻《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强制性国家标准、《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燃香安全规范》和《燃香类产品有害物质测试方法》国家标准,继续推进宗教、旅游场所规范燃香、文明燃香工作。

七、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游客满意度工作(3项)

55、组织指导各地继续深入全面地开展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活动。

56、继续开展游客满意度调查,指导督促有关城市、地区根据满意度调查结果改进和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57、继续开展“品质旅游伴你远行”公益广告宣传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旅游消费引导,深入开展品质旅游宣传进社区活动。

八、促进旅游企业发展(3项)

58、继续宣传贯彻《关于促进旅行社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促进旅游饭店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推动旅游企业加快改革发展步伐。

59、积极协调、推动国发41号文件有关支持旅行社、星级饭店等旅游企业发展优惠政策的落实。

60、继续贯彻实施旅游业“走出去”战略,研究推动旅游企业国际化发展的对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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