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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2:13:28  浏览:89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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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
2003.09 抚州市人民政府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外、境外、国外客商及其独资经营或与我市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

  第二条 对客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实行“一条龙”服务,全部手续在市政府设立的集中办事大厅内办理。凡申报手续齐全的,各审批部门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对凡须经审核或现场勘察的特殊事项,要严格按照规定承诺时限办结;对因政策因素或申报手续不完善暂不能审批的,有关人员要及时明确给予答复。

  第三条 工商部门在办理企业名称登记时,经审查申报手续齐全的,必须在受理申报材料起,一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

  第四条 税务、外汇管理和银行等部门,在投资者提供必要材料后,必须分别在一个工作日内办好税务登记、外汇登记和银行开户等手续。

  第五条 公安、粮食部门在客商办理常住、暂住手续时,只要手续齐全,必须即到即办。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在收到企业验资申请后,必须即到即办。

  第七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政府发展规划,申报手续齐全的企业,城建、土管部门必须及时办理好企业规划用地和工程建设开工等手续;土管部门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好权限内的土地使用报批手续;供水、供电部门,必须为客商生产生活保证供水、供电。城建、土管、供水、供电等部门在为企业办理有关手续和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优惠政策,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变相增加收费项目。

  第八条 坚决禁止并严肃查处一切对客商及其投资企业的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行为,除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检查外,任何部门对企业的检查都必须事先报请政府批准后方可检查,禁止擅自增加检查内容和扩大检查范围。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检查、并有权向招商和监察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必须及时查处,并给客商满意的答复。

  第九条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实行事前审批制度。所有行政事业性规费的执收单位,在向企业收费前必须报市物价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审批后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业收费。收费时必须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对没有取得审批机关批准或不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收费,企业有权拒绝交纳。被强行征收的,企业要及时举报,政府有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收费单位必须于次年第一季度向市、县政府汇报上一年度向企业收费的执行情况。市、县审计、招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向客商企业收费的单位实行专项审计并向同级政府汇报,对乱收费的单位将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对客商投资企业的收费实行收费登记卡制度。《收费登记卡》由市政府授权市招商引资中心统一制作,向企业印发。企业交纳费用后,执收单位必须填写《收费登记卡》。市整治投资环境领导小组每年对《收费登记卡》进行一次核查。

  第十二条 切实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确因正常检修需要停水、停电的,必须提前三天告知相关企业,对无故采取停水、停电及其他不正当行为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各有关职能部门、监察部门必须及时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及其单位领导的责任;对不法分子聚众闹事或以其他形式干扰企业生产经营的,公安部门要依法从重从严打击。

  第十三条 对在我市投资的客商,市政府给予颁发《客商证》,对持有《客商证》的客商及投资企业,当地政府及政法部门要列入重点联系和保护范围,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不法分子对客商骚扰、确保客商企业的正常运转和他们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对客商的人身、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不得检查客商的居留地及其投资企业。否则,客商有权拒绝并有权举报。政府职能部门必须及时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当事人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和人员在办理涉及客商及其投资企业的案件时,要出示证件,依法办事,秉公执法,按程序办理,不轻易查处。对于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的行为,有关部门都必须坚决查处。

  第十五条 客商投诉时,若有关部门无故推诿、拖延不作处理,客商可以向市整治投资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效能投诉中心或市长热线电话进行投诉,市政府将责成监察部门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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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区村干部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区村干部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吴政发〔2008〕88号 2008年11月11日

利通区党工委、市直有关部门、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

《吴忠市区村干部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吴忠市市区村干部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干部激励和保障机制,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区村干部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宁党办〔2007〕5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村干部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是:

(一)坚持以保障基本生活为目的;

(二)坚持保障水平与我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自愿参加、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以收定支、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

(六)坚持有利于城乡社会保险相互衔接,不断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村干部养老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和指导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负责村干部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是村干部养老保险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村干部养老保险的登记、管理和支付,编制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

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村干部养老保险费的收缴管理。

第四条 吴忠市市区所辖各乡(镇)的村干部,经乡(镇)党委、政府研究任命或选举产生的,享受任职职务补贴的现任村干部(年满18周岁以上,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一)村干部养老保险以我市市区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按40%的比例筹集。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1、个人缴纳16%,有村集体收入的村,可为本村干部承担个人缴纳的一部分,但最高不超过6%;

2、市财政补贴20%(含自治区财政补贴6%);

3、村集体补助4%,村集体无经济收入的,由市财政负担。

(二)被县级以上党组织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的村的村干部,从获得荣誉称号的下一年度起,三年内个人缴纳的三分之一由市财政补贴,其它补助、补贴比例及方式不变。

(三)村干部参保后,受到地级市表彰奖励的,从受奖的次年起由利通区党工委承担半年的个人缴费;受到省部级表彰奖励的,从受奖的次年起由利通区党工委承担1年的个人缴费;受到国家级表彰奖励的,从受奖的次年起由利通区党工委承担3年的个人缴费。

(四)为了鼓励村干部积极发展村集体经济,在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情况下,允许有经营性年纯收入在5万元以上的村集体为其村干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自治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出村干部养老保险缴费部分,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村委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村集体可适当补助,但最高不超过40%,剩余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六条 建立村干部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

(一)建立村干部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由市社保局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公民身份证号),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村干部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以村干部个人缴纳的总额建立,包括个人缴费和利息收入。个人帐户在积累期暂按银行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2、村干部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累计储存额,只能用于村干部个人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段后,按月支付的个人帐户养老金,不得挪作他用,也不能提前支取。
3、村干部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其余额按规定发给参保村干部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村干部在领取养老金期间,个人帐户储存额领取完毕后,由社会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继续支付,直至死亡为止。
4、村干部因出国定居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退还给本人。

(二)建立村干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村干部养老保险的集体补助、财政补贴部分全部进入社会统筹基金,统筹基金支付的项目包括:

1、支付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部分;
2、支付养老金调整所需资金;
3、支付丧葬费;
4、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的不足部分;
5、支付其他规定的费用。
村干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市财政予以补贴。

第七条 村干部养老金计发办法:

凡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以上,可按月享受村干部养老保险待遇。

(一)参加养老保险的村干部,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经本人申请,由所在乡(镇)报市社保局进行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由市社保局计算待遇并按月发放养老金。

(二)村干部按月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领取养老金时上一年度市区农民月人均纯收入的40%,缴费在15年以上,每增加一年增加1个百分点。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计发月数(见附表)

(三)村干部参保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市社保局将其个人帐户的全部储蓄额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允许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按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后,可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其中连续担任村干部的时间在补缴年限内,补缴费用分别由市财政和个人各承担50%;连续担任村干部的时间不足补缴年限的,其不足年限的补缴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四)村干部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市社保局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本人3个月的养老金作为丧葬费。

(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村干部养老金可作适当调整,调整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村干部养老保险的其他规定:

(一)村干部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组织、劳动保障、财政和民政部门授权所在乡(镇)进行资格审定,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向市社保局申请办理参保手续,并和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同时建立村干部参保档案。
(二)村干部原属退伍军人的军龄按照国家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与本人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
(三)村干部正常离任后,所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及时到市社保局办理相应手续。本人如愿继续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的,全部费用由个人缴纳,国家、集体不再负担。村干部在履行职务期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被判刑劳教的,及时办理停缴手续,被判刑劳教期满可续保,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四)村干部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劳教、拘役的,停发养老金,并不得参加养老金的统一调整。服刑、劳教、拘役期满后继续按月领取养老金,并参加养老金的统一调整。

(五)村干部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转移等办法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九条 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转借、侵占和挪用。

(二)个人帐户资金和统筹基金分帐管理,必须做实个人帐户。存入银行的基金可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计息政策执行。

(三)市财政局将村干部养老保险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时将资金划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将预算上报自治区财政厅。以便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情况及时核拨自治区财政补贴部分。

(四)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村干部养老保险的工作实际,完善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制定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五)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领取养老金时的年龄(岁)
计发月数(个月)

55
170

56
164

57
158

58
152

59
145

60
139

61
132

62
125

63
117

64
109

65
101

66
93

67
84

68
75

69
65

70
5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领事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领事条约》的决定


(1993年10月31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副部长徐敦信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2年10月7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领事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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