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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第九期、第十期和第十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5:59:13  浏览:96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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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第九期、第十期和第十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2010年第九期、第十期和第十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1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商业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0年第九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0储蓄09,国债代码:101709,以下简称第九期),2010年第十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0储蓄10,国债代码:101710,以下简称第十期)和2010年第十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0储蓄11,国债代码:101711,以下简称第十一期),现就第九期、第十期和第十一期(以下简称三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

  (一)三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发行总额为300亿元。第九期期限为1年,年利率2.85%,发行额为60亿元;第十期期限为3年,年利率4.25%,发行额为150亿元;第十一期期限为5年,年利率4.60%,发行额为90亿元。三期国债发行期为2010年11月15日至11月28日(节假日正常发行),2010年11月15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11月15日支付利息。第九期于2011年11月1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第十期于2013年11月1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第十一期于2015年11月1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三期国债按实际天数计息,不计复利。

  (二)三期国债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每一账户当期最高购买限额为500万元;以100元为起点按100元的整数倍发售、兑付和办理其他各项业务;不可以流通转让,可以提前兑取、质押贷款和非交易过户。

  (三)三期国债由经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确认试点资格的40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各行)承购包销,各行包销额度为三期国债发行额分别乘各行包销比例(见附件)。发行期结束后,销售剩余额度由各行持有。

  (四)公告日至发行截止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当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销售剩余额度由财政部收回注销。

  (五)第九期手续费为发行面值的6.01‰,分配比例为:各行5.8‰,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司)0.15‰,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各0.03‰;第十期和第十一期手续费为发行面值的7.01‰,分配比例为:各行6.8‰,中央国债公司0.15‰,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各0.03‰。财政部于各行缴清发行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手续费拨付各行和中央国债公司的指定账户。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手续费纳入各自2010年部门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二、提前兑取

  (一)投资者如需提前变现,可到原购买银行办理提前兑取手续。办理提前兑取时,各行按兑取本金额的1‰收取手续费。

  (二)从2010年11月15日开始计算,持有三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12个月年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持有第十期和第十一期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十一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

  (三)在发行期内,各行可继续销售投资者提前兑取的三期国债,发行期过后,不得销售。

  (四)付息日和到期日前2个法定工作日起停止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一切与债权转移相关的业务,付息日起恢复办理。

  三、债权托管

  (一)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电话复核查询下的二级托管体制。账户开立及撤销、债权托管等,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09]73号)和《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中债字[2009]51号)的规定办理,各行应通过柜台和客户服务电话为投资者提供国债发行条件和业务操作流程咨询以及个人债权持有和变更情况查询。中央国债公司应通过债权复核查询电话(400-666-5000)为投资者提供截止到上一日国债余额查询服务。

  (二)储蓄国债(电子式)个人债权托管账户实行实名制,具体办法比照《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执行。

  (三)中央国债公司和各行应严格按照要求完成相关债权数据的交换和核对工作,保证各自债权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资金清算

  (一)各行应于2010年11月29日一次性将三期国债发行款上缴中央总金库(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的日期为准),汇款用途栏内应注明本机构的缴款代码(机构缴款代码见附件)。

  户 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行:国家金库总库

  支付系统行号(同接收行行号):011100099992

  第九期缴款账号: 277—10409

  第十期缴款账号: 277—10410

  第十一期缴款账号:277—10411

  国债发行款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时,应使用CMT100格式报文(汇兑支付报文)。报文中“汇款人名称”栏应填写国债缴款人名称及缴款代码;“业务种类”为“50”;附言为必录项,填写时需注明债券名称。例:2010年第九期储蓄国债(电子式)。

  (二)财政部于付息日和到期日前不少于一个工作日将国债利息或本金支付给各行,各行于付息日和到期日营业开始前将资金划入投资者资金账户,以便投资者当日支取。

  五、统计报表制度

  发行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于规定的报表报送日下午3:00前,利用财政部内网系统或通过传真方式,向财政部分别报送行政区内各行分支行的三期国债累计发行数额。规定的报送日为:11月16日,11月22日,11月29日,各规定报送的累计发行数据截止日分别为:11月15日,11月21日,11月28日。

  联系人:李新宇

  邮箱地址:“CN=李新宇/OU=国库支付中心/O=MOF@MOF”  

  电 话:(010)68552232

  传 真:(010)68552232

  发行期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应于规定报送日下午3:00前,利用中国人民银行NOTES电子邮件系统或传真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分别报送行政区内各行三期国债累计发行数额(截止到对应数据截止日)。报送的有关规定同财政系统。

  联系人:高士成

  邮箱地址:“$国库局国债管理”

  电 话:(010)66194426

  传 真:(010)66016442

  中央国债公司应按照要求为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监控终端系统提供相关债权变动总量信息。

  六、其他相关事宜

  (一)中央国债公司和各行应按照本文件在各自系统完成债券参数注册,维护好系统工作参数。

  (二)各行应在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全部地区和网点开办国债发售业务。

  (三)各试点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做好国债的宣传和咨询工作。发行前应通过本地区有影响的媒体进行促销宣传,开通并公布咨询热线,张贴或发放官方宣传材料,对国债发行的相关政策,以及账户开立、债权托管、资金划拨、购买程序等具体事宜提供咨询服务。各销售网点在发行前和发行中均须以明显标志明示本网点销售国债,并配备专职人员对投资者提供现场咨询服务,销售结束时也须及时公示。

  (四)各试点银行办理三期国债发行销售以及其他相关业务的营业时间以各行的实际营业时间为准。

  (五)各行在办理三期国债非交易过户、债权账户凭证挂失补办和开立财产证明时,可以参照相关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六)各试点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91号)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贷款业务。

  (七)三期国债发行费和办理其他业务时收取的手续费,主要用于三期国债发行中的宣传、人员培训、系统改造升级及优秀人员的奖励。

  各地财政厅局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行政区内三期国债销售的监管工作,积极宣传,认真检查,保证三期国债顺利发行。

  本通知未尽事宜,参照《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财库[2009]73号)和《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中债字[2009]51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2010年第九期、第十期和第十一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各行包销额度比例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下载:

财库[2010]125号附件.doc
http://gks.mof.gov.cn/redianzhuanti/guozaiguanli/gzfxdzs/201011/P02010111758406968207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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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称“大腕”,评论就缺钙吗

作者:唐时华

连日来,“许霆恶意取款17.5万元被判无期”案持续高温,网上各大论坛讨论激烈,国内媒体纷纷介入采访。为此,华南理工大学就该案召开专题研讨会,包括北京大学贺卫方在内的多名国内法律专家参加了本次研讨。专家们的看法多有不同,但对于量刑,法律界大腕们普遍认为“量刑太重,银行有责”。(2007年12月24日《都市时报》,《羊城晚报》供稿)
我们无意探讨许霆案件量刑的正确与否,因为这自有法院明断。而且,司法的程序还设置了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等救济程序。倒是新闻中出现的“法律界大腕”一词吸引了我的眼球。为被告鸣不平,“大腕”都发了话,大家都有些欣欣然。但是仔细想想,笔者却怎么也轻松不起来。
“大腕”按照当下的界定似乎可理解为“重量级人物”。各家媒体也患上了“大腕依赖症”。凡事必称“大腕”。“大腕”已经成为他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动辄“大腕”牵头、“大腕”盖顶,就连“大腕”感冒他们也要伤风。放眼诸路媒体上,章子怡是“大腕”,张艺谋是“大腕”,赵本山是“大腕”,潘石屹是“大腕”。现在,连法学专家也被戴上了“大腕”的桂冠。仿佛这些演员导演、老板学者不加以“大腕”的美誉,就失去其本身的分量,其行为和语言就失去钙质一样。
贺卫方教授是知名学者、法律专家,这一点无需置疑。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对于许霆案件的评论,贺教授并非代表其所在的北京大学,是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说得再直白一些,相对国家司法机关的判决而言,他发表的就是一个普通公民的观点和看法。从这一点出发,评论中冠以教授、北京大学这些头衔都值得商榷,更谈何“法律界大腕”的庞然冠冕?
退一步讲,不称“大腕”,作为一个公民发表言论,贺教授的言语同样有其分量。戴上“大腕”桂冠,也并非就为贺教授增加了千钧重量。因为在法制评论中,公众关注的,并非言论者的身份和头衔,而是其言论的内核和实质,就是合法与非法,就是正确与错误。那种浓浓“大腕情结”下发出的言语,总会给我们一种“唯大腕是从”和普通民众话语权喑哑无声的感觉。
凡人无小事,“大腕”也平凡。我们关注许霆案件的量刑,其实就是关注一个普通被告人的命运,这也凸显了媒体视角的人性化走向。近年来,我们的媒体经常以小见大,从普通人物的故事中,塑造出许多感人至深的人物形象,如电视剧《渴望》和《贫嘴张大民的幸福生活》等。这些电视剧之所以受到观众热捧,并不因为是大制作,也不因为演员是“大腕”,而是因为从小人物的身上,他们得到了同感和亲切。同样,从普通公民的角度来看待和评论法律问题,更能让公民体验法律的亲和与正义,彰显公民的自由和平等。这比时时搬出“法律大腕”居高临下地“压阵”恐怕要更亲近人心。
“大腕”是“神”,慈眉善目,众生遥拜,可惜离我们太远;公民是人,虽相貌普通、言语朴实,但就在我们身边。平凡的事,小人物做来可能更感人;高尚的话,普通人说来或许更震撼。这一点,值得我们的媒体人猛醒!


青岛市筹集引黄济青工程建设资金暂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筹集引黄济青工程建设资金暂行办法
市政府




引黄济青是解决青岛城市供水问题的一项大型工程,建设资金由国家、省、市三级负担。其中我市贡担1、5亿元,除每年从地方财政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安排一部分外,尚缺部分以加收水费的方式解决。为此,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如下办法。

第一条 凡由青岛市自来水公司供水的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体营业户,均属本市引黄济青工程建设资金的集资对象。从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起,每月按实际用水量,每吨水加收0、20元,作为引黄济青工程建设资金。

第二条 下列范围,免缴引黄济青建设资金:
1.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包括民用茶炉);
2.机关、部队、学校、医院、科研单位(不包括上述单位的附属工厂、商店等)非经营性的文化教育单位;
3.浴池业、理发业、洗染业单位;
4.经市城乡建委、财政局批准免缴的单位。

第三条 从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起新建设、扩建、改建的工业企业增加的用水量,除按本办法第一条的规定加收水费外,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80号文件和省政府鲁政发(1984)126号文件规定收取供水增容费,按新增用水量每日吨250元收取。

第四条 上述水费,由市自来水连同原水费一并收缴,但不计入水费收入,不缴纳税金,列“其他应付款科目”,按月(供水增容费按年)缴市财政局专户储存,作为引黄济青工程专款,市财政局按季(年)向市政府提报资金收入情况。

第五条 企业单位因增加水费而增加的支出,可列入成本,由此引起产品成本提高的,要由企业自行消化,不得提高产品价格。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198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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