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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子网站)建设管理考核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54:10  浏览:85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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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子网站)建设管理考核办法

湖南省常德市信息化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子网站)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常信发〔200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门户网站各子网站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其高效安全运行,根据市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精神,将从2005年起对各子网站进行全面考核。现将《“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子网站)建设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信息化领导小组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子网站)建设管理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了加强对市直各有关单位网站的管理,确保其高效安全运行,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强化和改善行政管理工作和服务功能,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二、考核范围

  纳入“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范围的子网站。

  三、考核内容及方式

  考核内容主要是子网站的建设与管理、信息的维护、信息审核、信箱管理、互动管理、运行维护、网络安全、信息保密等内容。

  子网站建设管理具体考核工作由市信息化办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进行。其中信息的维护、信息审核、信箱管理、互动管理由市信息化办考核,网络安全、信息保密由市信息化办牵头,特邀有关主管部门配合参与。

  四、奖惩措施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评选,评出前10名为“全市优秀政务网站”。其中:从区县(市)及管理区中取前2名,从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常单位中取前8名,每年年底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子网站建设或对子网站管理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附:“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子网站)建设管理考核标准。



“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子网站)建设管理考核标准

项目
考核内容
基分
评分标准

建设内容


统一域名

统一备案

统一标识

统一信息发布系统

统一基本栏目

统一计数器

统一公务邮箱

统一数据平台
1.5

1.5

2.5

6

3

1.5

1.5

2.5


每一项未达到要求按基分扣分。





信息维护
1、建立完善的信息维护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严格按照规定的信息采集、审核分布、信息报送程序,做好信息维护工作;

2、每个月对所负责的静态信息内容进行一次检查,对发生变更的内容及时修正更新;

3、明确专人负责采编工作,将本单位的信息每天上传、更新。
5







5





14
每一项未达到要求扣1.5分;







漏办一次扣0.5分;



无专人扣2分,信息上传、更新不及时每一次扣1分。

信箱管理
1、确定专人负责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公务电子邮箱申请、发放、注销、更改、公布等,及时收发、处理各类电子邮件;

2、每天收发公务电子邮箱邮件两次。
4







4
每一个环节未达要求扣0.5分;







每漏办一次扣0.5分。

互动管理
对主网站“市民留言”中涉及有关单位工作的贴子及时给予回应。
8
发生一起无回应的扣0.5 分。

网络安全
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5
缺一项扣2.5分。

信息保密
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5
出现泄密一次全扣,并取消评先资格。

网站点击率
子网站必须加强宣传推广工作,搞好信息服务,提高点击率。
30
点击率排名子网站第一名满分,每往后退一名扣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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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

商业部 物资局等


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

(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五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五日商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物资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仓储保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存货方和保管方为加速货物流通、妥善保管货物、提高经济效益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同委托储存货物的法人之间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

第二章 仓储保管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存货方的委托储存计划和保管方的仓储能量,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由双方的法定代表或授权的经办人签字、单位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即成立。如法定代表授权本单位经办人员代理签订合同,应事先出具本单位的委托证明。
法人之间代订合同时,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和购销合同副本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一方在接到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后十五日内或合同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即视为同意。
第七条 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货物的品名或品类;
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
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
8.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
9.合同的有效期限;
10.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第八条 与仓储保管有关的货物检验、包装、保险、运输等事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或另订合同。

第三章 货物入库
第九条 入库计划的执行:
保管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按合同议定的品名(品类)、时间、数量接货,应承担违约责任;
存货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按合同议定的品名(品类)、时间、数量入库(含超议定储存量储存),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货物入库交接:
由存货方或运输部门、供货单位送货到库的,或由保管方负责到供货单位、车站、港口等处提运的货物,必须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或国家有关规定当面交接清楚,分清责任,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交接中发现问题,供货方在同一城镇的,保管方可以拒收;外埠或本埠港、站、机场、邮局到货,保管方应予接货,妥善暂存,并在有效验收期内通知存货方和供货方处理;运输等有关方面应提供证明。暂存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第四章 货物验收
第十一条 保管方的正常验收项目为: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
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
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验收。
第十二条 保管方未按合同或本细则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由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合同议定按比例抽验的货物,保管方仅对抽验的那一部分货物的验收准确性以及由此造成所代表的那一批货物的实际经济损失负责,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
存货方未提供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由存货方负责。
第十三条 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十天,国外到货不超过三十天,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五章 货物保管
第十四条 保管方的责任:
一、按合同议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
二、货物在临近失效期(只限外包装或货物上标明了有效期或合同上申明的)六十天前应通知存货方,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发现货物有异状,应及时通知存货方;
三、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危险品和易腐货物。
第十五条 存货方的责任:
一、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
二、及时处理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货物。
第十六条 货物在储存期间,保管方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保管要求,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自然因素或货物(含包装)本身的性质所发生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第十七条 货物在储存保管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无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货物发生盘盈盘亏均由保管方负责。

第六章 货物包装
第十八条 货物的包装由存货方负责。其标准,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第十九条 货物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因保管或操作不当而使包装发生毁损,由保管方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造成货物损坏,由保管方负责。
第二十条 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七章 货物出库
第二十一条 货物出库须按照先进先出或易坏先出(易坏只限合同中申明或货物外部显露出来的)原则发货,否则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第二十二条 由存货方或用户自提或保管方送货上门的责任划分:
一、当面办理交接手续;
二、保管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交货,应承担违约责任;存货方已通知货物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不能如期出库,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由于存货方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第二十三条 由保管方代办运输的责任划分:
一、由保管方负责向运输部门申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发运手续;
二、保管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发货或发生错发到货地点、收货人等差错事故,应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三、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收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发生数量、质量异议时,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由保管方负责处理,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凡原装、原封、原标记完好无异状,包装或货物上标明的品名、规格、数量、花色与实际不符时,除合同规定应开箱(拆捆)检验而未检验或验而不准者由保管方负责外,发生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其它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处理。
第八章 违 约 责 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三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三倍的劳务费,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
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以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其它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第二十六条 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仓储保管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个体、集体经营户同城乡个体、集体户之间或同法人之间,以及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同城乡个体、集体户之间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均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11月21日,国家海洋局

北海、东海、南海分局、船舶飞机调度指挥中心、南极考察办公室、局机关各部门:
考核工作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国家机关勤政、廉政建设的有效措施,同时为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升降、任免、培训、调资提供重要依据。
现将《国家海洋局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做好年度考核工作。
局属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局管干部由局党组委托各单位党组织实施, 并将考核结果于翌年2月底之前报局。

国家海洋局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工作实绩,为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升降、任免、辞退、培训、晋级和调资提供重要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分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应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使我局的公务员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法制化。

第二章 考核的对象
第三条 在国家海洋局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重点考核担任司级、处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第四条 对出国深造、在地方担任科技副职、不担任实职接近离退休年龄人员可不参加年度考核,但应交述职报告,组织上根据其述职报告和掌握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一般可视为称职。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参加当年度的年度考核:
新录用的在试用期间的国家公务员;
调任不满半年的、因病休息或出差探亲超过半年以上的国家公务员;
因有违法行为,但被免于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国家公务员;
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未被开除公职的国家公务员;
被判处管制、拘设未被开除公职的国家公务员:
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暂不参加年度考核,等审查结束后,如无问题,予以补考;
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在未解除处分的年度内,参加考核,但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作为是否解除处分的依据,解除处分的当年度按正常考核对待。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等次标准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是本年度来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标准以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职责(职位说明书)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显著,完成任务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实事求是,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公务员总人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
第八条 为了保证考核等次准确合理,凡被评为优秀或不称职的,须由主考人写出书面材料陈述理由,并提交考核委员会统一审核。

第四章 考核机构与主考人
第九条 年度考核时,国家海洋局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局领导担任;设副主任二人,由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的负责人担任;考核委员会的委员由各部门领导和普通国家公务员代表组成,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荐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考核委员会下设若干非常设性的考核小组,每个考核小组没组长一名,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由本部门处领导和普通公务员代表担任。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荐产生,人数为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 考核机构的职责是: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主持实施本部门的年度考核工作。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组织、指导、监督各部门考核工作;审核考核评语及考核等次;处理复核申请等项工作。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人事部门承担。

第五章 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按照上一级考核下一级的方法进行。主考人由局机关各部门负责人担任,考核其所属公务员,必要时主考人可授权同级副职负责考核。主考人对所属公务员平时的工作要有较详实的记录。
第十二条 考核的程序
一、考核动员。由考核委员会向全体参加考核的国家公务员作年度考核动员,讲清考核的目的、要求和考核的方法 。
二、被考核人在所在部门进行个人总结(述职)。主要总结在考核年度中,本人在德、能、勤、绩等方面的表现,要重点突出,简明扼要。
(—)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德、勤表观。主要指政治素质、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批评与自我批评、廉洁奉公、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及出勤情况等;
2.在履行本职务职责时,对各项工作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3.在工作中有哪些突出业绩和贡献;
4.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本人述职报告须经主考人予以确认。述职报告为二千字左右。述职内容要填入“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的“本年度思想、工作总结”一栏中。
(二)述职的方法及范围
主任科员以下人员述职在本处范围内进行,由处领导主持;
处级职务人员述职在本处范围内进行,由司领导主持;
司级职务人员述职在本司范围内进行,由分管局领导或考核委员会派员主持。
因公出差不能按时参加年度考核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留下本人述职报告,并委托他人代为述职。
三、写出评语并提出考核等次
主任科员以下人员由处领导在听取本处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并提出考核等次;
副处长、调研员、助理调研员由处长在听取本处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处长、助理巡视员由司领导在听取本司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副司长、巡视员由司长在听取本司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司长由分管局领导或考核委员会在听取有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考核评语填入“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的“主管领导评鉴意见”一栏中。
四、对考核评语、考核等次进行审核和审定
处级以下人员的考核评语及考核等次由所在考核小组审核并提出意见,由司领导集体研究审定;
司级人员的考核评语及考核等次由局考核委员会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由局领导集体研究审定。
五、部门负责人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须在考核登记表上填写被考核人意见。
六、如被考核人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 可以在十日内向考核机构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须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负责确定其考核等次的领导同意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者本人。
处级以下申请复核的公务员原则上向原考核小组提出申请复核意见,也可向局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
司级公务员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
如对复核意见仍然不服,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的资格。
国家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年度考核连续二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一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规定晋升级别和工资档次的,从考核年度的下一年一月份开始执行。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以其本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一个月的奖金;
国家公务员连续二年被确定为优秀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的,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部门办理降职手续,并按其新的职务级别,确定其职务、级别工资。
对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考核材料及考核登记表由人事部门存档。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年度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年末或翌年初集中一段时间,结合年终工作总结等同时进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国家机关勤政廉政建设的有效措施。因此,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坚决制止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国家海洋局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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