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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七--一九八八年易货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0:27:54  浏览:87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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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七--一九八八年易货议定书

中国政府 加纳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七--一九八八年易货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6年10月4日 生效日期1986年10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加纳共和国贸易旅游部分别代表各自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了推动两国间的贸易发展,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如商品的数量、质量、价格和交货期与两国国民经济相符,加纳共和国贸易旅游部保证在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内分别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付本议定书附表“甲”所列的商品。

  第二条 如商品的数量、质量、价格和交货期与两国国民经济相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保证在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内分别向加纳共和国交付本议定书附表“乙”所列的商品。

  第三条 附表“甲”、“乙”所列商品的交付由两国合适的法人根据现行国际市场价格签订商业合同并实施。每年缔约一方进口商品价值应与缔约另一方进口商品价值相等。在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中每一年度成交的进出口合同应分别在当年六月三十日前签订完毕。有关交货的商业细节在上述合同中加以规定。按本议定书成交的有关单据均以美元表示。

  第四条 双方应推动并促进附表“甲”、“乙”所列商品的相互交换,对未列入附表“甲”、“乙”的商品无限制之意。

  第五条 根据本议定书成交的商品付款将通过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中国银行和代表加纳共和国政府的加纳银行在各自互设的特别美元帐户内支付。双方银行开设的帐户均应是无税、无息和无手续费的。

  第六条 为执行本议定书第五条,中国银行和加纳银行将在本议定书生效后两个月内就银行细则达成协议或将现有的银行细则延长。

  第七条 截止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本议定书第五条规定的账户内有差额,债务方应在三个月内继续提供商品,如三个月后仍未能偿还差额,债权方将要求其以美元清算。

  第八条 按本议定书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加纳共和国购进的商品,未经出运国有关当局的书面同意,不得转口至第三国。

  第九条 本议定书之各条款适用于在缔约有效期内签订但议定书期满仍未执行完毕的合同。

  第十条 经双方书面同意后,本议定书可进行修改或将有效期延长。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十月四日在阿克拉签订,正本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加纳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吕学俭           克瓦梅纳·阿霍依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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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我市博士后事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政办〔 2006 〕137 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我市博士后事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加快我市博士后事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快我市博士后事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事业单位大力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努力构建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我市博士后事业的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我省博士后事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45号)的精神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快我市博士后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03〕6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设立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市人才工作专项经费统筹安排,由市人事局负责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经费核拨和监督。

第二章建立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试点站

第三条鼓励我市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与建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高校、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建立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试点站。试点站正常运作后,由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资助。

第四条具备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请条件的单位可填写《申请温州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试点站报批表》,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建立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试点站并运行情况良好的企业,在申报国家级工作站或省级试点站时予以优先推荐。

第三章博士后科研人员生活补助经费的申请

第六条我市设立国家、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试点)站的单位以及经批准招收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非设站单位,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满1年,均可申请博士后科研人员生活补助经费。

第七条申请单位的博士后科研项目或课题应具有先进性和开创性,并应对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提升起着推动和促进作用。

第八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经批准可获得2万元人民币资助,资助经费仅限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工作期间的个人生活补助。生活补助按月发放,专款专用。

第九条申请单位需填写《温州市招收博士后科研人员生活补助经费申请表》,并将全国博管办或试点省(市)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签批的同意做博士后的批文、《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博士后个人身份证以及博士后研究课题进展情况报告等材料报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核准后报市财政局核拨。

第十条设站单位应在博士后进站2年期满后或非设站单位的博士后工作满2年后,须向市人事局报送补助经费支出明细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因故提前离开招收单位的,招收单位应及时将剩余经费退回人事部门。

第四章博士后人员留温工作一次性安家补助费的申请

第十一条鼓励和吸引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继续留在温州工作创业。凡在我市各工作站(分站、基地)工作期满出站后继续留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事教学、科研或技术管理工作;或到各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特色产业基地)、创业服务中心、行业(产业)技术创新中心或研发中心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合同期及以上工作协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均可申请一次性安家补助费。

第十二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获得一次性5万元人民币安家补助费,接收单位按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匹配。安家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申请安家补助费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需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留温工作一次性安家补助费申请表》,并附有关工作(创业)证明材料,经用人单位签章后报市人事局,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核拨。安家补助费由博士后本人自主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安家补助费由市人事局管理,博士后人员在温工作满半年后可申请安家补助费,经审核同意后逐年发放。单位匹配补助经费由单位自主管理发放。

第五章建立博士后工作绩效考核机制

第十五条为加强对我市博士后工作的管理,规范各工作站和其它博士后招收单位的操作程序,更好地发挥博士后工作的作用,根据国家及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管理和考核规定,建立博士后工作绩效考核机制。

第十六条考核内容主要有:博士后招收单位领导对博士后工作的重视程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和相关工作服务人员的匹配情况;是否积极与高校流动站进行对接,是否招收博士后,提出的研发项目课题是否具有一定市场前景和学术价值;已招收博士后的单位其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资金投入以及博士后进、出情况,成果评估及项目成果转化经济效益的情况。重点考核博士后人员的招收情况和科研项目课题成果。

第十七条考核方式:考核采取博士后招收单位自查考核和主管部门现场考核相结合的形式。每年11月上旬开始,由各单位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进行自查考核,填写《博士后工作绩效考核登记表》,经当地人事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现场考核即由市人事局会同当地人事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到博士后招收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听取工作汇报。

第十八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市人事局将根据考核结果,对管理工作优秀的博士后招收单位进行通报表彰或奖励;对管理不善的博士后招收单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对管理极差的博士后招收单位,将按有关程序予以取消其博士后招收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4号(将石材、涂料类纳入商品法定检验范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4号(将石材、涂料类纳入商品法定检验范围)


【法规类型】 其他部委文件 【内容类别】 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4号 【发文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1-8-30 【生效日期】 2002-1-1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1年 第14号

为保证进口石材和涂料等建筑材料的质量,保障我国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对进口石材、涂料大类商品( HS编码见附件)实施法定检验;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对进口石材、涂料类商品,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三、该类商品的环境控制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环境控制规范》和国家标准《室内建筑装饰材料有害物质限量》中相关材料的有害物质的限量规定;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有关限量规定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四、对进口石材、涂料类商品的报检和出具证书等按照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检验和监督管理规定等将另行发布。
附件:进口石材、涂料类商品法定检验HS编码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一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

进口石材、涂料类商品法定检验HS编码目录

2515项下所有编码
2516项下所有编码
6801项下所有编码
6802项下所有编码
3208项下所有编码
3209项下所有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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