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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师范专科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5:54:09  浏览:90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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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师范专科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的通知

国家语委 国家教委


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师范专科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的通知
国家语委 国家教委




根据国家语委、国家教委〔1992〕47号文件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语委、教委、教育(高教)厅(局)对师范专科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进行了检查评估,多数省(市、区)还对师范本科院校进行了检查评估。1993年第四季度,国家两委对全国师范专科学校普及普通话
工作进行了抽查。检查和抽查表明,各地各校认真贯彻国家两委国语字〔1987〕19号、(87)教师字011号文件精神,把普及普通话的要求纳入师范院校培养目标,纳入教育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内容,纳入学校管理常规,把普及普通话同师范教育教学改革结合起来,促进了师范
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使师范专科学校的普及普通话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重大进展。
但是,当前师范专科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发展很不平衡,地区间差距较大,师生的普通话整体水平还不高。为进一步做好师范专科学校的普及普通话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和要求:
一、师范专科学校下一步普及普通话工作的目标和时限。师范专科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的下一步目标是:在巩固现有工作成绩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包含量和质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干部师生在校园内所有场合都说普通话,二是教师和学生的
普通话都能达到二级(含)以上水平。
这个目标的要求是很高的,实现这个目标的时限,不同地区应有不同的要求。北方话区的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的师范专科学校达标时限不应迟于1996年,上述地区以外的师范专科学校可以稍迟一些,但不应迟于1998年。国家两委已经提出中
小学普及普通话的目标和时限,作为中小学师资培养基地的师范院校,普及普通话的时限只能提前,不能推后。因此师范院校必须增强紧迫感,克服“差不多”等满足于现状的思想和种种畏难情绪,努力巩固现有成绩,再接再厉,常抓不懈,把师范院校普及普通话工作不断推向前进,如期
实现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的目标。
国家语委推普司和国家教委师范司即将下达《师范院校普及普通话工作评估指导标准》(暂名),作为各级各类师范院校普及普通话工作今后实行过程管理和阶段性评估的依据。
二、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委两个重要文件的精神,使普通话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逐步规范化、科学化。国家教委师范司1992年9月颁布的《高等师范学校学生的教师职业技能训练基本要求(试行稿)》和国家教委1993年3月颁布的《师范院校“教师口语”课程标准(试行)
》,是师范院校普及普通话工作走向规范化科学化的标志,为把普及普通话纳入师范院校的培养目标和教育教学常规提供了保证,各校要认真贯彻,逐项落实,按照文件的要求调整现行的普通话课程和职业技能训练计划。现有适用的教材在统一教材起用前可以继续使用,但要充实和突出“
教师职业口语”的特点。统一教材起用以后,各地可根据本地区方言的特点,编写补充教材和训练材料。
三、要加强普通话教学的科学性。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的落脚点是如何大面积提高师生的普通话水平。必须加强普通话教学、训练的科学研究,不断总结经验,改进教学训练的方法,逐步实现教学手段的现代化;要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必要的教学和训练时间;要注意培养学生把知识转
化成能力的本领;要增加教学训练的实用性趣味性,使教师口语课成为受学生欢迎的必修课;要注意培养一批普通话水平高的学生,使他们成为带动校园语言整体水平不断提高的骨干力量。
四、进一步完善普及普通话工作的规章制度。推广普通话是一种执法行为,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各种有关的规章制度,这是做好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的重要保证。尚未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学校必须重视并加强这方面的工作。规章制度的内容要把学习、使用普通话的要求同师生的切身
利益,如教师职称评聘、教学评估、教师学生评优、毕业考核等挂起钩来。规章制度建立以后,要狠抓落实,严格执行,关键是领导干部要带头,以身作则。
五、要进一步加强普通话师资队伍的建设。“教师口语”正式设课以后,对普通话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和教学水平的要求更高、更严格。语音教师的普通话口语一定要达到一级水平,各校对尚未达到要求的教师要加强培训,师资不足的要积极设法补充。在职称评定、工作量标准和工作条
件等方面要对语音教师和其他教师一视同仁。要大力支持普通话和普通话教学的科研活动,科研成果要及时应用到教学和训练中去。
六、各地语委办公室和教委高教处(师范处)要把对师范本科院校普及普通话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评估纳入工作日程。本通知基本精神适用于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对工作基础较好的师范本科院校可以部署实现普通话校园语言的任务。国家两委将在适当时候对师范本科院校普及普通话工
作进行检查评估。尚未完成中师、师专省级检查评估的省、自治区,要在1994年上半年进行补查,补查结果要书面报告国家语委推普司和国家教委师范司。
附件:1993年全国师范专科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检查评估总结(略)



1994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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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普遍进行做一名合格共青团员教育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普遍进行做一名合格共青团员教育的通知
(1981年2月9日)



  为了进一步提高团组织的战斗力,改善目前团员队伍的状况,更好地发挥共青团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共青团中央决定:在全团普遍地认真地进行做一名合格共青团员的教育。

  共青团是党的助手,是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团组织的核心作用,经常地、直接地是从广大共青团员的模范作用中体现出来的。目前,我们面临着在安定团结的基础上,实现国民经济调整的巨大任务,这就要求团的队伍必须坚决和党在政治上保持一致,在努力完成这一巨大任务中,共青团员在青年群众中必须发挥自己的模范带头作用。因此,加强团员教育,不断提高团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团员队伍的质量,已成为当前的团的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应当肯定,目前全国四千八百多万团员,绝大多数是好的和比较好的。但是按照团章要求,有一部分团员是不合格或不完全合格的。他们当中,有的缺乏政治上的坚定性,对四项基本原则怀疑动摇;有的存在个人主义思想,不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有的组织观念淡薄,不遵守纪律,长期不参加团的活动;有的参与封建迷信活动;有的道德败坏,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团员队伍的质量,影响着团组织在青年群众中的威信,影响着团组织的战斗力,与新时期共青团所肩负的历史重任很不相称。为了改变这种状况,首先要求各级团委、各行各业团的基层组织都要十分重视团队伍的自身建设,重视团员教育,把做一名合格共青团员教育的工作作为团组织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

  进行做一名合格共青团员的教育,目的在于提高整个团员队伍的质量,进一步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增强团组织的战斗力。我们在指导思想上应该明确,这次教育一定要着眼于大多数,在全体团员中普遍认真地进行,而不要仅仅在少数不合格团员中进行。同时,还要明确,这次教育不是搞运动,不搞人人过关,要坚持正面教育,讲清道理,启发引导,提高觉悟,增强广大团员的责任感、光荣感,使他们自觉做一个名副其实的共青团员。

  进行做合格共青团员的教育,要以共青团员的六项义务要求团员,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章讲话》、《共青团员怎样要求自己》为主要教材,《青年修养十二讲》作为辅助教材,联系团员的思想实际,针对有些团员对四项基本原则和调整、改革中的某些方针政策存在的一些模糊认识,针对有些团员不懂得团的基本知识,不懂得怎样才算一个合格的共青团员等问题,切实搞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的教育,搞好团的性质和任务、团员义务和权利、团的组织纪律性和共青团员的模范作用等教育,引导广大团员做到:带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文化科学技术知识,走又红又专的道路;带头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争当新长征突击手;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带头维护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关心维护青年群众利益,做安定团结的促进派。通过教育,使团员明确为什么要做一名合格的共青团员和怎样做一名合格的共青团员。

  各级团组织要按照这次教育的目的和要求,采取群众自我教育的方法,充分发扬民主,启发自觉,以平等商量的态度,共同讨论的方式,引导广大团员分清是非,提高认识。要注意表扬好人好事,评选优秀团员,激励团员奋发向上的积极性。要恰当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学习文件、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发动团员互相帮助,共同提高。批评要实事求是、和风细雨、以理服人,防止简单粗暴。还要运用报纸、广播、板报等宣传工具,以及谈心、家访、参观、访问、请人做报告等形式和方法,把教育引向深入。总之,进行做合格共青团员的教育,要因地因时因人制宜,内容要丰富,方法要灵活,形式要多样,要讲究实效。

  在进行做合格共青团员教育的过程中,团组织要做好思想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团员的思想情况,动员组织他们积极参加到这次教育中来。教育要分层次。对表现好、模范作用显著的团员,要鼓励他们保持荣誉,继续前进;对于表现一般的团员,要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引导他们找差距,订规划,赶超先进;对于表现较差或不合格的团员,要给予具体帮助,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启发、引导他们改正缺点和错误;对于一些不合格的团员,经过反复教育仍不愿参加团的活动、不愿交纳团费的,在不伤感情的情况下,可以允许他们退团;对于犯了严重错误、屡教不改态度不好、在青年中影响很坏的团员,应给予必要的组织处分。

  进行做合格共青团员的教育,是一九八一年全团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团组织要加强领导。上半年,要认真搞好调查研究,抓好试点,做好必要的准备。在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推开。工作中,要紧紧依靠基层团组织,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同时,各级领导要亲自动手,抓好典型,及时总结交流经验,进行分类指导。具体时间、方法和步骤,全团不作统一规定,各地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团中央准备在一九八一年适当的时候,召开部分试点单位座谈会,总结经验,推动这一工作的开展。

  

 


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

国务院


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革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工制度,保证招工质量,提高工人队伍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之内,贯彻执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第三条 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二章 面向社会,公开招收
第四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公布招工简章,符合报考条件的城镇待业人员和国家规定允许从农村招用的人员,均可报考。
第五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张榜公布经过考核合格者名单,公开录用。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不再实行退休工人“子女顶替”的办法。

第三章 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第六条 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年满十六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好。
第七条 企业招用工人,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其考核内容和标准,可以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有所侧重。招用学徒工人,侧重文化考核;直接招用技术工人,侧重专业知识技能考核;招用繁重体力劳动工人,侧重身体条件考核。
第八条 企业招用工人,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应当招用女工。
第九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当规定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原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企业招工工作,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审批下达招工计划,执行招工政策,确定招工地区,审查招工简章,对招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并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在城镇招收。需要从农村招收工人时,除国家规定的以外,必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企业招用工人,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凡违反本规定招收的工人,一律无效,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用工人,应当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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