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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商标保护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5:13:39  浏览:82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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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商标保护协定

中国 日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商标保护协定


(签订日期1977年9月29日 生效日期1978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根据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在北京发表的两国政府联合声明的精神,本着保护商标以进一步发展两国贸易关系的愿望,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任何一方的法人(包括对外贸易机构)及自然人,在缔约另一方的领土上,在取得商标权及其他有关商标注册权利方面,应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国法人(包括对外贸易机构)及自然人所享有的待遇。

  第二条
  一、本协定在各自国家履行为生效所必要的国内法律手续并交换确认通知之日起的第三十天开始生效。本协定有效期为三年,三年之后,在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布终止之前,继续有效。
  二、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三年期满或在其后,可以在三个月之前,以书面预先通知缔约另一方,随时终止本协定。
  本协定于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七八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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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报表列报要求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报表列报要求的通知

2008年4月10日 财办会[2008]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金融机构:
为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报表列报要求》,现予印发。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报表列报要求

附件: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报表列报要求

一、财务报表格式
资产负债表
会保资产01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资 产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或股东权益)
资 产:     负 债:    
  货币资金       短期借款    
  结算备付金       拆入资金    
  拆出资金       交易性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       衍生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资产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代理承销证券款    
  应收账款       应付职工薪酬    
  应收利息       应交税费    
  应收股利       应付账款  
  存出保证金       应付利息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预计负债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借款    
  长期股权投资       应付债券    
  投资性房地产       递延所得税负债    
  固定资产       其他负债    
  无形资产       负债合计    
  其中:交易席位费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递延所得税资产       实收资本(或股本)    
  其他资产       资本公积    
          减:库存股    
          盈余公积    
          一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    
资产总计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或股东权益)总计



利 润 表
会保资产02表
编制单位: _____年 ___月 单位:元
项 目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一、营业收入    
资产管理费收入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利息净收入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他业务收入    
二、营业支出    
营业税金及附加    
业务及管理费    
资产减值损失    
其他业务成本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加: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减:所得税费用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六、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    
(二)稀释每股收益    



现金流量表
会保资产03表
编制单位: _____年 ____月 单位:元
项 目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取得的资产管理费收到的现金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净增加额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支付的各项税费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到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投资支付的现金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会保资产:04表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元项 目 本年金额 上年金额
实收资本(或股本) 资本公积 减:库存股 盈余公积 一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合计 实收资本(或股本) 资本公积 减:库存股 盈余公积 一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合计
一、上年年末余额
加:会计政策变更
前期差错更正
二、本年年初余额
三、本年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
(一)净利润
(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额
(1)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2)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2.现金流量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净额
(1)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2)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3)计入被套期项目初始确认金额中的金额
3.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
4.与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5.其他
上述(一)和(二)小计
(三)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1.所有者投入资本
2.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3.其他
(四)利润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
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3.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4.其他
(五)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4.一般风险准备弥补亏损
5.其他
四、本年年末余额





二、报表附注
(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说明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六)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以上(一)至(六)项的编制,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及其应用指南中关于证券公司报表附注的规定。另外,涉及财务报表中应收账款、实收资本、资产管理费收入项目的,还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1. 应收账款
(1)应收账款的性质
项 目 期末账面余额 期初账面余额
应收资产管理费
应收手续费及佣金
其他
合 计
(2)应收账款的账龄
项 目 期末账面余额 期初账面余额
3个月以内(含3个月)
3个月到1年(含1年)
1年以上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合计
减: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合计
2.实收资本
股东名称 期初账面余额 本期变动 期末账面余额
出资额 股权占比 增资 转让 …… 出资额 股权占比

……
合 计
3.资产管理费收入
受托管理模式 期末委托方家数 资产管理费收入
“一对一”签订受托合同
发行债权或股权投资计划
发行“创新试点”投资产品”
企业年金 受托人
投资管理人
账户管理人
其他方式
合 计
三、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特别要求
公司需要同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编报和披露:
(一)在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资产”之间增加“商誉”项目、在“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之后增加“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和“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在利润表“五、净利润”项目下增加“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项目。
(二)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吉林省制定罚款没收财物项目审批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制定罚款没收财物项目审批管理办法
 

(1992年1月16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罚款、没收财物等项目的审批管理,制止乱立罚款和没收财物项目的行为,保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罚款、没收财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和省政府规章的规定执行。
  除前款规定外,各市、州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署、前扶管理区行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不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自行制定含有罚款、没收财物等内容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除法律、法规有特别授权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无权制定含有罚款、没收财物内容的规定。
  其它任何组织、企事业单位无权针对本组织、本单位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制定罚款、没收财物的规定。


  第三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署、前扶管理区行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制定含有罚款、没收财物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和省政府规章对制定罚款、没收财物项目有明确授权的;
  (二)法律、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和省政府规章对罚款、没收财物项目只有原则规定,但没有具体适用范围和标准的;
  (三)法律、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和省政府规章规定罚款、没收财物项目的适用范围、标准、幅度与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不一致,或难以操作,需加以调整补充的;
  (四)法律、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和省政府规章对某行政管理领域尚未明的罚款、没收财物规定,而本地区、本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又迫切需要制定的。


  第四条 申报制定含有罚款、没收财物项目的请示,应以申报机关的名义报省政府,径送省政府法制局。


  第五条 制定罚款、没收财物项目的请示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申报机关的请示一式二份;
  (二)制定含有罚款、没收财物项目的文件以及起草说明一式十份;
  (三)制定罚款、没收财物的文件依据及其它材料各二份。


  第六条 省政府法制局、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罚款、没收财物项目的审核工作,审批原则为:
  (一)涉及面小,罚款、没收财物数额小的项目由省政府法制局征求省财政厅同意后代省政府直接批复;
  (二)涉及面宽,罚款、没收财物数额大的项目,由省政府法制局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审核意见,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政府批复或由省政府法制局代省政府批复。


  第七条 罚款、没收财物项目批复后,申报机关方可发布施行。
  制定含有罚款、没收财物项目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必须规范化、条文化。
  文件发布时,应注明“经省政府批准”及批准时间,并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报省政府备案。


  第八条 罚款、没收财物项目确立后,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罚款、没收财物的批复文件设立罚没收入缴库科目。
  罚款、没收财物必须使用省财政厅制定和检印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同级财政,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第九条 按本办法申报并经省政府批准发布的含有罚款、没收财物项目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省政府规章相同的效力。


  第十条 在本办法发布前经省政府批准发布的含有罚款、没收财物的规范性文件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自行设立的罚款或没收财物的项目,一律无效。一经发现,有关部门应按《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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