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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山东公路项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7 21:22:15  浏览:93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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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山东公路项目)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山东公路项目)
(签订日期1989年9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称“银行”)于1989年9月8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认识到在同一天借款人和国际开发协会(以下称“协会”)签订的开发信贷协定附件2中所阐述的本项目的可行性及重要性,要求银行对本项目的筹资提供帮助。
  (B)借款人还要求协会通过开发信贷协会对本项目的筹资提供帮助,协会现已同意提供本金总额等值于三千八百八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38,800,000)(信贷)的帮助。
  (C)借款人和银行意旨在按照本协定提供信贷资金之前,尽可能按实际情况先用开发信贷资金支付项目有关费用。
  (D)项目在借款人的协助下由山东省(以下称山东)执行,作为该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应使山东得到本贷款协定提供的贷款资金和信贷协定提供的信贷资金。
  鉴于银行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以及银行、协会和山东在同一天签订的项目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银行于1989年1月1日起实施的《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简称《通则》)除删去其3.02节中最后一句以外,是本协定整体的组成部分。
  1.02节 本协定中所使用的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含义与《通则》和开发信贷协定中所作的解释相同,但“开发信贷协定”一词系指在本协定签订的同一天借款人和协会就本项目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随时修改。其条款包括协会于198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开发信贷协定通则》及其开发信贷协定的所有附件的补充资料。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银行同意按照本贷款协定所规定和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银行在该笔提款额的每个提款日估值总额相当于六千万美元($60,000,000)的贷款。
  2.02节 本项贷款金额可根据开发信贷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发生的(如经银行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本项目所需的并应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2.03节 本项目的截止日期应为1995年6月30日或银行另定更晚的日期。更晚的日期由银行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借款人对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按百分之零点七五(0.75%)的年率,按时向银行交纳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提取但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个“利息期”的年利率及时交付利息。此项年利率应为0.5%加上该利息开始前刚结束的上一个半年期的核定借款成本。在该协定2.06节中规定的每一个日期,借款人应在前一个利息期按适用此利息期的利率交纳未偿还本金部分的利息。
  (b)银行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及时将本半年期的核定借款成本通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使用的词汇:
  (i)“利息期”,系指始于本协定签订之日起的利息期,结束于该协定2.06节规定的每个日期前之间的六个月时期。
  (ii)“核定借款成本”系指由银行以合理确定的年利率(百分比)表示的在1982年6月30日后提取而未清偿的成本,其中不包括银行已分配的资金(A)银行投资(B)利息率不同于本节(a)段的银行1989年7月1日以后的贷款。
  (iii)“半年期”,系指按日历年计算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d)在世行给借款人不短于六个月的通知中规定的日期,该节(a)、(b)及(c)(iii)段修改如下:
  (a)借款人应随时对提款而未清偿的贷款本金交纳利息,该利息率为前一个季度核定借款成本加上0.5%。在该协定2.06节规定的每个日期,借款人应按适用于利息期的利率,在上一个利息期支付未清偿本金的利息。
  (b)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只要一适用,世行将在该季度通知借款人核定借款成本。
  (c)(iii)‘季度’指一个日历中始于一月一日、四月一日、七月一日或十月一日的三个月时期。
  (e)虽然本节(a)段有规定,1989年第一个半年的利息期利率将是7.65%。
  2.06节 利息和其他费用须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期为每年的4月1日和10月1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本协定附件中规定的分期还款表偿还贷款的本金。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根据本节(b)段的规定,开发信贷协定2.02节(b)段,3.01、3.02和4.01节以及附件1、2、3和4,应作为本贷款协定的组成部分,仅须对上述各节作如下修改(除第3.01节(b)段和附件2、3之外)
  (i)“协会”一词应读为“银行”。
  (ii)“信贷”和“信贷帐户”一词应读为“贷款”和“贷款帐户”。
  (iii)“本协定”一词指“本开发信贷协定”。
  (b)只要根据开发信贷协定中提供的任一部分的信贷资金还未偿还,除非银行已通知借款人,否则:
  (i)由协会根据本节(a)段所列举的开发信贷协定任一节和任一附件及根据本开发信贷协定2.02节(a)段而采取的一切行动,包括给予的批准,应视为在协会和银行共同名义下或代表协会和银行而采取的行动和给予的批准,及
  (ii)按照开发信贷协定上述任一节和任一附件的规定,借款人向协会提供的所有资料和文件须视为是向协会和银行双方所提供。
  3.02节 银行和借款人特此同意由山东根据项目协定2.03节执行“通则”中第9.04、9.05、9.06、9.07、9.08节和9.09节(分别关于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日程表、记录和报告以及养护、征地等)所规定的有关义务。

  第四条 银行的补救措施
  4.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K)段的规定,补充规定以下事项,即开发信贷协定第5.01节所列事项。
  4.02节 根据《通则》第7.01节(h)段的规定,补充规定以下事项,即开发信贷协定第5.02节所列的事项,但该节中所出现的“协会”一词应读为“银行”。

  第五条 生效日期;终止
  5.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C)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贷款协定。
  (b)除了与本协定生效有关的条件外,已实现了开发信贷协定生效之前的所有条件。
  5.02节 现规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天作为《通则》第12.04节中所要求的日期。
  5.03节 若开发信贷协定终止在贷款协定终止之前,在本协定中所提到的有关开发信贷协定条款,则对银行和借款人继续有效和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 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通则》第11.03节所要求的借款人的代表。
  6.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三里河 财政部
  邮政代号:100820
  电报地址:FINANMIN Beijing
  电传号:22486 MFPRC CN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INTBAFRAD Washington,D.C.
  电传号:440098(ITT);248423(RCA)
      ak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授权的代表,于上述规定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亚太地区副行长
    赵锡欣            卡洛斯曼诺古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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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市级工业园区认定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市级工业园区认定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12〕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市级工业园区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大庆市市级工业园区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业园区建设,提升园区管理水平,加快培育产业集群,依据《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加快园区化工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庆政发〔200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对象。
  各县、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区域经济特色,采取各种方式辟建的以生产加工型企业为主体的工业园区。
  第三条 认定条件。
  (一)主题突出,特色鲜明。园区内企业关联度较高,已形成产业集群雏形,或产业方向明确,发展势头强劲。
  (二)集中启动,连片开发。土地集中使用,项目集中摆放,已启动面积0.5平方公里,或入驻企业10户以上。
  (三)基础良好,潜力较大。园区基本达到“七通一平”,具备企业入驻条件,并且具有较大发展空间。
第四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工业园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现场考核,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三)认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将初步认定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通过后以市政府文件印发。
第五条 认定管理。
  (一)对市级工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市级工业园区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对建设进展较慢的园区给予警告,连续两年被警告的,撤销市级工业园区资格。
  (二)我市现有的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工业园区和正在申报的省级工业园区,直接纳入市级工业园区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市级工业园区认定试行办法>的通知》(庆政发〔2006〕4号)同时废止。













金昌市信访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金昌市信访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代市长:张令平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金昌市信访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信访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妥善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快捷高效地处理群众反映的特殊信访事项,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信访条例》、《甘肃省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金昌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等规定、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金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救助基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门用于信访救助的专项资金,旨在解决上访案件当事人实际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信访救助基金由市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救助等多渠道筹集,主要来源有:
  1、财政拨款;
  2、信访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3、按规定可用于信访救助基金的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
  第四条 信访救助基金每年20万元,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滚存使用。每年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核拨。
  第五条 信访救助基金主要适用于:
  1、对生活困难群众反映的“于法无据,于情有理”,通过实施信访救助,能够达到息诉罢访的信访事项;
  2、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符合政策规定应当及时给予解决,但因责任单位无法确定或责任单位经济条件无法承担的事项;
  3、特殊上访对象的临时用餐、交通、住宿、医疗费用等;
  4、重大活动期间特殊信访事项;
  5、其他需要由信访救助基金解决的问题。
  信访救助对象仅限于自然人。
  第六条 信访救助资金使用的基本程序包括申请、审查、批准和支付四个方面。
  (一)申请。对于责任主体单位明确的信访事项,由责任主体单位写出信访基金救助审批报告,并向市信访局提供被救助人的申请、身份证明、本人生活困难等证明,有赡养人、抚养人和特殊身份的一并提供相关证明;确属紧急救助情形需立即救助的,由责任主体单位提出特殊申请报告。
  责任单位无法确定或责任单位经济条件无法承担等特殊情况的救助,由市信访局直接提出。
  (二)审查。信访部门受理责任主体单位或被救助人申请材料后对信访案件事实及生活困难状况进行核查,对确实需要救助的,填写《金昌市信访救助基金审批表》。
  (三)批准。由市信访局根据信访事项决定是否救助并核定救助额度,由市信访局长签批;万元以上的由市信访联席会议召集人签批。
  (四)支付。市信访局将救助基金发放给救助对象本人。发放时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向救助对象告知款项性质、办理领款手续、制作息诉罢访笔录,并填写《金昌市信访救助基金使用承诺协议书》、《金昌市信访救助基金领用收据》等。领款收据、救助决定书等作为财务入账依据。
  救助事项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
  第七条 市信访局每年向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一次信访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实行信访救助基金专项档案管理。每年将信访救助基金使用的相关材料统一整理,并归档备查,同时接受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信访事项责任单位不按规定申请和使用信访救助基金,造成资金流失或在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由市信访联席会议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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