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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8年第5期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3:50:29  浏览:88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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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8年第5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8年第5期公报)


1998年1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一、免去蔡方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法兰西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吴建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法兰西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张俊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仓友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祝有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喀麦隆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任命高如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喀麦隆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四、免去瞿文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拉利昂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于武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拉利昂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王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芬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吕新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芬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韦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葡萄牙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其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葡萄牙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七、免去王成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智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沙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智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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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对部分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的通知



建办质函[2006]124号


北京、重庆市建委,黑龙江、陕西、河南、湖北、江西、江苏、四川、广东省建设厅(建管局):

  根据《关于开展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建质电[2006]22号),我部决定对湖北、陕西等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施工许可颁发机关2005年7月14日以后,是否向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本地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是否仍在从事施工活动。

  (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已将本地区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名单,在本机关政府网站公示。

  二、督查方法和程序

  (一)听取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汇报。

  (二)对照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本地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总承包一、二级企业名单,督查组在每个受检城市随机抽选3个无证企业,到企业总部检查了解其在2005年7月14日以后是否仍擅自施工。

  (三)到受检城市承发包交易中心,对照本地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总承包一、二级企业名单,抽选30个无证企业,通过招投标网络系统,查看其在2005年7月14日以后是否仍然参加投标活动。

  (四)到受检城市施工许可颁发机关,抽选30个2005年7月14日以后颁发施工许可的项目,对照本地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总承包一、二级企业名单,查看施工许可机关有无将施工许可证颁发给上述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

  (五)检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查看其有无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公示。

  (六)在每个受检城市随机抽查3个施工现场,检查施工总承包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主管部门和企业),下发执法(整改)建议书。

  督查组在每个省检查省会城市和另一设区城市。省会城市以外的设区城市由督查组抵达后选定。

  三、督查时间

  2006年3月16日至3月26日。具体日程另行通知。

  四、分组情况

  第一组:检查湖北省、陕西省
  组 长:徐 波 建设部质量安全司司长

  第二组:检查江苏省、河南省
  组 长:王力争 国家安监总局二司助理巡视员

  第三组:检查四川省、重庆市
  组 长:尚春明 建设部质量安全司副司长

  第四组:检查北京市、黑龙江省
  组 长:焦占拴 建设部稽查办副主任

  第五组:检查广东省、江西省
  组 长:谢晓帆 建设部稽查办副主任

  五、有关要求

  (一)请认真准备汇报材料。汇报内容应集中在前述三项督查内容,重点是本地区未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在2005年7月14日以后是否还在施工,本地区在2005年7月14日以后是否组织过对施工总承包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专项检查,以及检查结果。

  (二)请准备以下材料备查:

  1、受检城市2005年7月14日以后颁发的施工许可证有关资料(可放于施工许可证发放机关)。

  2、本地区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总承包一、二级企业名单(以设区的城市为单位列出)。

  3、组织各设区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填写附表一,统一收齐后,在本机关政府网站上公示,并在汇报时交给督查组。

  4、督促各设区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总承包一、二级企业填写附表二,统一收齐后,在本机关政府网站上公示,并在汇报时交给督查组。

  (三)受检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督查组拟督查情况和举报电话提前2至3日在本地媒体公布。

  (四)将此次督查情况及时通知驻厅(委)监察部门,并邀请上述部门的人员参与此次督查活动。

  联 系 人:张 强

  联系电话:010-58933920

  附表一:设区城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情况表

  附表二:设区城市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总承包一、二级企业无证施工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8月10日 生效日期1992年8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的文化合作,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两国在文化、教育、社会科学、卫生、体育、出版、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四、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双方根据需要交换教师、学者和专家。
  二、根据需要和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
  三、研究签订一项关于相互承认对方授予的证书、文凭、学位和学术职称协议的可能性。
  四、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五、协助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和其他教育方面的书籍。
  六、协助对方国家的学者和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和旅游机构间的交流和合作。双方将根据需要和可能鼓励两国间的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两国间的博物馆、图书馆之间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

  第八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卫生部门之间开展直接的交流和合作。

  第九条 缔约双方将制订实施本协定的执行计划,并商定费用问题。双方相应部门可根据本协定签订其他合作和交流协议。

  第十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至少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八月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哈萨克文写成,每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缔约的每一方在拥有本协定同时,保留一份俄文的正式译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苏列伊麦诺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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