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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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五条“航运管理机构应按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对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实行年度审验。经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删去。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邵阳市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五日
邵阳市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应对农业遭遇特、重大自然灾害及市场供应出现短缺时进行的种子储备,调控种子市场,平抑种子价格,搞好农业灾后生产自救,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湖南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业用种数量和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是指为应对农业遭遇特、重大自然灾害及市场供应出现短缺时进行的种子储备,主要用于调控种子市场、平抑种子价格、搞好农业灾后生产自救。
第三条 储备计划。每年10月1日前,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下年度种子储备计划与同级财政部门会商后,由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审核汇总编制全市下年度种子储备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农业局下达执行,并由市农业局汇总报省农业厅。
储备计划包括储备种子的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储备数量、质量标准、补贴费用等内容。
第四条 储备种类。种子储备的品种应通过国家或省农业厅审定,适宜在本区域种植,抗逆性强、适应性广。主要种类包括杂交水稻种子、常规水稻种子、杂交玉米种子等。市级储备种子以常规水稻种子、杂交水稻种子为主。种子储备品种具体由种子储备管理部门与种子管理部门协商后报市农业局审批。
第五条 储备规模。全市按常年600万亩水稻种植面积总用种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数量另行研究)确定全市种子储备规模,并分级储备。市级储备主要用于区域性的救灾备荒种子调剂和应急补缺。县市区根据当地自然灾害频率及历年救灾、应急补缺等情况确定合适的种子储备规模。
第六条 储备费用。种子储备费用包括管理费用、检验检测费、加工费、仓储费用、利息、合理损耗、种子报废等,按以下补贴标准计算,由承储单位包干使用。
(一)杂交水稻种子每公斤每年补贴3.5元左右;
(二)常规水稻种子每公斤每年补贴1.5元左右;
(三)杂交玉米种子每公斤每年补贴2元左右;
种子储备成本的具体数额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物价局核定。
第七条 储备管理。市级种子储备管理由市农业局种子储备管理部门负责,并负责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承储单位,承担市本级储备任务。
第八条 各地发生自然灾害时,应首先动用当地的救灾储备种子,不足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动用市级救灾储备种子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调配市级救灾储
备种子。
第九条 承储单位接到救灾种子调配书面通知后,须按通知的规定调配种子,并向调入单位提供储备种子质量检验结果报告,种子质量由调入方复检。
第十条 救灾种子价格包括生产成本、储备费用、管理费用三部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紧急情况下,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以无偿调拨,调运费用由申请用种单位解决。
第十一条 储备种子调运结束后,调入单位应及时将救灾情况、承储单位将储备种子收储调配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其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的种子质量管理由市农业局种子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抽检。
第十三条 对出现无故不能完成储备、调拨任务,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储备种子,擅自变更储备种子的种类,虚报、瞒报储备种子的数量,储备种子质量低于国家质量标准等情况的,依法依规追究承储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根据市农业局下达的储备计划收回全部或部分种子储备补贴费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对种子储备费用进行监督,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砌筑工等8个职业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动部、建设部
关于印发砌筑工等8个职业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建设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共同制定了砌筑工等8个职业国家职业标准,
现印发施行。
附件: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序号 职业 编码 职业名称
16 23 02 01砌筑工
26 23 03 01混凝土工
36 23 04 01钢筋工
46 23 05 01架子工
56 23 06 01防水工
66 23 10 03管工
76 15 03 01手工木工
86 15 03 03精细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