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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2002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19:44:37  浏览:94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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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2002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2002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

财预[2002]616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规定,中央财政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规范的方法,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实施一般性转移支付。


  一、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目标是扭转地区间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实现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但受客观条件的制约,近期内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目标是缓解财政困难地区财政运行中的突出矛盾,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等最基本的需要。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力求公平、公正。资金分配考虑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采用规范的公式化方式操作。二是循序渐进。中央财政逐年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规模,逐步实现转移支付目标。三是适当照顾老少边地区。在增加中西部地区转移支付的同时,对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境地区给予照顾。


  二、一般性转移支付额的确定
  一般性转移支付额主要按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以及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额=(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该地区标准财政收入)×该地区转移支付系数
  凡标准财政收入大于或等于标准财政支出的地区,不纳入转移支付范围。此外,对难以按统一公式量化但又必须解决的特殊问题,增加特殊转移支付。


  三、标准财政收入的确定
  各地区标准财政收入由地方本级标准财政收入、中央对该地区税收返还和财力转移支付构成。地方本级标准财政收入主要根据各税种的税基和税率计算确定。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财力转移支付(扣除各地区对中央的上解)按财政部核定数确定。
  (一)增值税(地方分享25%部分)。税基按增加值、税率按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
  (二)营业税。按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建筑业、餐饮业、销售不动产和公路运输等应税品目的税基按营业收入等计算,税率按平均有效税率计算;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公路运输)和转让无形资产等应税品目的营业税按实际收入计算。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税基按消费税实际收入、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标准收入之和计算,税率按实际有效税率计算。其中,实际有效税率根据各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收入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实际收入之和的比例确定。
  (四)资源税。按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原煤、原油、原盐、天然气和铁矿石等应税品目的税基按实际产量计算,单位税额分别按各地区单位税额计算确定;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资源税按实际收入计算。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基按各地商业性用房占地面积计算,单位税额在平均有效税额基础上,根据各地区人均GDP水平调整确定。
  (六)农业特产税。按烟叶、原木、水产品、水果、茶叶、蚕茧和橡胶等应税品目分别计算。其中,烟叶的税基按计划产量和国家计划价格计算,税率采用法定税率;原木税基按计税总值计算,税率采用法定税率;水产品税基按实际产值计算,水果、茶叶、蚕茧和橡胶的税基用实际产量替代,水产品、水果、茶叶、蚕茧和橡胶等税率采用平均有效税率。
  (七)屠宰税。税基按猪、牛、羊等牲畜产量计算,税率按平均有效税率计算。
  (八)个人所得税。按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按各地人均应税工资、平均有效税率、各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状况等因素计算;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税基按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收入计算,税率参照平均有效税率分类计算;其他个人所得税按实际收入计算。
  (九)企业所得税。税基按营业盈余调整计算,税率参照平均有效税率确定,并参照各地区地方企业所得税占全部企业所得税的实际比重调整。
  (十)房产税。税基按房产价值计算,税率按平均有效税率计算。
  (十一)印花税、农业税、牧业税、车船使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等按实际收入计算。
  (十二)中央对各地区的税收返还以及原体制定额补助、调整收入分配政策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等财力转移支付,各地区对中央的体制上解、专项上解等按财政部核定数计算。


  四、标准财政支出的确定
  各地区标准财政支出主要为该地区行政公检法标准支出等经常性支出项目之和,根据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全国统一支出水平等因素,按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其他经常性支出项目分别计算确定。
  (一)标准财政供养人数
  标准财政供养人数由标准在职职工人数和标准离退休人数构成。标准在职职工人数按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分别计算确定,选用的因素包括总人口、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市辖区人口,可居住面积及人口密度等。标准离退休人数在1999年各地实际数基础上,参照地方离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的比例调整确定。
  (二)行政和公检法部门支出
  1.人员经费。人员经费按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支出标准核定。支出标准参照平均支出水平按省级、地市级、县乡级分别核定。
  2.公用经费。公用经费按车辆燃修费、取暖费和业务费及其他公用经费计算。
  车辆燃修费。车辆燃修费包括燃油费和维修费。燃油费根据车辆数、单车燃油消耗量、燃油单位价格、高原燃油消耗系数和公路运输距离调整系数等因素计算确定。维修费根据车辆数与单车年维修费支出定额及路况调整系数计算确定。
  取暖费。按财政供养人数和人均取暖费标准计算。人均取暖费标准按照各地冬天平均气温和相关地区取暖费支出水平分类确定。
  业务费及其他公用经费。按财政供养人数和人均支出水平核定。人均支出水平根据平均支出水平按省级、地市级和县乡级分别核定。
  (三)教育部门支出
  1.人员经费。人员经费按教育部门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人均支出标准计算确定。人均支出标准参照平均支出水平按省级、地市级和县乡级分别核定。
  2.事业费。事业费包括公用经费、校舍修缮费等,按照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事业费支出标准计算确定。事业费支出标准参照平均支出水平按省级、地市级和县乡级分别核定。
  3.取暖费。按照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人均取暖费支出标准分省、地、县三级计算确定。人均取暖费支出标准参照行政公检法取暖费支出标准核定。
  4.人口较少民族义务教育经费。
  (四)农林水等其他部门支出
  农林水等部门包括农林水利气象、文体广播(含计划生育)、卫生、工业交通、流通、科学、税务、抚恤社保和其他部门等。
  1.人员经费。人员经费按各部门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人均支出标准计算确定。人均支出标准按省级、地市级和县乡级分别核定。
  2.取暖费。按照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人均取暖费支出标准分省、地、县三级计算确定。人均取暖费支出标准参照行政公检法取暖费支出标准核定。
  3.事业费。事业费根据标准在职职工人数和人均支出水平计算确定。人均支出水平参照平均支出水平计算。
  4.卫生部门标准支出还包括地方病综合防治经费支出。
  (五)城市维护建设支出
  1.人员经费。人员经费按城建部门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人均支出标准计算确定。人均支出标准按省级、地市级和县乡级分别核定。
  2.取暖费。按照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人均取暖费支出标准分省、地、县三级计算确定。人均取暖费支出标准参照行政公检法取暖费支出标准核定。
  3.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城市公用事业以及城市住房建设等方面支出,按城区人口、城市建成区面积、城市实有铺装道路面积、道路因素分配率等因素计算。
  (六)社会保障补助支出
  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包括养老保险基金标准支出、国有企业下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出和下岗职工取暖费支出。其中,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出根据参加统筹的离退休人数、人均养老基金补贴支出及赡养率等因素计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根据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中心的实际人数和地方人均下岗职工保障补助支出等因素计算;下岗职工取暖费支出按照各地区进入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人数和核定的各地区取暖费标准计算确定。
  (七)优抚和社会救济支出
  优抚和社会救济支出主要包括伤残抚恤费、定期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定期定量补助和最低生活保障支出,按照优抚救济对象人数和人均定额计算。
  (八)离退休经费
  离退休经费根据标准离退休人数与人均支出标准计算确定。其中人均支出标准参照平均支出水平,按省级、地市级和县乡级分别确定。
  (九)粮食风险基金支出(地方配套部分)
  粮食风险基金支出按照中央安排的各地区粮食风险基金数额及各地区配套比例计算确定。
  (十)支援农业生产支出
  支援农业生产支出分项目计算。其中: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支出按耕地面积计算;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和农村开荒补助支出按乡村人口计算;农村农技推广和植保补助支出按粮食产量计算;农村草场改良补助支出按各地实际支出数计算;畜禽保护补助支出按牧业产值计算;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支出按林地面积计算;农村水产补助支出按水产养殖面积计算;粮食自给工程资金按粮食产量计算。


  五、转移支付系数的确定
  转移支付系数参照当年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额、各地区标准支出大于标准收入的收支差总额以及各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确定。对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境地区,适当提高转移支付系数。


  六、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省、市级政府要承担起分级管理的应尽职责,除了中央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外,还要通过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本级支出和专项拨款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的支持力度,切实帮助解决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要力求公平、公正,要通过公式化方式分配转移支付资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转移支付的形式要力求简化,并相对稳定。对原体制补助、原体制上解等较为确定的转移支付要进行归并。省、市级财政要采取措施保证安排给县、乡的转移支付资金落到实处。各地要将本年度省对下的转移支付办法、转移支付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上报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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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市建设投资公司章程及增加注册资本的决定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市建设投资公司章程及增加注册资本的决定

濮政〔2011〕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市建设投资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开创我市投融资工作新局面,经市政府研究决定:
一、增加市建设投资公司注册资本2.4亿元,资金来源为市财政拨款。市建设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6000万元增加至3亿元。
二、批准《濮阳市建设投资公司章程》,原《濮阳市建设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濮政〔2001〕29号)同时废止。
三、市建设投资公司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完善有关变更登记事宜。

附件:濮阳市建设投资公司章程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
濮阳市建设投资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濮阳市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市建投”)的运营管理,充分发挥市建投的政府投资主体作用,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濮阳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市建投是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受市政府委托代表市政府行使政府投资主体职能,具有法人地位,隶属于市政府,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代管。
第三条 市建投经工商行政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后,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 市建投的经营范围:城市道路、供水、供热、供气、交通、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融资和建设;重大经营项目委托贷款、参(控)股;土地储备整理、开发和经营;经批准的其他项目建设;房地产开发、投资咨询、信息服务。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市建投名称:濮阳市建设投资公司。
第六条 市建投住址:濮阳市昆吾中路472号。根据业务需要,经批准可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负责公司委派的业务。

第三章 经济性质

第七条 市建投属于全民所有制经济性质。

第四章 注册资金数额及经营资金来源

第八条 市建投注册资金为3亿元人民币,由市政府拨付。
第九条 市建投的经营资金来源为:
1.市政府拨付部分铺底流动资金,用于市建投开办与启动。同时每年由市政府将投放经营性项目的资金拨付到市建投,由市建投行使出资人权利;
2.市政府将市城市规划区内部分城市道路开发和河道整治权交与市建投,由市建投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综合开发,或将开发权以公开方式进行拍卖,所得收入纳入市建投发展基金;
3.市政府将历年投放到基础设施及其他有关经营性项目的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划归市建投,由市建投代政府行使出资人权益;
4.市政府作为出资人投入市建投的资金、资产。政府无偿划转给市建投的国有资产。市建投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
5.从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各种信贷资金;
6.利用外资、发行债券;
7.企业收益留成部分,自有资金和其他资金;
8.企业储备土地出让收益。

第五章 业务范围与经营方式

第十条 市建投主要负责对市重大经营性项目进行委托贷款或参、控股,并负责投放资金的回收。
第十一条 负责运用政府给予的资金、有关优惠政策和手段及从国家政策性银行取得的各种信贷资金等,对城市道路、供水、供热、供气、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投资建设与开发。
第十二条 负责市级经营性项目资本金的筹措和管理。
第十三条 负责经营管理从国家政策性银行取得的信贷资金。
第十四条 根据市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经济发展规划和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方针、政策,依法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并运用多种方式,多渠道筹措市政基本建设开发资金及其他用于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十五条 参与或负责其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建设生产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及后期评价。
第十六条 市建投对全部由市级投资的建设项目,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成立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对有市级参与的联合投资项目,市建投可以参股、控股等方式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并按投资比例取得收益。
第十七条 对以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及自主经营资金开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所取得的收益和分得的产品及其他收入,由市建投安排,纳入市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 市建投参与国家和河南省投资公司组织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并参与控股、参股项目的招投标。
第十九条 市建投负责与国家各专业投资公司各项投资业务的对口衔接,与河南省专业投资公司直接对口,并接受业务上的指导。
第二十条 市建投可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投资信息,介绍投资机会,并可接受外国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委托,为其寻求国内合作伙伴。经批准,市建投还可办理对外担保、国际租赁、进口设备和材料、补偿贸易以及产品出口等业务。
第二十一条 市建投开发和经营业务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均依照合同、协议的规定执行,并接受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市建投设立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是本企业的经营决策机构,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召集。企业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负责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企业的年度财务方案和决算方案、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并报濮阳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
3.制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并报濮阳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
4.制订企业发债的方案,并报濮阳市人民政府或授权主管部门批准;
5.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6.制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7.根据出资人的授权,代行出资人的部分职权;
8.行使法律规定、章程规定、市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市建投出资人享有下列权利:
1.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审议批准发行债券的方案;
5.对企业的合并、分离、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物做出决定;
6.修改企业章程。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

第二十五条 市建投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市政府任命。
第二十六条 市建投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为主持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及管理,并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劳动用工、财务会计等各项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八章 财务审计与会计

第二十七条 市建投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市建投基本财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建投的利润分配形式按国家现行财务制度执行。
第九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市建投的劳动用工制度按相关劳动管理及劳动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建投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力。有关本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有关职工福利、劳动保护等事项,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第十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二条 市建投终止时,由市政府批准成立清算组织,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财产的全面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并按税法规定进行完税,其余资产收归市政府。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市政府批准,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市建投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关于印发《草原监理人员行为准则》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草原监理人员行为准则》的通知

农草(办)发[2005]69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监理(监测)站(所、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草原监理站:

  草原监理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草原监理机构是国家依法保护草原的主要力量。为强化草原监理人员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依法行政意识,规范执法行为,努力培养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高效廉洁的草原监理队伍,我中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草原监理人员行为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草原监理人员行为准则

   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草原监理人员行为准则

  第一条 为培养和造就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高效廉洁的草原监理队伍,规范草原监理人员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各级草原监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 勤奋学习,爱岗敬业,熟练掌握《草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草原执法能力。

  第四条 对群众的举报,应当做好记录,认真核实、依法处理。

  第五条 热情接待群众来电、来访,依法解答,妥善处理。

  第六条 严格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第七条 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履行公务,确保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合法。

  第八条 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举止端庄,仪表大方。

  第九条 执行公务时应当认真听取各方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十条 查处案件时应当认真负责,讲求效率,保证质量,不敷衍塞责、推诿扯皮。

  第十一条 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拒绝和拖延当事人的合法请求。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本职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 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不得单独办案或私下接触当事人。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规定,不得索取当事人的财物,不得违反规定收受礼品,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

  第十五条 自觉接受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上级草原监理机构、舆论媒体和其他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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