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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化肥运输计划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22:58:50  浏览:90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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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化肥运输计划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进口化肥运输计划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交通部、铁道部、外经贸部、供销总社,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化肥是国家重要的大宗进口商品。为充分发挥现有港口、铁路的运输能力,合理组织进口化肥的接卸疏运,更好地保障农业生产用肥的需要,经商有关部门,决定对海运进口化肥运输计划实行归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口化肥年、月度运输计划
1、年度运输计划。各省区市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进口化肥的单位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农公司)提报下一年度进口化肥计划,同时抄送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交通部水运司、铁道部运输局和外经贸部货协司。中农公司汇总后,提交国家
经贸委、交通部、铁道部、外经贸部综合协调平衡,列入下年度全国外贸运输计划。
2、月度运输计划。进口化肥(含进口保税化肥)须纳入交通部、铁道部、外经贸部月度平衡计划。在每月18日的三部平衡会上,由交通、铁路、外经贸部门与中农公司根据港口能力和疏运条件确定次月进口化肥到港接卸和铁路疏运计划。中央进口化肥由中农公司负责提报次月到港
计划申请;部门和地方进口化肥由各省区市农资公司和有关经营单位于每月12日前提报给中农公司,由中农公司与中化总公司核对后,统一汇总提交三部月度平衡会。进口保税化肥,由各港口于每月12日前将次月到港计划向交通部水运司申报,由交通部水运司平衡安排。
3、月度日常计划。因各种原因未能纳入三部月度平衡计划的进口化肥,必须在到港前通过中农公司申请补报月度到港计划。经商交通部水运司、铁道部运输局同意后,安排到港接卸及铁路疏运日常计划。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的救灾或急需化肥应予以优先安排。
二、进口化肥船舶卸港调整
当进口化肥集中到达,发生压港压船需要采取调港分流措施时,属于中央进口的化肥船,由交通部水运司商中农公司、铁道部运输局进行调整;部门和地方进口的化肥船,由交通部水运司商中农公司、铁道部运输局及有关部门、地方进行调整。
三、认真做好进口化肥在港中转工作。各用肥单位要根据月度化肥到港计划,及时提出分拨流向,防止以港(船)代库。中转代办机构要依照分拨流向,按期提报运输计划,衔接运输工具,及时组织转运。
四、各省区市农资公司和其他进口化肥单位均应按上述要求,准确及时地报送年度、月度进口化肥到港及运输计划。各有关港口、铁路部门要严格执行进口化肥年度运输计划和三部月度平衡会确定下达的月度接卸疏运计划,共同努力做好进口化肥运输工作。



199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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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云南省劳动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1997)156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劳动厅制定的《云南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省劳动厅联系。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六日


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均衡企业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实行省、地、县三级管理。生育保险建立专项基金制度,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经办和管理,并逐步向省级统筹过渡。

第四条 企业必须按《暂行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略有储备”的原则,按照参统企业核定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总额的1%收缴。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 企业实行租赁、承包经营或被兼并、转让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费,职工的生育保险关系也随同转移。

破产、拍卖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有关规定,优先清偿应承担的生育保险费。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银行应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建立省级特别调剂金制度。地、州、市社会保险机构每月从生育保险基金总额中提取5%的调剂金,上缴省社保局用于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具体调剂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待遇和支付项目

第八条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企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和怀孕流产的,享受以下产假待遇:

1.女职工生育产假不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2.女职工生育为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3.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4.女职工晚育后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5.女职工晚婚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6.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女职工享受产假和怀孕流产假,应持有医疗机构开据的证明。医疗机构应按照本条规定开据产假休息证明。

第九条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统筹项目为:

1.检查费;

2.接生费;

3.手术费;

4.住院费和药费;

5.生育、流产期间的工资;

6.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用(不含医疗事故的费用)。

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由职工个人负担。

第十条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和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证》、《出生证》和有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保险费。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机构按照下列项目支付生育保险费:

1.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期间的休假工资,按照核定的本人上一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平均工资支付。

2.生育医疗费(指本办法第九条(1)至(6)项的费用)按照“结余归已,超支自负”的原则,实行包干使用。

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生育过程中发生死婴等特殊情况,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四章 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中央、省外驻滇企业和省属企业以及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的生育保险由省劳动厅统一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地、州、市的生育保险的实施方案报省劳动厅审核后,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从当年收缴基金总额中提取3%的管理服务费,其中10%上缴省社保局。生育保险基金及其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

第十五条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编制基金预决算报告。生育保险基金的收缴、拨付和结存,由财政、审计和工会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企业无故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省社会保险机构发出催缴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超过期限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日加收应缴总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七条 虚报、冒领生育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责令改正,追缴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企业不得擅自降低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违反规定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由上一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过去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云南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电力[1999]1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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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经贸委原则同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发展农村经济,开拓农村市场,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发展的重大措施。你委要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对农牧团场电力体制改革的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把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各项目标落到实处,真正实现师(局)农牧团场电力一体化管理,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减轻农民负担,建立起符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团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电力体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有屯垦戍边的重大历史使命,搞好农牧团场的电力体制改革,加强电力管理,对于促进新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边疆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请你委在推进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时,进一步加强与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沟通,及时协调处理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经贸委。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
加强农村电力管理的实施方案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

  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精神,结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履行屯垦戍边历史使命、具有多种功能的党政军企合一的特殊组织。兵团下辖14个师(局),173个农牧团场(其中位于沙漠前沿的团场88个,边境农场58个),遍布全疆16个地、州、市的67个县(市)境内。1998年兵团拥有耕地面积94.85万公顷,占自治区耕地面积的31%;总人口240.7万,占自治区总人口的13.78%,其中农业人口占兵团总人口的54%;国内生产总值163.49亿元,占自治区国内生产总值的14.66%。

  兵团现有电力装机容量40.18万千瓦,其中火电24.4万千瓦,水电15.78万千瓦。1998年兵团发电量15.68亿千瓦时,占自治区总发电量的9.94%;人均年用电量455千瓦时,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57%。全兵团拥有110千伏变电所13座,容量15.8万千伏安;35千伏变电所81座,容量40.89万千伏安。110千伏的输电线路928千米,35千伏线路2500千米,低压线路7500千米。

  兵团师(局)的电力管理工作,除农五师由水利局归口管理外,其它由师(局)经委归口管理。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绿洲经济的特点,兵团没有形成统一电网,而是以师(局)为主形成了8个独立于自治区大网的垦区电网,自发、自供、自用,并与地方电网联网互供。全兵团有农牧团场供电网络20个,其中直供11个,趸售9个,形成了110千伏和35千伏供电系统。绝大部分农牧团场建有35千伏变电站,通过10千伏供电网络向连队供电,然后由连队配送到用户。

  农一师、农三师、农四师、农五师、农七师、农八师、农九师、农十师均设有师(局)电力公司,师(局)电力公司为法人实体,管理到各农牧团场35千伏变电所;农牧团场设电力公司(水电公司、电管站)(以下简称“电力公司”),管理35千伏以下电力系统。农二师除36团自供自管外,其他农牧团场由地方电网直供。农六师、工一师、乌管局、哈管局、和管局所属农牧团场,分别由地方电网直供、趸售或自建的小水(火)电厂供电。

  目前,兵团各师(局)所在地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到户销售电价进行销售,其中趸售大电网电量的师(局)还实行趸售电价;农牧团场按上述电价加营运费用核定电价进行销售,农牧团场电价管理主要有两个环节:一是由师(局)电力公司管理到各农牧团场35千伏变电所,执行自治区、各地区物价部门核定的电价。二是由农牧团场电力公司管理到连队,抄表到用户,执行地区物价部门核定的到户销售电价。

  电力事业的发展,为兵团农牧团场经济的繁荣和农工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了重要贡献。但长期以来,兵团电力工业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农牧团场电力管理体制不适应农牧团场电力发展的需要,政出多门。二是供用电管理较为混乱,各自为政,“人情电、关系电、权力电”及偷电、漏电现象仍然存在,管理层次多,用人多的情况亟待改变。三是农牧团场----连队----用户的供电方式,既有直供,也有趸售,趸售供电由于层层转售,使农户不但要承担变损、线损,还要承担各级管理费用,农工用电负担较重。四是存在电价高、电价乱,乱加价、乱摊派、乱收费的现象。按照自治区物价局给各地州核定的销售电价,各师(局)所在地(城市)平均电价为0.493元□千瓦时;团场(农村)平均电价为0.65元□千瓦时;到户平均电价在0.60-1.00元□千瓦时之间,有的高达1.5元□千瓦时。五是落后的电网严重制约了农牧团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农牧团场电力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统一部署,统一规划,综合配套,分类指导,有序进行,分步实施。

  指导思想: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围绕电力为农业、农工、农牧团场经济发展服务为目标,以减轻农工负担、实现农牧团场电气化、开拓市场、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牧团场经济发展为目的,坚持政企分开,减少中间环节,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规范农牧团场用电秩序,整顿电价,使兵团农牧团场电力管理上水平、技术装备上台阶,促进农牧团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提高农工生活水平。

  基本原则:坚持政企分开、一师(局)一公司、师(局)农牧团场电力一体化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农牧团场电力体制改革要与现阶段兵团农牧团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加快农牧团场电网改造与深化农牧团场电力体制改革相结合;加大各师(局)监督管理农牧团场电力(包括农牧团场电价)工作的责任,加大各师(局)电力公司管理农牧团场电力的责任;坚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对各师(局)电力公司进行规范管理,科学定编,减人增效,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职工队伍素质;坚持对电网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管理,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正确处理好师(局)与电力企业的关系,兵团电力企业与地方电力企业的利益关系,电力企业与农工的利益关系。

  三、目标用两年时间,理顺并建立与兵团农牧团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电力体制,完成农牧团场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范农牧团场用电秩序,促进农牧团场电气化事业的发展。

  体制改革方面。原则上在现有师(局)电力公司的基础上,一个师(局)设一个电力公司(企业实体),以实现师(局)、农牧团场电力一体化管理和降低农牧团场电价为目的。完善师(局)电力公司管理机制,将农牧团场电力公司改为师(局)电力公司的派出机构,其人、财、物由师(局)电力公司统一管理,用电实行统一核算;取消连队以下管电组织和人员,由改组后的农牧团场电力公司管理到户。2000年底前完成。

  电网建设与改造方面。着重解决供电设施陈旧、供电能力不足、综合网损过高等问题。建设与改造的重点是农网10千伏及以下线路和配变,协调建设10千伏以上师(局)主干电网。同时注意与自治区电网建设改造的协调,避免重复建设。经过改造,把农网建设成安全、可靠、经济、规范的电网,使农网技术装备水平上一个新台阶,到2001年,综合网损由22%下降到13%,改善农网的供电及运行状况,以降低农牧团场电价,开拓农牧团场市场,提高农牧团场职工生活质量,适应经济发展需要。

  电力营销管理方面。2001年在兵团所属农牧团场全面实现“三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四到户”(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管理,坚决杜绝“人情电、权力电、关系电”的现象。

  电价管理方面。逐步实行农牧团场电价与师(局)电价的统筹安排,社会公平负担,取消一切“乱加价、乱收费”。首先实现师(局)、农牧团场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再实现其他用电的同网同价。到2001年实现全兵团的师(局)、农牧团场用电同网同价。在不考虑其他电价改革和正常调价因素的前提下,按国家计委批复的13亿元的农网改造资金规模测算,师(局)、农牧团场综合平均电价控制在0.5157元□千瓦时,其中农牧团场综合平均电价降低0.1343元□千瓦时。

  四、具体内容和措施

  (一)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师(局)管电机构和供电企业实行政企分开,由师(局)经委行使政府管电职能,师(局)电力公司要成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行使企业经营职能。2000年内基本完成。

  (二)完善师(局)电力公司管理机制,将农牧团场电力公司改为师(局)电力公司的派出机构,人、财、物由师(局)电力公司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2000年内完成。

  (三)取消连队以下管电组织和人员,按照国家制定的电力行业定员标准,结合兵团实际,核定农牧团场电力人员编制。

  (四)实行统一核算和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改制后的农牧团场电力公司电费收入全额上交师(局)电力公司,所需的管理费、维护费、工资等各项支出由师(局)电力公司统一核拨。

  (五)建立规范的抄表收费制度。2001年全面推行“五统一”、“四到户”和“三公开”管理,实现由改制后的农牧团场电力公司职工直接抄表、收费到户。师(局)、农牧团场用户实行一户一表,并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国家规定的电价交纳电费,有权拒交超过表计电量和国家电价外的一切收费。

  (六)整顿农牧团场电力职工队伍,规范服务行为。按照统一考核标准,对农牧团场电力职工实行统一考试、择优录用,经过考核符合标准的,一律持证上岗,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录用。

  (七)改革现行农牧团场电价的形成机制,加快城乡用电同网同价进程。对农村电力成本实行统一核算、社会公平负担的办法,坚决取缔一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价外加价和附加收费。首先,在条件成熟的师(局)推行一师(局)一价,暂不具备条件的师(局),可以首先在师(局)内实行一农牧团场一价;然后逐步实现全兵团师、团(即城乡)同网同价。

  (八)加大对农牧团场电网建设与改造的投资力度,提高农牧团场电网装备水平。兵团将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电力企业要积极通过各种合法渠道融资,筹集改造资金,加大支持农牧团场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力度。新建农牧团场电力设施应纳入电力发展规划,由电力企业统一建设、统一经营;农牧团场电网建设与改造要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负责资金筹措、建设管理和还贷,农网改造贷款由兵团投资中心统借统还。农牧团场电网建设与改造要大力运用损耗低、安全性好、可靠性高的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通过改造使兵团农牧团场电网上一个新台阶。建立科学合理的电价机制,合理确定电价水平,使农牧团场电网的建设、改造与维护走上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

  (九)加强农牧团场电力管理。要严格落实农牧团场电力管理责任制,各师(局)应对本师(局)农牧团场电价进行有效监管,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农牧团场电价水平,减轻农工电费负担。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规定,坚决杜绝乱加价、乱收费、乱摊派行为;严禁代征代收各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价外收费。要巩固电价清理整顿成果,加大措施,防止反弹;对已公布的违法加价、收费项目,必须立即纠正、停收,如再继续征收,一经查出要公开曝光,并追究领导人的责任。各电力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掘内部潜力,降低生产成本,实行减人增效、下岗分流和实施再就业工程,切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要取缔任何形式的个体转供电和电费承包。要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加大对“权力电”的查处力度,积极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制止。坚决打击窃电行为,规范农牧团场用电秩序。

  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宣传力度,切实防止窃电行为,并依法对窃电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加强农牧团场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落实安全责任。

  五、组织实施农牧团场电力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影响大,任务重,必须按照国家经贸委和兵团的统一部署,从兵团的实际出发,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稳妥推进、逐步到位。

  (一)成立由兵团副司令员王建臻同志任组长,经贸委、计委、水利局、财务局等部门参加的农牧团场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贸委,全面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落实农牧团场电力体制改革工作。

  (二)各师(局)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实行责任制管理,结合实际抓好这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协商处理,妥善解决,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兵团农村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兵团农牧团场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必须按照兵团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各师(局)不得自行出台方案和政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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