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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9 19:13:21  浏览:89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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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报送标准(试行)》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5〕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 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紧急重大情况 信息报送标准(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制定《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紧急重大 情况信息报送标准(试行)》,是我省加强政府系统自身工作制度建设、切实贯彻落实2004 年7月召开的全国政府系统秘书长办公厅主任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 际,进一步健全政务信息报送制度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促进政务信息工作高效、规范 、有序和紧急重大情况的及时报告和处置。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报送标准(试行)》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 强和规范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确保及时报送和处置紧急重大情况 而制定的。省人民政府值班室负责接收各地、各部门上报省人民政府的紧急重大情况信息。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按照“有情必报、逐级上报、规范运作、安 全保密”的工作原则,及时、准确上报紧急重大情况信息,信息内容应具备时间、地点、造 成损害情况、涉及范围、先期处置采取的措施、拟采取的措施等信息基本要素。凡发生紧急 重大情况,各地、各部门必须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黔府发 〔2004〕25号)的规定,在事发后4小时内将信息报告省人民政府,对迟报、漏报、瞒报重 大突发事件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需要,促进全省政府系 统政务信 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推动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高效、有序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 厅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主要任 务是反映政 府工作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动态,当好政府领导的参谋和助手,为政府领导了解情况、实施 决策、指导工作提供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 彻落实科 学发展观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紧紧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不断拓宽领域、创 新方法,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以为本级政府服务为重点,同时为上级政府和下级政府做好 服务。各 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完善信息工作报送制度,严格遵守保密 规定,确保信息渠道快捷、畅通和及时报送。 
第二章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和队伍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督查室是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负责收集、编辑全省政务信息 ;负责向省人民政府领导和国务院办公厅报送政务信息;负责对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 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机构,明确一 名负责人 分管政务信息工作,并配备政务信息工作专职人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务信 息工作机构,配备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政务信息工作。
第七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积极主动做好政务信息 的收集、整理、编辑、报送、审核、反馈和存档等工作。
(二)围绕一定时期内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本地区、本部门工作 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 性地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领导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信息、专题信息或 综合信息。
(三)加强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务信息工 作经验交流,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加强政务信息工作 队伍建设,加强 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网络。各地(州、市)人民政 府(行署)办 公室、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各信息直报点要明确一名政务信息工作联络员 ,负责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信息。
第三章 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九条 各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应围绕政府中心工作,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 ,适时明确信息报送要点,建立完善信息约稿制度和信息采用情况通报制度。
第十条 下级政府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报送信息;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 级部门报送信息;约稿信息应严格按约稿通知明确的具体要求报送。
第十一条 向上级政府或部门报送的信息,要经本级政府或部门办公室主要负责人 审核、签发,必要时应经政府或部门分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政务信息工作 情况纳入省直机关 年度目标考核。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每月通报全省政务信息采用情况,年终进行考核评比。各 地( 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将政务信息工作纳入年度工作 目标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政务信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四章 政务信息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要提高质量,增强针对性,为政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建 设法制政府、加强行政监督、提高行政效能、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服务。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信息内容应全面、准确、及时;信息来源应真实可靠,做到数据准确,论据充分;信 息文稿应做到要素齐全,条理性、逻辑性强,文字简明扼要,表述准确规范。
(二)
重大紧急情况信息的报送按《省政府值班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
要坚决防止报喜不报忧、以偏概全,杜撰虚假信息等情况发生。要大力精简信息刊物 ,防止乱报滥发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要在为各级领导做好信息服务的同时,按照《全 国政府系 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在遵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依托政府系统办 公业务资源网、政府专网和政府门户网站,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及时公开。
第十六条 各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要加强同党报、党刊和其它新闻媒体的联系与沟 通,及时收集和掌握各种经济和社会动态信息,向各级政府领导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七条 各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资源数据资料库及其管理 系统,确保政务信息安全、及时、迅速地处理、传递和存储。 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适时安排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参加各种会议、阅 读文件、参与调查研究等,积极为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做好工作创造条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并根据需要适时修订。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报送标准(试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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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11]3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1]4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结合税务系统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税务网站工作的领导。税务网站是政府网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平台、服务纳税人的重要窗口、开展税收宣传的重要载体、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渠道。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把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网站工作的领导,积极推进网站建设和管理。要理顺机制,明确责任,确保网站内容和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提倡税务机关领导同志读网和接受在线访谈。
  二、对照检查,认真解决税务网站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办文件要求,重点从网站页面能否正常访问、信息发布审核和保密审查机制是否健全、网站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互动功能是否正常、网站链接是否经过管理单位审核把关、网站安全防范工作是否到位、网站管理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职责是否明确等六个方面进行认真检查。对检查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无力管好的网站和栏目要予以关闭。税务总局将适时进行抽查。
  三、完善制度,建立税务网站发展的长效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按照《税务网站内容与界面基本规范(试行)》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网站栏目、内容和界面设计。要完善信息发布审批制度,加强信息发布审核把关,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要建立值班读网制度和网站链接审批制度,确保网站内容和链接准确无误,并定期对网站内容和链接进行全面检查。要加强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安全防护措施,做好日常监测和定期安全检查,建立网站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要将网站管理和业务培训经常化、常态化,通过培训不断提高办网、管网能力。
  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附件:国办函[2011]40号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1581651.files/n11581652.tif


广东省省属、中央、部队驻穗企业、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广东省劳动局、财政厅


广东省省属、中央、部队驻穗企业、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广东省劳动局、财政厅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保护规定》及《广东省女职工保护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已参加省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省属、中央、部队驻穗企业、事业单位的全部职工(含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均应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缴纳生育保险基金。
参加生育保险的已婚女职工,生育时享受保险待遇。
第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采取以支定收原则,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0.4%缴纳(按现行工资水平计算为每人每月1元钱)。由省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征集和统一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来源,固定工、临时工由省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从各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中划拨,分别记帐和核算,不另行征收;合同制工在缴纳工伤保险金的同时缴纳,每人每月1元。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全部由各单位负担。企业单位在营业外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生育保险基金不征税。
第五条 已婚女职工生育后1个月内,由省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一次性划拨该产妇生育保险费(顺产1500元,难产或多胞胎1800元),由产妇所在单位统一管理和按标准发放。
一、用于产妇分娩医药费用,按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粤卫[1990]187号《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二、用于产妇产假期间工资、物价补贴、奖金,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用于产妇营养补助费,顺产50元,难产或多胞胎的100元。
产妇产假期间的工资、补贴、奖金及在医院期间所需费用按上述标准在省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下拨的生育保险费用内开支,企事业单位不再重复开支;如按上述标准开支有差额,其不足部分由产妇所在单位在自有资金中自行解决。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交纳和发放标准,每年5月视社会物价、工资水平以及统筹收支情况酌情调整。
第七条 产妇所在单位申请领取生育保险费,须填报生育保险支付待遇表一式二份,并附下列证明材料(复印件)。
一、广州市或产妇户口所在地县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发给产妇的《计划生育准生证》;
二、产妇本人身份证;
三、婴儿出生证(难产的需有医院开具证明)。
第八条 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基金。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后,对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要严格按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女职工生育期间享有的待遇,单位不按规定兑现的,女职工有权向省劳动行政部门申诉,省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所在单位兑现。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2年5月1日起执行。



199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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