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北”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25:22  浏览:97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北”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北”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的决定


(2002年12月12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黑龙江省“三北”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我省自1978年开始建设的“三北”防护林体系工程(以下简称“三北”工程)是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工程之一。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到2000年已经完成了第一阶段工程建设任务,工程建设区域内森林覆盖率由建设初期的4.3%提高到12.48%,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总结积累了许多经验,但也存在着一些亟需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工程建设成果,确保如期完成国家批准的2001-2025年第二阶段工程建设任务,加快生态省建设,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2001-2010年“三北”工程建设十年规划,并抓紧制定2011-2025年工程建设规划。明确工程建设目标、内容、措施及资金来源,纳入当地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林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涉林单位,及时编制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由国家认可的具有专业资质的部门承担;变更规划内容时,应当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三北”工程建设以防沙治沙为重点,突出水蚀灾害和盐碱地治理。在工程建设区域内积极开展退耕还林等其他林业生态工程,提高工程建设综合效益。工程建设应当突出重点,规模推进。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建设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林业技术操作规程,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当年造林成活率达到85%以上,保存率达到80%以上。要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和管理,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随意改变工程建设规划内容、提供或者使用假劣种苗、无正当理由不完成造林任务或者虚报造林面积骗取造林经费、造林保存率未达到标准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采取措施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三北”工程建设采取国家补助、地方人民政府配套和群众投资投劳相结合的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好工程建设配套、工程建设管理、科技支撑所需资金和经费。在工程建设区域内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农村扶贫开发等项目时,应当增加林业开发建设资金份额,扩大工程建设的投资渠道。鼓励乡(镇)、村、个体、各行业、各部门及社会各界对工程建设投资。从事民营造林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银行贷款,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做好协调和服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规定,国家投入和各级人民政府配套的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挤占。各级林业、计划、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四、“三北”工程建设实行谁投资、谁造林、谁受益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鼓励和扶持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造林活动,大力发展民营林业,不断提高个人、个体业者、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营林造林的比重,加大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投资营林造林的力度。造林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林权证,按照有关规定兑现工程建设补助费;经分类区划界定为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的,享受国家生态效益补偿政策;除国有和国家投资补助营造的防护林不得拍卖、转让或者用于顶资、抵债外,其它形式营造的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可以依法拍卖和转让,也可以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承包者申请造林地或采伐林木的,可以优先办理审批手续。

五、认真履行“三北”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切实保护承包者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要鼓励跨行业、跨地区投资承包荒山荒地造林,兴办家庭林场、股份制林场等形式的民营林场,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种的承包期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延长。承包权可以依法继承。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约定条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要依法减轻承包者负担,禁止向承包者违法收费、罚款、摊派和强制集资。

六、进一步加强“三北”工程建设管护,搞好护林防火和病虫鼠害防治,严格防护林采伐制度。界定为重点生态林的,严禁进行商业性采伐,可以进行更新或者抚育性质的采伐。抚育伐强度不得超过15%,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6;林木未达到生理成熟期,除抚育间伐外,不得进行更新皆伐;符合采伐条件的,在制定更新计划和措施后,方可办理采伐许可证,伐后必须及时更新。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密切配合,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坚决依法打击盗伐、乱砍滥伐和侵占蚕食林地等破坏工程建设成果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大力推广沙地抗旱造林、黑土丘陵区水土流失治理、小流域综合治理和农防林小网窄带等先进技术成果。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吸引科技人员参与“三北”工程建设科研攻关和科技推广工作,重奖有突出贡献者,实行经济效益与个人利益挂钩。要将科技推广项目列入工程建设计划,同步立项、同步审批和同步检查验收;对重点科研成果推广,实行单独立项,重点扶持。要调整林种结构,坚持适地适树,良种壮苗,科学混交,同时做好种苗基地和种苗市场的管理。在工程规划设计和检查验收中,应当应用全球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和遥感技术。

八、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三北”工程管理队伍建设,稳定机构,强化职能,配齐、配强管理人员。已经建立乡(镇)林业工作站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指导工程建设承包、技术服务、检查验收、林权争议仲裁等有关工作;没有建立林业工作站的,应当尽快配备懂林业技术的专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乡(镇)林业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林业中专以上学历。

九、继续完善和严格执行“三北”工程建设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并将其纳入考核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林业、计划、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和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农垦、水利、煤炭、铁路、公路、轻工、造纸等有林行业,应当认真负责完成所承担的工程建设任务。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要求办好造林绿化点,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爱林。对工程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要大力推广拜泉县加强领导,科学规划,政策扶持,全民参与,注重实效,坚持不懈营造防护林的典型经验。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进一步发挥监督作用,经常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视察等活动,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工作,不断把全省“三北”工程建设推向新的阶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攀枝花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攀枝花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攀枝花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27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实施。

  市长:刘晓华

  二○○七年五月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市级财政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专家咨询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攀枝花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攀枝花市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市级科技专项经费资助,有明确的项目承担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承担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局是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课题、项目分类管理。课题管理一般只适用于以国家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科技计划项目。项目分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一般科技计划项目、科技专项。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七条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评审、审批、签约四个基本程序。

  第八条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实际需要,于每年下半年发布次年《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确定项目申报的方向、时间、渠道和方式。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据国家《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主体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与我市合作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二)具有相关研究领域的学术地位、技术优势和研究积累;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必需人才和配套经费,必备的场地、设施、设备等条件;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六)是项目的直接实施者。

  第十条申请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和科技政策,符合市科技发展规划,并以当年《科技计划项目指南》所确定的支持方向为主。

  第十一条项目申请者经有关行业或基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向市科技局申报,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由市科技局提供统一格式);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项目可不提交);

  (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由市科技局按照发布的《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及相关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遴选,对申报的重点项目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条件的专业机构进行立项评估。

  第十三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编制年度科技项目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并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年度科技项目计划下达后,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根据资金拨付管理规定及年度科技项目计划拨付科技项目资助经费。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

  (一)确定项目管理责任人和管理方式;

  (二)审聘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三)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

  (四)定期进行项目进度及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项目的咨询或中期评估;

  (五)督促匹配项目约定支付的科技经费;

  (六)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

  (七)帮助协调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的问题。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者的基本职责:

  (一)严格执行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按时填报进度表,如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决算;

  (三)接受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接受并配合项目管理部门和市级有关管理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接受并配合项目管理部门进行项目的咨询、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按时填报市科技计划统计调查表;

  (八)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情况。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拒因素等情况,必须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每年1月中旬,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交项目上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的时限为3年,但可以逐年滚动立项。重点项目的实施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未能通过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的,市科技局有权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工作进行整改,决定终止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并视情况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部份或全部退还所拨经费。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凡列入计划管理的项目,项目承担者应按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在完成项目30日内,向市科技局报送《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负责,以批准的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实施情况做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基础上,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二)项目管理部门审核验收资料及数据,确定和通知验收时间,组织验收;

  (三)项目验收工作应在《项目验收申请报告》报送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或评估机构审查:

  (一)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

  (二)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验收申请表;

  (四)项目验收信息汇总表及项目完成书面总结;

  (五)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六)根据不同计划和项目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四条项目管理部门可聘请熟悉专业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项目验收小组进行验收,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科技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验收。

  第二十五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5日内通知被验收者。被验收者应对验收报告、咨询、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和评估机构,应对验收结论和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二十六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不到70%;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考核目标、内容;

  (五)超过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者可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也可在接到通知90日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验收未通过,市科技局视情况有权要求项目承担者部分或全部退还所拨经费,项目承担者3年内不得再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八条除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事先约定科技成果归属外,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科技成果完成者所有。

第五章专家咨询

  第二十九条市级科技计划在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审查、招标、评估、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环节,项目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咨询,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管理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在聘请专家时向专家阐明咨询目的、工作原则和职责与权利,明确咨询任务与要求。专家本人同意并符合回避原则的,方可聘为咨询专家,正式参与咨询活动。

  第三十一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向咨询专家提供与咨询工作相关的资料、信息和数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付咨询费用,对有关咨询内容和项目背景作必要的介绍与说明,对咨询专家的具体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二条项目管理部门不得向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故意引导专家的咨询意见,不得伪造、修改咨询专家意见,不得向咨询对象及与计划管理决策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扩散咨询专家姓名和咨询意见。采用咨询专家意见后的决策行为,其责任由决策者承担。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项目管理应充分发挥内部纪检监察及财务等部门的监督作用,严格按项目管理要求进行过程及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审计等相关监督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管理的部门监督,确保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高效。

  第三十四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实行监督员、监理员、特派员等制度,加强项目管理的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研究中弄虚作假或有截流、挪用、挤占、骗取财政资助项目经费的行为,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十六条严禁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项目相关实施内容和指标,在项目验收过程中降低验收标准或虚假验收。

  第三十七条咨询专家在咨询活动中有违规行为,市科技局可视其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信誉度、专家意见无效直至取消专家咨询资格等方式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推迟颁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的公告

水利部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推迟颁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的公告


按照《关于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申报和初审工作已经结束。受当前非典疫情的影响,经水利部研究决定,资质评审工作延期举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推迟颁发。
资质证书颁发前,各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初审结果,临时指定一批技术实力强、信誉好的单位承担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工作。
特此公告。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