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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关部关于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2:39:07  浏览:86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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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关部关于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关部关于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行为,进一步整顿卷烟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制造、销售假冒商标卷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以及国家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惩处。
二、坚决取缔制造假冒商标卷烟的“地下工厂”、窝藏假冒商标卷烟的“黑窝点”和销售假冒商标卷烟的非法交易点。
三、对查没的假冒商标卷烟,严禁上市,应公开销毁。对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假冒商标卷烟应在通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由当地烟草专卖部门集中销毁。逾期不交者,依法从严处理。
四、凡对执法人员检查假冒商标卷烟进行抗拒和围攻的,以及与不法分子相勾结,为假冒商标卷烟的制售提供原辅材料、机器设备和资金、证明、票据、藏匿、运输、邮寄等便利的,一律依法惩处。凡检举揭发或协助查处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的有功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
五、自通告之日起,各地烟草专卖、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整顿卷烟市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的不法活动。



199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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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3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4-0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经研究,现就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免征农业税后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休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地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农村广为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大力支持农村税费改革。
三、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政办发〔2003〕63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省驻文单位、驻文部队:
为规范我州房地产交易市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州建设局制定了《文山州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加强宣传,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文山州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文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文山州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活动的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凡在我州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预售前必须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四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州房地产监理管理处审批统一核准发放。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须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
1、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证书》。
2、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等批准文件。
3、开发小区规划图、施工图及设计文件。
4、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5、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
6、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和分层平面图。
7、需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提交允许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 州房地产监理管理处在接到开发企业申请后,须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审查合格的,在接到申请后的5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时,须向购房者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时必须与购房者签订省建设厅、省工商局共同监制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中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并按有关规定按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进度表。
第十一条 预售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承购人须持有关凭证在30日内到所辖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已经销售、预售的商品房但未交付使用的,项目转让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人。购房人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有权提出解除原商品房购销合同,购房人在30日内未提出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的,项目转让人、受让人应与购房人签订变更协议。
第十三条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限期补办手续,并依据《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据《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越权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证书无效,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文山州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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