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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落实上市公司2001年中期报告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0:11:42  浏览:84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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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落实上市公司2001年中期报告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落实上市公司2001年中期报告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01年中期报告披露工作,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0年修订稿)、《关于上市公司2001年中期报告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58号)、《关于上市公司、拟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做好与新会计准则和制度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1〕14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认真学习中报准则和证监会、本所相关规则、文件,严格按照中报准则和本所规定的时间编制、报送和披露2001年中期报告。
二、凡在2001年6月30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应于2001年8月31日前完成中期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其中,中报摘要应刊登在指定报纸上,中报全文同时应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本所网站上(www.sse.com.cn)。上市公司应尽可能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上披露中期报告,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
在2001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如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1年中期业绩的,公司应于2001年8月31日前按要求披露2001年中期报告。
三、预计2001年中期将出现亏损或者盈利水平出现大幅下降的上市公司应在7月31日前及时刊登盈利预警公告。获得宽限期的暂停上市公司刊登预亏公告应遵守本所相关规定。
四、如果上市公司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无法完成2001年中期报告披露工作,公司应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同时在报刊上公布延期披露2001年中期报告的原因及最后期限。本所将自9月3日起对其股票实施停牌,直到其披露中期报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五、为避免上市公司中期报告的披露过于集中,根据均衡披露原则,本所每日最多安排35家上市公司公布中期报告。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确定的时间,安排2001年中期报告编制工作,并于已确定的日期披露中期报告。如确系特殊原因,公司需提前或推迟披露中期报告,则必须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拟披露日期。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经审核后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六、上市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下列情形除外:
1、如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且公司拟在下半年申报或实施配股、增发事宜的;
2、在中期拟定分红、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累计亏损预案,并将在下半年实施的;
3、在《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颁布之前已经暂停上市,并获得宽限期的公司;
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七、如果中期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公司应在审计报告出具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工作。在中期报告编制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应立即召开董事会依法履行中期报告审议程序。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中期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派专人向本所报送以下文件:
1、2001年中期报告正本及摘要(打印稿)各一份;
2、审计报告原件一份(如中期报告经审计);
3、按第八条要求制作的磁盘一式两份;
4、董事会审议通过中期报告的决议和监事会审议通过中期报告的决议各一份;
5、2001年中期报告披露申请暨登记表、拟披露的公告及相关的临时公告披露申请表各一份(上市公司可从本所网站下载);
6、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还应另行准备中期报告摘要文本及磁盘,以供指定报刊排版之用。
八、上市公司应采用证监会指定的专用定期报告填报系统制作和生成电子文件,将中期报告正文生成以下类型的电子文件:*.mdb数据文件、*.pdf上网文件、*.doc或*.txt文本文件。这些电子文件必须通过专用填报软件压缩生成报送文件,报送文件应存入3.5寸软盘一式两份报送。上市公司可查阅本所网站和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浏览制作帮助文件和下载更新程序。
在报送电子文件之前,公司应进行查毒杀毒以确保磁盘不含计算机病毒。公司应保证电子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九、上市公司应在公布中期报告前一个工作日下午3:30之前将第七条所述文件送达本所。在本所办理完毕中报登记手续且当天交易收市后,公司方可自行与选定的指定报刊联系中期报告摘要刊登事宜。
十、上市公司中期报告编制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中期报告公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中期报告内容。
十一、如果在上市公司2001年中期报告正式披露之前,其中期业绩数据提前泄漏,公司应当立即公布其中期业绩的主要财务数据,主要财务数据至少应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等指标。
十二、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在中期报告披露后将刊登中期报告的境外报纸报送本所备案。
十三、本所对上市公司中期报告进行事后审核,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的审核意见后及时就相关问题作出书面解释说明或刊登补充公告。
十四、本次中期报告披露及事后审核情况将作为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2001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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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安监管人字〔2004〕60号


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提高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素质和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的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执行本大纲和标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事培训司、国防科工委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

1.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2.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试行)

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4.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标准(试行)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本大纲规定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1.培训对象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2.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掌握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和产品的基本特性、安全技术等专业知识,了解职业危害预防与应急救援知识,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能力,达到《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的要求。

3.培训要求

3.1安全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的培训。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和实际管理能力的综合培训。

3.2培训采用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集中培训。

3.3培训须安排讲课、复习、考试等环节,讲课内容及课时安排应符合本大纲的要求,具体可按生产、经营及安全生产实际要求酌情调整。

4.培训内容

4.1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知识。

4.1.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工伤保险条例》等。

4.1.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4.1.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和义务。

4.1.4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4.1.5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安全管理。

包括生产、购销、储运、进出口、科技管理等。

4.1.6工伤保险。

包括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等。

4.1.7案例分析与讨论。

4.2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4.2.1民用爆破器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包括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

4.2.2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

主要包括安全管理体系、安全教育、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设施的“三同时”等。

4.2.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包括评价方法与要求等。

4.2.4民用爆破器材的事故管理。

包括事故分类与调查、事故分析与报告及事故的应急措施等。

4.2.5案例分析与讨论。

4.3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技术基础知识。

4.3.1炸药的燃烧与爆炸知识。

4.3.1.1炸药的本质与爆炸三要素。

4.3.1.2炸药的感度与安全性。

4.3.1.3炸药的燃烧及其特性。

包括炸药与一般燃料燃烧的区别,炸药燃烧转爆轰的条件等。

4.3.1.4炸药的爆炸及其特性。

包括炸药能量释放的三种形态及其相互转化,炸药的爆炸性能、安全性能,爆炸破坏作用,安全距离,殉爆距离等。

4.3.1.5民用爆破器材防火防爆的技术措施。

包括消防给水、消防设施、灭火方法、防护屏障等。

4.3.1.6案例分析与讨论。

4.3.2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的基本特性与安全性能。

4.3.2.1产品分类、用途与组成(结构)。

4.3.2.2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的基本特性与安全性能。

包括工业炸药及其制品、工业雷管、索类火工品的基本特性与安全性能。

4.3.2.3案例分析与讨论。

4.3.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安全技术。

4.3.3.1安全规范的基本原则。

防止事故原则、最小损失原则、以人为本原则(包括定员、定量)。

4.3.3.2建筑物的危险等级与存药量。

4.3.3.3工厂规划和外部距离。

4.3.3.4总平面布置和内部最小允许距离。

4.3.3.5工艺与布置(包括联建)。

4.3.3.6危险品的储存和运输安全。

4.3.3.7电气安全技术。

包括危险场所的区域划分,防雷类别,电气设备安全与防静电、射频危害。

4.3.3.8废品处理安全技术。

包括销毁场/塔、销毁方法与安全措施。

4.3.3.9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包括工业毒物及其危害、生产性粉尘及其危害、防尘防毒对策。

4.3.3.10案例分析及讨论。

4.4实际安全管理技能。

包括各种实际安全管理要领和实际管理技能。

4.4.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的程序和要点。

4.4.2组织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的程序和方法。

4.4.3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程序和方法。

4.4.4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4.4.5组织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程序和基本内容。

4.4.6组织、指挥民用爆破器材事故救援工作的步骤和技术要求。

4.4.7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程序和方法。

5.再培训内容

5.1有关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5.2有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5.3国内外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经验。

5.4典型民用爆破器材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6.学时安排

6.1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具体章节课时安排参见附表。

6.2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附表: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课时安排

项目
培训内容
学时

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共10学时)
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8

案例分析与讨论
2

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共20学时)
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4

安全管理要求
4

安全评价
4

事故管理
4

案例分析与讨论
4

安全技术基础知识

(共18学时)
炸药的燃烧与爆炸知识
6

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的基本特性与安全性能
3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安全技术
6

案例分析与讨论
3


考试
2

合计

50

再培训部分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

有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国内外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安全管理经验;

典型民用爆破器材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16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试行)


1.范围

本考核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的方法、内容,以及再培训考核的内容。

本考核标准适用于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2158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50089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

《关于开展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委爆字〔2004〕001号)

3.考核方法

3.1考核分为基础知识考核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两部分。其中基础知识考核分为: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管理基础知识和安全技术基础知识三部分。

3.2基础知识考核命题范围应按本标准“考核内容”确定,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应按本标准“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确定。考核成绩评定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3.3考核方式为笔试,每部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3.4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

4.考核内容

4.1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知识。

4.1.1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

4.1.2了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4.1.3掌握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和义务。

4.1.4了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4.1.5掌握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

4.1.6了解工伤保险规定。

4.2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4.2.1熟悉民用爆破器材事故应急救援的原则与程序;了解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素、编制过程与方法。

4.2.2掌握安全体系、安全教育与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的要求与方法;了解安全设施的“三同时”要求。

4.2.3了解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评价的方法与要求。

4.2.4了解事故分类、调查、分析与报告程序。

4.3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技术基础知识。

4.3.1炸药的燃烧与爆炸知识。

了解炸药的本质与爆炸三要素、炸药的感度与安全性;熟悉炸药燃烧与爆炸的特性;了解防火防爆的技术措施。

4.3.2了解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的分类、用途、结构(组成);掌握其基本特性与安全性能。

4.3.3生产安全技术。

了解安全规范的基本原则(包括定员、定量)、建筑物的危险等级与存药量;熟悉工厂规划、总平面布置及内外部距离、工艺与布置(包括联建);了解电气安全技术;了解废品处理安全技术;掌握产品安全储运规定;了解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

5.1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5.2能有效组织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5.3能主持制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5.4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5.5能正确组织、指挥民用爆破器材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6能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和处理事故。

6.培训考核内容

6.1掌握有关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6.2了解有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6.3了解国内外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4了解民用爆破器材或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典型事故案例。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本大纲规定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1.培训对象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掌握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和产品的基本特性、安全技术等专业知识,了解职业危害预防与应急救援知识,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能力,达到《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标准》的要求。

3.培训要求

3.1安全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培训。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和实际管理能力的综合培训。

3.2培训采用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集中培训。

3.3培训须安排讲课、复习、考试等环节,讲课内容及课时安排应符合本大纲的要求,按生产、经营及安全生产实际要求酌情调整。

4.培训内容

4.1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知识。

4.1.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工伤保险条例》等。

4.1.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4.1.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安全管理。

包括生产、购销、储运、进出口、科技管理等。

4.1.6工伤保险。

包括伤亡事故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的申报、工伤待遇等。

4.1.7案例分析与讨论。

4.2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4.2.1民用爆破器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包括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

4.2.2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

主要包括安全管理体系、安全教育、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及安全设施的“三同时”等。

4.2.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包括评价方法与要求等。

4.2.4民用爆破器材的事故管理。

包括事故分类与调查、事故分析与报告、事故处理程序和方法及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事故责任划分等。

4.2.5案例分析与讨论。

4.3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技术基础知识。

4.3.1炸药的燃烧与爆炸知识。

4.3.1.1炸药的本质与爆炸三要素。

4.3.1.2炸药的感度与安全性。

4.3.1.3炸药的燃烧及其特性。

包括炸药与一般燃料燃烧的区别,炸药燃烧转爆轰的条件等。

4.3.1.4炸药的爆炸及其特性。

包括炸药能量释放的三种形态及其相互转化,炸药的爆炸性能、安全性能及爆炸破坏作用,安全距离,殉爆距离等。

4.3.1.5民用爆破器材防火防爆的技术措施。

包括消防给水、消防设施、灭火方法、防护屏障、工艺参数的安全控制、自动控制与安全保险装置等。

4.3.1.6案例分析与讨论。

4.3.2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的基本特性与安全性能。

4.3.2.1产品分类、用途与组成(结构)。

4.3.2.2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的基本特性与安全性能。

包括工业炸药及其制品、工业雷管、索类火工品的基本特性与安全性能。

4.3.2.3案例分析与讨论。

4.3.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安全技术。

4.3.3.1安全规范的基本原则。

防止事故原则、最小损失原则、以人为本原则(包括定员、定量)。

4.3.3.2建筑物的危险等级与存药量。

4.3.3.3工厂规划和外部距离。

4.3.3.4总平面布置和内部最小允许距离。

4.3.3.5工艺与布置(包括联建)。

4.3.3.6危险品的储存和运输安全。

4.3.3.7电气安全技术。

包括危险场所的区域划分,防雷类别、电气设备安全与防静电、射频危害。

4.3.3.8废品处理安全技术。

包括销毁场/塔、销毁方法与安全措施。

4.3.3.9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包括工业毒物及其危害、生产性粉尘及其危害、防尘防毒对策。

4.3.3.10案例分析及讨论。

4.4实际安全管理技能。

包括各种实际安全管理要领和实际管理技能。

4.4.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的程序和要点。

4.4.2组织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的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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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土地登记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69号】《泰安市土地登记办法》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69号《泰安市土地登记办法》已经市政府二00一年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鲍志强








二00一年一月十六日


泰安市土地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登记管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以下简称土地权属)进行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属的设定、取得、转移、变更、终止,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土地权属的登记机关。
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登记的具体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泰安市城市规划区以外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登记的具体工作。
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依法使用该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依法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申请登记;土地他项权利,由他项权利人申请登记。
经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方式或者合作条件与其它企业或外商举办合资、合作企业的,由企业或中方合作者申请登记。
公用设施用地,由其主管单位申请登记。
储备的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申请登记。
第八条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共同申请登记;有约定分摊面积的,分别进行申请登记。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有关证件;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在城市规划区内涉及土地用途变更的,应当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委托代理人应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双方的身份证明。国外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自土地权属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资料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一)土地征用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
(二)划拨、出让、转让、租赁等引起权属变更的;
(三)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
(四)机构调整、企业兼并、分立或进行股份制改造等原因引起土地权属转移、合并或者分割的;
(五)赠与、继承、买卖、分割、拆迁等方式处分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而引起土地权属转移的;
(六)调整、交换土地而发生土地权属变更的;
(七)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八)其他原因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
第十二条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土地他项权利人的名称、通信地址、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持抵押合同以及有关文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经依法批准临时用地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地登记。
第三章 受理和审核
第十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
第十六条 申请初始土地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地籍调查。
对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应当将审核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在公告期间,土地登记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异议书及有关证据。
第十七条 申请土地变更登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请变更登记的内容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有疑问的可以进行地籍调查。
涉及界址变更的,必须由变更宗地申请人及相邻宗地使用人亲自到现场指界认定,并在变更地籍调查表上签名和盖章。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并于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
(三)土地权属来源不明或不合法的;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期超过规定期限的;
(五)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
(六)未按规定提供登记文件资料的;
(七)非法转让、占用土地及其他土地违法行为,尚未依法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八)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九)在企业改制中,未依照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依法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注册登记
第十九条 申请初始土地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未提出异议和异议不成立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
第二十条 申请土地变更登记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界址清楚无争议、面积准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直接办理登记;
(一)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土地他项权利人,应当自土地权属终止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二)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的;
(四)集体所有土地全部征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
(五)其他应该注销登记的情形。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土地他项权利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依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证书,并予以通告。
第二十三条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核准注册登记的期限分别为:
(一)初始登记五个月;
(二)变更或注销登记二个月。
(三)租赁、抵押登记一个月
处理异议时间不计算在前款所列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 经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荒山、荒地、荒滩等集体土地使用权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经登记的土地他项权利,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二十五条 土地证书遗失或损坏的,权利人应及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土地权属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伪造、骗取或者擅自涂改土地证书的,宣告其土地证书无效,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错登漏登的,应当及时更正;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受理审核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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