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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市人员填写《健康申报表》和接受必要检测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20:13:04  浏览:96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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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市人员填写《健康申报表》和接受必要检测的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关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市人员填写《健康申报表》和接受必要检测的规定


(2003年4月2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4月2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乘坐飞机、轮船、火车、长途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大连市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大连市卫生局会同市交通口岸管理局,负责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市人员填写《健康申报表》和进行必要检测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入大连机场、港口、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的航班、客轮、列车、长途公共汽车上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组织、指导乘坐本航班、客轮、列车、长途公共汽车进入大连市人员的填写《健康申报表》工作;各机场、港口、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负责进行必要的检测工作。

第五条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市人员,要以人民群众健康的大局为重,在到达机场、码头、火车站、汽车站前,按照所乘公共交通工具上工作人员的指导,填写大连市卫生局统一印制的《健康申报表》,到达时接受必要的检测。

第六条 乘坐飞机人员填写的《健康申报表》,属于入境人员的,由机组工作人员负责统一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保管;属于国内人员的,由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保管。乘坐轮船、火车、长途汽车人员填写的《健康申报表》,由工作人员分别送交大连市港口管理局、大连火车站、大连市交通口岸管理局保管。

《健康申报表》的保管期限为一个月。

第七条 对发现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要按照国家、省和大连市的规定立即隔离、送诊,并及时报告。

第八条 市卫生局、交通口岸管理局等部门要对各单位开展填报和检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九条 外省、市单位和个人自驾车进入大连市的,由市交通口岸管理局在公路入市收费口组织填写《健康申报表》和进行必要的检测。

第十条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金州区、北三市和长海县的人员,由上述区、市、县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填写《健康申报表》和进行必要检测的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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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交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中英文定期报告全文上网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提交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中英文定期报告全文上网的通知
证监会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提高中国证券市场的透明度,方便境内外投资者查询B股上市公司信息,增强投资者信心,进一步规范和发展B股市场,中国证监会决定:将B股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全文(中、英文)通过国际互联网站点(WWW.CSRC.GOV.CN)向全球传播,并做备查。为此,请你所
将各B股上市公司提交的定期报告全文(中、英文),在公司定期报告摘要披露后10天内报送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具体要求如下:
1.督促B股上市公司按照《关于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电子存档事宜的通知》(证监信字〔1998〕50号)要求制作定期报告全文(中、英文)的电子文件,将电子文件一式两份,分别存入两张3寸磁盘,报送证券交易所。
2.要求B股上市公司在报送磁盘的同时,附加盖有该公司有效印章的定期报告打印文件及证明定期报告内容真实、打印文件与电子文件安全一致的信函。
3.请指定二名人员专门负责报送磁盘、打印文件及证明信函,并将联系人与联系方式报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备案。
4.所报B股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英文)如有改动时,请将更正公告报送中国证监会信息中心。



1999年3月3日

机械产品行业质量监督考核暂行管理办法

机电部


机械产品行业质量监督考核暂行管理办法
1992年4月6日,机电部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使机械产品行业质量监督考核(以下简称质量考核)工作规范化和程序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考核是在全国范围内对企业生产的机械产品质量进行全行业的监督、考核和评价, 是促进全行业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质量考核的重点是量大面广、质量不稳定、具备突击抽样条件的产品。 凡列入质量考核计划的企业均应参加。

第二章 组织及工作程序
第三条 质量考核工作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质量安全司和有关司统一领导、 产品检测原则上由部级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按部下达的计划承办。
第四条 工作程序
(一)检测中心受委托申报质量考核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部质量安全司下达计划。
(三)承办单位组织抽样检测。
(四)检测工作结束后,承办单位向部汇报检测工作情况和结果, 必要时,召开专家评审会。
(五)召开质量考核工作总结会,由部通报考核结果。
第五条 评审会的主要任务是在检测工作结束后, 对承办单位工作进行评议,并协助承办单位进行产品质量分析。评审组的组成, 应有标准制订单位代表、有关专家、行业协会代表、产品的主要用户代表参加。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部质量安全司和有关专业司职责
(一)由质量安全司会同有关专业司对提出的质量考核计划和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批准下达。
(二)对承办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三)指导承办单位对产品的评审和总结工作。
(四)各专业司对质量考核中暴露出的行业共性的或突出的特性质量问题(包括设计、工艺、标准、技术等)提出质量目标, 组织整改提高或进行攻关,并进行督促检查。
(五)各专业司对本司归口产品的质量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七条 省市机械厅局职责
(一)督促企业积极参加质量考核工作, 及时了解企业参加质量考核工作情况和结果。
(二)酌情参加质量考核工作总结会。
(三)帮助企业对在考核中暴露出来的质量问题制订整改措施, 并进行督促检查。
(四)对在考核中产品不合格和降等的企业,督促企业抓紧进行整改,并按有关要求申请复查。复查仍未达到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质量考核承办单位职责
(一)受部委托,提出质量考核项目计划(附表一)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抽样并承担产品检测工作。抽样结束后, 及时将抽样情况通知有关省市厅局。
承办单位凭“承办机械产品质量监督考核任务书”并根据实施方案制订的抽样方案组织突击抽样。
(三)检测工作结束后,对检测数据进行处理, 定出产品质量等级,写出检测工作总结报告、 质量分析报告(草案)和整改措施意见表(附表二)、数据汇总表(附表三)计算机输入表(附表四)等资料, 并到部汇报。如有必要,召开评审会并写出会议纪要。
(四)及时向有关省市厅局提供本条(三)款的资料。
(五)及时向企业提供检测报告和有关资料。
(六)召开总结会。在总结会上进行产品质量分析, 组织经验交流,研究改进提高产品质量措施,公布考核结果。
第九条 质量考核实施方案应包括:
(一)产品型号规格及名称
(二)产品抽样方案、样品生产时间、抽样方法和送样规定、 样品保存时间及处理方式。抽样要求突击随机进行, 测试工作原则上要求集中进行。
抽样方案中应包括考核产品的抽取样品数,如考核产品为单规格产品,则要说明抽取样品数和依据。如考核产品为系列(规格)段, 则要说明系列(规格)段中抽取的代表规格数及每种规格的样品数。
(三)质量考核工作技术依据。
现行国标、专标(标准名称及标准号)。
质量分等标准和相关标准(标准名称及标准号)。
(四)生产厂应提供的有关质量考核产品情况的资料。
(五)指定参加考核企业名单(附表五), 并对指定参加企业的选择原则加以说明。 指定参加的企业产品的年产量之和应占全行业同类产品年产量的70%以上。
(六)保证公正性的措施。
(七)工作进度。
(八)收费标准。收费应以不盈利为原则, 收费项目可包括检验费和评审管理费,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取。
(九)考核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地址。
第十条 评审组职责
(一)审议承办单位的检测工作和结果。
(二)结合检测结果和承办单位提出的质量分析报告(草案)对行业存在的共性的或是突出的质量问题,按照①存在差距;②原因; ③整改提高措施;④应达到目标;分层次进行分析,修改完善质量分析报告(草案)。
(三)确认检测结果并根据实施方案对设奖的考核项目提出获奖名单。
(四)讨论召开总结会事宜。
第十—条 编写质量分折报告的要求:
质量分析报告主要反映通过此次质量考核发现的行业共性的和比较突出的质量问题。也可反映近期内产品质量提高情况。
(一)反映的每个质量问题应按以下层次写清楚:(1)存在差距(指与现行标准、分等标准和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2)主要原因;(3 )整改(或进一步提高)措施;(4)整改后要达到的质量目标。
(二)共性质量问题指大多数产品所共有的质量问题, 并对每个质量问题举出具体的例子包括企业名称、具体的质量指标、存在差距及原因)。
(三)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应根据考核产品的实际情况, 按以下内容分类进行分析:(1)设计问题(如设计水平落后或设计不合理);(2)工艺问题(包括工艺纪律、工艺管理、工艺水平等);(3)检验(包括入厂、出厂检验、检验制度、检验手段、人员素质等);(4)标准(标准水平落后或标准不合理);(5)质量管理(包括质量意识、质量职能等)。
(四)产品质量提高的情况应通过与近几年国家监督抽查情况(或上次考核情况和其他质量检查情况)的对比予以说明, 并分析质量提高的原因和经验。
(五)质量分析报告应有对产品行业质量状况的总体描述, 并认真填写附表二,随同质量分析报告一起报部。
第十二条 企业职责
(一)积极参加质量考核、遵守考核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
(二)按时交纳考核费用,配合承办单位做好工作。
(三)对考核中暴露出来的质量问题积极进行整改提高。 在考核中产品不合格和降等的企业抓紧时间整改,及时按规定申请复查。

第四章 纪律和奖惩
第十三条 根据考核产品的具体情况, 为鼓励企业达到某项重点质量要求,可设立单项奖。获单项奖的产品条件、单项奖项目, 在考核方案中应有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
第十五条 参加考核的企业不得拒绝抽样,不得弄虚作假, 凡拒绝抽和抽样后不送样的企业,其产品按不合格品论处, 并列为监督抽查的重点。
第十六条 参加考核的工作人员应廉洁、公正,不得以权谋私。 对考核产品的抽样时间、测试情况及数据等在规定时间范围内要求保密的内容,不得泄露。
第十七条 对违反考核工作纪律的承办单位, 将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于批评、通报批评直至取消承办单位资格的处分。
第十八条 取得各种质量证书的产品,在考核中降等的, 均按有关管理办法中有效期内复查的规定处理。对考核中不合格的产品, 限期整改,原则上由企业在6个月内向承办单位申请复查。如复查仍不合格者,则由省市厅局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考核产品检测数据18个月内有效, 在标准相同的前提下可替代同类产品生产许可证、 出口质量许可证(封样要符合国家商检局有关规定)、 质量等级评定的检测及定等产品有效期内复查和优质产品有效期内复查等的产品检测。
第二十条 参加考核的生产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时, 在接到考核结果一周内,可向承办单位提出。如问题得不到解决时, 可进一步向部质量安全司和有关专业司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机电质(1990)194号文《机械产品质量评比暂行管理办法》停止使用。 本办法解释权属机电部质量安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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