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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登记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45:40  浏览:82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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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登记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登记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三峡省筹备组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中国工商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工商银行及所属的分支机构,即工商银行总行、分行、支行分理处、营业所、储蓄所,均应持《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发给营业执照。
二、中国工商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登记管理,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掌握:
中国工商银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省级分行,向省、直辖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或按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支行各分理处、营业所、储蓄所向
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
三、中国工商银行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其分行及分行以下的业务机构均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中国工商银行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颁发了营业执照(工商企内字01396号),其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亿×千×百万元(包括所属各分支机构资金)。工商银行
所属分支机构申请登记时,一律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在申请登记表及营业执照核算形式栏中应注明非独立核算字样;注册资金栏可免填或按上级拨给的实有资金填写。
四、中国工商银行登记费按《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交纳,各省级分行按50元交纳,市、县支行按30元交纳,分理处、营业所、储蓄所按20元交纳。
五、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登记问题参照本通知执行。



198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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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金融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2008〕33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金融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级各金融机构、宜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关于鼓励金融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鼓励金融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

为鼓励银行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信贷投向,增加有效信贷投入,并鼓励呆账贷款核销,减轻企业包袱,支持宜春经济发展,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宜春银监分局、农业发展银行宜春市分行、工商银行宜春市分行、农业银行宜春市分行、中国银行宜春市分行、建设银行宜春市分行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宜春办事处。

二、奖励内容
(一)贷款增长奖励
该项目总分100分
(1)市级各金融机构本行当年贷款余额增长额(25分)。贷款余额增长额最高的计25分,其余行按贷款余额增长额占其比例计分。
(2)市级各金融机构本行当年贷款余额增长率(25分)。贷款余额增长率最高的计25分,其余行按贷款余额增长率占其比例计分。
(3)市级各金融机构本行当年信贷营销会签约金额(25分)。签约金额最多的计25分,其余行按签约金额占其比例计分。
(4)市级各金融机构本行当年信贷营销会履约率(25分)。履约率最高的计25分,其余行按履约率占其比例计分。
以上四项得分相加为该项目的总分,总分前三名的给予奖励。
(二)支持市本级经济发展奖励
1、奖励内容:
(1)市本级工业重点项目年度贷款新增额。
(2)市本级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含旅游)贷款新增额。
(3)当年市本级企业核销呆坏账(不含企业依法破产)。
市本级年度工业重点项目(含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市发改委、市经贸委提请市政府确定的为准(含续建设项目和新增项目)。
2、奖励标准:
(1)市本级工业重点项目(含宜春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贷款奖励标准:一年期以上的按新增贷款额千分之三计奖,一年期以下按千分之一点五计奖。
(2)市本级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奖励标准:一年期以上的按新增贷款额千分之一点五计奖,一年期以下的按千分之一计奖。
(3)当年市本级企业核销呆坏账奖励标准:按已核销额千分之一计奖。
(4)属市财政担保的项目不予奖励。

三、考核奖励方法
1、如实填报。各金融机构根据当年业务情况,据实填写“金融贡献申报表”。
2、严格考核。考核所需基础数据由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提供。次年一月份,由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牵头,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发改委、经贸委、民企局、宜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等组成考核小组,对各金融机构有关数据进行核实。
3、市级各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增长第一名奖6万元、第二名奖4万元、第三名奖2万元,奖励资金在市工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支付。
4、支持市本级经济发展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40万元,超过40万元按各金融机构奖金额占奖金总额的比例计算。奖励资金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宜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支付。
5、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宜春银监分局分别按各金融机构奖金总额的平均数奖励,奖励资金在市工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支付。
6、本办法由市金融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厅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厅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卫人发〔2007〕5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38号),进一步规范我厅表彰奖励工作,特制定《江西省卫生厅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卫生厅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



二00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江西省卫生厅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先进评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表彰奖励的激励、引导作用,更好地调动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江西省行政奖励规定》(赣府发〔2003〕26号)、《全国卫生系统荣誉称号暂行规定》(卫生部14号令)、《卫生部机关司局表彰工作管理办法》(卫办人发〔1999〕235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卫生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表彰奖励:

(一)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白求恩奖章获得者的评选推荐。

(二)全省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

(三)全国卫生系统某单项业务工作或某个方面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推荐。

(四)全省卫生系统某单项业务工作或某个方面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

(五)其他以省卫生厅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

第三条 表彰奖励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功绩定奖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自下而上推荐、逐级审核评选的原则;坚持面向基层,向基层单位和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人员倾斜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综合性表彰奖励活动,一般每四年开展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开展。在突发性事件中事迹突出或有其它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及时给予表彰。向上一级或其他部门推荐的评选表彰,从其要求。

第五条 受表彰的先进集体一般不超过参加评选单位总数的1-2%,先进个人一般不超过评选范围人数的 1­-3‰。表彰的对象要以基层单位和工作第一线人员为主体,原则上单位领导人员不得超过表彰人数的25%。

第六条 对已获得过同类别、同级别奖励的,如无新的突出事迹,一般不再参加同级和下一级别的评选,不搞重复奖励。

第七条 对生前有突出事迹或重大贡献的人员,可追授有关荣誉称号。

第八条 按照精简的要求,评选表彰实行计划安排。在每年12月底前由责任处室将下一年度表彰计划报送人事处。计划包括表彰目的、名称、内容、规模、时间等。每个处室原则上每年度只报一项。人事处对各处室提出的表彰计划进行审核后,拟定年度表彰计划草案,报厅长办公会审定。未经厅长办公会批准的不能开展。

第二条所列第一、二、五款评选表彰的责任处室为人事处,第三、四款评选表彰的责任处室根据职责对口确定。

第九条 除卫生厅与人事厅联合进行的表彰享受市(厅)级劳动模范待遇外,其他表彰不与待遇挂钩。承办处室要在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表彰奖励的推荐、评选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推荐。拟表彰的对象须由所在单位推荐。所在单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经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确定推荐对象。要按照管理权限,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并征求监察、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部门的意见。对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还应征求纪检、组织、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逐级审核。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审核推荐对象的资格条件和事迹材料,经单位领导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后,按照规定名额向上一级申报。

(三)评选小组初选。成立由责任处室牵头,人事、监察、机关党委、办公室、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的评选小组,负责对各设区市卫生局和省直医疗卫生单位推荐的先进集体候选单位、先进个人候选人进行评选,提出拟表彰单位和个人的初步名单。

(四)厅长办公会审批。由责任处室负责将评选小组提出的初步名单意见报请厅长办公会研究、批准。研究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进一步听取意见和反映。公示无异议再向上一级推荐或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对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下发表彰通知,颁发奖励证书、奖牌、奖章。可根据情况,给予一定奖金。授牌、发证一般在相关工作会议上进行,无特殊情况不单独召开表彰会议。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奖励:

(一)伪造先进事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的;

(三)违反本规定的基本程序或超越批准权限的;

(四)获得奖励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有其他严重错误,应当予以撤销的。

第十三条 撤销奖励,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按照评选审批程序逐级上报,经审批机关研究,作出撤销决定。撤销奖励后,审批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并终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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