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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送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西安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6:03:07  浏览:95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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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送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西安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的决定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报送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西安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1月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西安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由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西安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促使厂长(经理)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厂长(经理),是指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本条例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厂长(经理)任职期间对国家负有保障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实现企业经营管理和效益目标的责任。
第三条 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实行年薪制的每年进行一次经济责任审计;未实行年薪制的每一至二年进行一次经济责任审计;厂长(经理)不再担任原职务时,必须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调离原任职企业。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是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的主管部门。
国有资产管理、财政、监察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审计机关实施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照本条例实施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就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的经济责任审计情况,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专项报告。

第二章 审计管辖
第八条 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依照被审计企业的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第九条 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属于市级的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审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将其管辖的部分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的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实施。
第十一条 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属于区、县级的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区、县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区、县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事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审计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机关的权限和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的权限:
(一)检查与厂长(经理)经济责任有关的企业财务收支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资料;
(二)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取得证明材料;
(三)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
(一)对被审计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及财务收支等与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如实反映审计结果,不得虚报或者隐匿真实情况;
(二)客观公正地评价被审计企业厂长(经理)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提出审计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与审计人员在审计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经济责任时,应当廉洁奉公,不谋私利,不得向被审计企业摊派费用。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经营活动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情况;
(二)经营管理和效益目标完成情况,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等重大经营决策、实施情况;
(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五)厂长(经理)决定的其他经济事项。
第十七条 市、区、县审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安排以及所管辖的国有企业经营状况,于每年年初对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进行统筹安排,按期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厂长(经理)不再担任原任职务时,应当提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离任审计的书面申请。审计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十五日内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实施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应当组成审计组,具体负责审计工作,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条 被审计厂长(经理)所在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实施审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下列资料:
(一)企业的财务收支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
(二)企业资产盘存、变动和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三)经营管理和效益目标、生产经营计划、承包合同及有关经济合同;
(四)企业章程、财务管理制度等;
(五)审计组认为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自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计查证工作;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同级审计机关批准,审计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和受委托的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结束后,必须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厂长(经理)的意见,被审计厂长(经理)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后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对其提出的异议,应当核查。逾期
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和受委托的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提出的审计报告,由审计机关负责审定并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机关对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处理、处罚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处罚
建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厂长(经理)有侵占、挪用、贪污、行贿受贿等经济犯罪嫌疑和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的,应当向检察机关、监察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或意见。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意见书、作出的审计决定,应当作为有关部门考核、任免、奖惩厂长(经理)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对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的经济责任审计不得重复审计。
第二十七条 社会审计组织受委托实施的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由委托单位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审计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的厂长(经理)或者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审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干扰或者阻挠审计人员执行职务、抗拒监督检查的;
(三)出具伪证或者不实证据、隐匿事实真相,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
(五)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检举人员和提供审计证据人员的。
违反上款第(四)项规定的,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或者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厂长(经理)离任,拒不提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报告的;
(二)厂长(经理)离任,其行政管理部门未向同级审计机关提出离任审计申请的。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审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失职渎职,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企业商业秘密的;
(五)向被审计厂长(经理)所在企业摊派费用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二条 实行公司制的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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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功能的二重性

2000年10月18日 01:41 郝铁川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在我国,现代法治的功能和作用应具有鲜明的二重性:一是忠实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反映人民的根本意志;二是努力改造人民群众中的某些落后意志。目前,学术界对前者论述甚详,而对后一种功能则语焉不详。
  人民群众中有无落后意志?答案是明确的:有!刘少奇同志讲过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他在安源领导工人运动的一段有趣往事,提出了这一非常发人深省的问题:“我们在几万工人中,有绝对无限的信仰,工人工作、生活大改善,地位大加提高,人皆称工人为‘万岁’。工会有最高的权力,有法庭、有武器,能指挥当地警察及监狱等。即使这样,工人还是不满足,还要更前进:(一)要求增加工资,但实际情形是不能加了;(二)工人自动将每日工作减至四小时,很多工人自由旷工,这就使生产减一半;(三)工人不听管理人工头指挥,许多地方要危害产业的前途和工程;(四)工人要扩大工会权力,审理非工人,管理非工人范围的琐事。”刘少奇同志认为,“工人们的这种做法显然是一种落后意识支配的错误行为。为了忠实于工人长期的利益,不能接受工人的要求……在工人中解释不清,只得在会议通过后去阻止工人早下班。结果工人和阻止下班的纠察队发生冲突。李立三亲自去阻止工人下班,工人要打他,逼得他痛哭流涕离开矿山。我批评工人不要过分,工人要打我,说我被资本家收买,气得我很难受,正当我与工人产生裂痕时,敌人进攻,准备武力解散工会。我们立即与工人在一起,动员工人抵御了这种进攻,工人完全胜利。然而问题还是如此。”李立三、刘少奇明明是代表工人们的根本、长期利益的,但却不被工人们理解、接受,反被工人们打骂。这说明工人阶级的意志中并非全都是科学、理性的,阶级性并非简单地等同于先进性。
  世界上其他国家也存在类似的情况。今年9月召开的世界经济论坛亚太峰会期间的反对全球化的大规模抗议示威令人惊心动魄。示威者人数头一天就近万人,第二天则超过万人。这点人在澳大利亚就算不少了,因为它总共只有1900万人口。据说,自从70年代反越战示威以来,澳大利亚人还没有见过这么大规模的示威活动。更令人注意的是,示威不是由哪个政党策划、组织的,而是由几个活跃分子在因特网上建了个网页,网址是www.sll.org。示威的总部被称为SLL,一切反对全球化的人都集聚于此。有社会民权主义者,有环保活动分子,还有青年学生。SLL封锁会场,不许代表进去,进而阻止会议召开。他们大都是低收入者,是在新经济浪潮冲击下失去了一些什么的人。因此,有人称这次是“草根抗议”。所谓“草根”,也就是社会底层人物的形象说法。
  然而,这些“草根”们无法理解,全球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潮涨潮落是市场经济的天然产物。生产力发展到今天这种水平,它是一定要到来的,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认为挡住了出席世界经济论坛峰会的代表,就挡住了全球化,那太幼稚可笑了。“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
  这些事实启示我们,第一,过去我们只强调法律要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反映人民的要求还是不够的,还要进一步分析:人民的意志和要求是先进的,还是落后的?列宁说过,千百年来人们所形成的习惯势力是最可怕的势力,如果把习惯势力的落后要求上升为法律,那就是“恶法治国”,后患无穷。第二,过去我们只强调法律体现的是多数人的意志和反映的是多数人的要求。这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一般情况,但也不能不承认,法律体现的也可能是先进的意志和要求,以改造某些落后意志。例如,如果不恰当地通过全民公决来决定是否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这在农民占总人口中绝对多数的今天,未必就能顺利通过。“多子多福”是农民的传统观念,经济愈不发达,这一观念就愈顽固。虽然计划生育最终符合农民的根本利益,但一些农民眼下未必能意识到和愉快地接受。因此,法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先进意志对特定情况下多数人的某些落后意志加以改造的活动。当然,经过这一改造,先进意志最终又变成了多数人乃至全体人民的意志。但不承认法治改造人民群众某些落后意志的功能,显然是不实事求是的。

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安全监察行为,提高安全监察人员队伍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报总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六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管理,提高安全监察水平,促进安全监察队伍建设,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是指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或者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质监部门),依法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以下简称安全监察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分为A类(专业技术类)和B类(管理类)。质检总局负责A类安全监察员和省以上质监部门的B类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B类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县以上质监部门负责本地区安全监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以下简称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及管理。安全监察员应当经过考核,取得考核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以下简称安全监察员证)。未取得安全监察员证,不得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 条件、义务和职责

第五条 申领安全监察员证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在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地方质监部门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公务员(含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A类安全监察员应具有理工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工作、检验检测工作2年或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管理工作3年以上,并参加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不少于120学时。
B类安全监察员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工作、检验检测工作1年或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管理工作2年以上,并参加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不少于40学时。
第六条 安全监察员职责:
(一)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规、规章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督促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二)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相关人员实施安全监察工作,按照文件(国质检法[2004]40号)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工作;
(三)参与制定或者审定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参加特种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科技鉴定、评审工作;
(四)参加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履行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A类安全监察员从事包括行政程序类监察执法(特种设备以及生产使用单位和相关人员、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是否符合行政许可资格要求等等)和安全技术类监察执法(特种设备以及生产使用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工作、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等等);
B类安全监察员从事行政程序类监察执法。
第七条 安全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活动和相关检验检测工作;
(二)不准违反规定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包庇和纵容违法行为;
(四)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
(五)不准对行政相对人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
(六)不准擅自改变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七)不准私自处理罚没财物和样品。

第三章 申请、考核和证书管理

第八条 申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申请人应当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申请表(附件1)。申请人向质检总局申报时,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盖章,由省级质监部门审核后报质检总局。申请人向省级质监部门申报时,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盖章后报省级质监部门。
第九条 安全监察员考核内容包括法律知识、安全监察业务知识、行风廉政建设等知识。A类安全监察员还应按承压专业和机电专业分别考核专业技术知识。各类安全监察员考核大纲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条 安全监察员证有效期为4年。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申请换证。
安全监察员在安全监察员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或相关工作,并每年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安全监察知识更新培训的,准予换证。
第十一条 安全监察员应当妥善保管证件,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证件遗失或者损毁后,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报省级质监部门,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发证件。
第十二条 安全监察员辞职、退休或者不再从事安全监察工作时,应将安全监察员证交回所在的质监部门,省级质监部门每年年底应将注销证件汇总后按附件6的要求报送质检总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质监部门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
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A类安全监察员配备比例建议不低于70%,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A类安全监察员配备比例建议不低于50%。
第十四条 县以上地方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监察员的管理,定期对其执法活动、行风廉政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保持安全监察员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 安全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的质监部门暂扣其安全监察员证: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节轻微的;
(二)应当出示安全监察员证而不出示,被投诉2次以上的;
(三)故意损毁、涂改安全监察员证或者转借他人使用,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参加培训考核不合格或者拒不参加培训的;
(五)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安全监察执法程序。
第十六条 暂扣安全监察员证件期限为30天。被暂扣证件人员应当向所在的质监部门作出书面检查,扣证期间不得从事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监察工作。扣证期满后,由所在的质监部门视本人检查、纠正情况决定是否发还证件。
第十七条 安全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质监部门应向所在的省级质监部门报告,省级质监部门调查属实的,由发证部门吊销安全监察员证: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将安全监察员证转借他人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三)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安全监察执法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第十八条 安全监察员证被吊销2年之内,原持证人不得重新申领。

第五章 安全监察协管员

第十九条 根据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地方质监部门可以在乡镇、社区、以及特种设备较为集中的行业和使用单位以及相关的其他单位,聘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
第二十条 安全监察协管员应当经省级质监部门培训考核,颁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证》(以下简称协管员证)后,方可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不得以质监部门的名义,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做出具体行政决定。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质监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管理办法,报质检总局备案后施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书由质检总局统一印制,协管员证书式样由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申请表
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式样
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证式样
4. 吊销安全监察员证审批表
5. 吊销安全监察员证决定书
6.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注销证件汇总表
















附件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申请表








申 请 人:
工作单位: (印章)
申请日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姓 名 身份证编号 照 片
职 务 电 话
所在省、市、县(区) 申请类别
所在区(县) 学 历
毕业学校 所学专业
工作单位
所在部门
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安全监察工作年限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工 作 简 历
时间 工作单位 职务








持证情况
序号 项目 有效日期 审批机构 证书编号



奖 惩 情 况
奖惩主要内容 奖惩日期 奖惩机构



培 训 情 况
序号 培训内容 培训时间(学时) 培训单位 培训成绩





工作单位意见 (印章) 日期:
省级监察机构意见 (印章) 日期:
备注
说明:
1填写工作单位、工作简历请详细注明所在部门(如所在的处、科、股等)。
2填写毕业学校、工作单位请用规范全称。
3申请类别,填A(承压、机电)类或B类。申请B类的申请人,应在培训情况栏中注明参加特种设备基础知识培训的课时数。
4持证情况栏中应填写与执法、检验检测相关的证件持有情况。
5 职务为局长的,请在备注栏中注明是否为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局
6递交申请书时,请附学历证明复印件,另交一寸近期免冠彩照两张。
如有其它需要声明的事项,请在备注栏中填写清楚。
附件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式样






























字:宋体 四号 第二页











字:楷体 小四 第三页











字:楷体 小四 第四页











第五页(注:空白)










字:宋体 四号 第六页










字:黑体 四号 封底
附件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证式样































字:宋体 四号 第二页










字:楷体 小四 第三页










字:楷体 小四 第四页










第五页(注:空白)










第六页(注:空白)










字:黑体 四号 封底

附件4:
吊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审批表
被吊销证件人员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所在单位
处理依据 被吊销证件编号
被吊销证件原因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意见 年 月 日 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意见 年 月 日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5:
吊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决定书

国质检特销 [ ] 号


经我局调查,你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第 条第 项的规定,现决定吊销你的安全监察员证件。
违规行为如下: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诉。



(印 章)
年 月 日

注:本决定一式3份,1份交当事人,1份交下一级质监部门,1份存档。
附件6:

_______________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注销证件汇总表
序号 姓 名 所在市、县(区) 监察员证编号 身份证号 备 注













填报人 公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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