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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区征地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1:40:03  浏览:83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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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区征地管理办法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德镇市人民政府令
第20号

《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区征地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28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安众
二OOO年十月十九日



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区征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进一步做好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统一征用工作,保护征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地段详细规划,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建设用地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实行统一征地。任何单位、团体、组织和个人均不得直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签订用地协议。

  第五条 为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城市规划、计划、公安、农业、林业、粮食、银行等部门及乡(镇)政府应积极协助市土地管理部门做好统一征地工作,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国家建设和社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及政府拟定统一开发的用地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地工作。

第二章 征地的实施

  第六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需要,采取实征和预征两种方式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七条 对已经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和市政府已批准出让方案的地块应当采用实征方式征地。实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必须持市规划局出具的用地规划选址初步红线图,报请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出具建设用地初步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方可向市规划局申报办理正式用地规划红线图,以及办理城市规划允许的各项建设项目的准建手续。
  (二)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与被征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协议书,同时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等)、补充耕地方案(包括补充耕地或者补充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并附具相应的图件)、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用途、地类、面积,四至范围、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劳力安置途径等),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征地方案批准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依据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市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核实,同时制订征地补偿、人员安置等具体方案,然后向被征地单位和农民一次性支付补偿费用,落实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
  (五)在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市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开发、利用;
  (六)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文等文件,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及林业、环保等的要求,依据法律规定,拟订供地方案(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等),然后提供经征用的新增建设用地。
  (七)规划区内的乡(镇)企业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依法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居民住宅建设用地,原则上杜绝私人零星征地分散建设,统一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城镇居民住宅小区。
  
  第八条 对近期需要开发利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实行预征,预征期一般为2年。预征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每亩1000元支付预征费,预征费充抵实征后相应的征地补偿费。
  预征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预征单位应当对预征土地上的经营品种、经营规模、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登记,并由双方予以确认。
  市土地管理部门对预征期间的土地实行规划控制;未经预征单位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预征期内的土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或者改变土地用途。
实征时,按预征时所登记的进行补偿。

  第九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建设需要随时实征已预征的土地。
实征已预征的土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给予补偿。
已预征的土地超过2年未实征的,预征自行失效,预征费不予退还。

  第十条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需要实征被征地单位全部土地的,应预留一定数量的土地或另处置换土地安排农民生产和生活。

  第十一条 征用林地,必须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市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第三章 征地的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征地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安置补助费)
  1、菜地、精养鱼塘每亩6-7万元
  2、水田、园地每亩3-3.5万元
  3、旱地每亩2-3万元
  4、一般鱼塘、荒山荒坡、林地、水生地每亩2.5-3万元
  5、其他地类(包括宅基地)每亩2-2.5万元
  (二)征用耕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安置人数。
  
  第十三条 国务院、国务院职能部门、省、市政府对重点工程、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用地另有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不超过各项补偿费、补助费总额的4%收取征地管理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征地协议的,属违法用地。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被征用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征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工作中有行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等行为的视其情节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1994年8月28日发布的《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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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4年市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4年市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2004年11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天津市2004年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进行了审查,鉴于从2004年开始国务院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改革,以及我市调整完善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体制,使市级财政收入发生了较大变化,决定:批准市级预算调整方案,2004年市级财政收入预算由265.7亿元调整为220.7亿元。同意天津市2004年预算调整方案。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扶贫办公室、浙江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欠发达乡镇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扶贫办公室、浙江省科技厅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扶贫办公室、浙江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欠发达乡镇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财农字〔2003〕48号

  现将《浙江省欠发达乡镇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浙江省欠发达乡镇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 浙江省科技厅

     
附件:

浙江省欠发达乡镇科技特派员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向欠发达乡镇派遣科技特派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13号)精神,为加强对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派遣到欠发达乡镇科技特派员的往返路费及下乡补贴、考核奖励和科技扶贫开发项目贷款贴息及补助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中科技特派员的往返路费以及下乡补贴的拨付实行年度包干制。根据入驻乡镇路程的远近按县域划分3个档次:0.9万元(磐安、武义、衢县、仙居、三门),1万元(莲都、龙泉、缙云、遂昌、松阳、青田、云和、景宁),1.2万元(永嘉、文成、泰顺、苍南)。
  第四条
省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科技特派员办公室")根据派遣单位的实际派遣人数,填写"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申拨单"(详见附表)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将补助资金一次性预拨给派出单位,由派出单位负责造册并发放给科技特派员本人,在收到资金后2个月内将经科技特派员本人签字后的补贴发放清册送省财政厅报账,同时将复印件送科技特派员办公室。
  第五条
科技特派员考核奖励经费的使用。科技特派员办公室按照省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对科技特派员工作情况的考核结果和奖励决定,填写"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申拨单"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据此将资金预拨给科技特派员办公室,由科技特派员办公室发放给科技特派员本人,并将经科技特派员本人签字后的清册及时送省财政厅报账。
  第六条
科技扶贫开发项目贷款贴息及补助资金的使用,要体现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欠发达乡镇奔小康工程"的总体要求,重点支持以入驻乡镇为实施基地的科技扶贫开发项目贷款贴息及项目补助。贷款贴息期限为1年,年贴息率为5%。贴息资金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科技扶贫开发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省科技特派员入驻乡镇的科技开发项目。
  第七条 科技扶贫开发贷款贴息及补助资金的申请
贷款贴息项目资金每年申请1次。由科技特派员根据当地科技扶贫开发情况和实际需要,凭银行贷款合同向所在县(市、区)财政局和扶贫办申报。县(市、区)财政局、扶贫办审核汇总后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扶贫办。
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审核并报省科技特派员联席会议审定后下达项目和资金文件。县(市、区)财政局根据省下达的项目和资金文件,应尽快与当地扶贫办联系,并凭银行结息凭证拨付资金。
科技扶贫开发项目补助资金的申请参照《浙江省星火计划管理办法》(浙科发农〔2002〕99号)中一般项目申报的要求及格式(注明科技特派员专项)。项目计划下达后,由当地县(市、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科技特派员为项目责任人)签订项目合同书,并负责项目的管理,同时将项目合同书报省科技厅备案。科技特派员科技开发项目经费由省科技厅根据项目合同书下拨到当地县(市、区)科技局,当地科技局按不少于1:1的比例匹配支持,并将项目经费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一)欠发达乡镇所在地财政、扶贫、科技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二)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将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项目因故中止,县(市、区)财政局可根据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专项资金,并继续用于对其它科技扶贫项目的扶持。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表: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申拨单(略)


二○○三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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