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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核定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办单位资格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2:16:59  浏览:84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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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核定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办单位资格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重新核定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办单位资格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对出国(境)举办或参加经济贸易展览会的管理工作,确保出国(境)办展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2001年7月23日,外经贸部下发了《关于审核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办单位资格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400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要求,凡于2001年7月23日前经外经贸部批准获得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办单位资格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贸促分会、各行业贸促分会;全国性进出口商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除外),须于2001年12月31日前向外经贸部重新申请核准出国(境)办展组办单位资格,过期未提交申请者将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外经贸部将通知有关单位于2002年1月1日起停止其出国(境)办展的组展活动。

  鉴于目前已临近申报递交的最终期限,请有关企业见此通告后速按要求提交申请文件。《通知》的有关内容,请参看外经贸部政府网站(www.moftec.gov.cn)"外经贸经营资格管理与政策"栏目,或咨询外经贸部外贸司(010-65197467,65197473)。

  特此通知

外经贸部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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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开展全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基本情况调查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司函管一字[2005]28号
 
关于继续开展全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基本情况调查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8号)精神, 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对全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的基本情况继续开展调查。请各地于2005年8月31日前将调查表及电子版报我司。

  一、工作目标

  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进一步摸清全国尾矿库实际情况,完善尾矿库基本情况调查工作,为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打好基础。

  二、工作要求

  1.实行动态信息跟踪管理。各地在2004年全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的基础上,重新核实、更新尾矿库基本情况,将最新统计信息报送我司。

  2.调查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获证情况。尾矿库作为非煤矿山企业的一个独立生产系统,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并单独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3.规范和完善资料的内容。各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按照《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原国家经贸委令第20号)、《非煤矿山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填写各项指标,不得漏项,特别是设计库容、设计坝高、尾矿库等别、安全度分类等内容必须认真填写。

  三、相关事宜

  联系人:王浩、卓卫娜

  联系电话:010-64463067(兼传真)

  电子信箱:zhuown@chinasafety.ac.cn

  附件: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赤泥库)基本情况调查表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填表说明:

  1.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单位名称,没有设计单位填写"无";

  2.设计主坝高:坝顶与坝底的垂直高差;

  3.尾矿库等别:按照《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原国家经贸委令第20号)确定的划分方法,填写"一"、"二"、"三"、"四"或"五";

  4.安全度分类:按照《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原国家经贸委令第20号)确定的分类方法,填写"危库"、"险库"、"病库"或"正常库";

  5.是否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填写"是"或"否";

  6.行业类别:填写"有色"、"冶金"、"建材"、"化工"或"其它"

  7.设计审批单位:填写设计审批单位名称,没有设计审批单位的填写"无";

  8.目前主坝高:坝顶与坝底的垂直高差;

  9.库型:填写"山谷型"、"傍山型"、"河谷型"、"平地型"或"其它";

  10.筑坝方式:填写"上游式"、"中线式"、"下游式"或"其它";

  11.安全评价单位:填写评价单位名称,没有评价单位的填写"无";

  12.备注:尾矿库其它情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六附加议定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六附加议定书》的决定

  (2003年6月28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批准我国政府代表于1999年9月在北京签署的《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六附加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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