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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1:16:56  浏览:85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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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163号】泰安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泰安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5日起施行。


市 长
2013年1月9日



泰安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及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处置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施工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涉及建筑垃圾有关的违法行为,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泰山景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由泰山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市公安、财政、规划、交通运输、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泰安市城市市区以外、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垃圾,泰山区、岱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泰山景区有关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审查建筑垃圾处置手续,按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建筑垃圾管理有关工作。
  泰安高新区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管理由高新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其处置规划、综合利用等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运至建筑垃圾处置场进行综合利用。

第二章 处置核准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及装饰装修工程等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书;
  (二)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
  (三)明确处置场所,即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场的处置协议,或者经批准的建筑垃圾填埋、堆放等消纳场所的使用协议;
  (四)处置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设施设备等处置场基本情况;
  (五)与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运输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双方协商拟定运输时间、路线、数量等;
  (六)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请进行审查,对施工现场和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进行勘验,并就运输线路、时间等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后,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为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核准证上应当载明建筑垃圾处置场所、数量、方式等内容。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纳入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并按有关规定在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核准的方式和场所处置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放。
  第十一条 市建筑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围挡,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建筑垃圾合理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严禁凌空抛掷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不得占压道路,确需临时占压的,应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袋装收集、定点堆放。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应当接受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在辖区内设置围蔽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或收集容器,并组织集中清运。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三条 运输单位承运建筑垃圾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如下材料,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手续: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二)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以及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四)运输车辆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等监控设备;
  (五)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建筑垃圾运输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办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手续。
  运输单位必须凭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手续承运建筑垃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手续的单位运输。
  第十五条 运输单位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应当逐车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手续,载明建筑垃圾的运输时间、路线、数量、承载车辆、处置场所等内容。
  在城区及其他交通限制区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还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通行手续。
  第十六条 运输单位承运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手续;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承载数量进行定时、定线、定量运输,不得超限超载;
  (三)按照确定的处置场进行倾倒;
  (四)车辆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等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
  (五)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运,不得沿途抛撒、泄漏等。
  超限运输的应当办理道路运输有关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核发的建筑垃圾运输手续,在施工场地、处置场所逐车查验、统计或收缴运输手续,配合公安机关查验道路上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运输单位等说明情况,限期进行整改,并依法给予处罚。
  鼓励推广建设施工场地、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设置电子监控、统计系统。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场应对接收的各个建设单位、运输单位的建筑垃圾数量分别进行计量、登记、统计,建立建筑垃圾台账,如实报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备案。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场不得擅自关闭或拒绝消纳建筑垃圾,不得外运处置。
  第十九条 市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城管执法部门、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等单位应当针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建立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及运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建筑垃圾运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四章 综合利用

  第二十条 除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或低洼地区改造需要建筑垃圾进行回填等情况外,建筑垃圾原则上交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场进行处置和综合利用。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场应当按照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要求进行选址定点和建设,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场建设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其建设运营按规定实行特许经营。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项目应当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在产业、财政、金融等方面给予扶持。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及建筑垃圾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专门的执法检查制度,组织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执法巡查,依法查处涉及建筑垃圾的有关违法行为。
  市建筑工程管理机构负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监督施工现场落实各项建筑垃圾处理措施,依法查处违反文明、安全施工管理的违法行为。
  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配合市城管执法部门做好执法检查工作,发现涉及建筑垃圾的有关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移交给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筑垃圾行政执法管理的具体细则,并组织贯彻落实。
  第二十五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置、公布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并对投诉和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乱倒乱放建筑垃圾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依法给予罚款等处罚: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
  (四)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五)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的;
  (六)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有关机构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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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技司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技司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科综函[2005]05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属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科技司2005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供在安排工作时参考。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建设部科技司2005年工作要点

  2005年建设部科技司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建设部2005年的中心工作,遵循“围绕中心、抓住重点、突出特点、强化机制”的工作原则,统揽全局,以纲带目,进一步开展建设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大力推进节能省地型住宅与建筑的发展,充分发挥科技的先导和支撑保障作用,促进建设事业技术进步。

  工作思路是坚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建设科技工作的基本思路,重点抓好建设事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性研究工作、城镇化发展战略与关键技术研究工作、建筑节能与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工作、信息化与专家咨询工作,为建设事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工作奠定基础。

  一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的研究和编制为纲,组织研究建设事业“十一五”相关科技计划,开展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研究,为制定促进建设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推进科学执政奠定基础。

  二是要以城乡统筹为指导,以小城镇建设基础设施市场化和技术政策研究与制定为主线,重点在城镇化发展战略、小城镇建设技术政策、小城镇可持续发展经济适用技术研究等方面开展工作,提高村镇建设技术水平。

  三是以扩大引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重点,加强国际科技合作。要把节能省地型住宅与公共建筑作为主要的战略性重点工作,全面加强建设领域资源能源节约,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要以绿色建筑为切入点,全面推进住宅与公共建筑的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要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坚持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的引进消化与吸收、转化,借鉴国际经验,完善建设事业科技发展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体系。改造和提升建筑业、建材业、市政公共设施服务业。

  四是要以政务信息化工作和专家咨询决策系统建设为重点,推进科学执政、依法执政和民主执政,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加快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实现重点业务管理信息化,促进政务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决策作用,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提高建设事业行政效率和为公众的服务水平。

  一、建设事业科技发展规划与战略性研究工作

  (一)按照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有关要求,经过充分论证确定建设事业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优先主题和科技项目,并组织好重点科技项目的论证实施工作。完成建设科技、建筑节能、建设事业信息化“十一五”及中长期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二)积极做好国家“十一五”科技攻关计划、“863”计划、新产品开发计划等计划项目的申请立项、开题论证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城镇化战略与关键技术研究工作

  (一)组织《小城镇科技发展重大专项》各相关课题验收工作,组织实施“小城镇人居环境和资源利用研究” 课题的研究工作。

  (二)组织“居住区与小城镇建设关键技术研究”项目验收工作。

  (三)研究制定《小城镇建设技术政策》。

  (四)继续抓好荷兰赠款项目《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经济适用技术及示范》的实施工作,推进供水、垃圾、污水处理经济适用技术示范工作。

  (五)继续深化小城镇基础设施市场化示范工作,建立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模式。

  三、建筑节能与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工作

  (一)配合有关部门,出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为起草《国务院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做好前期工作。争取《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在国务院法制办立项。

  (二)完成《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建设部76号部令的修订工作,完成建设部《建筑节能认证标识管理办法》的调研、起草工作。

  (三)会同部有关司完成《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编制、审查、颁布工作;组织开展《绿色建筑技术标准》编制的研究工作。

  (四)推进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作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质量监管及工程竣工验收重要内容工作的落实,并将施工图审查与减免墙改基金政策相结合,建立配套的确认体系。

  (五)完善部资源节约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并形成以其为领导的,以部内相关司局、地方建设科技部门和建筑节能办事机构为主体的管理工作网络;建立由部建筑节能中心牵头,以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各地建筑节能技术监测机构为主体的技术工作网络。

  (六)组织开展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的研究、制订工作,提出可操作的实施方案。

  (七)加大建筑节能宣传力度,利用节能宣传,通过有关宣传资料、媒体扩散等方式,广泛开展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建筑节能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八)继续做好建筑节能相关重点技术的研发、应用;发布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推广应用技术目录,组织实施示范工程;组织召开“首届国际智能与绿色建筑技术研讨会暨首届国际智能与绿色建筑技术产品展览会”。

  (九)组织实施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绿色建筑关键技术研究”项目,引导规范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实施国家攻关课题《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政策、标准研究与示范》;实施世界银行“中国北方水质研究” 项目;实施国家“863”项目“污水处理产品设备标准研究”;开展2006年世界水大会筹备工作;编写完成并发布《全国绿色建筑技术导则》,评选发布首届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

  四、建设事业国际科技合作工作

  在做好现有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合作领域和范围,通过加强国际科技合作,提升建设事业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完善建设事业技术政策、标准法规体系。

  (一)研究制定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二)继续推进荷兰政府赠款的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技术应用与示范项目。

  完善《示范项目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作制度,完善资金管理等办法。加强外部监督,在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基础上,邀请国外专家对项目管理及执行情况进行外部审计。启动第二批五个示范项目和市场化试点工作,制定技术政策及指南,推动示范的扩散工作。

  (三)筹备启动世界银行中国供热改革与建筑节能项目。

  组织筹备项目组织领导机构和专家委员会。在天津示范的基础上,协助世界银行在北方省市的考察活动,选择确定其他示范城市。

  (四)做好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的中国终端能源效率项目的准备工作。

  协调国家发改委加强对项目建筑部分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协调,做好项目执行单位选择的准备工作。

  (五)启动中德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从第一期试点城市唐山市开始,通过节能示范小区的建设,加强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能力建设,加强中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力度。

  (六)积极争取世界银行中国城市交通项目。

  (七)其他国际科技合作

  继续推进中荷可持续住宅建筑项目、法国全球环境基金(FFEM)中国住宅领域提高能效与可持续发展等项目。

  五、建设事业信息化和专家咨询决策系统建设工作

  (一)继续推进部政务信息化建设:

  基本完成部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完成“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全国城市规划监管信息系统”等四个重点业务监管系统建设工作;实现我部网站资源整合。

  (二)完成建设部信息安全体系方案编制,着手信息安全体系建设。

  (三)完成建设领域信息化产品测评标准研究,全面开展建设领域软硬件测评工作。

  (四)推进城市信息基础平台建设。重点是高分辨率卫星数据应用、城镇基础地理信息平台建设。

  (五)信息化关键技术应用方面:

  完成国家“十五”科技攻关项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的数字化工程”项目;“建筑业信息化关键技术研究”(“十五”滚动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并争取列入“十一五”国家攻关计划;争取城镇信息化基础平台建设列入“十一五”国家攻关项目;开展建设领域企业信息化关键技术研究工作,加强对企业信息化关键技术研究工作的支持。

  (六)加强专家咨询决策系统建设。

  进一步扩大部专家委员会规模,使专家咨询决策系统建设更能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严格专家委员会成员的标准,建立健全会议制度,使专家咨询决策系统建设更加规范;继续组织好《建设部专家委员会工作动态》的采编、发行工作,发挥窗口作用。

  六、加强思想作风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工作

  (一)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深化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和科学发展观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认识,深刻理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任务、实现途径和措施,进一步明确新形势新阶段我国建设科技的工作内容,全面提高思想认识水平,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创造生动、活泼和求真务实的工作局面。

  (二)积极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和防腐倡廉的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提高党员干部素质,加强支部建设,促进全司工作。健全业务管理规定和工作措施,从源头防止、过程监督和结果审查三个环节,强化制度建设,提高拒腐和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能力,改进工作作风。树立服务意识,为市场主体服务,努力营造创造良好的技术市场环境,全面提高了工作水平。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的通知
1993年10月15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了加强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报告,提高资产评估质量,根据国务院第91号令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出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制定了《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请各地转发给由你地授予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照此办理。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
一、根据国务院第91号令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八条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
二、资产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是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工作后提交给委托方的公正性的工作报告,是评估机构履行评估合同的成果,也是评估机构为资产评估项目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文件。
三、《报告书》由委托单位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验证、确认。
四、《报告书》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经济行为涉及外方(如对外发行股票、中外合资合作)必须向外方提供评估报告时,可以提供资产清单和评估价值,不得提供委托方资产的帐面原值、帐面净值等原始资料。
五、《报告书》需向外方提供时,可以按照国际惯例对资产评估报告的格式要求撰写,但同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的报告书仍应按《办法》、《细则》和本规范意见撰写。
六、《报告书》必须依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撰写,如实反映评估工作的情况。调查取证的资料要真实可靠,不得提供伪证。《报告书》必须由评估机构独立撰写,不受资产评估委托方或其主管单位以及政府部门或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的干预。
七、《报告书》的内容要准确、简练,结构要严谨,文字表述要清楚肯定,不能含糊或模棱两可,以免引起异议。
八、《报告书》应有委托单位的名称,评估机构的名称和印章,评估机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和评估项目负责人的签字以及提供报告的日期。
九、《报告书》要写明评估基准日,并且不得随意更改。所有在评估中采用的汇率、税率、费率、利率和其他价格标准,均应采用基准日的标准。
十、《报告书》中应写明评估的目的、范围、资产状况和产权归属。
评估目的,应写明评估属于哪类经济行为,进而说明经济行为内容、条件、项目进展和申报审批情况。
评估范围,应说明是整体评估还是部分评估或某些单项资产的评估。资产评估的范围应按经济行为协议或意向的要求确定。
资产状况应说明主要资产的现状。
产权归属,应说明资产占有单位拥有产权的情况和限制条件。
十一、《报告书》应说明评估工作遵循的原则和依据的法律法规,还要简述评估的工作过程。
《报告书》要写明评估的方法,并概要说明各类资产选用的方法。
十二、《报告书》要写明资产评估中资产计价使用的货币种类。一般情况下应以人民币计价,如经济行为必须使用其他币种时,可以以其他币种计价,但需在评估结果中注明所折合的人民币价值。
十三、《报告书》应有明确的评估价值结果。评估价值可以用文字表示,也可以列表表述。评估结果应有资产原值、资产净值、重置价值、评估价值、评估价值对净值的增减值和增减率等内容。
十四、《报告书》还应有齐全的附件,包括: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被评估单位产权证明文件(如房产、土地证明等),整体评估应有评估基准日的会计报表,必要时还需加附与评估有关的会计凭证、调查报告、技术鉴定书、各类经济合同等其他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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