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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女性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6:18:32  浏览:90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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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女性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全国妇联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女性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1〕5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妇联,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促进我国女性科技人才发展,科技部、全国妇联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女性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你们。
  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妇联要认真做好《意见》的宣传和落实工作,认真部署、统筹推进,并将《意见》贯彻落实中的经验、问题和工作建议及时报送科技部和全国妇联。

  附件:关于加强女性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科学技术部 全国妇联
二O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

关于加强女性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促进我国女性科技人才发展,充分发挥女性科技人才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女性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女性科技人才工作的重要意义
女性科技人才队伍是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女性科技人才队伍不断壮大,一大批女性科技人才活跃在科技工作的各个领域,为我国科技进步与创新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女性科技人才总量不足,女性高层次科技人才数量偏少,参与科技管理决策的女性科技人才比例偏低,缺少符合女性科技人才特点的专项政策,女性科技人才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十二五”时期,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全社会营造支持女性人才发展的制度环境,增强妇女投身科技事业的意愿和能力,扩大女性在科技领域的就业和发展机会,使我国女性科技人才总量持续增长,科技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女性在科技发展和管理决策中的地位明显提高。
二、大力培养女学生的科学兴趣
中小学校和科技场馆及其他各类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的科学普及活动中要提高中小学女学生的参与度。各类中小学生科技竞赛等活动要鼓励和支持女学生积极参与,广泛培养女学生的科学兴趣,提高其科学素养。加强对优秀女性科技人才的宣传,大力倡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积极组织女性科学家走进校园与女学生交流从事科研工作的人生体会,着力培养女学生的科学兴趣和对科学研究职业选择的愿望。
三、扩大女性在科技领域的就业机会
在高等学校开展女生职业生涯规划辅导,引导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选择科研工作为终身职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承担的政府科技计划项目要充分吸纳女大学生和研究生参与,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立项评审中应充分考虑女大学生和研究生的参与情况。各类机构在科研岗位招聘中要依法保障女大学生和研究生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女性应聘者。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机构中的女性科技人才比例要明显增长。
四、加强女性科技人才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
在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继续教育培训中,要保证一定比例的女性科技人才参与。加强女性科技人才的专业知识、创新方法、科研管理培训。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等用人单位要为女性参加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等提供经费和时间保障。
五、大力培养造就创新型女性科技人才
在科技创新实践中积极为女性科技人才创造锻炼成长的机会。在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工程实施、重点创新基地建设中,增加女性科技人员的参与程度。各类人才培养计划和科技计划要加大对女性科技人才的支持力度,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女性科技人才。在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和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中,充分发挥女性科技人才的作用。大力支持女性创新人才运用自主知识产权创办科技型企业,造就一批具有创新精神的女性科技企业家。举办系列巾帼志愿服务活动,支持女性科技人才深入基层开展科普和技术服务。
六、推动女性科技人才参与科技管理与重大政策咨询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发挥女性科技人才在管理决策中的咨询作用,切实提高女性科技人才在科技管理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各类科技管理和决策机构中,要保证一定比例的女性科技人才参与。政府各类科技项目的咨询和评审专家组中,要逐步提高女性专家的数量和比例。各类学术组织、科学技术社会团体要增加女性理事、会员或代表的比例。
七、支持孕哺期女性科研人员的科研活动
对孕哺期女性科研人员,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等要实行科学合理的岗位管理、聘期评价和绩效考核办法。可通过实行弹性工作制、配备科研辅助人员等措施,对孕哺期女性科技人才提供有效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要对生育后5年内的优秀女性科技人才从事科研活动提供稳定支持。政府科技计划立项评审中,要适当放宽女性申请者的年龄限制。对由孕哺期女性科技人才承担的在研科研项目,可适当延长项目执行时间。
八、加大对女性科技人才的激励和保障
各类科技奖励要逐步提升相关奖励项目中女性入选者的比例,加大对女性优秀科技人才的激励和支持。在创新创业人才基地建设中,要把促进女性科技人才发展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并将其纳入相关考核评价中。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女性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奖励基金。鼓励社会各界面向理工科女学生设立专门奖学金,支持其攻读理工科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捐赠财产用于支持和奖励女性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设立女性科技人才创新专项基金。用人单位要切实落实国家关于女性高级专家自愿选择退休年龄的规定。
九、加强对女性科技人才资源的统计和评估
加快建立科技领域女性相关数据的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女性科技人才数据库。政府有关部门和妇女组织要积极开展对女性科技人才相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加强女性科技人才的成长政策研究。总结女性科技人才成长规律,了解女性科技人才发展的困难和政策需求,为制定和完善女性科技人才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十、努力营造促进女性科技人才发展的良好氛围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妇联组织要把加强女性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部署、统筹推进。要切实维护女性科技人才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要加强与社会服务机构的合作,鼓励社会各方面为女性科技人才提供社会化家政服务,帮助女性科技人才合理平衡事业与家庭关系。学术组织、科学技术社会团体要积极发挥密切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优势,探索建立有利于女性成长的平台,组织开展针对女性科技人才发展的交流活动,大力宣传岗位成才、建功立业的优秀女性事迹,营造共同推进女性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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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产业[2007]80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
最近,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在新时期、新阶段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意见》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从战略和全局高度,阐述了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大意义,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快发展服务业的目标、任务和措施。为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服务业工作紧迫性。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工作方案。
二、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服务业工作。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服务业发展和改革的新思路、新方法,进一步研究制定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加强形势分析,把握服务业发展动态趋势。服务业涉及领域广,行业差异大,要充实力量,下大力气,研究服务业发展中的苗头性、趋势性问题,提出准确、全面、及时的形势分析报告,对制定服务业政策措施提供有效支持。
请各地于6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意见》的阶段性情况报我委产业政策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葫芦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现将《葫芦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予以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科学技术奖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科学技术特别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七条 科学技术特别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或科技工作组织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四)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
  (五)根据《葫芦岛市科技进步统计监测系统》,使本地区或本单位的科技进步综合指标居前的。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自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国家安全顶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科学技术贡献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或者国内领先水平;
  前款第(四)项重大工程项目的科学技术进步奖仅授予组织。

  第九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一)同我市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我市的中国公民或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我市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 科学技术特别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科学技术特别奖每次奖励项目不超过5项,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奖励项目不超过40项。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数额不限。

  第十一条 市政府所属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二条 市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评审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认定结论;
  (三)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设委员11人,其中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秘书长各1人。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个学科(专业)评审组。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本学科(专业)范围内的科学技术奖初评工作。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所完成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驻葫部队、中省直企事业单位;
  (四)经省和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有关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应当在奖励办公室下达的限额范围内推荐科学技术奖候选人。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十八条 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十九条 同一项目的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

  第二十条 推荐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征得拟推荐候选人的同意,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供完整、真买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

  第五章 评审与授奖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特别奖每2年评审一次,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十二条 被推荐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按学科(专业)提交学科(专业)评审组,由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初评结束后,由奖励办公室汇总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评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四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初评意见,应当征询有关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奖励种类以及等级的建议,同时将认定结论向社会公布,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可以在认定结论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书面异议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对异议组织调查核实,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由评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奖励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处理决定通知异议方以及推荐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九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及认定结论公布后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作出获奖人选以及奖励种类、等级的决议。

  第三十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以及奖励种类和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科学技术特别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二条 科学技术特别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由市政府确定。
  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具体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司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三十四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的费用l倍以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参加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候选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评审费。具体标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确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11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葫芦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葫政发[1996]43号)同时废止。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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