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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8:20  浏览:81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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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丽水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丽政令〔2006〕40号


《丽水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丽水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丽水市城市工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广电、工业、交通信号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等工程。


  第三条 丽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丽水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工作。丽水市地理信息中心负责丽水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数据录入、维护、开发建设、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丽水市地理信息中心)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明确管线的具体内容。


  第六条 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时,丽水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丽水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G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丽水市城建档案馆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丽水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档案资料,电子文件抄送丽水市地理信息中心一份。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包括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丽水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丽水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要求。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丽水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三条 丽水市地理信息中心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综合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将丽水市城建档案馆接收的普查、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输入丽水市城市地下综合管线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丽水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丽水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丽水市城建档案馆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丽水市地理信息中心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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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区域经济安排
——建立大中华自由贸易区的几点设想

孟昭明
(上海财经大学 法学院 200433)

摘要:本文通过探讨在经济全球化视野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问题,提出了在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两岸四地之间建立大中华自由贸易区的构想。通过对区域一体化的经济理论和WTO对区域一体化的相关规定的分析,得出了建立大中华自由贸易区的是可行而且是必要的结论,进而谈了一体化的模式选择和制度安排问题。

关键词:区域经济一体化 大中华自由贸易区 制度安排

近些年来,世界经济的一个发展趋势是经济全球化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不断增强,二者并行不悖。在欧洲,以欧盟为核心的大欧洲经济一体化将达到一个新境界,欧盟将变成拥有至少30个成员、占全球GDP40%、占全球贸易50%的最大经济体;在美洲,以北美自由贸易区为核心,将发展成为有至少15个国家参加的美洲自由贸易区;在非洲,以南部非洲经济与货币联盟为基础的一体化安排将会进一步实施;在南亚,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将会加快建立与实现自由贸易区方案;在东亚,日本、韩国都将更积极地参与签署若干个自由贸易协议,建立自由贸易区。
作为政治大国和经济大国,无论是从全球战略还是地区战略的角度,中国都需要建立以自身为核心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香港、澳门、台湾是中国的三个单独关税区,又是互为重要的贸易与投资伙伴。两岸四方建立自由贸易区即"大中华自由贸易区"是两岸四地经济繁荣与发展的需要,是顺应历史潮流的举措,也是新世纪"一国两制"的新发展。


一、区域经济合作对中国的意义
1、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区域经济合作意味着成员国内部贸易壁垒的降低或取消,使得贸易环境相对于非成员国而言变得更为有利,有力推进了区域内贸易的发展。
2 、获取规模经济和竞争的福利效应。生产上的“规模经济”主要表现在工业产品双向贸易的增长上。统一市场的建立为现代化工业扩大生产、享受规模经济提供了可能性。生产能力的充分运用,不仅可以增加产出,还可以降低成本和市场价格,使生产者和消费者同时受益,而且在统一大市场下,还可以避免各国企业规模的扩大可能产生的垄断。另外,在本国市场有限需求的限制下,企业规模的发展一方面会有“规模经济”,另一方面会使企业数目减少、竞争程度降低而失去部分经济效益。统一大市场的建立,不仅提高了部分企业的经济规模,而且提高了整个市场的竞争程度,提高了整个统一市场的经济效益。
3 、规避经济全球化带来的风险。经济全球化是一个有利于全球福利增进的过程,因为经济全球化扩大了世界市场的规模,促进了国际分工和国际竞争,从而使得所有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国家可以在更大范围的国际分工与贸易中获利。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济全球化是一个自发的市场机制起作用的过程,不仅具有随机性,而且其作用的结果往往是强者获利、弱者受损。因此,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进程中风险是很难规避的。而区域经济一体化则是一个国家起着主导作用的进程,在国家作用下,一体化的区域经济把全球市场内部化为区域市场,有效地降低了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的搜寻成本,也降低了交易成本和违约风险。
4 、有利于地区安全和多极世界的建立。区域一体化的国家,在国际事务中出于共同的利益,以共同的声音和共同立场一致对外,增强了谈判地位和综合实力,有利于地区安全和多极世界的建立。
5、加速企业的重新组合,提高竞争能力。由于区域经济一体化创造了相对自由的贸易环境,给区域内企业提供了重新组织和提高竞争能力的机会和客观条件。因为劳动力和资本等生产要素可以在更广泛的区域内获得,商品可以在更广阔的市场低壁垒或无壁垒的销售,有利于企业降低成本,扩大规模,改善组织结构,从而提高了企业的竞争能力。

一般来说,只有区域贸易成员间的贸易才能达到一个较高水平,区域一体化才会成为现实的需要。如欧盟经过近50年的努力,其区域贸易占全部贸易的比重达到了60%以上,除此之外,北美自由贸易区成员域内贸易已经超过45%,也就是说,在事实上,两岸四地的贸易一体化已经达到较高水平,我们需共同承认这种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顺乎民意,尊重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并辅之以必要的制度安排,以促进两岸四地共同的经济与贸易繁荣。
建立大中华自由贸易区,要从以下经济理论和法律据角度这两方面分析,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全球范围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迅速发展。据WTO统计,迄今世界已签订120多个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截至2002年3月1日,正在实施的区域贸易一体化中,绝大多数是自由贸易协议,占所有区域贸易安排的72%,共有175个,关税同盟22个,占9%,服务贸易协议及部分授权条款实施的区域贸易一体化共46个,占总区域贸易一体化的19%,其中除货物外,还涉及服务贸易的有17个自由贸易协议和1个关税同盟安排。目前,除中国的三个单独关税区香港、澳门、中国台湾省尚未正式签署区域贸易一体化之外,WTO的每个成员均至少参加了一个区域贸易一体化组织,多者则达30个以上,区域贸易一体化遍布各大洲和地区。
那么为什么要区域化?除了出于外交政策和国家安全方面的考虑外,其背后的驱动力主要出于各国经济上的考虑。
首先,一部分国家由于历史渊源和地理上的便利以及文化上的相似性,往往在外贸政策上发出同样的声音,这些想法相似的国家可能会在开放贸易方面比大部分成员走的更远,因此具有相似的禀赋和人均收入的国家之间产业内部贸易水平很高,这些国家传统上倾向于形成区域一体化协议。与区域一体化协议有关的总的调整代价会比在多边贸易谈判的情况下小得多,因为这类国家的贸易主要是中间产品和品种相异的同类产品。大多数成功的区域一体化协议----欧盟、欧洲共同体以及北美自由贸易区,成员国之间无论是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其产业内部贸易水平都很高。其次,区域一体化协议是一些国家增强其市场影响力或者规避GATT关于非歧视性要求的一种手段。实际上,如果区域一体化协议使不同经济体进行融合,并且在这一过程中不对非成员提高贸易壁垒的话,区域一体化协议将会给世界带来好处。也就是说在利己的同时不损人。再次,寻求区域一体化协议的另一经济动机是将其作为一种锁定贸易自由化或制度改革进程的机制。另外还有一个因素不能忽略,那就是为了保障市场准入。因为即便是在一体化水平最低的自由贸易区阶段,成员国之间彼此消除了各种贸易限制。

三、WTO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定义及主要规定
WTO与GATT对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持肯定态度的。关贸总协定认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有利于促进区域内贸易自由化,并对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全球贸易自由化是有好处的。WTO 的“最惠国待遇(MFN)”原则,其主要目的是避免一成员片面实施贸易措施而导致不公平贸易的产生,另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各国利用区域组织之名,造成区域组织与个别国家的对抗。但GATT第二十四条是WTO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它规范和肯定了区域贸易组织的存在。WTO总理事会于1996年2月成立了区域贸易协议委员会(Committee on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CRTA),赋与该委员会审理各国所提出有关区域贸易协议的申请,并制订一个可供依循的标准模式,评估区域贸易协议对多边体制所造成的影响。《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四条和《关于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谅解》及《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对成立区域贸易组织(主要分为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两种类型)的定义、目的、涵盖范围、过渡期、结果及审议等做了明确规定。
(1)定义。根据关贸总协定第二十四条“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第8项规定:关税同盟应理解为以一个单独关税领土代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区内成员实质上取消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实质上实施同一关税或其他贸易规章。自由贸易区应理解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所组成的集团,对原产于这些组成领土的产品的贸易,已实质上取消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的集团。自由贸易区有两个特点,一方面,在该集团内成员相互之间取消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另一方面,各个成员又各自独立地保留自己的对外贸易政策,尤其是关税政策,所以,有人把自由贸易区称为半关税同盟。关贸总协定第二十四条第4款说明了总协定对建立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态度:通过自愿签订协定发展各国之间经济的一体化,以扩大贸易的自由化是有好处的。缔约各国(方)还认为,建立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目的,应为便利组成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各领土之间的贸易,但不得提高对其他缔约方与这些领土之间进行的贸易壁垒。
(2)成立的目的。GATT第24条第4项规定:“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目的应是为便利成员领土之间的贸易,而非提高其他成员与此区域性组织之间的贸易壁垒”。“参加方应在最大限度内避免对其他WTO成员的贸易造成不利影响”。 GATS亦规定:区域化服务贸易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而非在提高对外服务贸易的整体贸易障碍。
(3)涵盖范围。区域性贸易组织必须实质上涵盖所有的贸易范围 (substantially all the trade, SAT) 。GATT第二十四条第8项第(A)款规定,不论为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其构成成员之间实质上取消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本项规定的目的是避免发生“并非真正要在区域之内实施自由贸易,而只欲就某些特定产品形成优惠待遇,以排斥或限制其它国家产品进入其市场,从而形成区域壁垒现象(Regional Block)”。
(4)过渡期。不论是关税同盟还是自由贸易区,若不是立即成立,而是经过一段期间逐步完成,则应在合理期限内完成。GATT第二十四条第5项第(C)款规定,签订任何“过渡性协议”(an interim agreement, 即最终将形成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协议),应将形成关税同盟及自由贸易区的时间表及计划包括在内,其时间应不超过合理的长度。《关于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谅解》规定,只有在例外情形下(exceptional cases)下,“合理时间”才可超过十年;倘若过渡性协议缔约国的WTO成员认为十年并不足够时,则其应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提出其需要较长期间的充分理由。
(5)协议结果。GATT第二十四条第5项第(A)款规定,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对非区内成员的关税或其它贸易限制在整体上不得高于未成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前之关税或其它贸易限制。
(6)审查程序。GATT第二十四条第7项规定,WTO会员欲签署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及过渡协议时,应立即通知货物贸易理事会,并由货物贸易理事会交由区域贸易协议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提出报告,送交货物贸易理事会采纳。
(7)对受影响的区外成员的补偿。GATT第二十四条第6项规定,在符合第二十四条第5项(A)款前提下,若成员方为成立关税同盟而必须提高关税,而此项提高并不符合GATT第二条(减让表)规定的,则必须适用GATT第二十八的条所规定的“调整关税时对受影响国家的补偿”。《关于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谅解》第五项规定的补偿形式为:调低其它关税类别的关税。如果不被接受,双方应继续谈判;若在合理期间仍无法达成协议,关税同盟有必要进行修改或撤回其减让。
由此我们得知,相对于内部成员来说,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对其他WTO成员实行贸易歧视。但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成员之间取消贸易壁垒毕竟是朝着完全的贸易自由化迈进。国际贸易理论基础知识告诉我们,经济全球化及世贸组织所推行的贸易自由化最终会使世界范围内的资源得到最优的配置,这也决定了世界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是最终实现经济全球化。但人类几千年以来就存在的政治、文化、宗教、民族等方面的差异性和资源禀赋的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都不是旦夕之间就能消除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是经济全球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和必经的发展阶段,是走向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一个台阶。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显著特点是对内自由对外保护。因此对于区域经济集团来说,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是一对既相互排斥又相互依存,既相互斗争又相互促进的矛盾体。但应当注意的是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在世贸组织的框架下发展起来的。世贸组织第24款允许区域贸易协定作为一个特例存在,条件是它在促进区域内贸易流动的同时不得提高对外部世界的壁垒,即区域贸易协定应该补充而不是威胁多边贸易体系。也就是世贸组织允许在坚持非歧视原则的同时,允许区域贸易协定的存在。世贸组织对贸易协定的认同为区域贸易协定的扩展提供了极大的制度空间。同时由于世贸组织无法满足一部分国家在开放贸易方面的需求,从而导致一些国家致力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因为他们在多边谈判中无法达成的协议却在双边或诸边谈判中取得成功,许多贸易自由化措施都是首先在区域一体化内部实现的。可以说,区域经济一体化与经济全球化殊途同归

四、中国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构想
(一)模式选择
区域一体化协议(RIAs)根据一体化程度可能会有几种形式:在自由贸易区中(FTA)中,成员国之间消除了贸易限制,但各成员均对区外成员保持各自的关税结构;关税同盟是具有共同对外贸易政策的自由贸易区;共同市场是一种允许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关税同盟;经济同盟则是一种成员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经济政策的共同市场;而货币同盟是采用统一货币的共同市场或经济同盟。就目前,在WTO协议中,GATT第24条规定了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例外,
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都是在一定范围内对关税事务进行合作的地区经济组织,两者的区别在于关税合作的范围与程度有所不同。关税同盟是一些彼此之间实行自由贸易的国家对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实行共同关税壁垒的财政合作形式。在关税同盟下,某一成员国对来自其他成员国的进口商品,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而对来自非成员国的进口商品按共同制定的统一对外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在自由贸易区下,各成员国相互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但对非成员国的商品则分别按各自规定的税率征税,各成员国没有共同的外贸政策,各自按本国的具体情况决定本国对非成员国的贸易政策与关税税率。显然,相比之下,关税同盟成员国对整个组织所承担的义务和所受的约束范围比自由贸易区要大。
因此,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看,显然建立自由贸易区比较切合实际,也更易行。应该采取有层次分步奏的方式,逐步过渡到高层次的一体化水平上。首先建立类似于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即CEPA(closer Economic Relations Arrangement),使两岸四地彼此之间消除贸易壁垒,之后随着彼此间经济联系的不断增强和“一国两制”不断深化,四方的关系可以升级为关税同盟,最终发展为完全的经济共同体(Complete Economic Integration)。
(二)制度安排
两岸四方的经济联系、要素流动日益密切,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日益深层次的经济融合并没有产生两岸四方间重大的协定和经济一体化的制度安排,而且两岸之间的经贸关系一直是在台湾当局各种政策限制和阻力下实现的。
换言之,如无政治障碍,两岸四方现实的经济一体化将会发展到更高层次。尤其是对内地和台湾来说,其一体化的特点在于它是绕过政治障碍"自然"形成的。其隐含的意义之一就是,当政治壁垒拆除工作迈出一小步,由于经济关联的相互作用而引致的经济联系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将迈出一大步。
从前文的分析中可得出,两岸四方经济一体化是两岸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受经济利益所驱动的不可阻挡的潮流。但是随着两岸经济一体化的深化发展,以及国际经济环境和格局的变动,两岸四方自发形成的经济融合正在呼唤两岸高层次的制度安排,以为其持续深化发展提供保障。另一方面,全球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迅猛发展对两岸四方都是挑战和压力,两岸四方应意识到强化业已形成的利益共同体的紧迫性。因而,顺应经济发展规律,推动两岸四方经济一体化,制定适当的制度安排,是两岸四方最现实的选择。
制度安排是四方经济向高层次多方位融合的关键。两岸四方的经济联系、要素流动日益密切,但其经济合作内容主要是外向型的产业,其结构和布局特点是港澳台地区的生产化解和资金、技术等要素通过不断转移的方式扩散到华南地区,在两岸四地之间形成了一个世界上出口量最高的制造业加工基地。但由于缺乏政府间的正式安排和高层协调,其合作性不稳定,难以全面发挥区域合作的竞争优势,影响到四地高层次运作和进一步的经济融合。如何进一步深化两岸四地间已具雏形的产业互补和分工体系,使更多的经济资源纳入到区域合作中来,加快区域间生产要素的流动,在更大范围内进行生产、服务、创新为一体的经济整合,制度安排成为其中的关键。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五部委局《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等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五部委局《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等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封闭贷款业务的发展,规范封闭贷款管理,支持国有亏损企业的改革和脱困,现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等五部委局《关于颁布〈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6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
要求,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封闭贷款是国家帮助亏损企业扭亏增盈,走出困境,实现经济增长目标而发放的特定商业性贷款。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齐心协力,紧密配合,切实抓出成效来。各
商业银行要克服“惧贷”情绪,积极开办封闭贷款业务,把支持亏损企业部分搞活与盘活信贷资产存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大胆实行封闭贷款。
二、加强组织领导,创造良好的环境。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封闭贷款协调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集中办公,及时协调解决封闭贷款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封闭贷款的规定,认真落实好封闭贷款管理需要的外
部配套条件。凡实行封闭贷款的企业,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只能征收即期税收,不得从封闭贷款专户中扣收封闭贷款前的欠税;各商业银行不能从封闭贷款专户中扣收老欠贷款本息;电力部门不能从封闭贷款专户中划收企业封贷前的所欠电费;环保部门不得从封闭贷款专户中收取企业封贷
前的环保欠费;劳动部门不得从封闭贷款专户中扣收企业封贷前的各类劳保费用;供水、供热、供气等部门不能从封闭贷款专户中强收企业封贷前所欠费用;企业不能从封闭贷款专户中支付拖欠的工资;司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不能冻结封闭贷款专户帐号,划转封闭贷款专户资金。
三、严格实行封闭贷款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封闭运行。商业银行发放封闭贷款时,应为企业开立封闭贷款结算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单独考核。封闭产品的回笼货款一律入封闭贷款专户,专户资金的使用实行信贷员和企业财务人员“双签”制度。企业要保证在采购、生产、库存、销售
各环节资金能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企业所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得擅自背书转让,不能擅自采取抵账和以物易物的方式销售。
四、严格贷款条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县和县以上人民政府要授权各级经贸委,以正式文件提供本级有救助方案的企业名单,省直企业由省经贸委提供名单,以利于有关商业银行按照《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操作。各级经贸委要认真做好封闭贷款企业的推荐工作,严格筛选,
提高推荐工作的质量。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封闭贷款的条件,选好、选准支持对象,真正把贷款用到有效益、有销路的产品和讲信誉的国有工业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上。对符合封闭贷款条件的企业,各商业银行要根据企业正常周转需要,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切实按期足额到位。
对封闭贷款使用效果较好,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企业,可按照封闭贷款条件及时连续给予贷款支持。凡实行封闭贷款管理的企业,在封闭贷款本息未归还之前,不得进行资产重组、破产关闭等改制活动。对列入各级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确定的逃废债名单的企业,不属于封闭贷款支持的对
象。各行要在切实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同时,做好信贷资产的保全工作。
五、各金融机构要切实转变观念,改善金融服务。对符合封闭贷款条件的企业,要提前进入企业调查,提高工作效率,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及时满足企业生产资金需要;对已经发放封闭贷款的企业,商业银行要派出驻厂信贷员,根据各企业实际情况,实行一厂一策,拟定具体贷款管理
方式。同时要多为企业出谋划策,当好参谋,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六、加强管理与监督,促进封闭贷款良性循环。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金融机构、经贸委要加强对封闭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与管理,定期检查,对违反封闭贷款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及时采取措施,监督企业立即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企业,予以严厉制裁。企业要充分利用封闭贷款的有利
条件,进一步深化各项改革,改善内部管理,加强成本核算,努力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扭亏增盈,早日走出困境。企业要牢固树立信誉观,按时归还封闭贷款本息。通过各方的努力,促进封闭贷款良性循环,从而促进我省国有亏损企业的改革和脱困事业的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199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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