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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节假日休市安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18:04  浏览:81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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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节假日休市安排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2010年节假日休市安排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放假和休市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办发〔2009〕121号)的精神,现将2010年部分节假日休市安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休市安排

(一)元旦:1月1日(星期五)至1月3日(星期日)为节假日休市,1月4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

(二)春节:2月13日(星期六)至2月19日(星期五)为节假日休市,2月22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2月20日(星期六)、2月21日(星期日)为周末休市。

(三)清明节:4月3日(星期六)至4月5日(星期一)为节假日休市,4月6日(星期二)起照常开市。

(四)劳动节:5月1日(星期六)至5月3日(星期一)为节假日休市,5月4日(星期二)起照常开市。

(五)端午节:6月14日(星期一)至6月16日(星期三)为节假日休市,6月17日(星期四)起照常开市。6月12日(星期六)、6月13日(星期日)为周末休市。

(六)中秋节:9月22日(星期三)至9月24日(星期五)为节假日休市,9月27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9月19日(星期日)、9月25日(星期六)为周末休市。

(七)国庆节:10月1日(星期五)至10月7日(星期四)为节假日休市,10月8日(星期五)照常开市。9月26日(星期日)、10月9日(星期六)为周末休市。

二、节假日期间清算交收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安排进行。

请各会员单位据此安排好有关工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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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7〕128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七月八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并兼顾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财政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汇总纳税企业,是指经有权国税机关批准,可由总机构(汇总区域内的管理机构)汇总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增值税应税事项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或缴纳增值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措施,不断提高自身及其统一核算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和核算的水平。
  第四条 汇总纳税企业及其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从支持发展、规范管理的角度出发,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的纳税辅导,及时帮助解决汇总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五条 申请在省内跨市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应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省局审批。申请在市内跨县(市)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应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报省辖市局审批(涉及地方财政利益调整的,报省局会省财政厅审批)。
  第六条 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应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1)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申请报告;
  (2)总、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纳入汇总申报纳税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清册》(附表一,分支机构列至区县级),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址、开业时间、是否一般纳税人等情况;
  (4)纳税人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软件及操作手册(一式两份,一份报有权审批机关,一份留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保存);
  (5)企业经营管理内控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及操作手册,信息管理系统应能实现实时监控、实时数据交换、库存管理、统一配送等功能;
  第七条 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申请汇总申报纳税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应认真进行审核,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核算、资金等内部监控管理情况还应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书面报告,提出初审意见,与企业的申请资料一并逐级上报审批。审核及核查的主要内容为:
  (1) 列入《统一核算分支机构清册》内的相关机构是否为总机构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
  (2) 各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固定资产、存货等是否在总机构账册或报表中进行反映和记载;
  (3) 总机构前三年是否有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或偷、骗税行为;
  (4) 纳税人的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配套管理软件是否能够达到总机构对分支机构全面监管的程度。
  第八条 经审批同意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的企业,其所属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经申请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纳入辅导期管理;其新增本省内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在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及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可直接纳入统一申报纳税的范围。

第三章 核算管理

  第九条 汇总纳税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正确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会计核算,能准确提供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的相关税务和财务数据。
  第十条 设在外县(市)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应设置以下账簿:存货明细帐、应收应付款项明细帐、销售收入明细账、银行存款及现金日记账,并保证与实物、款项相符。按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或由总机构统一设置账簿核算的,分支机构必须按年保存由总机构提供的包括以上账簿记载内容的相关资料。

第四章 发票管理

  第十一条 汇总纳税企业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发票的,应向各自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并使用。
  第十二条 汇总纳税企业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报税均在各自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第十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接收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认证、采集和审核检查由各自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
  第十四条 汇总纳税企业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之间移送货物仅作为移库处理,不得开具发票。
  
第五章 申报管理
  
  第十五条 汇总纳税企业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实现的增值税应税收入由总机构核算销项税额,取得的进项税额也一律汇总到总机构集中申报抵扣,并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额。
  第十六条 经有权机关审批的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审批的结果分别按以下三种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一)经批准采取“统一计算应纳税额,按销售额进行分配,由分支机构按收入级次分别预缴申报入库,由总机构汇总办理纳税申报”方式的:
  1、总机构应按各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对当月实现增值税进行分摊,如统一核算的增值税当月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的,不再计算分配,留待下期抵扣。
  2、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增值税=总机构统一核算的当月应交增值税总额×(分支机构实现销售额÷总机构当月实现销售额总额)。
  3、总机构应在每月7日前汇总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汇总纳税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分配表》(附表二),并传递给相关分支机构,作为分支机构在预缴申报时的附报资料。
  4、汇总企业的分支机构应根据《汇总纳税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分配表》所列本地区的增值税分配数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预缴申报,并及时将有关税款入库信息回馈给总机构。
  5、总机构在收到各地分支机构增值税入库信息后,在每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结清税款。同时附报《汇总纳税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分配表》及分支机构的入库证明(复印件)。
  (二)经批准采取“统一计算应纳税额、统一申报、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年终由地方财政统一调整地方财政利益”方式的:
  1、总机构应按月汇总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销售额比例为依据编制《汇总纳税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分配表》,并传递给所属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报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2、总机构应在次月申报期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同时附报《汇总纳税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分配表》。
  3、总机构应按年向审批的财政机关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分配表》的汇总表,作为财政机关调整地方财政利益的依据。
  4、各分支机构不再办理增值税申报和缴纳增值税。
(三)经批准采取“统一计算应纳税额,按预先确定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支机构根据分配比例计算的增值税按收入级次分别预缴申报入库,由总机构汇总办理纳税申报”方式的:
  1、总机构每月按规定汇总计算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如增值税当月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的,不再计算分配,留待下期抵扣。
  2、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增值税=总机构统一核算的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应分摊配税额的比例
  3、总机构应在每月7日前汇总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汇总纳税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分配表》,并传递给相关分支机构,作为分支机构在预缴申报时的附报资料。
  4、分支机构应根据《汇总纳税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分配表》所列本地区的增值税应纳数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预缴申报,并须及时将有关税款入库信息回馈给总机构。
  5、总机构在收到各地分支机构增值税入库信息后,在每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结清税款。同时附报《汇总纳税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分配表》及分支机构的入库证明(复印件)。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汇总纳税企业及其所属统一核算分支机构,应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除规定申请资料外还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证明材料。
  主管国税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按规定在征管系统中加注汇总纳税企业标识。
  第十八条 汇总纳税企业新设立和注销统一核算分支机构,无论是否在同一县(市),均应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到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分支机构情况变化不符合汇总纳税条件的,总机构应在15日内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报告。
  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应将分支机构增加、减少及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总机构税务登记记录。
  第十九条 汇总纳税企业应加强对其所属统一核算分支机构销售收入、发票使用、认证报税、应设账簿等情况的内部监控管理。
  第二十条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与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中要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加强对汇总申报纳税企业的增值税申报、缴纳的管理。
  1、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日内,填制《汇总纳税企业信息发布表》(附表三)并通过一定途径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公布。
  2、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查阅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发布的相关信息,对分支机构纳税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核对。核对内容包括:增值税的申报、分配、入库及查补情况、专用发票认证情况等。
  3、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就地监管,按年组织对分支机构纳税情况的实地核查,可通过核查其发票领、用、存情况,结合其库存、银行往来及现金收、支等情况,监控其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对申报不符而少缴的税款应就地查补入库。
  4、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发现的分支机构存在的问题及查补税款情况应及时填写《汇总纳税企业查补税款反馈单》(附表四),并通过一定途径传递给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
  以上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换及沟通方式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次年一季度内对汇总纳税企业上年度的涉税事项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对不符合汇总纳税条件的,应按审批权限上报有权机关,取消其汇总纳税资格。
  第二十二条 汇总纳税企业的审批机关要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已审批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增值税情况核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表1:《统一核算分支机构清册》
  附表2:《汇总纳税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分配表》
  附表3:《汇总纳税企业信息发布表》
  附表4:《汇总纳税企业查补税款反馈单》

附表一:

统一核算分支机构清册

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分支机构名称
经营地址
开业时间
主管国税机关名称
主管国税机关代码
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负责人或联系人姓名
负责人或联系人电话

附表二:

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应交增值税分配表

填表单位: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金额单位:元

序号
地区
本期应纳额合计
期末留抵税额
按销售额进行分配
按固定比例进行分配

本期销售额
销售额占总销售额比例(%)
应分配增值税
比例
应分配增值税

1
2
3
4
5
6
7
8
9

合计



100

100



省辖市一

--






1
县(区)一

--






2
县(区)二

--






3
县(区)三

--






4
县(区)四

--







省辖市二

--






1
县(区)一

--






2
县(区)二

--






3
县(区)三

--






4
县(区)四

--









1


2


3


4




1


2


3


4


单位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制表人:

说明:本表按有生产经营活动的省辖市及所属县(区)明细填写。

附表三:

汇总纳税企业信息发布表

信息所属时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总 机 构 信 息

名称
地 址
识别号
销售

收入
销项

税额
进项

税额
应纳

税额
应补(退)

税额
入库

税额
查补入库

税额



分 支 机 构 信 息

名称
地址
识别号
销售

收入
预缴

比例
预缴或分配税额
入库

税额
取 得 进 项 发 票
认证

相符

税额
查补入库税额
备注

种类
份数
金额
税额

合 计



发布单位: 信息发布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总机构“销售收入”指总机构本身的销售收入与各分支机构销售收入的总和。
2、分支机构“预缴比例”指分支机构按销售收入计算的比例或按预先设定的比例。

附表四:

汇总纳税企业查补税款反馈单

查补所属时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汇总纳税企业纳税人识别号

总机构名称


查 补 情 况

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名称


地址

查补入库税额


查补税款入库时间

税票号码


发现的主要问题:


检查人: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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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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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八)
----成都教师肖坤华诉四川省教育厅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一案的评述

何宁湘


  [主题词] 教师申诉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违法 行政诉讼 评析
  [论文摘要] 近两年来,教师因不服教育行政机关的申诉处理决定对教育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有发生,成都大学教师杨茂诉成都市教育局为第一案,接着是成都玉林中学退休教师罗明玉诉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共事业局,原核工业成都机电学校教师肖坤华诉四川省教育厅大致属于成都地区的第三个对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不服,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行政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这三个案件不仅仅在成都,乃至全国教育界、行政诉讼领域都具有典型性,其一、学校有高等学校、普通中学以及职业学校;从性质上讲,有成都市政府办公立学校、改制过程中的普通中学,以及公办民助学校。其二、有在职在岗教师,也有退休教师。其三,被诉的教育行政机关囊括了成都地区的省、市、区三级教育行政机关。其四、除肖坤华一案尚未宣判外,杨茂案两审皆胜诉、罗明玉案一审胜诉被告未上诉。其五、案件庭审中,除一般行政诉讼案件的内容外,都涉及与抗辩了一些具有共性的法律问题。现以肖坤华一案为列,对因不服教师申诉处理行政决定的行政诉讼中的有关法律问题作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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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教师肖坤华诉四川省教育厅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一案的评述

  [前面的话]
  近年来,教育行政机关在受理教师申诉的过程中,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进入对立角色,屁股一下子就坐到学校单位一边,有时甚至在思想、观念甚至起码的政治水平也失去了。本案学校认为肖坤华的行为是“思想有问题,不恰当行为”,“请霸王假15天告状”,而省教育厅的出庭人员则当庭指控肖坤华的行为是“文革方式,是大字报、小字报”,已抛开学校将上升到“罪行”。将人民群众的向政府反映情况的正当行为,宪法赋予的权利,教师法赋予教师的职责义务看作为大逆不道的行为,将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鱼水关系称之为不当行为,如此法盲、如此低的政治水平,教育厅,你还有资格叫“教育厅”吗?(教育工作者萱草老师语)!
  教育行政机关领导与其工作人员,甚至包括其代理人没有清楚:1、教育行政机关与教师的关系;2、教师申诉与信访的关系;3、教师行政申诉与人事争议仲裁的关系;4、教师申诉的性质;5、申诉处理决定的性质;6、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7、申诉的主管与管辖;8、行政处理中的法律时效等等法律问题;在申诉处理过程中,必然要出现这样、那样的错误观念与违法行为,这些都与教育行政机关的地位与声誉不符,对教育事业的极大不利,应当迅速改正之。
  本文试图透过对本案的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问题分析,供教师、学校以及教育行政机关的有关人员参考。

【案情背景】
  1、学校性质:
  核工业成都机电学校原属于核工业部行业内公办技工学校,按照该校2006年4月6日的[学校概况]主页(http://www.hcdjdx.com/onews.asp?id=96)的说法为“核工业成都机电学校是一所国家开办的省部级重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按照该校在[四川军工网]页面上的说法为“我校系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所属的事业单位,于20世纪七十年代中期成立”,均没有所谓“改制”的信息披露。按照该校校内宣传栏(2006年1月尚在)记载为“1984年1月,在百万大裁军的洪流中,转民为中等职业学校。隶属中国核工业部,后改为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西南局,作为部属重点学校”、“2000年后,在国务院实行属地改革中,隶属关系变为四川省人民政府直属的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管辖”、“在主管局的领导下,全面推行改制工作,引入灵活办学机制…” 对于该校成都市教育局则认定为“该校是四川省人民政府直属的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举办的一所属于公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学校”。
  由此可见,该校下地方后,由于原行业性质特殊,学校办学困难,面临较大生存问题,故引进私人资金,学校成为公办民助的学校,由个人助资者刘伟担任校长,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原劳资人事处处长,纪委书记黎永和担任学校董事长。
  2、肖坤华向校长提出维权主张的经过:
  2005年4月,肖坤华作为学校教师和学校工会委员,根据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川核地发[2004]11号·川核地党发[2004]63号文件,为维护包括自己在内的全校教职工的合法利益,要求刘伟执行主管局文件,发放拖欠几个月的补贴奖金等,被刘伟拒绝。4月12日肖坤华再次找到刘伟校长,要求他执行文件发放奖金津贴与困难补助等合法收入。被刘伟再次拒绝,刘伟放话要调离肖坤华以及调离教师岗位等威胁言语。


2005年4月12日谈话记录

 谈话人:校长刘伟 工会委员肖坤华
 地 点:副校长马印郎办公室
 时 间:2005年4月12日约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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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刘校长,我找你有点事。
 刘:你说嘛。
 肖:学校为什么不执行地质局文件、发放职工困难补助、年终慰问金和第十三个月的工资(注:即年终奖)?
 刘:学校是改制单位(其所表达的意思是:学校有自主权,可以不发)。
 肖:地质局制定的文件就是针对改制单位。853厂、泰华制药厂都是改制单位,它们都执行了。
 刘:你认为853厂好、泰华制药厂好、你可以到853厂去、可以到泰华制药厂去,我还可以叫学校办公室主任张兴顺(注:张当时在场)给你联系其他单位。
 肖:你要这样说,我们就没有再谈下去的必要了,我只有去找地质局反映。告辞!
  (注:当时还有一名不知姓名的教学楼施工人员在场)




  在此情形下,肖坤华感到刘伟要进行个人打击报复,迫于无奈,向学校教务处处长递交了“请假条” 并提醒教务负责人安排好有关课程。

注:1、肖坤华当天上午一直在学校。2、交请假条实际上也是迫于刘伟拒不执行主管局文件,侵犯全体教职工合法权益并发表威胁性言语所致。3、肖坤华在假条上明确载明"寻求地质局""领导解决"。4、上面图片系据肖坤华事后于2005年12月12日从学校办公室取得的复印件的扫描图片,该件上没有学校领导不同意的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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