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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13:42  浏览:81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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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新出报刊[2008]12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央各新闻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全面进步,特别是新闻事业的迅速发展,新闻采访活动日渐频繁,新闻采编人员数量不断增加,参与新闻采访的媒体不断扩大。在新闻媒体和新闻采访活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方面,个别政府部门未认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一些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为规避舆论监督,拒绝新闻机构及记者的采访,甚至出现打骂新闻记者等严重问题,侵犯了新闻机构的采访权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少数记者故意编造虚假新闻谋取不正当利益,一些社会人员假冒记者名义敲诈勒索,严重损坏新闻队伍的职业形象。为进一步保障新闻机构和新闻采编人员依法从事采访活动,维护新闻机构、采编人员和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新闻采访秩序,打击假记者的违法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依法保护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新闻机构及其派出的采编人员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采编人员合法的采访活动。各新闻机构及其主管部门有责任和义务为所属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保障,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要支持新闻记者的采访工作。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相应便利和保障,对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应及时主动通过新闻机构如实向社会公布,不得对业经核实的合法新闻机构及新闻记者封锁消息、隐瞒事实。
  三、要坚持凭合法证件采访。新闻记者证是我国境内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惟一合法证件,是新闻记者职务身份的有效证明。境内报刊、通讯社、广播、电视等媒体的新闻记者证,由国务院授权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并核发,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查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制作、发放的证件不得用于新闻采访,重大活动期间主办单位制作的一次性临时采访证件必须随新闻记者证一同使用,方为有效。对于伪造、仿制新闻记者证进行不法活动的要严厉打击。
  四、要为合格记者及时办理新闻记者证。新闻机构应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新闻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新闻行政部门要及时做好服务工作。所有新闻记者在采访活动中应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证件,被采访人有权通过电话、互联网等途径核验新闻记者证和核实记者身份,并对新闻记者的新闻采访活动予以监督。新闻机构中暂未领取新闻记者证的采访人员和辅助人员,必须在本新闻机构持有新闻记者证的记者带领和指导下开展采访工作,不得单独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五、要提高记者队伍的职业素质。新闻采访活动是新闻记者的职务行为,为确保新闻的公信力,新闻记者要遵守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职业素质。不得借新闻采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从事与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或兼职、取酬。新闻采编人员不得介入经营活动,严禁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
  六、要维护新闻的真实性。新闻机构及其新闻采编人员进行新闻采访活动,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对报道的事实和内容,必须认真核实,不得编发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刊播未经本新闻机构核实的来稿,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严禁借新闻采访活动搞有偿新闻、索贿受贿,严禁借舆论监督搞敲诈勒索。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管理机构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将本通知传达、印发至所辖或所属新闻机构,帮助和督促各新闻机构认真履行新闻工作职能,规范工作要求,树立良好形象;要联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假记者和伪造、仿制新闻记者证等各种违法活动,为新闻机构及其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有力保障,支持新闻机构、新闻记者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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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

一、 为了规范人才市场行为,维护各类人才、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各级各类人才交流会的管理,根据《甘肃省人才市场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 人才交流会是指在我省辖区内,由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单独或者联合举办的面向各类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活动。
三、 举办人才交流会须具备的条件:
(一) 人才交流会一般由一个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或机构举办。联合举办的,必须明确主办单位(机构)和协办单位(机构)。人才中介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必须持有《甘肃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二) 具有与拟举办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场地、服务设施、服务人员及参会招聘单位。
(三) 具有严密的组织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人才交流会名称、时间、地点、规模、范围、收费标准及安全保卫措施。
(四) 符合举办者所持营业执照及《许可证》核准的经营业务项目。
四、 人才交流会的审批机关
举办人才交流会、由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举办跨区域的人才交流会,由举办地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全省性人才交流会,由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公共媒体不得为其发布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相关信息。
五、申办人才交流会的程序:
(一)主办单位须提前30日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甘肃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法人资格证书及营业执照。
2、人才交流会的组织实施方案及会场平面图。
3、拟刊播的交流会广告文稿(一式三份)。
(二)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同意举办的,下达《人才交流会批准书》;不同意举办的,要书面告知理由。
(三)举办单位在新闻媒体发布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广告文稿,须经审批部门核准,同时公布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六、人才交流会的举办者须对招聘用人单位的合法资格、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审查,未取得合法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参会招聘。人才交流会主办者要主动接受同级审批机关及上级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有违规行为的,同级审批机关及上级人事行政部门有权作出延期举办或停止举办的决定,由举办者在原刊播人才交流会广告的新闻媒体上发布延期举办或停止举办的公告,有关责任由举办者承担。
七、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人才交流会的时间、地点时须及时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积极做好由于变更带来的相关工作,承担有关责任。
八、举办者应在人才交流会结束后15日内将交流会情况书面报告审批机关。
九、违反本办法的,按《甘肃省人才市场条例》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十、本办法自2005年9月5日起施行。



二○○五年九月五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城市主要道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城市主要道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政发〔2009〕6号


各辖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2009年城市主要道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一日

2009年城市主要道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巩固提升整治成果,以优质的市容环境面貌迎接2010年第十七届省运会在我市的召开,市政府决定继续实施城市主要道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坚持科学规划、以人为本的原则,按照敞开城市空间、美化道路街景、提升建筑风貌、升格绿化品位、完善城市功能的要求,在对2006~2008年已整治道路的景观进行巩固、完善和提升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整治范围,继续对一批城市主要道路实施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实现城市路畅、街美、景优及景观连续的目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环境持续协调发展。
  二、整治任务
  今年重点对市区23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市容环境进行整治,其中中心城区10条、武进区3条、新北区10条。
  (一)中心城区整治道路:延陵西路(亚细亚~文化宫)、劳动西路(怀德南路~清潭路)、清潭路(劳动西路~长江路)、荆川路(长江路~中吴大道)、健身路(东、西横街~关河西路)、健身北路—建材路—惠山南路(关河西路~龙城大道)、BRT2号线沿线(常金大桥~戚区五一路)、运河路(西新桥~凤凰河)、中吴大道(玉龙路~新京杭运河)、飞龙东路(三角场~通江路)。
  (二)武进区整治道路:长虹东路(湖塘~马杭)、延政东路(常武路~丽华南路)、高架道路武进段。
  (三)新北区整治道路:峨眉山路(汉江路~黄河路)、西湖路(通江中路~庐山路)、秀山路(新城第一街~渭河路)、科四路(汉江路~科六路)、嵩山路南段(太湖路以南)、长江路(太湖路~龙城大道)、华山路(太湖路~龙城大道)、华山路(黄河路~新四路)、惠山路(太湖路~珠江路)、河海中路(通江中路~晋陵北路)。
  三、整治要求
  (一)杆线入地,净化空间。主要对荆川路、惠山南路、清潭路、BRT2号线沿线、劳动西路、中吴大道、飞龙路等道路实施杆线入地,对道路两侧简易变压器进行改造,绿化带中的各类设施移至绿化带后,部分电力杆塔进行刷漆美化,与道路景观协调。
  (二)升格绿化,营造氛围。对道路沿线的绿化进行完善提高,对缺绿并有条件实施的路段进行补种,逐步形成绿化带;对中心组团区域,因地制宜,采取街道绿地、滨河绿地、公园广场绿地等多种模式,营造四季常绿、色彩丰富的绿化布局。
  (三)开发地块,提升形象。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相关路段的城市设计,进行用地性质疏理,对道路沿线超红线的且严重影响市容观瞻的各类建筑物进行界定后按程序拆除,并以多种绿化和景观围墙等形式美化,对道路沿线一定范围内具备开发条件的要尽快进行收储、出让和开发改造,尚不能开发的要进行周边环境美化。
  (四)整治街景,美化环境
  1.对建筑质量形象一般的建筑外立面实施装饰、清洗、粉刷、整修,对标志性的建筑进行统一设计,协调整合各路段的建筑风格,营造“一路一主题”的建筑风格。
  2.做好景观照明的设计、实施,使道路照明、建筑照明、绿化照明、户外广告照明和景点照明相互协调、相互衬托,各具特色,保持和谐。
  3.遵循醒目性、协调性、安全性、持久性的原则,对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内容形式单一以及破损、陈旧的广告进行整治改造,提升户外广告的品位和档次,同时根据路段不同的情况对各类门楼牌匾进行统一改造和出新,提高整体和谐度,使每个路段的门楼招牌各具特色,形成亮丽的风景线。
  4.对沿线的乱张贴、乱涂写等各类有碍市容景观的现象进行整治,清理整治占道经营、摆放,乱设摊点现象,规范空调室外机的挂放,取缔、整顿、规范沿线道路的废品收购站(点)、车辆清洗站(点)、摩修站(点)等。
  (五)完善设施,增强功能。对道路沿线的各类设施进行完善,对路面、人行道板、盲道进行整修,对公交站台位置进行调整改造,对路名牌予以出新,对桥梁栏杆进行清洁出新,对各类交通设施、环卫设施等进行改造提升,提高各类设施的使用功能。
  武进、新北两区整治路段由两区根据市规划设计的要求,自行组织实施整治。
  四、时间进度
  2009年5月1日前完成延陵西路整治工程;2010年4月1日前完成清潭路、BRT2号线整治工程;2010年9月1日前完成中吴大道、飞龙东路整治工程;其余道路于今年8月底完成。
  五、保障措施
  城市主要道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任务重、标准高、时间紧,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才能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实施。
  (一)强化协调。继续由城市主要道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抽调相关人员集中办公。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切实加强区属范围内道路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
  (二)精心组织。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监管、统一考核、统一验收的整治原则,制订科学的、可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进一步明确整治任务、工作责任和进度要求,确保整治工作高标准、高水平按时完成。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责任,相互配合,形成高效的运作机制和强大的工作合力。
  (三)落实资金。中心城区的整治资金由市统一解决,武进、新北两区的整治资金由两区各自承担;具备条件的路段采取市场化的方法,通过地块整体开发改造实施整治;各杆线单位要始终本着“服务地方,多做贡献”的原则,弱电杆线入地经费由各产权单位自行承担;建筑立面改造、提升和亮化等,原则上由业主单位自行承担建设及改造资金,对困难单位,以业主投入为主,政府适当补贴。
  (四)严格督查。对各区、各部门和单位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及时通报,督促整改,确保整治工作有序进行,同时加强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的督查,确实提高文明、安全施工和建设工程质量水平。
  (五)做好宣传。要通过新闻媒体,运用多种方式加大对综合整治的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形成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共同参与、支持整治工作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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