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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2:22:07  浏览:80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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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江西省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发改高技字[2007]1334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直各部门:

为规范我省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精神和《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我委研究制定了《江西省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已经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施行。

附件:江西省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江西省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建设质量,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指面向政务管理服务的电子政务网络及业务应用、数据库、安全保障等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第三条 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各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适用本办法。
  使用政府资金建设的大型基建项目中包含的电子政务子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发改委负责全省电子政务项目的规划、省级或跨区域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审批,组织全省重点电子政务项目的实施。各市县(区)发改委负责本区域内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审批。

  第五条 电子政务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网络、统筹协调、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做到规范有序推进。各地各部门要依托省政务信息网络平台开展业务应用系统建设,未经批准不得分散建设广域物理网络。

第六条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各部门、各市县根据全省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提出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后),报同级发改委。同级发改委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批或初审后报上级发改委审批。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国家已统一立项的全国性电子政务项目,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附后)或建设方案,报同级发改委。同级发改委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初审后报上级发改委审批,并将批准文件抄送相关单位。

第八条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在审批和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由发改委和项目单位向信息化领导小组报告,请求协调解决。

第九条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单位领导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对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资金管理等工作总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条 电子政务项目实施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我省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承建单位和主要设备、软件和服务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产品。项目承建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承建单位签订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合同,合同应包括建设要求、功能要求、工程标准规范,设备型号、数量、配置与价格,设备到货和安装调试时间、软件要求、工程进度要求、测试方法、验收要求、培训计划、付款方式、技术文档要求、保修和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实行信息工程监理制度。监理费用须纳入电子政务建设项目预算,监理服务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确定,监理单位须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变更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或调整投资概算超过百分之十的,应报发改委审核。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投入试运行,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五条 项目试运行后,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质量和安全检测,检测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验收,并报发改委备案,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验收进行监督。面向全省跨部门的电子政务网络或应用系统,由省发改委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运行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并落实运行维护费用。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和维护。

  第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议书)
编制要求
(带*号的内容建议书不作要求)

第一章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
2、 项目建设单位及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3、 编制单位
4、 编制依据
5、 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建设期
6、 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7、 经济与社会效益*
8、 相对项目建议书批复的调整情况*
9、 主要结论与建议

第二章 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1、项目建设单位与职能
2、项目实施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项目提出的背景和依据
2、业务功能、业务流程、业务量、信息量等分析与预测*
3、信息系统装备和应用现状及存在主要问题和差距
4、项目建设的意义和必要性

第四章 总体建设方案
1、建设原则和策略
2、总体目标与分期目标
3、总体建设任务与分期建设内容
4、总体设计方案

第五章 本期项目建设方案
1、本期项目建设目标、规模与内容
2、标准规范建设内容
3、信息资源规划和数据库建设方案
4、应用支撑平台和应用系统建设方案
5、数据处理和存储系统建设方案
6、终端系统建设方案
7、网络系统建设方案
8、安全系统建设方案
9、备份系统建设方案
10、运行维护系统建设方案
11、其它系统建设方案
12、主要软硬件选型原则和详细软硬件配置清单
13、机房及配套工程建设方案
14、建设方案相对项目建议书批复变更调整情况的说明*

第六章 项目招标方案*
1、招标范围*
2、招标方式*
3、招标组织形式*

第七章 环保、消防、职业安全和卫生*
1、环境影响分析*
2、环保措施及方案*
3、消防措施*
4、职业安全和卫生措施*

第八章 节能分析*
1、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
2、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
3、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
4、能耗指标*
5、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等内容*

第九章 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培训
1、领导和管理机构
2、项目实施机构
3、运行维护机构
4、技术力量和人员配置
5、人员培训方案

第十章 项目实施进度
1、项目建设期
2、实施进度计划*

第十一章 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
1、投资估算的有关说明
2、项目总投资估算
3、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
4、资金使用计划*
5、项目运行维护经费估算*

第十二章 效益与评价指标分析
1、经济效益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3、项目评价指标分析*

第十三章 项目风险与风险管理*
1、风险识别和分析
2、风险对策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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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治安评估分析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治安评估分析办法》的通知

深办〔2007〕43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
  《深圳市社会治安评估分析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深圳市社会治安评估分析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25号)、《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深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社会治安分析评估,旨在建立客观、科学、有效的评估分析机制,对土地面积、人口状况等不同的各区的治安状况和工作水平进行定量评估分析和横向对比,为市委、市政府的相关决策提供依据;引导各个地区优化整合各种资源,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社会治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全市社会治安状况的掌握,及时发现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鼓励先进、督促后进,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在基层落到实处。
  第三条 社会治安分析评估,要按照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全面衡量的原则,切实做到综合评估与个别点评相结合、阶段性评估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社会治安分析评估的内容,具体包括社会治安状况指标、社会治安打防控指标、社会治安民意测评3个方面25项内容。
  第四条 社会治安状况指标
  1.实有人口万人刑事案件发案率、同比。
  2.实有人口万人“命案”(指故意杀人、伤害致死和致人死亡的爆炸、投毒、放火、抢劫、强奸、绑架案件,下同)发案率、同比。
  3.“命案”占同期刑事案件总数的百分比、同比。
  4.实有人口万人“八类”暴力案件(指故意杀人、爆炸、抢劫、伤害、强奸、放火、劫持、绑架案件,下同)发案率、同比。
  5.“八类”刑事案件数占同期刑事案件总数的百分比、同比。
  6.实有人口万人“两抢”日均犯罪报警数、同比。
  7.实有人口万人“两盗”日均犯罪报警数、同比。
  8.实有人口万人日均警情、同比。
  9.万车死亡率、万车事故率、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比率、简易程序处理事故率。
  10.实有人口万人火灾事故宗数、伤亡人数。
  第五条 社会治安打防控指标
  11.民警人均打击处理数(包括逮捕数、劳教数、收教数、收戒数,其中逮捕数按100%权重计算;劳教数、收教数、收戒数按50%权重计算)。
  12.“命案”破案率;“八类”刑事案件破案率。
  13.实有人口万人“两抢”案件破案数;实有人口万人“两盗”案件破案数。
  14.实有人口万人治安案件查处宗数,由多向少排序。
  15.年度治安经费占财政经费支出的百分比;实有人口万人年度专职群防群治队伍人数。
  16.实有人口万人年度安全文明小区新创建数;实有人口万人年度“抓难治乱”安全文明小区数;引进物业管理的安全文明小区所占比例数。
  17.外来人口信息采集率;出租屋信息采集率。
  18.实有人口万人出租屋信息通报数;实有人口万人房屋租赁执法宗数。
  19.出租屋信息反馈处理率。
  20.实有人口万人出租屋刑事发案数,同比;出租屋发案数占同期刑事案件发案的比率、同比。
  21.实有人口万人突出治安问题和重大刑事案件实施责任倒查的宗数。
  22.对其他专项行动成效评估,根据工作部署另行制定考核指标。
  第六条 社会治安民意测评指标
  23.公众安全感、同比。
  24.年度社会治安满意度、同比。
  25.群众对校园及周边治安整治的满意度,适时进行专项测评。
  第七条 每项评估排序第一名得6分,第二名得5分,以此类推,第六名得1分。各项得分数相加为区的总分。根据各区总分的情况,确定社会治安分析评估的排名。
  对于有若干款的评估项目,各款权重相同。每款评估排序第一名得6点,第二名得5点,以此类推,第六名得1点。各款得点数相加得到的总点数决定该项评估排序。
  第八条 社会治安分析评估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参与,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区各项指标逐项列出形成评估数据报告。各项相关数据由市公安局、统计局、财政局、小区办、出租屋综管办等部门提供,并以其提供的数据为准。实有人口数包括常住人口数和流动人口数,常住人口数以市公安局人口处掌握报公安部报表统计的人口数为准,流动人口数以市出租屋综管办掌握的流动人口有效信息为准。民意测评由市统计信息局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考查办法实施。
  各相关部门和各区综治办要在每季度次月15日以前将数据和报告报市综治办。
  第九条 评估分析每季度进行一次,年终进行年度总评。第15、16、22、23项为年度总评项目,季度评估时不进行。
  季度评估分析后要召开治安形势分析会,并形成评估分析报告,报市综治委领导,抄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各区综治委。
  年终总评的结果,作为当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季度评估排名情况要进行通报;季度评估排名倒数第一的区,区分管领导和综治办主任要到市综治委说明情况和接受市综治委领导点评。
  第十条 各区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区的社会治安分析评估办法。
  本办法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绍政办发〔2007〕170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今年以来,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各地开发区安全隐患大量存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较为频繁。为切实加强开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绍政发〔2006〕7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各开发区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从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平安绍兴”,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增强抓好安全生产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强有力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大对入区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的力度,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经费投入,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努力实现开发区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按照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努力构建开发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安全生产监管网络。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要尽快建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按区内从业人员总数、生产经营性质,配置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人员,人数不得少于3名,人员编制由所在单位内部调剂解决。各地要督促所属开发区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做到编制、人员、经费的“三落实”。开发区所属的乡镇(街道)要建立相应的安监站,要求重点乡镇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一般乡镇配备1-3名。辖区内的行政村(社区)应明确1名以上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中生产企业较多的行政村(社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员,推动和加强行政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使开发区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三、强化入区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基础
  各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要及时建立入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企业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网络,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规章和生产工艺操作规程等,并依规操作和实施。要继续抓好重大安全隐患和危险源的排查登记,确定整改、监控重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重大危险源可控、在控和平稳运行。要加强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各类救援预案能适应特殊情况的应急处理,提高抵御事故风险的能力。
  四、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
  委托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是落实依法行政、全面推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有力举措。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行政处罚法》规定,对独立设置、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的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市、县安监部门要委托其行使部分监管执法权。市安监局对市本级开发区委托行使以下监管执法权:1.代表市安监局组织或参与辖区内各类安全生产执法检查;2.对违法事实确凿的监管对象,有权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可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下或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3.对在辖区内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限期改正,直至作出责令暂时停业整顿的决定;4.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有关审批事项的初审和上报工作;5.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抓紧做好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人员选配和培训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明确责任,确保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管,执法到位。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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