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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务公开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2:06:33  浏览:85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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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务公开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务公开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东府办〔2007〕10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政务公开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东莞市政务公开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推动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各镇街、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和《广东省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纳入机关作风建设目标,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依法行政和机关效能建设、市民评机关等活动结合起来,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采取自评考核与抽评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自评考核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并写出自评报告,报市政务公开考核小组;抽评考核由市政务公开考核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或重点考核。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务公开考核小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的组织领导,并具体负责组织对各镇街及市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镇街政务公开考核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公开考核的组织领导,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书面报市政务公开考核小组备案。市政务公开考核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政务公开考核方案及相关工作的协调。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务公开机构建设情况。主要考核各部门、单位政务公开组织运作的基本情况。

(二)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情况。主要考核各部门、单位是否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是否召开专题会议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研究、安排部署和检查落实。

(三)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重点考核各部门、单位机构设置、领导分工、职责权限、联系方式、投诉反馈等基本信息的公开情况;重大决策、规划、规范性文件等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行政许可的内容、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救济途径以及服务承诺的公开情况;《政务公开内容目录》的编制、更新和公开的情况。

(四)政务公开形式。主要考核各部门、单位落实《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中规定的公开形式,以及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采取方便服务对象的其他公开形式。

(五)政务公开的监督制约。主要考核各部门、单位制定和执行政务公开监督制度、实施分级考核、处理群众投诉和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量化百分制(见附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良好,60分以上为合格,不足60分为不合格。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小组制订考核方案,经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政务公开考核小组组织实施。

(二)市政府办公室提前1个月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考核小组提前l5天向被抽评考核的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单位接到通知后,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自评考核单位的自评报告报市政务公开考核小组,同时抄送考核小组其他组成单位;抽评考核单位整理自评报告及有关备查资料由考核小组实地考核。

(四)市政务公开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征求群众意见等形式,对被抽评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

(五)市政务公开考核小组综合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在政府门户网站、《东莞日报》政务公布版等新闻媒体公示10个工作日后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单位,并抄报市委、纪委、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当年度各镇街、各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整改,整改结果报市政务公开考核小组。同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市监察部门对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被考核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追究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可依照本细则制定政务公开考核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分管范围内的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本市内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东莞市政务公开考核量化评分标准

附件:

东莞市政务公开考核量化评分标准

考核内容
评 分 标 准
分值

一、机构建设(10分)
1、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5

2、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5

二、制度建设(10分)
1、制订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
3

2、制定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2

3、每年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和工作会议。
3

4、指导和监督政务公开工作有成效,及时上报工作情况。
2

三、公开内容(48分)
1、通过多种途径公开本单位的内设机构及其职责。
7

2、在服务大厅或行政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公开行政许可的内容、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救济途径以及服务承诺的公开情况。
10

3、公开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大额资金管理和使用等事项,以及政府采购、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
10

4、及时公开相关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
6

5、定期公开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为群众办实事的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行政执法动态信息。
7

6、编制政务公开内容目录,并且定期更新。
8

四、公开形式(17分)
1、建立行政服务中心(或“一站式”办事大厅),实行集中办公。
4

2、有独立门户网站,在《东莞日报》政务公布版、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公开有关信息,发挥媒体政务公开作用。
3

3、设立政务公开栏或电子墙(屏),定期更新内容。
2

4、编印办事指南及便民小册子。
2

5、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举办听证会,广泛征询群众意见。
2

6、积极探索创新公开的新形式。
2

7、及时解答和处理群众征询和提出的问题。
2

五、监督制约(15分)
1、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政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
4

2、制定对违反承诺或违纪行为投诉的处理办法,提供行政救济途径。
4

3、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有投诉记录本。
3

4、完善解决对重大决策或重大管理事项失误的责任追究并予以公开。
4

总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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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注解:一九八七年二月十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的《对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一、纳税地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第五条规
定的精神,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和修缮业务,也在承包的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二、分包、转包工程纳税问题。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和修缮业务,实行分包和转包形式的,其分包和转包收入应纳的营业税,由总承包人统一缴纳。对其转包给国外企业、外资企
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部分,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可以扣除。三、建筑安装企业向基本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技术装备费、劳保基金和施工机构迁移费(或称远征工程施工企业调遣费)直接列入专用基金的,不征营业税。四、对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建筑修缮单
位,承包本单位建筑、安装工程和修缮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本单位的范围,只限于从事建筑安装和修缮业务的企业单位本身,不能扩大到本部门、本系统内各个企业之间,或总分支机构之间。本补充通知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恢复征税前的有关征税
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规定,对建筑、修缮、安装及其它工程作业所取得的收入都应征收营业税。根据这一规定,集体和个体建筑安装企业已经征税,但由于种种原因,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给予缓征。执行以来由于税负不平,矛盾很大,不利于各类建安企业在
平等条件下竞争,也不利于建筑业的招标、投标制的普遍推行。为了维护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平衡税收负担,决定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修缮业务及其他工程作业所取得的收入,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一律恢复征收营业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和修缮业务取得的收入、在恢复征收营业税后的有关征税事宜,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①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国营建筑修缮单位,承包本单位以外的建筑安装工程和修缮业务取得的收入,凡过去未征税的,也一律按本通知征收营业税。
三、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是指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以后签订合同的建筑安装、修缮工程项目所取得的收入。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前签订的合同,延至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以后结算的,仍按原来的征免税规定办理。虽属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以
前签订的施工合同,但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以后增添了新项目,对所增添的部分,应按本通知规定征税。
四、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恢复征收营业税以后其应纳的税款,准许列入工程预(概)算计算在造价之内。因此而使国家计委、国家经委掌握的国家预算内直接安排的重点投资差额,可由财政上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和中央、地方财政的结算办法另行下达。
五、本通知下达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集体建筑安装企业所作的减免税规定,应停止执行。



1986年12月17日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曾被判刑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工作时间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曾被判刑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工作时间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复函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你厅浙劳险(86)146号来文收悉。所询关于曾被判刑的军队复员、转业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如何确定问题,经与我部老干部服务局研究,现答复如下:
判刑后开除军籍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刑满释放后分配工作之日起重新计算;判刑后保留军籍的,可以将服刑前后的军龄合并计算,其参加工作时间可从第一次参加军队之日起计算(包括建国前参军、建国后被判刑的复转军人。



198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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