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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面向未来联合声明(全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07:51:00  浏览:89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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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面向未来联合声明(全文)

中国 韩国


中韩面向未来联合声明(全文)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邀请,大韩民国总统朴槿惠于2013年6月27日至30日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受到中国政府和人民的隆重欢迎和热情接待。习近平主席同朴槿惠总统举行会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张德江分别会见朴槿惠总统。

  双方积极评价1992年建交以来两国关系发展成果,就中韩关系、朝鲜半岛局势、东北亚及地区形势、国际问题等共同关心的问题深入交换意见,提出以互信为基础,进一步充实发展中韩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未来愿景。

  一、两国关系发展方向及原则

  (一)评价两国关系发展

  双方一致认为,建交以来两国本着“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睦邻友好”的精神,在各领域取得令人瞩目的成果。

  双方一致认为,两国历史性的建交和过去20多年双边关系发展,为实现两国的繁荣,增进两国人民福祉,维护朝鲜半岛和平与稳定,实现亚洲的共同繁荣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两国关系发展方向

  双方一致同意,以两国关系发展成果为基础,不仅在双边、地区层面,而且在维护国际社会和平与繁荣层面进一步推进两国间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双方决定,今后共同大力发展两国在政治安全、经济贸易、社会文化等领域的合作。

  在朝此方向推进过程中,双方一致认为,两国新政府将在未来5年间共同合作,把增进国民幸福和人类社会福祉作为优先施政目标和重要驱动力。

  (三)两国关系发展原则

  根据上述共识,双方提出了今后两国关系发展的基本原则:一是提高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二是加强面向未来的互利合作;三是尊重平等原则和国际关系准则;四是为地区及国际社会和平稳定与共同繁荣、增进人类福祉作出贡献。

  二、充实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一)重点推进领域

  基于以上基本原则,双方同意,应在互信的基础上充实中韩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为此重点推进以下三个领域合作:

  第一,加强政治安全领域战略沟通。为此,两国领导人密切沟通,全方位、多层次推进两国政府、议会、政党、学术界等多种主体间的战略沟通,进一步提高战略互信。由此,为促进中韩关系发展、朝鲜半岛和东北亚的和平稳定、推动地区合作以及为解决全球性问题共同作出贡献。

  第二,进一步扩大经济、社会领域合作。为此,在扩大现有合作的同时,持续发掘新的合作领域和项目。特别是,双方再次确认,中韩自贸区的目标应是一个包含实质性自由化、广泛领域的高水平、全面的自由贸易协定。双方还对完成模式谈判所取得的实质性进展表示欢迎,并指示两国谈判团队加强努力,使中韩自贸区谈判尽早进入下一阶段。与此同时,将通过确保国民健康和安全,共同努力提高生活质量,为创造新的增长动力增进交流。由此,为增进两国互惠互利、增进两国国民和人类福祉作出贡献。

  第三,促进两国国民间多种形式交流,积极推进加强两国人文纽带活动。为此,积极推进两国学术、青少年、地方、传统艺术等多种人文领域的交流合作。进一步促进两国公共外交领域的合作和各种形式的文化交流。由此,增进两国国民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夯实两国关系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

  (二)具体行动计划

  为切实推进上述三个重点领域合作,双方通过联合声明的附件,确定以下述五点为中心的具体行动计划:

  第一,推动领导人通过频繁互访和会晤、互致函电、互派特使、互通电话等方式进行经常性沟通。推动建立中国主管外交的国务院负责人和韩国总统府国家安保室长对话机制。推动两国外长互访机制化,开通两国外长热线。推动两国外交部门高级别战略对话增至每年2次。推动举行两国外交安全对话、政党间政策对话、国家政策研究机构联合战略对话。

  第二,进一步加强经贸合作,加强宏观经济政策协调,共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等外部经济风险,持续拓展信息通信、能源、环境、气候变化等面向未来领域的合作。为分享在医疗卫生、食品安全、人口结构变化等社会领域发展经验,努力加强、扩充各种协商渠道。

  第三,为加强人文纽带,成立“中韩人文交流共同委员会”,作为政府间协调机构。委员会每年定期举行会议,确定有关交流合作项目,并指导其落实。加强教育、旅游、文化、艺术、体育等领域的多种交流,同时将合作把以上领域交流合作扩大至国际舞台。

  第四,在两国国民间交流过程中,在便利人员往来、保护其安全与合法利益等方面加强领事合作。

  第五,加强在地区及国际舞台上的合作。

  三、朝鲜半岛问题

  韩方介绍了“朝鲜半岛信任进程”构想,表示此构想旨在缓和朝鲜半岛紧张,构建持久和平。中方欢迎朴槿惠总统提出的“朝鲜半岛信任进程”构想,高度评价韩方为改善南北关系、缓和紧张所作的努力。

  双方一致认为,南北双方是朝鲜半岛问题的直接当事者,应通过政府间对话等,为解决朝鲜半岛问题发挥积极作用。

  韩方对朝继续进行核试验表示担忧,明确表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认朝拥核。双方一致认为,有关核武开发严重威胁包括朝鲜半岛在内的东北亚及世界和平与稳定。双方确认,实现朝鲜半岛无核化、保持朝鲜半岛和平与稳定符合各方共同利益,一致同意为此共同努力。

  双方一致认为,包括安理会有关决议和9·19共同声明在内的国际义务和承诺应予切实履行。双方决定积极努力,在六方会谈框架内加强各种形式的双边、多边对话,为重启六方会谈积极创造条件,以实现朝鲜半岛无核化等目标。

  韩方赞赏中方为维护朝鲜半岛和平与稳定所作努力,希望中方今后继续发挥建设性作用,推动朝鲜半岛发生有利于地区和平与稳定的新变化。

  中方重申,支持朝鲜半岛南北双方通过对话增进信任、改善关系,最终实现朝鲜民族所期盼的和平统一。

  四、台湾问题

  中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韩方对此表示充分理解与尊重,将继续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和一个中国的立场。

  五、地区和国际事务合作

  (一)中韩日三国合作

  双方一致认为,中韩日三国合作对三国各自发展和东北亚的和平与共同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双方一致认为,应推动以三国领导人会议为首的三国合作机制稳定向前发展,商定为今年第六次三国领导人会议成功举行共同作出努力。

  (二)东北亚和平合作构想

  双方一致认为,当前亚洲地区经济发展和相互依存度不断加深,但政治安全合作相对滞后,特别对最近因历史及由此引起的问题,域内国家间对立和互不信任加深的不稳定情况持续存在表示担忧,商定共同致力于实现构建域内信任与合作的共同目标。在此背景下,中方对朴槿惠总统提出的“东北亚和平合作构想”予以赞赏和原则支持。

  (三)地区及国际问题上的合作

  双方一致同意,共同致力于增进地区安全,实现共同繁荣。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国际恐怖主义、网络犯罪、毒品、海盗、金融经济犯罪、高科技犯罪、核能安全等威胁国际社会安全和人类福祉的各种跨国性问题上加强相互合作。为此,双方决定,在有关地区及国际合作机制中密切开展合作。

  双方一致认为,应进一步扩大开放性的区域合作,同意在东盟与中韩日(10+3)、东亚峰会(EAS)、东盟地区论坛(ARF)、亚太经合组织(APEC)、亚欧首脑会议(ASEM)等机制内继续保持政策协调与配合。

  双方一致同意,尊重联合国宪章精神,进一步密切在国际社会和平与共同繁荣、尊重人权等事务中的合作。以韩国担任2013年至2014年度联合国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为契机,加强两国在联合国层面的合作。

  双方一致同意,进一步加强在二十国集团(G20)等国际经济合作机制中的合作,共同致力于实现世界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此外,双方在中韩日自贸协定(FTA)、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等东亚自贸协定讨论过程中密切开展合作。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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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乌海政发〔2009〕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9年6月19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日

  乌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乌海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乌海,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乌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乌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以“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为指导,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鼓励依法运用知识产权,促进自主创新和技术发明,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三条 乌海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乌海市科学技术奖分为:
  (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
  (四)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四条 乌海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 乌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乌海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乌海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不同奖种评审需要,分别组成专家组和评审委员会,对参加推选的科技成果进行初评和审核,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审核结果汇总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专家组成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年度申请评奖项目情况,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人员由不少于13名政府部门的代表、专家组成。
  第七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在知识创新中,获得了系列或者重大发现,得到国内外科学界公认;或者在技术创新中,取得了系列或者重大的成果,创造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技术创新、社会公益技术研究与开发方面,为乌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做出贡献,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下列成果:
  (一)研究与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二)开发出具有较强技术关联性和产业带动性集成创新的;
  (三)在引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方面经消化吸收取得再创新的;
  (四)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或者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创新的。
  第九条 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授予在知识创新中,进行了科学探索,发表了重要的论文、论著,得到国内外同行公认;或者在技术创新中,获得了多项发明等自主创新成果,并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中青年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十条 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在乌海市进行科技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乌海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在乌海市科技创新及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本市以外的专家和组织。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科学技术合作奖,每两年奖励一次;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一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不设定等级。
  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科学技术合作奖设科技合作突出贡献奖、科技合作优秀奖。
  第十二条 申报乌海市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第十三条 未直接参与科学实验、技术开发的人员不能作为候选项目的完成人申报乌海市科学技术奖。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奖金每人60万元,其中,30万元归个人所得,30万元用于自主选题的研发经费。用于自主选题研发经费的奖金可免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每项奖金2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10万元,三等奖每项奖金5万元。
  第十六条 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奖金每人10万元。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合作奖,其中科技合作突出贡献奖每项金额6万元,科技合作优秀奖每项奖金3万元。
  第十八条 乌海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奖励经费列入乌海市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由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科学技术进步奖、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 获得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人员,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市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凡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在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中优先考虑,其获奖奖金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科学技术奖,要在市级媒体上进行30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乌海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四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乌海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乌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2002年由乌海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乌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乌海政发〔2002〕9号)同时废止。




案由分析:
自2011年1月1日《人民调解法》施行以来,各基层部门设立了人民调解组织为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仅就设立在人民法院的调解部门工作而言作用和贡献应该说最为突出和具有实际意义的,也应该是最受关注和重视的群体。经过调查、走访和倾听,发现一些问题正是困扰人民调解员工作的难点和阻碍。比如说调解规范制度不健全,无可具体操作指引和规范;调解启动程序、管辖审查出现问题;遵循自愿、平等原则和倡导理性诉讼心态不足;出现人民调解员、当事人和其他利益者冲突时难以平衡关系,失去威信有损法律严肃性问题;人民调解员待遇、聘用人选创新轮换和储备不够等问题。其实,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发挥好,会对解决民间纠纷、提高全民法律素养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提出如下建议:
一、制订诉前调解规范制度,提升调解质量和社会效果。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制订实施细则和规范业务指引,及时修订2002年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使人民调解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主要有:区分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员诉前调解工作范围和作用;制订人民调解程序细则、细化人民调解启动时间、管辖审查权限、人民调解员回避条件、调解协议书确认程序等;并对人民调解调查(调解、回访)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等效力认定给予明确规定,如调解记录效力是否等同于《人民调解协议书》;对当事人以何种形式拒绝调解(口头表示或书面表示)或人民调解员认为何种状态下调解未果,导致调解终结情形出现等等进行明确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应该针对各地特点制订,最终形成规范性文件或法规形式。
2、遵循自愿、平等原则。调解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指导当事人实事求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当事人能够畅通进行情绪和诉求的表达。但是对于调解无望或对调解存在抵触情绪的当事人尽量化解矛盾,减少“和事老”式的调解方法,应采取依法、讲原则的调解方法。运用法律知识进行法律文化引领和宣传,善于心理疏导,向当事人宣传理性、包容、健康的社会心态。增加人民调解员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否则影响人民调解制度的构建。
3、提升法律素养,进行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提升调解质量和成功率。
在人民法院常设的人民调解组织第一时间直接接触当事人,其给当事人的形象等同于法官形象,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养将提升司法严肃和权威性,其作用和影响不容忽视。人民调解员最关键的是能够做到向当事人明法析理,解疑释惑,疏导情绪。这当然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轮训,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指导。培养人民调解员公道正派、热心、耐心、讲原则的品德。
二、加强各利益群体之间的配合,真正发挥人民调解效能。
1、加强各利益主体的协同合作,提高法律素质,顾大局护和谐。
调解中容易出现人民调解成功率、法院减轻办案压力、诉讼费用收取、律师追求法律服务劳动报酬等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社会分工不同,各群体都有其存在的意义和作用。当事人无非追求的是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相互理解,顾全大局,这样才能够增强法律严肃性、维护司法公正形象,最终做到维护和谐法治环境的作用。建议不定期进行必要的业务和法律知识研讨,增进理解、互通有无。
2、提高软件服务质量。
第一、提高人民调解员待遇和奖励,增强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加责任感和使命感。现在存在人民调解员工资待遇偏低的现象,不能够调动其积极性,影响调解工作的公平、公道,并同时影响调解人员储备和接续。
第二、轮换或聘用法律工作者进行指导或参与调解工作。
可以从基层法律工作者中、律师中或教育工作者中聘用相关人员进行指导和参与调解工作,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并能够有效进行法律宣传。

作者:刘莉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电话:13945131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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