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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编制要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3:20:20  浏览:95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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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编制要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编制要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冀建村[2006]017号


各市规划局、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规划局):

  现将《河北省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编制要点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河北省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编制要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县域(县级市、区,下同)村庄空间布局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与深度,依据《河北省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编制要点(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和《河北省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编制要点(试行)》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编制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应当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 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是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深化和延伸,应单独编制。
第五条 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由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
第六条 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第七条 编制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第二章 基础资料调查
第八条 编制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自然条件、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基础设施以及相关资料等。
第九条 自然条件
(一)气象资料:气候特征、全年气温变化、日照时数、风象变化、降水量及气象灾害等。
(二)水文资料:地表水的常年水位、最高水位、水质、流量等;地下水的资源分布、储量、水质、开采状态等;可利用外来水资源情况;行洪、蓄滞洪区分布范围、防洪标准及历年洪涝灾害发生情况等。
(三)地貌地质:各种地貌类型及空间分布、高程变化;地震、滑坡、塌陷、冲沟等地质灾害状况;地下矿产资源的类型、数量、分布,矿产采空区、开采波及线的影响范围等。
第十条 资源环境
(一)土地利用:全县耕地及其它各类用地面积、比例,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及人均水平。
(二)人文自然资源:文物古迹名称、位置及保护控制范围,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的位置、控制范围及开发利用情况。
(三)环境保护: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弃物的污染状况,影响范围及治理措施等。
(四)地方病分布范围以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环境资料。
第十一条 经济社会
(一)区位条件:县域地理位置、辖区面积、中心城镇与周边城市的空间关系,铁路、高速公路及其他主要公路等对外交通条件。
(二)历史沿革:历史演变、建制沿革,重大事件、历史名人,风土人情、地方传统等。
(三)人口与村庄:全县总户数、户型结构,总人口及历年变化情况;各乡镇的村庄名称、数量及各村人口规模;人口转移和外出务工情况等。
(四)经济发展:各乡镇生产总值、粮食总产量、财政收入以及三产结构、主导产业、作物类型,各村庄农民人均纯收入等情况。
第十二条 基础设施
(一)基础设施: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燃气、供热、垃圾处理等重要基础设施的现状规模、空间布局、使用状况以及建设要求。
(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教育机构的名称、数量及分布,教师、学生数量,校舍建设状况;医疗机构名称、数量及分布,医护人员、床位数量;文体娱乐及社会福利设施的现状情况。各类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发展资料。
第十三条 相关资料
(一)明确显示村庄轮廓的县域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100000;
(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
第三章 规划内容
第十四条 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包括规划技术路线、现状概述、综合评价、村庄迁并标准、空间布局规划、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协调布局、近期空间布局规划以及规划实施措施等八项内容。
第十五条 规划技术路线
(一)规划背景:对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编制的目的任务和必要性进行阐述。
(二)指导思想:完善村镇体系,优化村庄空间布局,整合土地资源,减少低水平重复建设,引导文明生态村有序发展,改善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
(三)规划原则:坚持因地制宜、以人为本、就近集中、统筹城乡、保护环境的原则。
(四)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村镇规划标准》、《河北省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编制要点》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等。
(五)规划期限:一般为10—20年,其中近期为3—5年,并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六条 现状概述
简述县域的自然条件、历史沿革、经济社会及村庄空间布局概况及特点。
第十七条 综合评价
(一)村庄分布特征:依据不同地域面积、村庄数量,分析村庄空间分布密度,研究分布规律和形成原因。
(二)人口规模结构:依据不同地域面积、村庄数量、人口规模,分析村庄人口规模结构和人口空间分布密度,研究分布规律和形成原因。
(三)生存环境分析:确定地处自然灾害安全隐患区、生态敏感区、基础设施严重匮乏以及地方病高发区等地区的村庄名单。
第十八条 村庄迁并标准
在评价县域村庄空间布局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不同地域的村庄迁并标准。
(一)人口规模:人口规模过小的村庄。
(二)安全隐患:存在自然灾害安全隐患的村庄,包括地处行洪区、蓄滞洪区、矿产采空区,泥石流、滑坡、塌陷、冲沟易发区等地区的村庄。
(三)环境问题:存在严重环境问题的村庄,包括供水、供电、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严重匮乏且修建困难的村庄;位于水源地、自然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核心区等生态敏感区的村庄;地方病高发地区的村庄。
(四)其他方面:重点建设项目占地或压占矿产资源的村庄;位于城镇内部和近郊逐步与城镇相融合的村庄;地域空间上接近且逐渐融为一体的村庄等。
第十九条 空间布局规划
(一)确定中心村:确定各乡镇重点发展的中心村,与县域内城镇共同作为吸纳迁并村庄的主要居民点。
(二)迁并村庄:依据迁并标准和实际情况,提出各乡镇村庄迁并的具体方案:
1.明确迁并村庄的数量、名称、迁并原因及去向;
2.确定迁并后各村庄人口规模、建设用地规模、整合节约土地规模;
3.编制全县及分乡镇迁并村庄情况一览表(见附表1、2)。
(三)保留村庄:明确不涉及迁并的村庄名称、数量,编制保留村庄情况一览表(见附表3)。
(四)自然村庄:对行政村辖属的自然村提出空间布局优化调整建议。
(五)布局规划:根据村庄迁并方案,确定县域村庄空间布局。
(六)发展目标:提出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分阶段实施目标,包括迁并村庄数量、人口及建设用地规模、整合节约土地规模等方面。
第二十条 区域性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协调布局
(一)基础设施:提出村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方案。
(二)公共服务设施:提出中心村、基层村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娱乐、社会福利、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原则、内容、标准(见附表4)以及共建共享方案。
第二十一条 近期空间布局规划
(一)规划原则:坚持近远结合、分期实施、突出重点的原则。
(二)规划目标:将生存环境极端恶劣、存在严重自然灾害安全隐患以及具备一定迁并条件的村庄,列为近期村庄空间布局调整的重点。
(三)迁并方案:确定迁并村庄名称、数量,人口规模,建设用地及整合节约用地规模(见附表5),明确村庄迁并方向,做出年度计划。
(四)技术经济分析:综合分析近期村庄迁并的原因、建设条件和投资估算,论证村庄迁并的可行性。
第二十二条 规划实施措施
从编制乡镇与村庄规划,安排迁并后村庄建设,明确迁并实施程序,提出迁并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规划实施措施建议。
第四章 规划成果
第二十三条 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三部分
第二十四条 规划文本
规划文本是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包括以下内容:
(一)前言:说明规划依据、规划原则、规划期限。
(二)县域村庄迁并标准。
(三)县域村庄空间布局。
1.迁并前后的村庄数量、建设用地总量,迁并后的村庄减少数量、整合节约用地总量;
2.迁并前后村庄名称、人口及建设用地规模;
3.确定村庄空间布局,村庄迁并去向;
4.提出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分阶段实施目标。
(四)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协调布局。
1.提出中心村、基层村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内容和标准;
2.确定村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方案。
(五)近期村庄空间布局。
1.明确近期迁并村庄名称、去向、数量,人口及建设用地规模,整合节约用地规模;
2.制定村庄迁并年度计划。
(六)提出规划实施措施。
第二十五条 规划图纸
规划图纸是用图象表达现状和规划设计内容,应绘制在与行政区划一致的现状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村落现状和主要基础设施及线路走向,并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和规划编制单位名称。
(一)县域村庄空间布局现状图
1.图纸比例为1/50000—1/100000;
2.标明行政区划、居民点分布以及人口密度等情况;
3.河流水系、交通网络,主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分布;
4.矿产资源分布及开采波及区、采空区、地质灾害分区以及行洪、蓄滞洪区等范围;
5.主要水源地、自然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核心区等生态敏感区分布范围。
(二)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图
1.图纸比例为1/50000—1/100000;
2.标明村庄空间规划布局及迁并去向;
3.交通网络、主要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协调布局;
4.明确近期村庄空间布局。
(三)依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加其他必要的图纸。
(四)规划图纸表达的内容和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第二十六条 规划附件
规划附件包括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基础资料汇编是对基础资料调查结果的汇总整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农场、林场及各类开发区居民点空间布局规划可参照本实施细则进行编制。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分乡镇迁并村庄情况一览表
乡镇名称: 单位:人、公顷、个
迁并前村庄名称 迁并后村庄名称 人口规模 建设用地规模 整合节约土地规模 迁并原因 村庄数量
迁并前 迁并后 迁并前 迁并后 迁并前 迁并后





合 计

附表2 县域迁并村庄情况汇总表
单位:个、公顷
乡镇名称 村庄数量 建设用地规模 整合节约土地规模
迁并前 迁并后 迁并前 迁并后




总计

附表3 县域保留村庄情况一览表
单位:个
乡镇名称 村庄名称 村庄数量





总计



附表4 村镇公共建筑项目配置参照表
项 目 县城 中心镇 一般镇 中心村 基层村
行政管理 1 人民政府、派出所 √ √ √ — —
2 法庭 √ ○ √ — —
3 建设、土地管理机构 √ √ √ — —
4 农、林、水、电、交通管理机构 √ √ √ — —
5 工商、税务管理机构 √ √ √ — —
6 粮食管理机构 √ √ √ — —
7 交通监理站 √ √ — — —
8 居委会、村委会 √ √ √ √ √
9 疾病控制中心 √ √ ○ — —
教育机构 10 专科院校 √ ○ — — —
11 高级中学、职业中学 √ √ ○ — —
12 初级中学 √ √ √ ○ —
13 小学 √ √ √ √ ○
14 幼儿园、托儿所 √ √ √ √ ○
文体科技
15 文化站(室)、青少年之家 √ √ √ √ ○
16 影剧院 √ √ ○ — —
17 灯光球场 √ √ √ √ ○
18 体育场 √ √ ○ — —
19 科技站 √ √ ○ — —
医疗保健 20 中心医院 √ ○ — — —
21 中心卫生院 √ √ — — —
22 卫生院(所、室) ○ ○ √ ○ —
23 防疫站、保健站 √ √ √ — —
24 计划生育指导站 √ √ √ — —
商业金融 25 百货商场(店) √ √ √ √ ○
26 食品店 √ √ √ ○ ○
27 生产日杂、建材店 √ √ √ ○ —
28 粮店 √ √ √ ○ —
29 煤店或液化气站 √ √ √ — —
30 药店 √ √ √ — —
31 书店 √ √ √ — —
32 银行、信用社、保险机构 √ √ √ ○ —
33 饭店、小吃店 √ √ √ ○ ○
34 理发、浴室、洗染店 √ √ √ ○ ○
35 照相馆 √ √ √ — —
36 综合修理、加工、收购店 √ √ √ ○ —
37 粮油、土特产市场 √ √ √ — —
38 蔬菜、副食市场 √ √ √ ○ —
39 百货市场 — √ √ — —
40 燃料、建材、生产资料市场 — √ ○ — —
41 畜禽、水产市场 — √ ○ ○ —
注:√为必设项目,○为可设项目,—为不设项目。

附表5 县域近期迁并村庄情况一览表
乡镇名称 迁并村庄名称 迁并去向 迁并人口规模 建设用地
规模 整合节约
用地规模 投资估算 迁并原因



单位:人、公顷、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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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部属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发布《部属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10月19日,交通部

部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和国家审计署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规定,结合交通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部属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部。

部属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交通行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健康发展,保护国家资财,维护国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和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审计署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若干规定》,结合部属企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对象是: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双方及企业经营者。
第三条 对承包方及企业经营者的审计:承包期满或中止承包合同(包括经营者离任,下同)时,均须对承包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经审计后方可兑现分配或中止承包合同;承包期未满,变更承包经营者,根据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审计。
第四条 对发包方视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按照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分层次进行。部属一级单位,由部审计局负责审计,一级单位的所属单位,由一级单位负责审计。
第六条 认真做好承包期内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为承包期满(或中止承包合同)经营责任审计积累资料。
第七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包括承包期内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可委托交通行业社会审计组织或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并由社会审计组织或内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局或委托单位报送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报告或年度承包指标考核资料。由部审计局或委托单位下达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结论和决定(年度不下达审计结论和决定)。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接受委托代上级审计机构进行承包经营责任审计:
(一)企业内审机构与其他职能部门同级,人员已按规定编制配齐;
(二)机构主要负责人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任职资格;
(三)在职审计人员50%以上从事审计、会计工作五年或具备大专以上审计、会计学历。
承包经营期内各阶段审计重点和内容
第九条 根据承包经营期各个阶段的具体情况,审计重点是:承包经营合同订立前后,监督有关部门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核实;承包经营合同执行期间,审查年度决算和年度承包指标完成的有关资料;承包合同期满或中止承包合同,核实承包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对企业的经营效果和企业经营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
第十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企业各项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承包期内各年度盈亏是否真实,上缴的税、费、基金是否足额、及时;
(三)承包经营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及企业经营者的经济责任;
(四)国家资产的维护和增值是否真实;
(五)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有无遗留经济纠纷;
(六)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是否合规;
(七)有无违反财经纪律情况和违纪问题的纠正情况。
第十一条 承包期内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视各单位具体情况,根据第十条内容,选择重点进行。

审 计 程 序
第十二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按部规定的审计工作程序实施就地审计。
第十三条 承包经营期满或中止承包合同的单位,要事先做好准备,由内审部门先进行自审,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清查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等工作,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承包前资产、债权债务的核实情况;
(二)承包任务书(承包合同)及其附件;
(三)承包经营单位的总结报告、企业经营者的工作报告,承包指标完成情况和各项内控制度;
(四)承包期内各年度财务、统计资料(报表、帐簿、凭证、卡片、生产统计台帐)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承包期内各年度承包审计资料和对所属单位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结论和决定;
(六)承包期内各年度财税大检查、审计机关和内审机构查出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七)承包期末财产物资清查盘点增减情况,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和专用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
第十四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终了,审计组要写出《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审计的依据、时间、范围、内容;
(二)被审单位的概况;
(三)根据第十条的审计内容,归纳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情况;
(四)审计评议意见,根据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情况,对经济指标的完成、企业的经营方向、经营决策水平及经营成果等经济责任给予公正、客观的评议,并提出进一步改进的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组的《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报告》要征求承包企业和经营者书面意见,一并报送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构。
第十六条 审计机构(不包括社会审计组织)要对《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审定时要充分考虑承包单位和经营者的意见。并根据审定后的审计报告,写出《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结论和决定》,概括指出承包企业或经营者在承包期内的经营成果和工作业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经营者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及今后改进的建议等。
第十七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结论和决定》和审定后的《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报告》印送有关部门,报主管领导和上一级审计机构,同时抄送承包单位。
第十八条 承包单位和经营者对《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要求复审的,可按照审计署复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承包经营责任审计中查出的有关财务收支问题,按财务收支审计的规定办理。

其 他
第二十条 各级审计机构,对审计中发现的下列重大问题,应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向本单位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机构)报告:
(一)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影响宏观控制的问题;
(二)政策界限不清需研究的问题;
(三)承包经营指标严重不合理,而造成使国家受到损失或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问题;
(四)其他需向上级报告的问题。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区、市交通厅(局)和双重领导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9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及时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现就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
  二、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就25%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08年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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