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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8:19:16  浏览:89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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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993/08/07



  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名誉权案件中,提出一些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现解
答如下:
  一、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关于名誉权纠纷的起诉应如何进行审查?
  答:人民法院收到有关名誉权纠纷的起诉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
应予受理。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对缺乏侵权事实坚持起诉
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二、问: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经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后,又向人民法
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
讼的,无论是否经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人民法院均应依法审
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三、问:当事人提起名誉权诉讼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人
的刑事责任的,应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提起名誉权诉讼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刑事责
任的,应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犯
罪情节轻微,没有给予被告人刑事处罚的,或者刑事自诉已由原告撤回或者被
驳回的,应恢复民事诉讼;对于民事诉讼请求已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解决的,
应终结民事案件的审理。
  四、问: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答: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五、问:死者名誉受到损害,哪些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
  答: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六、问:因新闻报道或者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确定被告?
  答: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
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
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
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
为被告。
  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来认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
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
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
理。
  八、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
侵权?
  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
处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
他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
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九、问:因文学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
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
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
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
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者被告知明显属于侵害
他人名誉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
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
  十、问: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如何掌握?
  答: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
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
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
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
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十一、问:侵权人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
道歉的,应如何处理?
  答: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
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
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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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五至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五至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4年11月22日 生效日期1994年1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文化交流和加强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根据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在达喀尔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第九条规定,就一九九五至一九九七年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

  第一条 双方鼓励相互在对方国内举办文化活动,通过戏剧演出、音乐会、展览、电影放映和报告会,介绍各自文化。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不超过十五人的艺术团相互访问演出。

  第三条 塞方将派两名艺术家访华。

  第四条 中方一九九六年在塞内加尔举办一次工艺品展览。

  第五条 双方交换考古和保护历史文化古迹的资料。

  第六条 中方于一九九五年参加达喀尔国际图书和教育用品博览会,随展人员两名。

  第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相互交换期刊资料。中方视可能向塞公共图书馆提供中国具有代表性的法文图书,以丰富这些图书馆藏书。

  第八条 为相互交流经验,塞内加尔出版及版权机构和中国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互派一个二至三人出版版权代表团。

               二、教育

  第九条 在本计划执行期间,中塞双方相互提供培训、进修和研究奖学金,奖学金名额数目和留学生选派标准由双方协议决定。

  第十条 双方加强高等教育和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校际间交换教学、研究计划、资料和互派教员及讲学人员。

               三、通讯

  第十二条 双方促进塞内加尔电台、电视台和中国电台、电视台交换节目。

  第十三条 双方研究互邀记者互访的可能性。

             四、青年、体育

  第十四条 双方交流青年工作经验,加强青年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

  第十五条 双方为发展乒乓球运动和体操运动交换技术人员。为此,中方派一名高水平教练员,为塞内加尔国家男、女乒乓球队进行培训,塞方接待一名中国体操教练员,培训塞内加尔体操教练,为期一个月。
  派遣教练员有关事宜的具体实施办法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六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向塞方提供一批体育器材。

               五、费用

  第十七条 双方为执行本计划所需费用安排如下:
  1.关于人员交流:派遣国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和突发疾病的医疗费用。
  2.关于展览:派遣国负担运送展品的国际运费和保险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境内的展品运输和保险以及组织展览的费用。

  第十八条 中方负担塞内加尔大学在职大学教师赴华进修和学成回国的国际旅费。
  中方负担赴塞内加尔任教的中国农艺学教员的往返国际旅费、工资及津贴费,塞方负担其住房、家具配置、医疗及社会保险费。

              六、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本计划执行细节将由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第二十条 本计划执行过程中,如需增添新的合作项目或出现其他问题,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廿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法文拟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塞内加尔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刘忠德                 锡亚姆夫人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9]7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由人民银行分行转发):
现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扩大国内需求,开拓国内市场,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立足点和长期战略方针。积极稳妥地扩大消费信贷,是金融系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各有关商业银行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积极开展工作。各行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
法,在确保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有效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各行在执行本“指导意见”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

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
积极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以下统一简称消费信贷),对促进消费,扩大内需,推动生产,支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以及调整信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促进和规范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稳步推进和拓展消费信贷业务。从1999年起,允许所有中资商业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各有关金融机构要抓住这次业务发展的战略性机遇,提高对消费信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消费信贷业务作为新的业务增长点。在认真总结近年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经验的基础上,采取积极
有效措施,逐步建立和完善消费信贷业务的制度和办法,在做好传统的生产开发信贷业务的同时,把积极稳妥地开展消费信贷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
二、建立健全消费信贷职能机构。消费信贷的操作比较复杂,业务量较大,对信贷人员要求较高。为做好此项工作,各商业银行要视各银行具体情况建立和健全消费信贷机构,配备专门的营销人员和管理人员,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培养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消费信贷工作人员队伍,以适
应业务不断发展的需要。
三、加大消费信贷投入。消费信贷工作是今年信贷业务发展的重点。各有关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各自的发展目标;要在年度信贷计划中安排适当的增量,以后逐年递增。
1999年各商业银行对住房消费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的投入要高于1998年的投入比例。个人住房贷款可扩大到借款人自用的各类型住房贷款。在严格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各行可根据情况掌握条件,对购买住房、汽车的贷款的比例可以按不高于全部价款的80%掌握,具体贷
款比例由各银行按风险管理原则自行掌握。
四、逐步扩大消费信贷的服务领域,开发新的消费信贷品种。发展消费信贷要立足于国产品牌,将支持消费与支持国产品牌的生产相结合。在继续做好个人住房、汽车消费贷款的同时,各银行可在具备条件的地区,试办一些新品种的消费贷款,如耐用消费品贷款、教育助学贷款、旅游
贷款等等。同时,为生产厂家和商家提供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促进开展信用销售。鼓励将银行卡作为个人消费行为的支付工具,可开办个人支票帐户存款业务。在严密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各行可在特定的有信用的客户中发行信用卡(贷记卡)。为适应这一发展需要,人民银行将抓紧修改
和制定新的有关银行卡和个人支票帐户的管理办法。
五、合理确定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促进消费信贷的发展。为适应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需要,各行可根据消费信贷的业务特点,针对不同的消费信贷品种和贷款对象,在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向消费者提供多种选择。利率方面,在人民银行有关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可按
照贷款品种、方式、期限等不同,为客户提供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等多种选择方式。贷款期限方面,可以适当增加档次。还款方式方面,可以提供分期还款和到期一次还款等多种选择。
六、提供全方位优质金融服务。消费信贷在我国是一项新的信贷业务品种,各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强宣传,向群众普及消费信贷知识。要根据各自业务特点,确定自己的营销策略和服务内容,积极开展消费信贷咨询业务,为客户作好参谋,提供适当的中介服务。同时要积极采取措施方便
顾客申请贷款,缩短贷款评估和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七、逐步建立个人消费贷款信用登记制度。信用制度是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重要条件。在当前我国个人信用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各有关金融机构要先从银行信用记录做起,对每一位消费贷款客户建立个人档案,登录有关情况作为历史资料留存,同时要做好信用记录信息共享,
为有效地防范消费信贷中的金融风险创造一定的条件。为此各行要加强电子信息网络的建设,在业务发展之初就要注重业务发展的高起点和现代化,将已开办的个人住房贷款、汽车贷款业务处理建立在标准的计算机软件基础上。
八、积极主动地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争取有利的外部环境。消费信贷工作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各有关金融机构要围绕涉及消费信贷的各个环节,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沟通,加强联系,在消费政策、中介服务、担保、抵押及抵押登记等诸多方面,争取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
合。
九、强化管理,防范和化解风险。消费信贷与企业信贷相比,管理的频度和复杂程度更高。为有效防范风险,各行必须加强管理。一是要对每个消费信贷品种和方式制定科学、周密的制度和办法。二是要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先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开展,不要盲目推开
。三是要强化日常的信贷管理,提高信贷人员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对发放的每笔贷款,都要做到“三查”,落实抵押和担保。
十、加强组织领导,总结经验,完善办法。为推广和规范消费信贷工作,人民银行将在适当时候出台《个人消费信贷管理办法》。各金融机构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行的特点,制定具体措施,落实消费信贷工作;要注意跟踪了解住房信贷和汽车贷款的进展情况,认真总结和积累经
验,遇到问题,及时研究改进。对消费信贷发展规划、计划推出的品种方式和有关的实施办法,各有关金融机构可自行制定并组织实施,但必须报人民银行备案。各行要对消费信贷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和统计指标,将执行情况报人民银行总行。各级人民银行要积极组织和督促辖区内的各商
业银行落实有关的消费信贷政策,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1999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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