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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6:17:01  浏览:86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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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2002年10月30日)

教财厅〔2002〕5号



  为帮助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下简称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经国务院批准,2002年4月,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文,设立了国家奖学金制度,专项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经济困难学生。为认真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高度来认识;各高校要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要把这一体现党和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关怀的好事做好、实事做实。
  二、国家奖学金的评定要坚持公示制。各高校在国家奖学金的评定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定名单及有关材料前,要将拟上报的获奖名单向全校师生公布,接受师生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三、各高校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2]33号)要求,切实加强国家奖学金资金的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及时、全额发放给获资助的学生。不得变相提高或降低国家规定的国家奖学金标准,严禁以一个人申报、获准后又让几个学生分享的错误做法。
  四、各高校要认真做好对国家奖学金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学生对国家奖学金的认识,避免工作中出现一些不必要的矛盾。
  五、待今年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结束后,我部将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对于违反国家奖学金有关规定的,将追究有关学校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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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6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罗清泉省长代表省人民政府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认为,报告体现了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贯彻了省委关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思路,反映了全省人民加快湖北发展的迫切愿望。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省人民政府要在中共湖北省委的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切实按照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建设和谐湖北的总体要求,抓住机遇,锐意进取,励精图治,开拓创新,确保实现“十一五”的良好开局,努力开创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新局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纪委《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纪委《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03]230号

2003-02-28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中纪发〔200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严格财务收支管理
(一)各单位要切实按照《通知》要求,坚决杜绝以开具虚假发票为手段,滥发钱物、请客送礼、贪污公款的行为。
(二)对“办公用品”的购置,必须事前纳入预算管理,预算批准后实施采购。应纳入政府采购的办公用品,必须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购置(采购)后按规定办理入库验收和领用手续。
(三)财务报销必须规范报销凭证,附正规发票,如果采购商品较多,货物名称、单价、数量等不能在发票中详细反映,还应附供应商提供的明细清单。
(四)以上要求不仅限于办公用品的购置,对会议费、培训费、印制费、物业管理、维修、劳务、软件开发、设备租赁、车辆保险等各项费用的支出,亦应按以上要求办理。
二、 加强监督检查
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规范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组织好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财务收支工作的审计监督,特别要注意检查办公用品购置以及所有公用费用支付的批准、报销程序和手续,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通知》精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开具虚假发票、滥发钱物的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查处。
各单位在接到此《通知》后,立即组织自查,对已经发生的上述问题予以纠正,并采取各项措施,避免开具虚假发票行为继续发生。
附件:中纪委《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 报销行为的通知
中纪发〔20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中央金融工委、纪工委,中央企业工委、纪工委,军委纪委:
2003年的春节即将来临。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和中央纪委《关于2003年元旦、春节期间弘扬艰苦奋斗精神禁止铺张浪费的通知》精神,现就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的行为发出以下通知:
一、 坚决杜绝开具虚假发票的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购买生活用品等物品时,以“办公用品”的名目开具虚假发票用公款报销;禁止通过这种手段滥发钱物,请客送礼,甚至贪污公款。已经发生的,要立即予以纠正。
二、 经贸(商业)、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发票的使用,要求商业企业开具的发票必须内容真实。要开展严格发票管理的检查工作,坚决杜绝开具虚假发票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财务收支管理,加强财务监管,严格报销程序,规范报销凭证。尤其对办公用品的采购、报销,要严格履行程序,杜绝假公济私甚至侵占、贪污等现象。
四、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精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开具虚假发票、滥发钱物的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查处;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
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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