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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先予履行制度的重构/倪培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9:56:20  浏览:83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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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分别代表着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在履行行政行为过程中,相对人在认为行政行为侵权时要求救济,但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则要求履行行政行为,是先救济权益,还是先履行行政行为?做出选择或许很容易,但关键在于哪一个选择更科学、合理。


一、我国行政行为先予履行制度的现状及其缺陷


(一)我国行政行为先予履行制度的现状


在救济程序与履行行政行为之间,我国法律选择以先履行行政行为为原则,以先救济权益为例外。


1.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2.我国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如果对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也有类似规定。


(二)行政行为先予履行制度的缺陷


1.行政行为先予履行制度过于强化行政权威和效率而忽视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与控制,有违立法宗旨


孟德斯鸠说:“自古以来的经验表明,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而且不到极限绝不罢休。”在目前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对其进行具体规范的情况下,相对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难以保障,而法律却只顾强化行政的权威和效率,忽视了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控制,这是对“控制行政权、保障公民权益”立法宗旨的背离。


2.行政行为先予履行制度不能使相对人的权益得到及时救济,增加社会成本


我国对于救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法律规定,几乎没有注意到如何在损害发生之前对其进行救济,而是将矫正这种行政行为的工作完全依赖于行政行为履行完毕后的司法审查,把对相对人权益造成的损害交给后来的国家赔偿制度进行弥补。在损害发生之后进行救济肯定比在损害即将发生或者刚发生时进行救济的社会成本要高。


二、行政行为先予履行制度理论基础之反驳


一般认为,行政行为先予履行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是行政行为的执行力、行政主体的主导地位以及公共利益至上这一价值观念。但是,笔者认为这些理论和观念并不构成行政行为先予履行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并不构成行政行为先予履行制度的理论基础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主要表现为行政行为内容的实现或者履行。先进入救济程序,经审查确认相对人权益并未受到损害,那么不但能证明行政行为的“清白”,而且能够使相对人更加信服,反而有利于实现行政行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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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政务督办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政务督办工作规则》的通知

巴府发[2007]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巴中市政务督办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巴中市政务督办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务督办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强政府执行力、提高公信力,确保政令畅通、促进决策落实的保障手段,也是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实现行政目标的重要工作方式。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务督办工作,提高政务督办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巴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务督办工作原则: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巴中,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二)明确责任,依法行政。政务督办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督办、机制完善、程序规范。

(三)改进创新,注重实效。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式、创新督办手段、确保督办实效,做到任务明、问题清、督到位,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

(四)加强协调,强化服务。整合力量,及时协调处理政务督办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努力为领导服好务、为部门服好务、为基层服好务。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三条 市政府政务督办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为全市政务督办工作总责任人。副市长按照分工对总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全市政务督办工作的开展。具体工作由市政府目标督查管理办公室承担。

第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县(区)长为本地政务督办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地政务督办工作的落实。副县(区)长按照分工对本地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负责抓好政务督办事项的落实。

第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政务督办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部门政务督办工作的落实。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对本部门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负责抓好政务督办事项的落实。

第六条 市政府政务督办事项的落实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市政府目标督查管理办公室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协助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抓好市政府政务督办事项的落实。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七条 市政府目标督查管理办公室是承担市政府综合督办工作职能的办事机构,与各县(区)政府目标督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组成全市政务督办工作体系。市政府目标督查管理办公室按照《巴中市政务督办工作规则》开展政务督办工作,指导各县(区)政府目标督查管理办公室及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开展政务督办工作。

第八条 各县(区)政府目标督查管理办公室和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是承担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综合督办工作的办事机构,按照本级政府、本部门领导的要求做好政务督办工作,负责指导本县(区)、本部门开展政务督办工作。



第四章 工作范围



第九条 政务督办工作范围:

(一)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

(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

(三)市政府全体会、常务会等重要会议议定的事项。

(四)上级和本级人大、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的议案,审议意见,建议、批评、意见;上级和本级政协、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建议案、提案。

(五)市政府下达各地、各部门的年度综合目标、“十大惠民行动”目标、单项目标以及重点督办目标。

(六)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政务督办工作程序:

(一)立项。由市政府目标督查管理办公室将报请市政府领导审批的督办事项和领导机关、领导同志交办的督办事项进行立项,涉及全面工作的政务督办事项应按问题分类立项。

(二)交办。已立项的政务督办事项,由市政府目标督查管理办公室以《督办通知》或电话告之等形式交有关县(区)或市政府部门办理。

(三)承办。承办单位接到《督办通知》或电话告之后,应按要求及时、认真办理。办理答复时间原则上为5个工作日,具体要求以《督办通知》或电话告之内容为准。

(四)反馈。承办单位办理政务督办事项时,应按《督办通知》或电话告之要求,及时向交办单位报送《督办报告》。《督办报告》由承办单位第一责任人签发并加盖公章。

(五)催办。承办单位未按要求反馈办理情况,交办单位应及时催促承办单位报告办理情况,必要时应深入实地了解掌握办理情况,督促落实。

(六)归档。政务督办事项办结后,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由政务督办工作机构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政务督办工作制度:

(一)逐级负责制度。政务督办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层层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务督办工作的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对重大决策、重要事项的督办,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及时督促、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承办单位在开展政务督办工作中遇到疑难、重大问题时,由本地、本部门第一责任人负责协调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及时提出建议意见上报,按照市政府领导批示办理。

(三)通报考核制度。市政府将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办理落实市政府政务督办事项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考核,由市政府目标督查管理办公室对各地、各部门完成市政府交办督办事项的情况进行监控,并采取适当方式适时通报。

(四)安全保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的规定,需要控制知情范围的督办事项,必须在指定人员和指定范围内进行。

(五)公文处理制度。政务督办工作中涉及的各类公文,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网络管理制度。加强全市政务督办信息资源网的建设、维护,保证文件传输需要和网站信息内容及时更新。



第七章 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务督办工作,落实专门机构、配齐配强人员,建立健全政务督办工作体系;市政府各部门要将政务督办工作列入本部门重要工作职能,落实专门人员、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政务督办工作有效开展。

第十三条 政务督办工作人员要求:

(一)政治坚定。政务督办工作人员要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作风务实。政务督办工作人员要有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慎履职责,全面、准确、客观地了解和反映工作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意见,努力促进政务督办事项的落实。

(三)遵守纪律。政务督办工作人员要增强纪律意识,提高遵守纪律、执行政令的自觉性。严格贯彻执行上级的决策和指示,做到工作不越权、不越位,廉洁奉公、秉公办事。

(四)业务过硬。政务督办工作人员要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业务能力,做到依法办事、工作到位,能独立协调、正确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目标督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巴中市政务督办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东省招远市玲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8·6”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东省招远市玲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8·6”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管一〔2010〕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0年8月6日17时左右,山东省招远市玲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罗山金矿四矿区盲竖井12中段至14中段井筒电缆起火引发火灾事故。事故发生时,井下共有作业人员329人,经全力科学施救,313人成功获救升井(其中1人重伤),事故共造成16人死亡。玲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隶属于中矿金业有限公司(招远市国有独资企业),罗山金矿为竖井开拓的地下开采矿山,年采矿能力20万吨。该矿井各种证照齐全有效。

据初步调查分析,这起事故暴露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基础不扎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执行安全规程不严格,机电设备设施相对落后,且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等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避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搞好安全标准化建设

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类安全技术规程和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强化安全管理。

要切实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这起事故发生时,下井带班的副矿长沉着应对,及时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矿工撤离升井,有效降低了事故损失,充分说明了实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要把制定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作为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明确下井带班人员的范围及其职责权限、每月下井带班的次数、在井下工作时间、下井带班的任务,以及考核奖惩办法等,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矿领导在现场带班,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障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制止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停产、撤人。

要切实加强现场安全检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每月至少要组织一次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每季度要将排查情况向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要加大安全投入,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有两个以上出口通往地面(盲井通往主运输巷),明(盲)竖斜井必须有梯子间和行人通道。同时,要在规定时间内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

要强化职工安全培训。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100%持证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要全面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2011年1月1日以后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2013年底前,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要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

二、加强通风和机电管理,严防中毒和火灾事故发生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安装主要通风机,建立和完善机械通风系统。要有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分钟内使矿井风流实现反向的措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采用多级机站通风系统的矿山,主通风系统的每台通风机都应满足反风要求,以保证整个系统可以反风。

地下矿山企业主要进风巷道、进风井筒及其井架和井口建筑物等均应采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筑,各种硐室内应有醒目的防火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井下动力线、照明线、变压器、电动设备等电器设备以及带式输送机必须使用阻燃材料,确保质量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常检查,及时更新。新建矿井井下严禁使用木质支护材料,生产矿井主要井巷要逐步淘汰木质支护。严禁在井下吸烟,严禁在井下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做饭和采暖。

三、坚决淘汰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设施,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要逐步淘汰横撑支柱采矿法、局部通风机非阻燃风筒、主要井巷木支护、主提升设备使用带式制动器、凸轮式防坠保险装置、非阻燃电缆和带式输送机、非矿用局部通风机、空场法开采人工装载矿岩等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设施。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淘汰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设施的工作方案,明确淘汰目录,限定淘汰时限。要将淘汰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设施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和安全许可工作相结合,新建矿井设计使用以上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设施的,一律不予通过“三同时”审批手续;对生产矿井,要责令限期淘汰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设施,逾期未完成的,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仍未完成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强化隐患排查治理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精神,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领域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并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地下矿山企业要重点整治没有正规设计,系统存在缺陷,每个矿井、每个生产水平(中段)、每个采场没有两个安全出口,顶板不稳固的采场没有采取有效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设施,防透水、防中毒窒息、防冒顶片帮、防坠罐、防火灾、防采空区塌陷、防爆破事故等措施不落实,没有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通风系统不完善,风质、风量、风速不符合标准,技术管理、现场管理不规范、不到位,未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等问题;露天矿山要重点整治一面坡开采、掏采、不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边坡和排土场工艺参数不符合设计规定,以及未建立边坡和排土场监测系统等问题;石油开采企业要重点整治“三高”(高含硫、高产量、高压力)气田井控、含硫油气田硫化氢监控、海洋石油防台风(风暴潮)措施不落实等问题。以上问题一经发现,要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企业要经常认真地排查治理隐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直至消除。

五、加强应急管理,提高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要根据各类灾害事故的特点,制定停电、反风、中毒窒息、火灾事故等情况下的应急救援预案,明确避灾逃生方案,并加强应急演练。要按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建立健全井下应急救援通讯联络系统,井口和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隔离式自救器,并经常检查维护、及时更新。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自救、互救及应急处置的能力。要依法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要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六、严肃查处事故,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在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依规依纪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责任人或实际控制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非煤矿山企业的矿长(经理)。要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迟报、漏报、谎报特别是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处罚力度,促进矿山企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并搞好自救,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并举一反三,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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