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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黑恶势力的活动规律及特点/刘成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7:29:14  浏览:99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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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农村黑恶势力的活动规律及特点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演变形态
  (一)没有组织结构的结伙犯罪阶段。这个阶段的小团伙没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团伙成员较少,临时勾结在一起。没有固定的组织成员和长远的犯罪目标,犯罪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团伙成员之间的联系也不太紧密,大多为临时结伙。通常实施一次或者数次犯罪便散伙,不是长期地、经常地纠集在一起实行犯罪。
  (二)组织结构松散的团伙犯罪阶段。这个阶段的黑恶势力组织主要靠成员间的犯罪意识、利益及“哥们义气”维系团伙组织,没有明确的帮规条约或者不成文的规定,用于支持团伙发展壮大的资金还不够雄厚。有相对固定的骨干成员,一般成员不固定,由一定地域内的、自愿结合的、具有反社会倾向或越轨行为的人共同组成的落后小群体。成员之间也无明确的、固定的分工,组织结构较松散;从犯罪的特点来看,突发性、随意性强,犯罪前一般没有明确的计划、方案,实施犯罪时往往一哄而起,又一哄而散;犯罪的活动范围广泛,危害面较大,大多数团伙实施多种犯罪,侵害的客体具有广泛性、复杂性、综合性,侵害对象往往不特定;犯罪手段凶残,不计后果。
  (三)组织较为紧密集团犯罪———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中级形态。这一阶段的特征:一是犯罪人数多(3人以上),骨干成员固定或相对固定;二是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三是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纠集过程中形成的,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纠集开始时就是组织者和领导者;四是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五是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或其具有的危害性都很严重。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经过结伙犯罪、团伙犯罪的发展形态之后,就发展到集团犯罪的形态。
(四)组织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发展的最高形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针对黑社会在我国发展的不成熟阶段提出的一个法律概念。根据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二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三是通过贿赂、威胁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四是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手段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秩序。因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发展的最高形态。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通过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抢劫、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来达到自己聚敛钱财、称霸一方的目的。凭借着人熟、地熟、关系多的有利条件,以地缘、血缘、臭味相投为纽带纠合在一起,强拿恶要,盘踞一方,给当地群众心理上造成恐慌。
二、采取非法手段谋取钱财。主要表现为私设地下赌场、放高利贷,插手各种经济纠纷,受雇行凶,敲诈勒索,以凶、横、霸、狠称霸一方;近年来,农村赌博歪风盛行,赌博窝点相对隐蔽,不易发现和捣毁,赌博方式多样,流动性大。赌徒利用农村地形隐蔽,易于疏散聚赌人员等条件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等,极易滋生黑恶势力犯罪,这种所谓的“流动赌场”带坏了风气,污染了乡村文明,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三、追求经济利益采取暴力手段垄断行业。在农村,各类黑恶势力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获取不法经济利益,为达到垄断经营的目的,对不听“劝告”的,轻则恐吓、威胁,重则进行殴打,甚至行凶杀人。在暴力开道下,形成了一批“菜霸‘、”鱼霸“、”砂霸’、“路霸”等。
  四、受雇伤人,暴力插手经济纠纷,恶势力犯罪职业化、市场化趋势明显。调查发现,一些社会散闲人员拉帮结伙,以出卖拳头为业,各团伙均有相对固定的召集人和中介,一旦受雇于人,依托方便快捷的现代通讯和交通工具,短时间内迅速聚集,动辄数十人,多则上百人,规模越来越大,有的甚至有统一标志,作案工具也有固定的摆放地点,用时统一发放,不用时又由专人收回保管,每次受雇“办事”的路费、伙食费由专人负责开支,“办完事后”每人收取100-500元的出场费,少数团伙已具有带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
五、黑恶势力逐步向政治领域渗透。农村黑恶势力侵入国家基层政权有两种基本模式:主要表现为“村官”的黑恶化和黑恶势力的“村官”化。“村官”的黑恶化是指农村党政干部向黑恶势力蜕变,这种蜕变不仅表现为他们作为黑恶势力的背景而存在,而且还表现为他们的施政行为在方式和性质上已具有黑恶势力的基本特征;黑恶势力的“村官”化则主要是指一些农村黑恶势力通过各种手段和途径进入村两委会获取合法外衣,并运用手中掌握的基层政权从事罪恶勾当。如2006年打掉的昆明市东川区朱XX恶势力团伙中,团伙主要成员朱XX、王X系铜都镇人大代表,黄XX系碧谷镇人大代表,团伙成员张XX系村文书、李XX系村组长,自2001年纠集东川区铜都镇起嘎、龙潭等村的社会闲散人员和两劳人员,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冲击国家机关、故意伤害、滥砍滥伐破坏国家森林资源等多起恶性案件,致伤33人,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治安秩序。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从组织构成上看主体成员构成相似的特点:一是本地人多。无论是恶势力首要分子还是盲从的外围人员,基本上是本地人。二是社会闲散人员多。团伙成员大多无正当职业和谋生技能,成天四处游荡,不务正业。三是年龄结构低。团伙成员向低龄化发展,有的甚至是在校初、高中学生。四是文化水平低下者居多。团伙成员文化素质普遍低下,缺乏社会公德,法制观念淡薄,谋生技能差,大多染有赌博、嫖娼、打架斗殴、好吃懒做的恶习,他们讲究哥们义气,崇尚外国黑社会、帮派中“亡命徒”式的行为模式,把吃喝玩乐、享受和称雄称霸作为追求目标。五是有“前科”的人员多。多数恶势力成员是有前科劣迹的“两劳”释放人员或被刑事拘留、治安处罚过的违法犯罪人员,有的甚至是“二进宫”、“三进宫”人员。这些人都是经过打击处理却劣性不改,甚至以此为“炫耀”资本的人员。调查表明,恶势力成员中受过打击处理的人员越多,或恶势力头目的劣根性越重,其恶势力团伙的“恶”性程度越大,社会危害性越严重。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活动区域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经济相对发展的乡镇、城乡结合部、乡村集贸市场。二是在饭馆、歌舞厅、网吧、电子游戏室、洗浴及其他娱乐服务等治安复杂场所,这些地方是其侵害和活动的主要场所。三是矿山、建筑、征地、交通运输及一些季节性的水果、野生菌、蔬菜等行业。如晋宁县苏XX恶势力团伙,该团伙为了垄断段明村、双龙湾等地的野生蘑菇生意,采取殴打、威胁和干扰等手段,不许其他商人收购,强迫村民以低价成交。又如东川区郭XX恶势力团伙,该团伙在汤丹镇进行非法采矿、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取豪夺等违法犯罪活动。四是云南省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方,这些民族与周围的汉族之间,可能因信仰、习俗、土地纠纷、邻里纠纷、债务纠纷等各种各样的矛盾引发冲突,以致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若处理不好各民族之间的问题,极有可能引发更大的群体性事件。如石林县以敖XX为首的汉族恶势力团伙,与以李X为首的彝族恶势力团伙之间,因争地盘、充老大、争女友等原因相互多次发生械斗并涉嫌多起伤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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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计划控制引导,合理确定村庄宅基地用地布局规模

(一)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计划控制。根据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省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统筹安排并指导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组织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村土地利用规划,要与城镇规划相衔接,合理划定农民住宅建设用地范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村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摸清宅基地利用现状和用地需求的基础上,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土地利用规划为控制,组织编制村庄宅基地现状图、住宅建设用地规划图和宅基地需求预测十年计划表(即“两图一表”),制定完善宅基地申请审批制度,张榜公布,指导农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规范有序进行。

(二)科学确定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和规模。市、县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结合城镇规划,合理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城郊、近郊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防止出现新的“城中村”。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村庄,要结合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新农村发展规划和产业规划,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保留、调整和重点发展的农村居民点用地,统筹农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生活、生态、生产用地需求,合理确定中心村和新村建设用地规模,指导农民住宅和村庄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

(三)改进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方式。新增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各地在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应优先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切实保障农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占用耕地的,必须依法落实占补平衡。农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结合农村居民点布局和结构调整,重点用于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控制自然村落无序扩张。

二、严格标准和规范,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四)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是指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一户一宅”是指农村居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各地要结合本地资源状况,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要充分发挥村自治组织依法管理宅基地的职能。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申请利用的监管。农民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必须控制在规定的标准内。

(五)合理分配宅基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城郊、近郊农村居民点用地,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村庄,要严格执行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的政策。经济条件较好、土地资源供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允许村自治组织对新申请宅基地的住户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试点方案由村自治组织通过村民会议讨论提出,经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实施,接受监督管理。

(六)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各地要根据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规范农民建房用地的需要,按照公开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则,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县(市)要统筹安排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已经编制完成村土地利用规划和宅基地需求预测十年计划表的村庄,可适当简化审批手续。使用村内原有建设用地的,由村申报、乡(镇)审核,批次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逐宗落实到户;占用农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逐宗落实到户,落实情况按年度向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宅基地审批应坚持实施“三到场”。接到宅基地用地申请后,乡(镇)国土资源所或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人员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明确建设时间并受理农民宅基地登记申请。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土地登记,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七)依法维护农民宅基地的取得权。农民申请宅基地的,乡(镇)、村应及时进行受理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及时按程序上报。县(市)人民政府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批准,不得拖延和拒绝。各地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民宅基地申报、审批操作规范,并根据本地区季节性特点和农民住宅建设实际,明确宅基地申请条件和各环节办理时限要求,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的正当权益。

(八)加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档案管理工作。各地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加快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妥善处理宅基地争议。要摸清宅基地底数,掌握宅基地使用现状,并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宅基地档案及管理制度,做到变更一宗,登记一宗。要积极建立农村宅基地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宅基地申请、审批、利用、查处信息上下连通、动态管理、公开查询。

三、探索宅基地管理的新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九)严控总量盘活存量。要在保障农民住房建设用地基础上,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鼓励通过改造原有住宅,解决新增住房用地。各地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节约挖潜、盘活利用的具体政策措施。

(十)逐步引导农民居住适度集中。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城乡一体化的城镇建设发展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本着量力而行、方便生产、改善生活的原则,因地制宜、按规划、有步骤的推进农村居民点撤并整合和小城镇、中心村建设,引导农民居住建房逐步向规划的居民点自愿、量力、有序的集中。对因撤并需新建或改扩建的小城镇和中心村,要加大用地计划、资金的支持。对近期规划撤并的村庄,不再批准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应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

(十一)因地制宜地推进“空心村”治理和旧村改造。各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本着提高村庄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指导有条件的地方积极稳妥地开展“空心村”治理和旧村改造,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对治理改造中涉及宅基地重划的,要按照新的规划,统一宅基地面积标准。对村庄内现有各类建设用地进行调整置换的,应对土地、房屋价格进行评估,在现状建设用地边界范围内进行;在留足村民必需的居住用地(宅基地)前提下,其他土地可依法用于发展二、三产业,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四、加强监管,建立宅基地使用和管理新秩序

(十二)建立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做到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乡镇国土资源所是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动态巡查负直接责任。建立动态巡查责任追究制度,对巡查工作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得力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市县、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与市、县有关部门、乡镇政府、村自治组织建立依法管理宅基地的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

(十四)依法查处乱占行为。各地要认真负责依法查处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对未经申请和批准或违反规划计划管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应当限期拆除、退还土地并恢复原状。对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经依法处置后,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要求予以登记的,村集体组织可对确认超占的面积实施有偿使用。对一户违法占有两处宅基地的,核实后应收回一处。

(十五)加强指导,不断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务必从实际出发,切实加强对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抓紧落实通知要求的各项措施,尽快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政策规定。同时要深入调研宅基地管理中的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主动采取措施解决,并及时上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加强对督察区域内农民宅基地审批与管理情况的监督,确保农民合法居住权益得到保障。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农用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铜署办发〔2008〕143号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农用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
  《铜仁地区农用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铜仁地区农用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农用船舶的安全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黔安〔2001〕第10号)和《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农用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铜署办发〔2000〕76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农用船舶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用船舶,是指农民个人所有,用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非营运的航行于本乡镇或临近乡镇,船长不足10米、限载3人以下的农业自用船舶(渔业船舶除外)。
  第三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用船舶管理,成立管理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各级财政要把农用船舶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用船泊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用船舶指导和监管工作。
  第五条 农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六条 县(市、特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农用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其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地、县有关农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制定本县(市、特区)农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制度,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管理目标,履行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职责。
  3、建立农用船舶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
  4、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对农用船舶及船主进行建档立卡以及编写船号、勘划载重线、检丈、登记、发证,统计上报有关资料。
  5、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对农用船舶船主的培训工作。
  6、加强应急救援建设,制定农用船舶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小组,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增强对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7、协助调查处理农用船舶交通事故。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用船舶管理工作。其职责:
  1、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省、地、县有关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制定、落实农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职农用船舶管理人员,对农用船舶的安全工作进行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
  3、建立农用船舶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
  4、与村民委员会逐年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督促村民委员会与农用船舶船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5、负责农用船舶的登记造册,并将登记造册情况上报县(市、特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内容包括:船主姓名、船舶证书号、吨位,限载生产人员数、质量物造、航线区域等。
  6、对农用船舶进行建档立卡及编写船号和戡划载重线、检丈、登记、发证工作。
  7、负责农用船舶船主的培训工作。
  8、加强应急救援建设,制定农用船舶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小组,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增强对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9、负责处理辖区内农用船舶未经检丈、登记、发证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等方面的事宜。
  10、负责农用船舶安全管理有关资料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对本村农用船舶的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负责宣传、贯彻和实施有关水上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与农用船舶船主签订安全责任书,并督促其落实。
  第九条 农用船舶驾驶人员必须是《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证书》上登记的人员。农用船舶船主必须自觉遵守本办法及有关水上安全管理的规定,并做到:
  1、与村民委员会逐年签订安全责任书,对船舶的安全负责。
  2、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船舶,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载客和超限定水域航行,不违章航行。
  3、加强对船舶的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的适航状态。
  4、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条 农用船舶必须持有效的证书,标有限载人数和证书号、勘划载重线后方能航行。未经检验或者检丈、登记、发证、和未配备合格驾驶人员的农业自用船舶不得航行。
  第十一条 农用船舶必须是在限定的水域内进行生产作业,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
  第十二条 农用船舶生产作业时,船上人员不得超过3人,严禁超载和违章作业。
  第十三条 农用船舶在作业中应严格遵守航行管理规定,并做到:
  1、作业时集中精力,谨慎操作,加强了望,不得酒后作业。
  2、严禁大雾、大风、夜航和禁航水位作业。

  第四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农用船舶发生安全事故,船主或当事人必须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和抢险救助工作。
  第十五条 农用船舶安全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抢险和救助,并按规定上报。
  第十六条 发生重特大农用船舶安全事故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乡镇、村应按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积极协助农业主管部门和船舶主做好农用船舶安全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由农用船舶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航行。没有农用船舶证件的,暂扣船舶。
  第二十条 农用船舶主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和人身财产损失的,负责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门上报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农用船舶管理部门和农用船舶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党纪、政纪直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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